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究
時間:2022-03-25 05: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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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我國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認罪案件處理工作有一定的影響,本文通過認罪的含義、認罰的含義、從寬處罰的含義三個方面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含義進行了總結,并從原則、適用條件、適用范圍三個方面對刑法視野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分析進行了討論,希望為關注這一話題的人們提供參考。
關鍵詞:刑法視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條件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含義
(一)認罪的含義。在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含義進行分析時,需要從認罪這一方面進行總結,第一,由于認罪為犯罪人員對犯罪事實的態度,直接影響處罰程度,但現階段學界對認罪有不同的理解,部分學者認為認罪為招供自己的違法行為;還有部分學者主張認罪包括承認含控方指控的犯罪行為、監察機關認定的罪名。雖然學者之間對認罪的含義有不同的觀點,但都認同“認罪為悔罪的心理”觀點。但由于被告人認罪會減輕刑法,進而為了避免出現惡意逃脫刑罰的行為,司法部門對這一行為較嚴格的把控。第二,通過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分析能夠了解到,被告人認罪為供認自己的犯罪行為、認同法律處罰,并且還需要認識到自身行為中的錯誤,在保障被告人認罪具有良好的主觀效果、客觀效果之后對其減輕刑罰。(二)認罰的含義。為了能夠進一步了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需要對認罰含義進行討論,第一,對于認罰這一內容,學界同樣存在爭議,例如:部分學者認為認罰為被告人認同量刑;還有部分學者認為認罰為被告人在認罪的基礎上認同量刑。進而在進行案件處理時,需要被告人承擔相關刑事責任、接受量刑處罰。第二,由于刑法中有明確的處罰方法規定,進而在認罰處理時,可以按照相關制度進行處理。(三)從寬處罰的含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分析中,需要對從寬處罰這一含義進行總結,在對這一內容分析時,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整理。第一,現階段學界存在以下幾個觀點,例如:部分學者認為認罪認罰從寬為減輕處罰、處分,在程序上不予以起訴;還有部分學者認為認罪認罰從寬應該從輕處罰。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明確表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被告人只能在量刑范圍內從輕處罰”。第二,在調整從寬處罰的幅度時,為了保障處罰的合理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行了明確整理,相關管理人員在進行案件審理時,可以按照相關制度進行分析,提高司法案件處理效率。
二、刑法視野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分析
(一)原則。為了能夠在刑法視野下了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需要對其中的原則進行分析,第一,現階段對處罰原則有兩種意見,其中一種為按照認罪態度適當減輕刑罰;另一種為按照法定情節減輕刑罰。但兩種意見都為按照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犯罪情節等進行從寬處理,但在應用這一方法進行案件處理時,給予了法官較大的權利,為了避免出現濫用職權、腐敗受賄等問題的發生,需要調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用合理性,并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保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能夠穩定運行,為司法部門運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第二,在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原則進行分析時,為了提高分析有效性,需要合理把控從寬的幅度,按照實際情況進行應用調控,發揮出司法案件處理的實際意義。例如:當犯罪人在違法行為后自首、立功等行為,在案件審判時可以適當的從寬處罰。但由于“從寬”這一行為缺乏標準,較為空泛,進而在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需要合理把控從寬的幅度,發揮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際意義[1]。(二)適用條件。刑法視野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分析中,需要對適用條件進行總結,具體可以通過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第一,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的同時,構建了相關管理規定,例如:應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前提條件為“處于犯罪人、被告人的意愿”、在犯罪之后刑法宣告這一時間段內[2]。但在這一過程中,犯罪人的認罪行為必須具有自愿性,能夠表達出自己的態度。犯罪人員認罪認罰能夠減輕刑罰處理程度,繼而對時間進行調控時,具有一定的犯罪改造激勵作用。第二,為了能夠進一步了解適用條件,還需要按照案件具體情況分析,保障案件能夠得到合理處理,構建良好的社會環境。(三)適用范圍。為了能夠進一步提高刑法視野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分析有效性,需要對適用范圍進行總結,由于犯罪行為中具有多種犯罪類型,部分案件影響較惡劣,這一類罪行嚴重的案件不能納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范疇,進而在對這一案件的適用范圍進行整理時,需要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標準,當滿足相關法律標準時就能夠得到從寬處罰,提高司法案件處理效率,為社會環境優化奠定良好的基礎。
三、結論
綜上所述,為了能夠進一步提高刑法視野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需要從不同的角度進行案件分析,并按照相關原則進行司法案件處理,發揮出刑法的公平性,滿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實際意義,推動我國法律進一步完善。另外,在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分析時,需要從認罪、認罰等不同角度進行整理,了解這一制度的實際意義,為案件分析奠定良好的基礎,提高案件審理有效性。
[參考文獻]
[1]盧樂云,曾亞.認罪協商機制中的法官職權———基于C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實踐的考察[J].廣東社會科學,2018(06):222-230.
[2]何群,儲槐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體法解讀:從刑事一體化的視角[J].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8,38(06):91-95.
作者:劉佰 單位:西南石油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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