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司法實踐分析

時間:2022-02-05 09: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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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司法實踐分析

【摘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為修改后刑訴法新增的一項基本原則和重要制度,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已得到全面開展,在進一步落實保障人權、寬嚴相濟、促進量刑建議精準化、節約司法資源、提高案件質量等方面發揮了顯著的效果。但當前司法實踐中需進一步樹立其系被追訴人的基本訴訟權利,需進一步大力開展。同時就實踐過程中遇到的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后反悔、判決后上訴、辯護人在認罪認罰從寬適用中的地位不清等問題需進一步加以完善解決。

【關鍵詞】認罪認罰;司法實踐;完善

作為我國刑事訴訟領域的一項新的基本原則和重要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試點探索到制度確定再到全面推開,經歷了數年的時間。至今其已成為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一項基本的、不可或缺的工作內容,在保障人權、促進刑事訴訟制度變革和訴訟經濟等方面發揮了顯著的功效。并且隨著司法實踐的進一步深化和不斷完善,其效果和作用必將得到更大程度的發揮。

一、認罪認罰從寬的實踐開展情況

在過去的一年中,全國檢察機關在高檢院的領導部署下,大力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目前個別省市認罪認罰適用率高達80%以上。以筆者所在的基層檢察院為例,2019年6月至11月,認罪認罰從寬的適用比例為72.8%,罪名涵蓋了危險駕駛、盜竊、傷害、運輸、貪污受賄等幾乎所有罪名,處理決定和刑期幅度從不起訴、單處罰金到有期徒刑十二年不等。

二、認罪認罰從寬的實踐效果

(一)使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進一步落到實處。過去一段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被追訴的對象,雖然享有較為廣泛的訴訟權利,但其更多體現為被動的參與權,與其訴訟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尚有一些差距。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僅享有訴訟程序的選擇權,同時享有對其最重要的實體權利——量刑建議的協商權,真正體現了其作為訴訟主體的身份和地位。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辯護人不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而反復協商的情況。筆者遇到的一個經濟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因幅度建議的最低刑期與其預期僅相差一個月而與檢察機關反復協商達7次。(二)有效改善了司法實踐中一定程度存在的“嚴厲有余而寬緩不足”的情況。適用認罪認罰從寬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坦白從寬的基礎上獲得了進一步從寬的權利和機會,為一些情節較輕而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較好、賠償取得諒解的輕微刑事犯罪強制措施采取與變更、適用酌定不起訴和緩刑進一步奠定了基礎。以筆者所在的院為例,2019年不起訴的人數接近100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為酌定不起訴。建議和適用緩刑的比例也有較大提升。(三)使檢察機關更加注重量刑建議的精準化。過去一些檢察人員不太重視量刑建議工作,只看重定罪和量刑情節認定方面,錯誤地認為量刑是法官的事情,更有甚者認為過多的提量刑建議可能有損法官的裁判權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開展以來,為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己刑期的合理預期權,要求檢察機關對于適用認罪認罰的案件提出確定和相對確定的刑種、刑期和執行方式、罰金數額。此點極大地促進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工作的規范化和精準性,對于進一步推動檢察工作依法、科學、規范發展起到了深遠影響。以筆者所在院為例,2019年6月至11月,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采納率達到97%。(四)切實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案件質量。2019年6月至11月,筆者所在的院辦理的認罪認罰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起訴的比例達到77.6%。審查報告的簡化制作和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庭審程序的簡化,乃至速裁程序的集中開庭、集中審理,大幅縮減了審查、審理的時間,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使得有限的司法資源能夠更多的投入到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處理中,對于提升整體案件質量有較大的幫助。

三、當前司法實踐需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一)認罪認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利。可能出于對新生事物的了解、認知不足,當前司法實踐中部分法律職業人員對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本質還存在一些認識誤區。如辦理案件過程中,還有一些訴訟參與人在詢問、疑惑是否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需要明確,認罪認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只要其自愿認罪并接受司法機關依法作出的、與其犯罪行為相適應的處罰,就應當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并且一般應當從輕,極少數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等應當慎重把握從寬。不能因為人為等原因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權利。(二)不能錯誤地認為大量適用認罪認罰會增加檢察機關的負擔而不開展。過去個別檢察人員錯誤的認為大量開展認罪認罰會加重工作負擔,既要研究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還要與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協商,同時還要額外的制作相關文書、開具介紹信帶辯護人進出看守所,一些案件還要反復跑看守所二次以上,有時還遇到犯罪嫌疑人接受而辯護人不接受或者相反的情況,需要耗費很多精力,不如“一訴了之”。上述觀念是極為錯誤的,不僅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也與實際情況不符。需及時加以糾正,并積極開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

四、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司法實踐的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值班律師的角色和參與程度,增強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的客觀性、公正性。當前司法實踐中,個別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犯罪嫌疑人,在庭審階段以不了解認罪認罰的內容、檢察機關和值班律師未向其充分說明、提供幫助為由反悔。雖然其理由不符合實際,但也帶來了如何進一步強化認罪認罰從寬具體操作過程的規范性、客觀性,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的享有知情權、獲得法律幫助權的思考??赏ㄟ^進一步提高值班律師的費用標準、保障其閱卷、會見及表達意見的權利,為其履職提供便利條件,并將其法律意見、提供法律幫助的過程、犯罪嫌疑人知曉情況及意見記錄在案,并由檢察人員、值班律師和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同時最好在有視頻監控的環境中進行。(二)對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后被告人上訴的情況,檢察機關應規范抗訴工作。在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后宣判的案件,被告人反悔并提出上訴,則其之前因為認罪認罰而享有的從寬處理的待遇不再有效,其認罪悔罪態度、社會危險性等也與之前有所不同。對此,檢察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研究,依法、規范行使抗訴權,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得到有效、正確貫徹實施。(三)建議進一步明確辯護人在認罪認罰從寬適用中的角色、地位,在與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相沖突時能否適用認罪認罰實踐中,曾遇到這種情況:一案4人的非法經營案件,4名嫌疑人均認罪,也都愿意接受檢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相對合理的幅度量刑建議,其中3名嫌疑人的辯護人也予以認可,但另外1名嫌疑人的辯護人堅持認為不合理。在查詢了同類判決后進一步證實量刑建議合理后,其仍然不認可。現階段在這種情況下,無法對嫌疑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那么其刑期就可能高于其他認罪認罰的嫌疑人。建議進一步明確辯護人在認罪認罰從寬適用中的角色和地位,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以獲得從寬的權利。

參考文獻:

[1]卞建林,劉華英.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律師參與機制[J].河南社會科學,2019(02).

[2]卞建林,謝澍.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的認罪認罰從寬——以中德刑事司法理論與實踐為線索比較法研究[J].比較法研究,2018(03).

作者:李勝賓 陳學 單位: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