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的司法原則探索

時間:2022-10-16 05: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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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的司法原則探索

本文作者:張申偉工作單位:陜西警官職業學院

0引言

2009年美國出現“次貸”危機后,世界出現了金融危機。我國經濟也受到巨大影響。我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應對世界金融危機的措施。調整我國產業結構成為一項戰略決策。隨著世界性能源危機,氣候趨于惡化,人類生存危機凸顯,全球性的能源與發展、氣候與生存的世界性會議上各國外交針鋒相對。我國政府為促進世界性會議取得基本成果,作為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在世界性會議上提出了自己莊嚴的節能減排承諾。我國政府隨即在國內安排了節能減排的量化指標,并進行了具體扎實的落實。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決策的落實,利國利民利人類。部分企業民事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民商事糾紛亦出現,這對民商事合同雙方來說屬于典型的情勢變更糾紛,正確的應當適用情勢變更司法原則去處理。然而,水平不同的人民法院在解決此類糾紛中出現了不同的處理結果。有的按不可抗力處理,有的按合同不能履行處理,有的按合同約定不明處理,有的按商事風險處理,有的按過錯違約處理。探討思考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合同法》立法中沒有確立情勢變更原則所致。

1確立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

雖然新《合同法》中未規定情勢變更原則,但并不能說明情勢變更原則不重要。法律是社會的規則規范,法律必須從社會實際生活出發,而作用于、服務于社會實際生活,規范和促進社會實際生活的發展。社會實際生活中存在著情勢變更現象,合同履行中經常出現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客觀情勢新變化,這種變化帶有普遍性,商事合同這種情勢新變化尤為突出。《合同法》不能對這種情勢新變化視而不見或有意回避,這樣會使司法審判中出現違背法律精神、法律原則的機械判決。因而,社會實際生活中存在著情勢變更新情況,法律必須作出回應,法律必須作出規定。社會現實要求法律必須規定情勢變更原則。法律是調整社會生活的規則規范,社會生活中存在著情勢變更現象,法律必須對情勢變更作出規定。如果法律不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就會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出現情勢變更問題無法正確裁判的混亂,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凸顯出來。民商法的基本原則要求必須規定情勢變更原則。民商事的法律行為是自主、自覺、自愿的行為,當事人對自己自主、自覺、自愿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后果。但是,把當事人主觀意志之外的情勢變更情況強加于當事人,實質違背了法律的平等自愿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當然也違背了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規定情勢變更原則符合和貫徹了以上法律原則,符合和貫徹了以上法律精神。法哲學理論要求必須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從法學思想理念來說,好法必須是活的法,而不是死的法。依法成立的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對當事人來說就是法律,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這就是法律嚴守原則。法律嚴守必須有一個前提,這就是自主、自覺、自愿,符合平等自愿原則,符合公平原則,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好的法促進社會實際生活,維護公平和正義。好法是活的法、文明的法、公正的法、符合客觀實際的法。我國市場經濟要求必須規定情勢變更原則。確定情勢變更原則有利于穩定社會的經濟生活,規范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步發展。情勢變更是社會經濟生活中必然出現的客觀現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也必然出現情勢變更現象,不以法律去解決它,必然導致社會經濟生活不穩定,甚至于造成社會經濟生活的大動蕩。確定情勢變更原則有利于促進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有利于規范和促進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因而,確定情勢變更原則對我國立法司法有重要意義。

2確定情勢變更原則的理論價值

從法哲學原理講: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規則規范,它必須反映社會生活的規律,但它本身不是規律。社會生活發生變化了,必然會出現新的社會生活規律,法律也必須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進行調整,好法就是活的法,好的法就是適應社會生活實際的法。因而,法律必須確立它的公平正義精神,法律必須表述社會生活理念,法律必須規定法律原則,法律必須反映社會生活的規律和本質。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法律的平等自愿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均要求當事人對自己的自主、自覺、自愿行為負責,而對主觀以外不能預見、不能控制的情勢變更不承擔法律責任。法律的平等自愿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內容的要求,社會生活中的情勢變更現象的實際需要,必然也必須派生或引申出情勢變更原則來,作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作為對以上基本原則的補充。因而,確定情勢變更原則有理論價值理論意義。

3國外關于情勢變更原則的理論依據

關于情勢變更原則的理論依據,大陸法系國家的一些代表學說有:法律條款說。德國學者威斯徹德為其代表。他們認為情勢變更原則是作為合同內容的暗含條款、前提條款而存在的,當事人的合同內容是具體的,從其意思表示中可以得知合同有未明示的暗含條款和前提條款,它們影響和制約著合同內容的法律效力。此說的進步性在于要求考察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缺點是不能正確解釋暗含條款、前提條款與法律要件及情勢變更事件不可預見性之間的關系。法律行為基礎說。德國學者奧特曼為其代表。他們認為情勢變更原則是作為合同內容的基礎,以當事人的共同認識為必要條件。法律行為基礎消滅或變化,合同就有解除或變更的必要性。此說在德國被普遍接受,法院在反復論證中形成了“法律行為基礎制度”。此說完全是貫徹自愿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理念,解釋合理。不可預見說。法國學者斯克考夫為其代表。他們認為:當事人在法律上的正當合意,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但是,由于當事人不可預見的情勢變更,合同履行成為當事人一方的重大負擔時,此點并無當事人的合意。從而原來雙方的合意對當事人已經沒有法律效力,應當予以變更或解除。此說,從當事人法律關系構成要件主觀方面前提出發,論述情勢變更原則,論述法律責任,有合理性。不足是沒能論述原則的本質。關于情勢變更原則的理論依據,英美法系國家的代表理論有:合同目的落空說。此說是英國上訴法院1903年在克雷爾訴亨利上訴案的著名判例中表述的理論觀點。此說認為:合同合意內容有前提基礎,合同以前提基礎為出發點確定合同目的。合同前提基礎改變則合同目的落空,合同應當解除或變更。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使一方本來可以按原合同獲利的權利喪失了,使另一方來按原合同付出的義務免除了。這一理論被英美法院普遍接受,成為處理案件主導理論依據。此說抓住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真正目的以及前提基礎來論述解除或變更原合同,抓住了本質,抓住了商事的規律、規則,具有先進性。默示條款說。此說是英國法官勞爾伯恩在1916年的一個判例中表述的。他認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同時存在著持續的客觀狀態基礎,法院應當審查,如果那樣的話,則合同中包含一個默示條款或暗示條款,假如出現情勢變更的話,則合同關系應當解除。此說把解除合同的理由歸于當事人雙方的主觀默示,貼近自愿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但不能解釋是否預料與后果之間的矛盾。合同基礎喪失說。此說是英國法官哥達德在1967年的一個判例中表述的。他認為:合同訂立時存在客觀基礎,當事人主觀判斷以此為前提,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取決于客觀基礎發生了變化,而與當事人的主觀意思無關。法官要對客觀基礎的變化作出判斷,從而認定情勢變更是否足以導致后來的履行實質是在履行一個與原合同不同的合同,做出解除或變更原合同的判決來。此說強調客觀基礎變化必然引起合同解除或變更,強調法官判斷客觀基礎變化及合同效力的主導作用,有合理性,但對原合同效力的判斷理由缺乏充分性。合同義務改變說。此說是英國法官拉德克里夫在1956年的一個判例中表述的。此說認為:由于客觀情勢變更,導致原合同從法律上認為不允許被履行,這并非雙方當事人過錯行為所致,因而原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應當變更,雙方現在承擔的義務與原合同義務完全不同。法官要審查原合同義務是否發生重大變更,這樣原合同義務變為另一義務,法官對原合同義務做出調整。該說的意義在于不僅強調情勢變更導致合同義務必變,而且把變更后的處理結果表述出來,賦予法官依據公平原則變更原合同的自由裁量權,把客觀情勢變更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結合起來。該說在英美法系國家多受贊揚,屬于穩妥理論。該說不足之處是無法解釋變更義務的來源。

4情勢變更原則的理論依據、法律依據及情勢變更原則內容的科學確定

情事變更原則的理論依據和法律依據是:法律平衡理論、平等自愿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從根本上講,法律是平衡社會一切關系的平衡器。各個社會主體之間的各類社會關系主要靠法律來平衡,這些社會關系從產生、變更、消滅各階段都靠法律來平衡;民商法律關系從要約、承諾、合意到履行、調整、變更、解除,甚至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執行等環節都靠法律來平衡;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觀、客觀、客體及內容、形式、程序等諸要素都靠法律來平衡;無論公權關系還是私權關系都靠法律來平衡;立法、執法、司法領域都靠法律來平衡;實體法律關系和程序法律關系也靠法律來平衡;法律調整一切社會關系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平衡;法律調整一切社會關系的目的和手段都是平衡。可以說,法律的一切都是為了社會關系的平衡。判斷和評價善法和惡法、好法和壞法、良法和莠法、優法和劣法、活法和死法的根本標準就是平衡。這就是法律平衡理論。情事變更原則的理論依據就是法律平衡理論,情勢變更后原合同必須變更或解除以及如何變更或解除的理論依據和指導思想都是法律平衡理論。法律的平等自愿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都必須以當事人主觀上認識到為先決前提,當事人對自己主觀認識以外的法律事件不承擔法律責任后果。情勢變更是當事人主觀認識以外的不能預料、不能控制的客觀情況,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主觀認識以內是以當事人當時的情勢為背景、為前提、為基礎的,在主觀上和客觀上是誠實信用的,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范和符合法律強制要求性規范的前提下訂立的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料、以后也不能控制的情勢變更現象出現;在合同履行階段,情勢發生變化了,導致合同目的部分落空或全部落空時,則原合同必須變更或解除。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的。情勢發生變化,合同目的已經部分落空或全部落空的情況下,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當事人主觀上不能預料的,也非當事人主觀上真實意愿,違背法律的平等自愿原則,也違背誠實信用帝王原則,對當事人更是不公平的。原合同是變更還是解除的界限標準是情勢變更導致合同目的部分落空還是全部落空。合同目的部分落空的變更原合同,合同目的全部落空的解除原合同。合同解除后的處理及合同變更后的內容確定的理論依據原則仍然是法律平衡理論。綜上所述,情勢變更原則的內容應當這樣準確表述:當事人以可預見的持續的社會情勢為基礎、為前提、為背景,出于具體的確定的目的而訂立合同,由于當事人不能預料、不能控制的客觀情勢變更,導致當事人的合同目的部分落空或全部落空,致使履行合同失去意義或顯失公平的,經當事人請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平衡理論為指導,以合同目的落空為標準,以法律的平等自愿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為依據,變更或解除原合同,并以法律平衡理論為指導,裁判確定合同變更后的內容或合同解除后的處理結果。這就是情勢變更原則的內容的正確表述。大家可以探討。以此為理論依據有益于立法機關做好立法工作,司法機關做好審判工作,正確裁判民事商事案件,貫徹這一司法原則才能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