外國社會學派評析論文

時間:2022-11-17 0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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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社會學派評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法國社會學派涂爾干社會事實

論文摘要:當傳播主義盛行于德語國家時,法國則成了社會學思想的堡壘,涂爾干開創的法國社會學派因其理論思想和社會學方法上的貢獻而成為后來英國結構功能學派的當然先驅者之一。

Keywords:FrenchSociologySchool;EmileDurkheim;socialfacts

Abstract:WhilediffusionismwasverypopularinGerman-speakingcountries.Francebecamethestrongholdofsociologicalideas.EmileDurkheim,whofoundedFrenchsociologySchool,isinevitablyoneofthepioneeresofStructura-functionisminU.Kbecauseofhisachievementsinsociologicaltheoryandmethod.

幾乎在傳播學派誕生的同時,從19世紀末起,西歐大陸文化學中又出現另一個學派,即社會學派。法國社會學者涂爾干是這一學派的開創者,他的《社會學方法論》(1895)一書可說是該學派的宣傳書,涂爾干培養了一批門生,并于1896年創辦了《社會學年刊》,故此派也被稱為“涂爾干學派”或“社會學年刊”學派。

古典進化學派認為民族學的主要對象是人,傳播主義者認為是文化,而社會學派的代表,則把人類社會置于自己的注意中心。總體上說,法國社會學派是屬于進化論派的一個支派,他們并不反對摩爾根,同樣認為人類社會是由低級向高級發展,但他們卻反對進化論的心理學說,主張社會學是研究社會事實發展規律的科學,其哲學基礎是孔德的實證論。

涂爾干(EmileDurkheim,1858~1917),又譯作迪爾凱姆或杜爾干,出生于法國一個中產階級猶太人家庭,早年求學于巴黎,受過良好的哲學訓練,并深受實證思潮影響,后在波爾多大學和巴黎大學任教。他利用民族學實地調查資料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看法,同時用社會學方法研究民族學資料,主要著作有:《社會勞動分工論》(1893)、《社會學研究方法論》(1895)、《自殺論》(1897)、《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等。

在涂爾干看來,社會學研究對象的社會事實,不能簡單等同于社會中的普遍現象。“所謂社會事實,就是所有可能對個體施加一種外在約束的行動方式,而不論這種方式是否限定不變;或者,也可以說是所有可能普遍存在于一個既定的社會,同時又獨立于在個體身上的顯現而自主存在的行動方式。”[1]這個定義包括三點要素。之所以認定一個社會事實,首先是因為它外在于個體,即社會事實存在的原因外在于我們自身,因為它們是以前的世代傳承給我們的。但它們存在的原因不能通過我們的內省來揭示。相反,社會事實的原因只能通過一種科學研究或經驗研究來確立。第二,社會事實之所以是實在的,是因為它們對個體施加約束。通常,如果一個人想要否定一種社會事實的存在,那么他就會遇到一些強制性或勸服性的實踐,正是這些實踐切實地確立了社會事實的實在。第三,社會事實獨立于任何單一個體的行動,普遍滲透于一個社會群體或整個社會。但這不意味著一個社會或群體的所有成員都必須加入到某個社會事實中,這一社會事實才算是實在的。

涂爾干堅持認為,對社會事實的說明,必須分別探索產生此一現象的有效原因及此一現象所發揮的功能。功能有別于原因,原因是現象存在的理由,功能是現象存在的作用。同時有些現象雖然存在,卻已無作用。因此研究者不能拿現在存在的作用來說明其存在的理由。此外,一種功能是可以由多種事物來完成的。功能也不同于目的,功能可能只是由于現象存在而產生的,未必是基于預先存在的目的而存在。因此“要尋找一個社會事實的決定原因應該看在這一社會事實之前的社會事實,而不是看個體意識的現有狀態。”[2]他批評孔德和斯賓塞的社會理論,雖然把社會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然而還是用心理因素來說明社會事實。前者假定人性有追求進步的傾向,后者認為人的本性會追求更大的快樂,借以說明社會的進步。他認為這是倒果為因,人并不是天生就知道追求進步,也不是天生就知道組織社會借以獲得更大的幸福。相反,是先有社會才使人有了多種知識與追求更大的快樂。更進一步,涂爾干又指出對社會事實原因必須從社會內部環境去尋找,這個社會環境有兩個層面,而被認定具有較高水平的因果效力:一是組成社會的社會單位數量,即社會環境的規模;二是群體的集中程度,即群體成員之間紐帶的強度和深度。社會環境是社會事實變遷的根源,因為社會環境是社會事實存在的基本條件,只有通過社會環境才能真正解釋社會現象及其變化的實際情況。他提出了各種具體方法,如:剩余法是從眾多原因中削剩一個原因;相同法,是在眾多狀況中僅比較某些相同情形;相異法,是在眾多狀況中僅比較某些相異情況。在各種方法中,共變法是最適用社會學研究的方法,它只需把兩種性質雖然不同,但在某一時期中有共變價值的現象找出來,就可以做為這兩種現象之間存在一種關系的證據。《自殺論》一書,是運用比較法從社會內部去解釋社會事實的最突出的例子。

涂爾干還從生物學借來功能觀念,提出功能研究方法。這一方法主要體現在他關于社會團結和宗教問題的研究上。在涂氏看來,社會團結就是回答這樣一個問題

:在社會環境不斷變動的條件下,是什么社會事實能夠滿足這種需要。這里的社會環境基本變遷就是上文提及的兩個層面,即社會規模和道德密度的增長。隨著這種增長,社會因在經濟、政治及其他方面連接紐帶的確立而變得更為統一。同時,隨著不同社會單位之間越來越有可能發生交易和交換,各社會單位的專門化程度也趨于上升。勞動分工的增長意味著社會全體成員之間相似性大大減小,但相互依賴性卻逐漸增加。因此,為了維護整個系統的持續存在,他們以集體良知瓦解后所提供的新的團結形式——有機團結而緊緊凝聚在一起。在宗教研究上,涂爾干考察了宗教對于社會秩序的維護功能。他把宗教定義為“一種與神圣事物(即被分離出來的帶禁忌性的事物)有關的信仰與實踐的統一體,這些信仰和實踐把所有的信奉者團結為一個叫作教會的道德團體。”[3]他排除了泛靈論者把宗教定位于信仰、迷信之類的思維之中的做法,而首先確定宗教興起于一個社會環境之中,以證明其社會真實性,再提出宗教實質是一種力量體系,而宗教力量就是道德力量,它賦予了人超越自身的力量,以戰勝本性并對其進行控制,而這種力量在個人聚集在一起共同行動時,表現得更為明顯。

在社會結構的理解上,涂爾干堅持認為,每個社會是由實質更簡單的社會各個部分構成的,所以應把最簡單的社會作為分類基礎,這就是“原始群”。這種純粹的“原始群”如今已不復存在,當“原始群”進入更復雜的社會時,它就成為“氏族”,這是不可再分的單位。氏族的聯合和各種結合形成了“部落”,氏族組合成“胞族”、“一般多元社會”和“一般復雜多元社會”,這些社會又形成了“加倍復雜多元社會”,所以在涂氏看來,任何社會的結構都只是同一原始社會的一定組合。

總體而論,涂爾干以其開創性工作建立起法國社會學派,他把社會事實作為社會學研究特殊對象,強調社會事實的客觀性和制約性。相應地在研究方法上,認為只能通過其它客觀社會事實做出解釋,堅決反對進化論者在個體主觀和心理層面上進行解釋。他區分了因果分析和功能分析,認為不能混淆社會事實的原因和功能,用社會環境的決定因素來解釋因果關系,而要用比較法來證明社會中的因果關系,并身體力行,對社會團結和宗教問題進行實證研究,其中的功能分析直接影響到英國結構功能學派,例如拉德克利夫·布朗(A.R.Radcliffe-Brown,1881-1995)一直把涂氏的理論奉為圭臬,始終想把這一理論應用到民族志的發現上。布朗認為,所謂社會結構就是指全部社會關系的總和,這也是科學探索的最根本之處;要研究社會實際上就是要考察社會結構,建立起結構的模式,再用這種模式去幫助理解社會關系。在他看來,“功能”指的是社會上標準的行為方式或思想方式的作用。[4]

涂爾干的理論和方法所存在的缺陷:第一,理論上表現了唯心主義世界觀。他認為社會現象或制度的功能使社會整體的要求一致,獲得協調,而看不到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和發展。他賦予了集體意識獨立自主性質,沒有提到它是某一個社會某一個時代的產物,更看不到統治階級意識的強大的約束力。第二,方法上雖堅持嚴格的客觀研究態度和整體優于局部的思想并強調用集體狀態去解釋個人現象,而不是用個人現象解釋集體狀態,但他對社會結構的理解是機械的,他把一切社會都看成由各個最簡單的社會構成的聚合體,且每個聯合體互不依賴、相互獨立。既然互不關聯,就無所謂進步,僅僅簡單分類而已。另外,在功能分析時只注重功能維護秩序的一面,看不到負功能也看不到功能替代的可能。

隨涂爾干之后的法國社會學派代表人物還有莫斯(MarceMauss,1872-1950)和列維·布留爾(LucienLevy-Bruhl,1857-1936)等人,他們的理論是對涂爾干理論某一方面的側重和發揮。我國留學法國的著名民族學家楊曾概括了法國社會學派的傳統和特點,不仿也以此作為行文的一個小結:一是法國的民族學與人類學和社會學關系甚為密切;二是偏重理論研究;三是以社會進化說進行民族研究,是民族學中進化學派的一支,他的社會分析法比起進化學派的人類心理一致說還是有可取之處。[5]

參考文獻:

[1]馬爾科姆·沃特斯.現代社會學理論[M].楊善華主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00.144.

[2]謝立中.西方社會學各著提要[M].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9.

[3]迪爾凱姆論宗教[M].賀志雄,等譯.昆明:云南大學出版社,1997.47.

[4]和少英.社會一文化人類學初探[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7.72.

[5]黃淑娉,龔佩華.文化人類學理論方法研究[M].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