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水資源配置論文
時間:2022-06-27 0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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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黃河流域水價的歷史演變
水價是微觀上配置水資源的重要手段。水價的變化過程,與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及國民經濟政策密切相關。隨著國家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變,水價也經歷了從福利定價到商品定價的過程。綜觀黃河流域水價的變化過程,總體上可劃分為四個發展階段。
1.1公益供水階段
1980年以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水利工程供水一直執行福利性政策,實行無償供水。水管單位的運行費完全依靠國家撥款維持。在高揚程灌溉地區,只象征性地收取一些電費,其余由國家補貼。該階段,受計劃經濟體制影響,國家只管水利工程的投資建設,管理單位僅對工程進行簡單維修和管理,對水資源在宏觀和微觀上基本上沒有調配功能。從而造成水利工程維修管理、設備更新費用嚴重不足,許多單位連簡單的再生產都難以維持。
1.2低水價供水階段
鑒于國有大中型水利工程運行不良,舉步維艱的局面,1980年國務院提出“所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單位,凡有條件的要逐步實行企業管理,按制度收取水費,做到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根據這一精神,各地擬定了水費標準。黃河流域幅員遼闊,自然條件和生產條件差異較大,水價標準并不統一。黃河上游水源充足,地勢平緩,灌溉用水自流方便,水費標準較低。如內蒙古河套灌區為0.00114元/m3。黃河下游,引黃渠首水費也開始起步,但標準很低。此階段盡管各地制定的水價標準極低,僅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但供水管理性質發生了質的變化,水利供水從無償到有償,走上了按量計費的起步階段。
1.3成本水價低級階段
1985年7月22日,國務院以國發【1985】94號文批準并頒布了《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辦法規定“水費標準應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當地水資源狀況,對各類用水分別核定。”按照這一規定,各地分別對自己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進行了測算,并制定了本地區的水價標準。但由于原有標準太低,按當時物價水平測算太高,二者相差較多,用戶一時難以接受。所以各地核定的水價相對較低,離實際成本差距很大。如內蒙古農業用水自流為0.009~0.018元/m3,提灌0.002~0.005元/m3,工業用水0.003~0.004元/m3,城鎮供水0.05元/m3(斗渠口);河南省農業用水自流為0.008~0.018元/m3,工業用水0.04~0.045元/m3,城鎮供水0.015~0.02元/m3(總干渠口);引黃渠首農業自流為0.003~0.001元/m3,工業0.002~0.004元/m3。
1.4成本水價階段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確立和不斷完善,1994年水利部提出水利進入市場經濟的“五大體系”建設。同年財政部以【94】財農字397號文“關于頒發《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制度》(暫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會計制度》(暫行)的通知”。1995年水利部以水財【1995】226號文頒發了《水利工程供水成本費用核算管理規定》。隨著相關政策的出臺,各地在進行成本核算基礎上,以供水成本為目標,根據物價指數變化不斷調整水價,對新建水利工程按產業政策要求,按工程類型和用水性質實行新水新價,這些措施推動了水利工程管理逐步向良性軌道上運行,水價管理體系正逐步形成,各地水價標準都有較大幅度提高。據統計,現行標準較1985年平均提高180%,最高達300%。
2現行水價存在的主要問題
2.1供水價格偏低
目前,盡管黃河流域的水利工程均按照新的供水成本核算辦法進行了核算,水資源的價格比成本低水價階段有較大幅度的提高。甚至有些省區的水價調整幅度在較短的時間內進行了連續上調,但與水利工程的供水成本仍有較大差距。如2000年黃河下游引黃渠首1~11月份,農業供水價格,河南4~6月份0.00675元/m3,其它月份0.00507元/m3;山東4~6月份0.00649元/m3,其他月份0.00487元/m3;工業及城市生活用水4~6月份0.0045元/m3,其他月份0.0025元/m3。從12月份開始執行國家計委調整的新水價,標準為農業用水0.01元/m3,工業用水0.039元/m3。引黃渠首供水價調整幅度較大,但農業水價僅為成本的30%,工業供水價格只占其成本的1/2偏上。
供水價格長期偏低,水價嚴重背離其真實價值,造成了工程管理單位虧損嚴重,供水工程維修困難,工程老化失修嚴重,效益低下,導致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不利于工程及管理單位的良性循環和國民經濟發展要求。水價偏低,用水缺乏有效的經濟制約手段,用水戶節水意識不強,加劇了水資源利用的無序競爭,造成了有限水資源極大浪費。如目前的引黃灌區的渠系水利用系數僅為0.4~0.5左右,高的也不過0.55,工業水重復利用率僅為50%上下。這種現象使得黃河水資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不利于黃河水資源的科學配置和可持續利用。
2.2現行供水價格沒有充分反映水資源的價值內涵
供水成本是水價核算的基礎。現狀條件下,供水成本費用是根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管理規定》,按“供水生產”、“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四個科目進行成本費用核算的。在此基礎上,供水價格按照供水成本,對各類用水分別核定。農業水價中,糧食作物按成本核定,經濟作物和水產養殖等可適當高于供水成本和費用;工業用水按供水成本和費用加4%~6%的利潤及稅金確定,城鎮生活用水可略低于工業用水。
目前,就我國水資源價格體系而言,主要包括水資源費和水費兩種。第一項是使用者獲得的水使用權,第二項是商品水的終極價格。水價作為一種反映水商品的價格,它應該包括水資源費、水資源加工成本費用和合理收益以及水資源使用的消極外部性補償。因而按照這一水價結構,即使現行水費完全按各類水價標準執行也僅體現了水價中的水資源加工成本費用和合理收益部分,而水資源費和水資源使用的消極外部補償則沒有被體現出來。這表明,水價改革仍然有較長的路要走。
2.3缺乏科學有效的水價形成機制
水價機制涉及水價的核定、執行,水費征收和管理等環節。由于目前我國的水市場尚處于初級階段,國家、地方政府、工程管理單位和用水戶之間的責、權、利并不完全清晰,尤其是國家和地方政府之間。受此影響,盡管各省、市及獨立核算的供水管理單位都制定了水費計收標準,但真正到位的不多。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物價指數的變化,水價的增長遠低于供水成本增長幅度,而在具體核定水價時,還要考慮用水戶(主要是農業用水)承受能力,征收的可能性等多種因素,造成了新的價格、價值背離現象,這就是水價調整缺乏科學的聯動機制的具體表現。
目前,黃河流域的水費征收工作與水利基礎產業地位不適應,嚴重滯后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現行的水價標準盡管已將供水水價與供水對象的利益聯系到了一起,但由于缺乏科學合理的水費計收方式,且受黃河流域水資源分布及地域性差別影響,各省區的水費計收方式并不統一,如有的地方按方收費,有的按畝收費;收費制度和辦法不完善,不僅造成水費征收困難,而且降低了水資源利用效率。水費管理上,出現了多頭管理,如有水利部門,財政部門、計劃部門等;加之收費機構不完善,缺乏檢查與監督措施等。導致水費管理處于低水平、低效率狀態,不利于水利工程和水管單位的良性運行和持續發展。
3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
3.1建立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水價核算體系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商品的價格反映其價值的變化規律和要求。水資源作為一種商品,其價格的變化也應反映市場規律的變化要求。針對目前水價偏低,水資源經濟內涵反映不充分的實際情況,根據目前我國水市場的發育狀況,在完善現有水價核算辦法基礎上,逐步建立起完全反映水資源經濟內涵的水價核算體系。黃河流域涉及地域較廣,水資源在時空上和地域上的分布有其自身的變化規律和特點,沿黃經濟發展對水資源的要求程度不同以及不同行業對水資源保證率要求的差異性,增加了黃河水資源水價核算的復雜性。根據黃河水資源的變化規律和社會經濟發展需求以及水市場對水資源的配置要求,黃河流域水價應以資源水價、工程水價、環境水價核算作為主要內容,結合水資源的用戶性質將水資源進行分類,提出各類用水的水價核算方法;同時依據水資源的緊缺程度,豐枯變化特點,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水價核算辦法和標準。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水源費。即使用者從資源所有者中獲得使用權的成本。水資源作為一種生活資料、生產資料和戰略物資,其所有權屬國家所有。盡管水資源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相同的,但由于國家和地方政府之間的責權關系在水資源上尚不十分明晰,如果不征收水資源費,則導致流域上、下游,資源貧、富不同地區水資源使用上的不公平,不利于理順資源使用、管理等諸多環節中的利益關系。
(2)水資源的加工成本費用和合理收益。成本費用應包括基建投資、管理費、運行維護費和稅金。合理收益是投資利潤,可根據工程類型,目標及發展階段提出利潤率的大小。管理費除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費用外,還應當包括水資源的管理費用,主要有水資源勘察、調查評價、規劃、管理等內容。
(3)根據水資源的時空變化和稀缺程度,確定其豐枯價格,體現市場調節功能。
(4)水資源使用的消極外部性補償。主要指水資源過渡開發使用所帶來的生態環境破壞以及工業廢水的過量排放造成的水環境失衡和下游水體利用功能喪失等補償費用。
3.2建立水價的補償調節機制
水資源屬競爭性消耗品,上游區域耗用多,則可供下游消耗的水資源量就相對減少,水資源的供需矛盾就變得更加突出。黃河下游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初持續發生的斷流現象,實質上就是流域各用水區對水資源需求增加,水價調整不到位,水市場調配功能脆弱,從而導致水資源供需失衡的結果。1998年之后,黃河水利委員會對黃河流域水資源進行統一管理和調度,在黃河水資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的情況下,確保了黃河下游河道不斷流,取得水資源管理的新突破。但這種管理和調度主要是行政手段的作用,缺乏市場規律的調節,黃河上的主要水利工程和水調部門為此都付出了巨大代價。如2000年為確保黃河下游不斷流,山東局在調水期間發生的調水費用就高達1100萬元。今年,小浪底水庫為緩解下游旱情及確保下游不斷流,于6月底就停止了發電。所有這些費用支出均沒有在現行水價中予以體現。因而,為提高黃河水資源的利用效率,促進水資源的合理流動和配置,應在確定黃河流域各省區水權的條件下,摸清黃河水資源的家底,提出沿黃各省區河道生態用水,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農業用水等用水控制指標。在此基礎上,結合水資源的核算方法,逐步建立起水權轉讓,資源流動(包括質和量兩方面)的水價補償調節機制,促進黃河水資源的有序流動和高效配置。
3.3完善水費征收管理政策
水費的征收和管理是水價機制的重要內容,是工程管理單位和水利工程步入良性循環和運行的重要手段。針對目前水費征收和管理存在的問題,應出臺適應市場體制要求的水費征收和管理辦法,設置專門的收費機構,建立一支高素質、高效率、工作作風優良的專業收費隊伍,同時加強對水費征收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水費及時足額上繳,資金支出明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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