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分析
時間:2022-03-19 1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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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刑法視野的角度出發,可以將被告人自愿闡述自身罪行歸屬到認罪行列,其中被告人對原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服從有關機關法律判決。一般來說,在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條件下,法政機構對被告人的判決往往取決于被告人自身認罪認罰的態度,并結合一系列法律制度決定是否從寬處理。本文將針對刑法視野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行全面概述,以強化法律工作人員對該項制度的了解,從而提高該項制度運用效果。
關鍵詞:刑法;認罪認罰制度;從寬制度
2016年9月3日,我國有關政府機關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標志著被告人自愿承擔罪責有了明確的立法制度。在有關法律制度當中規定,在被告人自愿闡述自身犯罪經歷,承認原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條件下,有關檢察院可以在《決定》的支持下對被告人實施從寬處理。與此同時,還應從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角度出發,分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據此提升該項法律制度運用的靈活性。
一、刑法視野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解
(一)認罪的理解。多數學者認為被告人認罪表現在其自愿如實闡述自身罪行,同時認可原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實。這就應保證被告人對原告人指控意愿和自身犯罪行為有所掌握,以為政法機關審判提供真實可靠的參考依據。從認罪內容的角度出發,還需要被告人區分犯罪實施的認可和犯罪事實法律特征的認可,其根本原因在于這兩種認罪內容與后期法律判決有效性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因此,在被告人認罪的條件下,必須保證被告人對這兩項認罪內容有足夠的了解,借以保證后期量刑的公正性。當然在被告人認罪時還應考慮認罪對象歸屬,《決定》中明確規劃不同認罪對象后期量刑依據。因此,被告人在認罪過程中應將自身所處組織機構的法律形式清楚表達出來,使得有關法律人員根據被告人認罪對象判斷被告人犯罪的自發性和被動性,進一步作出正確的法律判決。由于不同被告人在不同刑事案件影響下所產生的認罪效果存在很大的差異,這就需要法律判決人員根據被告人犯罪行為分析其認罪的客觀效果和主觀效果,即分析被告人是否有情感上的悔悟。據此做出準確的法律判決,激發被告人悔悟心理。(二)認罰的理解。從字面上來看,被告人認罰主要表現在被告人接受法政部門下達的法律判決上,并能夠按照有關機構法律判決結果支付一定量固定資產,用于賠償原告人損失,使得檢察機關與法政機關就相應犯罪案例達到相互統一的狀態。從被告人認罰的角度上出發,還應根據犯罪案例真實情況對被告人犯罪內容實施有效分析,通過相應分析了解到犯罪人認罰內容主要表現在犯罪人行為認罰和思想認罰這兩個方面上。對于行為認罰來說,主要表現在被告人完全按照法律判決結果處事,同時考慮自身所承擔的刑事責任,而且《決定》中對于被告人認罰行為也有一定規定,不僅要求被告人口頭接受有關機構量刑裁決結果,還需要被告人遵循一系列刑事責任,據此強化各項犯罪案件最終判決結果的合理性,使得被告人完全認可有關部門所提出的處罰方案,從根本的角度上提高犯罪案件法律處罰效果。對于被告人思想認罰來說,主要表現在被告人思想潛意識里完全接受有關機關下達的案件判決結果,并在一系列法律規章條例的支持下優化自身固有思維。不僅需要被告人發自內心的接受一系列法律判決結果,還能夠保證被告人在自身思想行為的約束下避免再次出現犯罪行為,從而彰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應用價值。此外,被告人在認罰的條件下,還應保證法政機構與檢察機關能夠在各項法律規章的約束下共同創設標準化認罪協議。據此表明被告人認罰態度,確保被告人認罪與認罰處于相輔相成的狀態。(三)從寬制度的理解。在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行深入分析的過程中,了解到其中涉及的從寬制度主要表現在從寬處罰上,這就需要針對不同犯罪案件分析被告人心理變化,并根據被告人認罪認罰態度決定是否對其開展從寬處罰,降低被告人法律判決難度,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能夠貫穿于被告人法律判決的始終。受犯罪案件差異的影響,不同案件所應用的從寬處罰模式也存在一定差異。這就需要對現有的從寬處罰模式實施有效分析,確保政法人員對各種從寬處罰模式均有所掌握。就目前來看,在犯罪案件相關被告人最終判決過程中應用的從寬處罰模式比較多,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第一,在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條件下,公安機關以及一系列司法機關可以結合犯罪案件具體表現形式對被告人予以從寬處罰,同時在相應法律判決程序上做出與從寬處罰相關的判決,控制案件最終判決對當事人精神狀態和財產效益等方面產生的影響。第二,從刑法視野的角度出發,所述刑事案件的從寬處罰表現在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上。這就需要在一系列法律規章條例的支持下確定對被告人的處罰模式。確保被告人能夠為自身所作所為付出代價。用于維護社會平衡,進一步創建法制性社會。第三,對于政法機關認為可以從輕處理的犯罪案件也可以對被告人采取從寬處罰模式,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有關刑法對于各項法律處罰情景有著明顯的界定,在有關犯罪行為沒有達到相應法律界定的條件下就可以采取從寬處罰模式。同時還應從多個方面分析被告人在相應案件中的行為,據此判定被告人從寬處罰情形。此外在對被告人實施從寬處罰時,還需要從被告人犯罪行為和自身責任歸屬的角度出發,確定被告人從寬處罰幅度。避免從寬處罰超出相應標準,充分發揮各項法律規章在被告人從寬處罰中的作用效果,確保各階層政法人員對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作用效果和法律屬性等方面有一個全面的掌握。
二、刑法視野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運用
從以上論述中可以看出,我國有關刑事法律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著明顯的界定,這就需要相關人員能夠結合一系列法律規章靈活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保證各項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最終法律判決的合理性。在給予被告人一定法律懲處的同時,控制法律懲處對被告人尊嚴和心靈產生的影響。使得被告人能夠清楚的了解自身所作所為對案件當事人以及社會發展產生的影響,從中激發被告人對待自身犯罪行為的真實感悟,避免被告人在后期再次出現相類似的違法行為。強化被告人法律思維,使得相關人員自身法治素養和法律意識等方面有進一步提升。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角度出發,了解到刑法視野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運用范圍較為廣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犯罪類型限制。一般來說,在不同類型犯罪行為的影響下,就需要結合被告人責任意識和訴訟程度等方面確定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模式。盡管被告人從寬處罰的先決條件表現在被告人對自身犯罪行為全面掌握的條件下,但是嚴重危害我國社會公共發展秩序的犯罪行為,無論罪行高低都不能歸屬到認罪認罰從寬處罰行列中。還有一些被告人在各項法律規章的控制下承認自身犯罪行為,但是并沒有真正的形成悔悟心理。對于這類被告人也不能對其開展從寬處罰。而對于真心悔悟的犯罪人員來說,有關政法機關可以根據該類犯罪人員現有表現狀態和其他方面因素確定是否遵循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模式。在緩解犯罪人員接受法律判決時壓迫感的同時,無形中再給被告人一次機會,確保相關人員能夠遵守改過自新的機會,爭做合法公民。(二)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刑罰種類限制。由于不同犯罪行為的誘因和犯罪流程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這就導致同類犯罪行為量刑結果大相徑庭。這就需要政法人員對相類似犯罪行為的誘因和發展歷程等方面實施有效分析,據此確定犯罪行為的種類,有效判斷各項犯罪行為與被告人認罪認罰之間的關系。而且《決定》中明確指出在對被告人實施法律判決的過程中,不僅需要考慮被告人是否認罪認罰,還應深入分析各項案件判決的訴訟程序以及有關法律制度應用范圍。據此根據刑罰種類判斷有關組織機構對被告人的法律判決模式。一般來說,我國當前法律機構對于犯罪人員所規劃的刑法主要有死刑、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這三種。其中死刑和無期徒刑很難滿足刑法視野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求。為強化該項制度運用效果,就可以將法定刑3年以上或者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歸屬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范圍內。也就是說在犯罪人員原始刑期滿足上述條件時,就可以根據犯罪人員日常表現對其實施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在維護我國各項刑事法律固有內涵的同時,強化有關部門對犯罪人員量刑的合理性。(三)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對象限制。在對被告人實施法律判決的過程中,不僅需要考慮相應案件實際處理情況和對當事人產生的影響,還應考慮被告人責任意識和經濟基礎等方面信息,按照法律判決對象現有狀態確定其是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制度,據此控制該項制度對刑事案件法律判決真實性和公正性產生的影響。在《決定》中提出,我國個別常委會委員在知法犯法的條件下是不具備認罪認罰從寬處罰資格的。這就需要相關人員能夠結合一系列規章挑理約束自身行為規范,控制違法思想對自身行為和處事風格產生的影響,繼而降低事業機關工作人員犯罪幾率。(四)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查證限制。為保證被告人量刑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對被告人實施法律判決之前,就需要政法部門聯合警方收集與有關刑事案件相關的證據,確保政法人員能夠在實際證據和案件當事人各項言論中了解到刑事案件的誘因和發展歷程,據此判斷被告人行為規范是否滿足認罪認罰從寬處罰要求,從而避免政法機關在對被告人量刑時出現問題。而且在各項現實證據的支持下對被告人展開法律責任追究,還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原告方質控責任,避免犯罪人員對指控方肆意報復。在保護指控方有關人員人身安全的同時,強化各類刑事案件法律判決水平,從而提高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在刑法審判中的運用效果。
三、結語
綜上所述,了解到在刑法視野下,人們對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了解還存在一定差異。這就需要深入分析人們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解,據此提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內涵。不斷優化該項法律制度的應用效果,確保相關刑事案件能夠得到有效處理。此外上文還通過多個方面闡述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運用,縮小該項法律制度與相關案件判決要求之間的差距,據此彰顯相關犯罪案件判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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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常春 單位: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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