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經營管理論文
時間:2022-04-28 08: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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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合法農藥的準確定性難
不合法農藥主要分為以下8大類:假農藥,劣質農藥,無“三證”農藥,標簽不合法農藥,已撤銷登記的農藥,未續展登記的農藥,假冒、偽造或者轉讓農藥證件(號)農藥,過期農藥。以現有的執法力量要準確判斷不合法農藥十分困難。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有效成分的種類、名稱與標明成分的種類、名稱不相符的農藥等假農藥和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失去使用效能的等劣質農藥都需要法定的檢測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才能認定,判斷成本高,判斷難度大;混有導致藥害的有害成分的劣質農藥,這類農藥一般要結合田間藥害癥狀和分析有害成分含量進行判斷,判斷難度也很大;其余5種情況執法人員可以根據現場檢查或者檔案資料查詢進行判斷,相對比較簡單。
1.2行政審批與監管難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4年修正本)(農業部令第20號)第二十一條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經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經營農藥。第二十二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藥經營單位提出的經營條件審查申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d內給予答復。賦予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審查的義務和權利。今年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也發生了變化,重慶市范圍內全面推行“先照后證”登記制度改革,雖然農藥經營行政許可仍然是保留的47項前置許可項目之一,但是根據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已經取消了農藥經營資格審查。農藥經營資格的“許”與“不許”主要取決于第七項對農藥經營主體資格“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和第十九條的理解,矛盾和監管難度都將更大。
1.3農藥經營監管體系保障難
農藥市場比較分散,科技含量相對較高,而農業綜合執法大隊成立時,主要是從農業科技隊伍抽調人員組成,執法隊伍不夠強大,對農業技術和農藥比較了解,但是所有執法人員都身兼數職,且執法工作也是半路出家,法律素質整體偏低,難以保證規范執法,準確執法。農業綜合執法大隊與所有的委屬事業單位一樣,統一財務管理,要增加執法辦案工作經費十分困難,在執法成本本身很高的情況下,要全面有效保障執法辦案經費困難很大。城口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還沒有進行參公管理,執法人員大多數依然是專業技術職稱,為了保障合法性收入穩定和提高,難免會分心保證職稱順利晉升。
2強化農藥經營的建議
2.1進一步完善監管體系
積極推進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參公管理,不再出現執法人員還要繼續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考評,分散工作盡力的情況,盡量確保人員相對穩定。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執法工作經費不與農委吃大鍋飯,實行獨立核算,確保辦案經費和業務培訓經費充足。
2.2明確或者修改經營主體
廣泛征求意見,修改《條例》,進一步明確或者修改經營主體,進一步明確《條例》第十八條第七項的“其他經營單位”。恢復農業主管部門對經營資格的審查,保證農藥經營戶具備必須的專業技術知識,提高經營者整體從業素質。
2.3加強對農藥經營戶的管理
對目前已經取得經營資格的經營戶進行全面徹底清理,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取締。提高準入門檻,嚴格把關,不搞默許、變通和掛靠。
2.4提高違法成本
適當修改行政處罰標準,提高違法成本,增強法律震懾力。在目前經濟水平條件下,按照《條例》中多處使用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標準,處罰幾十元,幾百元的情況太多,處罰額度太低。
2.5提高經營者專業知識
作為縣鄉一級農藥管理部門,無法解決農藥市場管理的結構性問題,但是可以本著市場經濟的原則,從設置經營準入門檻、提高經營者素質方面,做一些基礎工作。針對農藥經營戶強化農藥施用最佳劑量、最佳方法、最佳時間,合理選擇對路農藥,合理配備施藥器械等專業知識學習培訓,彌補農技人員對種植戶種植技術指導盲區,提高科學使用農藥的意識和水平。
2.6淘汰產能低下的農藥生產企業
管嚴農藥生產和農藥使用環節,為農藥經營環節減壓。從農產品質量安全著手,嚴厲打擊違規使用農藥的企業或種植大戶。減少或淘汰產能低下的農藥生產企業,減少農藥品類是理順農藥市場的有效措施之一。
作者:王曉單位:重慶城口縣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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