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糾紛及其解決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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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力量的強力介入限定了該區域水利糾紛的規模京畿地區是清代至民國時期國家水利建設的重點區域。清代康熙朝開始,對永定河進行了大規模的治理,這是一次涉及全流域的水利活動,范圍較廣。雍正朝,為了解決京城的糧食供應問題,由江南籍官員與學者倡導的畿輔水利建設投入到大規模的實踐之中。在怡賢親王允祥的主持下,開展了范圍波及整個畿輔地區的種稻活動,相應地,為種植水稻,畿輔一帶也展開了規模浩大的水利建設活動,溝渠建設較為完善。從雍正朝開始,永定河在安流幾十年后,下口的淤積問題日漸突出,尾閭不暢,使得永定河再次變得“無定”起來,由此,對永定河的疏治、防洪護堤一直困擾著清政府,直到清朝滅亡,繼而成為民國時期水利建設的重要任務。從清初開始,京畿一帶的水利建設主要由國家推行,每一項重大的水利工程建設無不體現著國家意志,這從水利管理機構的設置上可以看得出來。清代,對于永定河的治理,順治元年(1644年)設總河,轄直隸、山東、河南、江南、浙江等河務;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設永定河南北岸兩分司;雍正四年(1726年),改設永定河道;雍正九年(1731年),添設直隸正副總河,專管直隸河務;乾隆十四年(1749年),裁正總河,直隸河務歸總督管理,對于畿輔水利營田,由怡賢親王允祥董其事,分設京東局、天津局、京南局、京西局四局,直接管理所轄區域的水利營田活動。進入民國以后,又相繼成立了順直水利委員會、華北水利委員會等,負責永定河治理、水利設施建設、水利法規的制定與實施等。從以上史實可以看出,國家力量的介入一直伴隨著該區域水利事業的發展。清代以來的農田水利建設、防洪護堤工程、溝渠建設等基本都納入國家水利建設的體系中,其基本的水利格局體現的是國家意志,地方政府、民間的水利活動須服從于國家水利建設的格局。國家力量的介入無形中起到了一種“制衡”作用,使地方、民間水利活動無條件地服從于國家建設,這也使得該地區水利糾紛雖然頻繁發生,但是大規模水利爭端并不多見。2.水利糾紛類型多樣京畿地區,就其地形而言,既有平原又有山地;就其行政區劃而言,既有較大的城市,又有廣大的鄉村;就其社會發展水平而言,亦是參差不齊。如此復雜多樣的地域特點也使得該地區水利糾紛的類型多樣:既有大河附近的引水分水之爭,又有山地缺水區的蓄水溝渠、水井使用權之爭;既有城市供水糾紛,亦有山地鄉村村民生活用水之爭。在該區域內,平原與山地、城鎮與鄉村、傳統與現代、國家與地方等諸多因素交織在一起,構成了清代至民國時期區域水利的基本面貌,也使得該地區的水利糾紛呈現出鮮明的地域特色。3.圍繞水井用水的紛爭較多,反映了京畿地區生活、灌溉用水依賴水井的地區特色京畿地區雖然有較多的河流,但在某些地區,尤其是山區,居民的生活用水、農田灌溉用水主要仰仗于水井。清代至民國時期,統治者對于京畿地區的水井建設十分重視。清代乾隆十一年(1746年)丙寅三月己丑,協議大學士署直隸河道總督劉義奏稱:“查每砌磚井一,需物料銀八兩,每井一,可灌地五畝。”[10]307對水井的灌溉效益、建設成本作了詳細的考查。民國時期,據國民經濟計劃委員會調查,1930年至1935年,河北省打井96726眼,這些井都是開采淺層地下水的磚井和土井,井深2丈左右,水位1丈2尺左右,用桔槔、轆轤、水車提水,每眼井差不多能夠灌溉20畝農田。[10]307由此可見,水井建設對于京畿地區生活、生產的重要意義。而圍繞水井用水引發的水利糾紛也較多。較之于大河、溝渠引水,水井用水造成的水利糾紛規模較小,往往是共同使用同一水井灌溉的、田地相鄰的兩家之間的糾紛。4.民國時期的水利糾紛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以北京城區供水為例,居民、商戶的用水往往被各個水鋪所壟斷,用水戶與水鋪之間、水鋪與水鋪之間經常出現各種糾紛,其根源在于傳統的供水鋪把持著“水道”,對街道供水形成壟斷,這樣既容易造成用水戶與供水鋪之間的不公平交易,又會導致供水鋪之間為爭奪利益而引起紛爭。進入民國以后,隨著自來水的廣泛普及,以及傳統水鋪供水對居民生活、商業發展造成的不利影響越發明顯,北平市地方法院在審理外右五區張增壽、路臺桂爭奪水道一案時,趁機聯合衛生處,作出了如下判決:“查該水夫等所爭水道,即街道也,本為國有,應由住鋪各戶乃于前清時,并未經有任何官廳許可,竟私行占為自有之產,相沿至今,并有私行典押情事,商民等受其制限者時有所聞,例如甲水夫水道內住戶若偶因細故,甲水夫不給倒水,該戶既無水可食,殊屬違法已極……擬將京市水夫所占水道權一律取消,準商戶等自由雇人挑水食用,以免爭端,而便商民。”[11]J181-019-55781可見,面對商業的快速發展與傳統的用水習慣對商業發展的阻礙,當局審時度勢,取消了有礙社會進步與發展的錮習,體現了進入民國以后的近代化特色。
水利糾紛產生的原因
(一)自然因素首先,水旱災害頻發是水利糾紛產生的直接原因。京畿地區“三面被太行山、燕山山脈環繞,南面敞向華北平原,東南臨近渤海灣,所以氣候受季風影響很大,春旱秋澇的特點十分明顯”[12]2。旱災導致水資源匱乏,大旱之年民眾生活用水尚難以保障,遑論農田灌溉用水。水對于京畿地區農民的重要性,從當地的許多農諺中可以反映出來,例如門頭溝地區就有“有收無收在于水”“水是莊稼糧,無水豆青黃”“近水全收,遠水豐收,無水難收”的農諺[6]189,從一個側面也反映了當地水資源的匱乏。而澇災往往造成田地內積水,由排水問題引發的水利糾紛也不在少數。其次,地形因素也是水利糾紛產生的一大原因。京畿地區地形復雜多樣,北面為燕山山脈,西面為太行山脈,東面臨海,中間為平原地帶。就山地而言,溝渠建設較為困難,有些地方,即使是挖掘水井取水也無法做到,如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邢臺縣民張有聚因爭水砍傷同村范印一案。[8]11978-003二人所在村莊地多砂石,不能掘井,村民生活用水難以保障。后公議每逢雨后村民輪流將村邊水溝內的積水引入村內公坑,以澄清食用。這樣的地形條件,加劇了該地區的水資源短缺狀況,因此即使在天降大雨的時候,村民依然試圖多占水源,水利糾紛也由此引發。再如門頭溝的《禪房村爭窯泉地碑》,記載了當地水資源的匱乏與闔村爭奪水源事件的經過,其起因便是禪房村因地處山地,水源較少,為了解決飲水問題,村民想要利用已廢棄的窯口蓄水,由此引起爭端。因此,在某種程度上說,地形因素也是引起水利糾紛的原因之一。此外,特殊地形對于積水的排放也造成困難。山上多巖石,排水溝渠的建設難以展開,地勢較高的田地往往利用地勢較低的田地排水,水利糾紛往往因此而產生。(二)社會因素水利設施建設不到位、水利技術落后是水利糾紛產生的社會因素。許多可資灌溉的河流并未得到充分利用。以房山為例,灌溉用水主要依賴甘河、灌河、拒馬河以及部分山泉,但有許多水源因種種條件限制未能得到利用,如羊頭泉“經年不竭,其水頗可灌田,惜未有興其利者”,馬跑泉“如加人力,下游之地可澆”,嘴把水“如能引入田中,可澆十數頃,委棄于灘中可惜”[13]。再如房淶涿灌區,“是房山、淶水、涿縣、新城、定興等縣鄉引拒馬河水灌溉農田轄區的統稱”[14],該灌區位于南、北拒馬河畔,灌溉歷史較早。明代天啟年間,該灌區曾用卵石建攔河壩,開渠引水灌田,用水戶持朝廷頒發的“龍票”作為憑證引水。清代,拒馬河設有“河董”,村里有“水利會”,負責拒馬河的分水事宜。[15]但是,受水利技術條件的限制,該灌區的灌溉規模一直難以擴大,“直至新中國建立前夕,能引拒馬河水開渠灌田的僅有12個村莊……到1949年共有水澆地6.78萬畝”[15]128。但是,傳統的引水溝渠建設與田間工程無法滿足較大范圍的灌溉需要。因此,民眾對于拒馬河水的爭奪十分激烈,當地有“金水銀水,比不了拒馬河邊溝溝水”[15]251的民諺,拒馬河水對于當地農田灌溉的重要性可見一斑。民國二十年(1931年),為了擴大拒馬河灌溉面積,建設廳派專員監修,建成了分水壩、滾水壩等工程,[16]開渠引水灌田,每一條引水溝都由負責分水的“溝頭”管理,但仍難以滿足灌溉需要,因此該地區的水利糾紛一直延續不斷。(三)歷史原因傳統的用水習慣形成了種種痼疾與弊端是水利糾紛產生的歷史原因。這主要體現在北京城區供水問題上。前文已經述及,北京城區供水鋪之間往往為了爭奪“水道”,即供水經營權而引發糾紛。這樣的城區供水制度,弊端較多,既容易造成供水鋪與商戶、居民之間的矛盾,妨礙城區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也容易造成供水者之間的利益糾紛,甚至引發群體性的沖突。
水利糾紛的解決措施
分水制度體現的是區域水利社會各階層、各種力量、各種權力的一種均衡,是國家干預、鄉紳主導、民眾爭取的產物。而一旦這種均衡被打破,那么水利糾紛便隨之出現。清代至民國時期京畿地區解決水利糾紛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一)立碑刻石,確立分水原則水利碑刻在某種程度上彌補了國家立法的不足,具有“地方法規”的性質。水利糾紛產生后,將事件起因、經過、結果立碑刻石,以垂戒后世,是水利糾紛解決的普遍方式。京畿一帶,靠立碑刻石明確分水原則與水資源使用權的案例較多。例如前文述及的房淶涿灌區水利糾紛,現在能夠見到的碑刻有三:《房淶涿三縣分水碑》《廣潤、惠南兩莊引水溝息爭碑》和《拒馬河分水碑》。《房淶涿三縣分水碑》只記碑刻的損壞、轉運過程。《廣潤、惠南兩莊引水溝息爭碑》摘錄了廣潤莊、惠南莊關于引水溝的通過權、使用權紛爭的判決原文。從碑文看并未完整地記錄整個事件發生的全過程,其大意為兩莊引水溝自馮嘉啟地內通過,由此馮氏與兩莊就通過權、引水權起了糾紛,最終經京師地方審判庭三審判決,馮氏敗訴,兩村的引水權為正當合法行為。兩莊因此“公同會議于各項字據判決書中,摘要節錄,立碑存案,非為彰馮氏之行為,以揚二莊之勝訴,而實恐代遠年深,文約等件遺失無存,并俾后人悉知是非曲直之原委,宜尚揖讓而戒競爭,宜息訟端而盟和好”,以此作為兩莊引水權合法的依據。《拒馬河分水碑》始立于明代天啟元年(1621年),民國三十二年(1944年)由房山縣廣潤莊村郭德明復書,記當地豪強在拒馬河筑壩攔水,廣建磨坊,獨吞水利,以致田不得水,影響收成事。經有司審理,“凡近水居民俱準從河開溝灌田”,并由官府出面,在當地居民的協助下開溝引水灌田,“恐強梁復出,再蹈前輒,各村軍民共原伐石立碑,永遠遵守”。需要指出的是,因此次糾紛為灌溉用水與磨坊用水之爭,而非三縣之間的灌溉用水之爭,所以在溝渠建設完成后,碑文只有“涿州、房山縣、淶水三處均分水澤,垂利萬世”的字句,并未就分水的具體細則加以說明。而在實際的分水過程中,引水量往往由“溝頭”負責,至于三縣之間的具體引水量,則未見記載。(二)設置水利管理機構,統籌京畿地區的水利建設事宜就整個區域而言,京畿地區的水利事業,一直受到清代統治者的高度重視。一則該地區水旱災害,尤其是洪澇災害較為頻繁,危害較大,要完成該地區的防洪治水,必須國家出面主持;二則雍正年間京畿地區開展了大規模的水利營田活動,亦是由國家主導。除水患、興水利,國家力量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主導力量,因此,在清代也相應地成立了較為完善的水利管理機構,將整個區域的水利事務納入國家管理的體制中,使得各項水利建設得以有序進行,這在宏觀上減少了水利糾紛產生的可能,也為解決水利糾紛提供了強有力的仲裁者。就某一灌區而言,對于灌區引水事務,亦設有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例如房淶涿灌區,清代有“河董”,村中也設有“水利會”,負責引水灌溉事宜。進入民國后,仍然沿襲清代制度。“北拒馬河的南北兩支的河董,多年來,分別由西疃村的張星樓、藍營屬村馮家鋪的馮遠謨擔任。各受益村的水利會,由水利委員若干人組成。”[15]177此類水利管理機構的設置,對于合理分水,保障溝渠引水、農田灌溉秩序,解決因分水問題引發的水利糾紛,具有重要的作用。(三)完善水利設施建設,加強蓄水、引水能力京畿地區旱澇災害頻發,完善的水利設施建設是必不可少的。水利糾紛多發的地區,多是受地形因素、水利技術因素、水利管理因素制約,導致引水溝渠建設無法展開或完善的地區,因此水利設施建設是歷代言京畿水利者重點關注的內容。就整個區域來看,一方面,在官府的協助下,對大河灌區進行大規模的溝渠建設,以擴大農田灌溉面積和引水量,如拒馬河的房淶涿灌區、永定河金門閘引水灌田工程、大興縣永定河灌區建設等;另一方面,在無法利用河流灌溉的地區,靠民間力量,開挖蓄水溝或水井,以解決當地的生活、灌溉用水。從效果上看,完善的水利設施建設對于水利糾紛的解決起到了重要作用。(四)對于不合理用水制度、用水習慣進行革除,以適用新形勢下的水利需求前文提到的北京城區“水道”糾紛便是此類,其解決措施涉及整個供水行業。此外,一些傳統的、不合理的用水習慣,并不能適應當地的用水需求,也會被“忽略”。民國時期由北京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的宛平區北辛安村村民李鳳鳴、李源爭奪水井權一案[11]J065-020-05187,便屬此類。原告人李鳳鳴與被告人李源為同族,李鳳鳴家地畝原為清福順堂旗產地,地內有水井一眼,是周圍農戶灌溉田地的主要水源。該井為其祖先李天祿開鑿,以便李姓用水。到光緒八年(1882年)十二月,李家分割財產,該水井除外,分單上寫明“官用”字樣。民國十五年(1926年),官方拍賣該地,由李鳳鳴購得。若依慣例,“土木相連”,地內之水井自然應該歸原告所有。但是,因為既有老分單證明該井開鑿之初原系公用,又因官方拍賣福順堂旗地之時,該水井并不在內,所以地方法院認為“若謂土木相連,即當然取得所有權,何以在原告未經留置地畝以前,不依土木相連之慣例,承認歸該福順堂所有,而于留置之后,即主張為己所有”?[11]J065-020-05187因此判決該水井不應按照“土木相連”的慣例,歸李鳳鳴所有,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清代至民國時期京畿地區的水利糾紛,與該地區特殊的自然與社會因素密切相關,具有鮮明的地域特色。為消弭糾紛而建立的解決機制,是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而不斷完善的,其中不少經驗教訓,對于今天該地區的水利建設,仍有借鑒意義。
本文作者:宋開金工作單位:北京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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