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傳喚任務
時間:2022-11-28 1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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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傳喚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項重要調查訊問方法,而執行傳喚任務是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一項重要職責,執行好傳喚任務對于有效保障辦案安全,維護辦案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通過對傳喚前的準備工作、傳喚中的注意事項以及傳喚后的歸檔要求進行詳細闡釋,以期對檢察實際工作有所幫助。
關鍵詞:檢察院;司法警察;傳喚
傳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要求訴訟當事人按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接受辦案人員調查訊問的一種訴訟活動。人民檢察院的傳喚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執行法律監督中要求刑事訴訟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按照規定的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調查和訊問的訴訟活動。執行這一任務的主體具體而言就是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第七條規定:“司法警察的職責、執行傳喚、參與搜查、提押、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由此可見,執行傳喚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一項重要職權,為了認真履行這一職權,維護辦案秩序,保障辦案安全,筆者擬對這一問題進行三個方面的初探,以和同行商榷。
一、執行傳喚前的準備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因為執行傳喚任務是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重要職責之一,故而為了更好地履行這一法定職責,考慮周全,執行前的準備工作就成為必要。筆者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踐,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準備:
1.審查執行傳喚任務的內容。接到執行傳喚的警務任務命令后,應先指令工作人員(如內勤)對具體任務進行詳細登記,繼而了解執行傳喚任務的內容及被傳喚對象的基本情況,如性別年齡、職業特點、社會關系、健康狀況、活動規律等,以便在執行傳喚工作中能順利將其傳喚到案。
2.了解傳喚的形式。法律賦予了檢察機關對沒有逮捕、拘留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涉案關系人(英美法系稱為污點證人)行使傳喚的權利,同時規定了書面傳喚和口頭傳喚兩種形式。因此,在執行傳喚任務前,掌握了解是口頭傳喚還是書面傳喚是非常必要的。因為書面傳喚所開具的《傳喚通知書》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具有法律效力,而口頭傳喚是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對被傳喚人當面進行的口頭宣布,雖然與書面傳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在傳喚形式上是有所區別的。了解了這兩者的內容,在安排警力上就能準確把握,根據不同的形式作出相應的部署。
3.把握執行傳喚任務的時間。尤其是書面傳喚的《傳喚通知書》規定了被傳喚人應到的時間,具有較強的約束力。如果我們接到警務命令時,已過了被傳喚人應到的時間或與被傳喚人應到的時間相差無幾,即使迅速出警亦不能將《傳喚通知書》按時送達給被傳喚人,給被傳喚人留下口實和拒絕、抵賴的空間,既失去傳喚工作的嚴肅性,也會給任務的順利完成、保證被傳喚人順利及時到案留下隱憂。因此,把握準傳喚任務的執行時間顯得尤為重要。
4.主動與辦案單位聯系,緊密配合。在執行傳喚任務前,要與辦案單位承辦人主動取得聯系,進行必要的物資準備,如交通、通訊工具等。被傳喚人到案后要及時交給辦案單位承辦人進行訊問,并在辦案工作中很好地執行看管任務,確保辦案工作在安全上萬無一失。
二、執行傳喚任務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送達傳喚通知書,被傳喚人應在傳喚證上簽收。如果被傳喚人拒絕簽收,執行任務的警察可以請被傳喚人的單位或者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其近親屬代為簽收,對于這一過程,送達人員需要詳細記錄過程。
2.被傳喚人逃避傳喚或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接受傳喚的時候,執行傳喚任務的司法警察應及時通知案件承辦人,以便案件承辦人根據案件需要作出應對的措施和處置。
3.一般情況下,對于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拒不到案接受訊問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果要執行拘傳的時侯,執行傳喚任務的警察應當報請上級領導層層批準。在拘傳的過程中,要向被拘傳人出示人民檢察院的《拘傳證》,并由被拘傳人簽名或蓋章。
4.每一次執行傳喚任務的司法警察不得少于2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傳喚女被告人或者女犯罪嫌疑人,應當由女法警執行任務。
5.在執行傳喚任務的過程中,如果遇有人民群眾圍觀,執行任務的警察應當耐心向他們宣傳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耐心勸阻圍觀群眾,以避免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負面影響。
6.執行傳喚任務的時候,每一名干警都需要嚴守保密的規定,不得擅自回答被傳喚人有關案情方面的詢問,更不能夠泄漏任何案情或者案件秘密。對其家屬的詢問,亦應按法律和相關法規條例的規定作簡單地答復。
7.執行傳喚任務時,司法警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著裝,注意警容端莊,風紀整潔,行為舉止文明,堅決防止和杜絕污辱被傳喚人人格的行為發生。
8.如遇某些特殊情況需佩戴武器,在佩帶武器執行傳喚任務時,要嚴格執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戒的規定》和《關于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的具體規定》,準確地把握限度,堅決防止和杜絕濫用,與此同時,還要注重強化自我保護意識,如遇不法分子,需要及時準確的處理突發事件,在保護好人民群眾的同時保護好自身安全,以維護社會穩定安寧。
三、執行傳喚任務后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傳喚這一刑事訴訟行為在刑事執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在傳喚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在前文中已作了簡短的闡述,在完成此項任務后,不能就此終了,還應該做好相應善后工作。做好善后和檔案整理工作不僅是客觀實在的,也是非常必要的,筆者以為,亦應在下列幾個方面加以注意:
1.對被傳喚人的處理善后。被傳喚人在接受辦案單位承辦人員訊問后,去留問題對執行傳喚任務的司法警察來說亦應十分關注。一般來講,大致可能采取刑事拘留、監視居住、取保侯審等幾種強制措施。除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外,對于采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當事人,執行傳喚任務的司法警察要配合辦案部門與公安機關積極聯系溝通,交付被傳喚人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監視居住或被傳喚人的保證人執行對其取保候審。隨后,司法警察還需派人定期和不定期向執行機關或保證人了解被傳喚人的具體情況,防止脫監漏監和被傳喚人保而不能審的情況發生。若是沒有采取任何強制措施的被傳喚人,在傳喚結束后,執行人員應當及時將其送回,安全交付給被傳喚人單位的主要領導或其主要近親屬,以免被傳喚人發生意外,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2.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傳喚任務完成后,司法警察應當及時將傳喚任務的完成情況、遇到了哪些問題、或掌握的被傳喚人的基本情況向分管的部門領導或者上級領導進行詳細匯報,并對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當事人提出監管建議等。
3.認真做好執行傳喚任務的文檔整理工作。傳喚任務執行結束后,應當認真做好文書的整理歸檔工作。司法警察隊伍負責人還需指定專人對執行傳喚任務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書、在執行傳喚任務前的準備工作中形成的各類文書以及在執行傳喚任務中遇到各種情況所形成的詳細文字記錄以及執行傳喚任務的相關情況都應有詳盡的文字記載,并按一定的要求規范整理成卷,對案卷材料進行詳細歸類存檔,并定期進行檢查,妥善保管備查。司法實踐活動中,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執行傳喚任務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是辦案工作的組成部分,司法警察執法辦案既是檢察工作職能的重要要求,也是展示檢察機關良好執法形象的有利窗口,因此,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一言一行都將直接影響著檢察機關“加強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總體要求的現實法律效果,甚至會直接影響到檢察隊伍在廣大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這就對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新時期執行職務“執法規范化、隊伍專業化、管理科學化”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充分調動和發揮司法警察依法參與辦案的職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司法實踐中還有待不斷探索和總結。有鑒于此,筆者才集在工作中的實踐發表一點淺見,試圖能碰撞這一領域的新的觸角,旨在拋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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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君立 單位: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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