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司法實務問題考察和改善路徑
時間:2022-11-26 09: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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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目前的認罪認罰從寬司法適用情況看,現有執法規范化要求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的辦案實際存在不相匹配的情況,表現出一定的滯后性,應盡快修改出臺符合司法實際的執法規范化標準。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司法適用
(一)被告人通過上訴拖延訴訟進程
司法實踐中,剩余刑罰少于3個月的有期徒刑的罪犯是可以在看守所留所服刑的,因為去監獄服刑是所有被告人都不愿意的。所以,很多被告人在認罪認罰后選擇上訴后又撤回上訴的原因便是為了拖延庭審進度,以便最后判決時的剩余刑期能夠在3個月之內。據了解,大多數基層檢察機關的辦理的輕罪認罪認罰案件都存在惡意上訴的情況,其緣由便在于此。[1]
(二)量刑建議不精準
幅度刑量刑建議有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疑慮,因為幅度刑是一種不確定不徹底的協商結果,對方很可能對量刑建議產生疑惑,進而不認同量刑建議。實務中,被告人是由于對量刑建議的可期待性才會去認可認罪認罰,如若這種期待沒有可期待性,甚至是審判時超出被告人的心理預期,這種刑罰很可能導致其上訴。此類情況下,檢察機關基本采取了幅度量刑的建議方式,一審法院也均選擇量刑幅度的上限或接近上限作為判決的刑期。例如,某區檢察院辦理的程某等人詐騙案,被告人被判處一年零三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超出其的心理預期,最后被告人提起上訴。[2]
(三)對財產刑關注不夠
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案件在控辯雙方協商過程中僅對自由刑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鮮有對可能判處財產刑的具體數額進行協商,導致被告人不服法院判處罰金刑而提出上訴。該情形多出現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犯罪案件中。如在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知識產權等特定類型案件中,法院判決所涉退贓退賠、罰金數額較大,遠超被告人心理預期。如某縣檢察院辦理的朱某等23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法院對23名被告人判處十萬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罰金刑,該案犯罪嫌疑人大都為農民,無力承擔天文數字的罰金,有11人因罰金刑過重提出上訴,即使后續花大力氣進行逐人勸撤也收效甚微。
二、司法實務中問題分析
(一)公檢法司存在認識分歧,外部協調不夠順暢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公檢法機關的職能不同,難免對于認罪認罰從寬司法實務的認識不同,導致在一些操作程序中難以達成共識,比如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能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公安機關能否集中移送案件,值班律師費如何落實,如何提高檢察機關具體量刑建議與法院終審判決的一致性等等。[3]
(二)簡化程序與規范化要求有沖突,內部配合有障礙
因為相關的規范沒有全部建立,相應的規范化要求也就難以達到,目前的簡化程序也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取保候審程序在認罪認罰中如何操作,職務犯罪案件的認罪認罰如何處理等等,而且檢察機關案管移送和送達時間是否要算在辦案期間中,是否需要提供審查報告及證據分析,案件如何組織和立案審查等程序要求也沒有明確。[4]
(三)值班律師制度不夠明確具體,值班律師
介入程度不一因為司法實踐中并沒有對律師值班制度進行明確而細致的規定,不同地方的做法不一,一些司法機關將值班律師算作辯護人和訴訟參與人,但更多的地方將其算作見證人,并沒有在認罪認罰協商過程中參考其意見。此外,偵查機關未能全面落實集中移送審查起訴,導致案件少的問題更加突出,難以滿足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需要。所以,應當提前規定好律師值班制度,以便司法實踐中有據可查。[5]
(四)對認罪認罰案件適用條件、適用范圍及救濟途徑理解把握不一
首先,對認罪認罰案件的適用條件認識不一,基層檢察院在認罪認罰案件的證據標準及證明責任較其他刑事案件應有所降低還是應保持一致上存在認識分歧;其次,對認罪認罰案件的適用范圍理解不一,基層法院在認罰是否必須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動退賠、退贓,不愿或不能繳清罰金的能否適用認罪認罰制度上存在不同理解;再次,基層檢察院對量刑建議未得到法院采納,但法院判決并未超過法定幅度的能否進行抗訴存在困惑。[6]
三、檢察機關強化認罪認罰從寬司法適用的改進建議
(一)抓住三個注重,提高適用率和精準度
一是注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宣講。將認罪認罰從寬的告知關口前移,從案件進入審查逮捕環節即告知其認罪認罰可以得到從寬處罰。對于審查起訴案件,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應著眼于該制度得到有效推進,即鼓勵犯罪嫌疑人盡快、自愿、徹底認罪認罰。二是注重釋法說理。辦案檢察官積極向犯罪嫌疑人釋明擬提出量刑建議的由來,注重從法律規定、量刑指導意見結合其自身的犯罪行為、后果等闡明理由,同時借助相同或者相似案件的判決結果闡明道理。如讓量刑過程表格化、可視化,使犯罪嫌疑人能對刑罰增減過程一目了然,有效提高對量刑結果的認可度;充分發揮辯護律師、值班律師的橋梁紐帶作用,通過律師、值班律師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釋法說理,接納量刑建議。三是注重類案量刑平衡。大力提升量刑輔助系統的功能作用,同時結合兩高的典型案例和指導性案例,依照量刑指導意見的要求,依法依規確定量刑。實務中,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還可以利用裁判文書網和檢察信息網來進行參考,以便對同類型案件有所裨益。[7]
(二)加強三個溝通,增強制度適用的合力
一是加強與偵查機關的溝通。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要加強與公安機關之間的溝通和協調,檢察機關通過提前介入案件,公檢法三機關通過召開業務交流聯席會議等方式,加強相關機制協議的達成,盡量集中將認罪認罰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和庭審,大力提升刑事案件的辦案效率。[8]二是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積極與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就認罪認罰案件辦理、值班律師指派、經費支付等進行溝通,有效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促進案件辦理。如若能夠由相關機關來給律師支付值班費用便可解決問題,比如司法行政機關提高相關律師值班收費標準,可以提高律師參與的積極性。[9]三是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檢察機關就認罪認罰案件辦理中存在的問題與所在地的法院通過召開聯席會、訴前與審判人員溝通、訴后依法調整量刑建議等方式,加強溝通、充分協商,減少認識分歧,增進了互信,提高量刑意見采納率,確保工作有序推進。例如,刑事檢控部門與法院刑事審判庭召開聯席會議,就對惡勢力犯罪認罪認罰的被告人的量刑達成共識,人民法院建議公訴人就量刑建議的范圍、方法和文件傳遞的相關問題達成共識。同時,檢察機關與人民法院就犯罪量刑達成共識,就危險駕駛犯罪等常見犯罪的處罰達成共識,有效提高量刑建議的接受率。[1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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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光東 單位:蘭考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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