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司法改革的價值取向
時間:2022-10-16 05: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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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顧美英工作單位:江蘇警官學院
司法改革應以什么作為理論背景,應定位于什么樣的目標?也就是說我國司法改革過程中應以什么樣的標準來衡量,這是司法改革所必須要考慮的問題。沒有一個正確的價值取向,則司法改革有可能背離司法的精神實質。筆者認為,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原則,司法效率是司法改革的又一基本價值取向,司法程序安定是司法改革不可或缺的價值目標。
一、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原則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賴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權威的基礎,是司法永恒的主題,它所反映的是司法活動固有的維護公平、主持正義的價值準則。司法是否公正,對公平、正義觀念能否成為社會的主流風氣,對社會公眾能否對法律形成普遍的信仰和尊重,對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能否真正實現至關重要。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是法治的題中之義,是司法制度賴以存在和具有權威的基礎和前提,也是司法改革的根本原則。具體到法律制度中,公正就表現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是指實體法律對人們權益的規定與其所應得到的權益相一致,以及法院所做的裁判能使每個人所應得的權益得到完全保障。程序公正,是指在法律的具體運作過程中充分保障每個人的權益。在我國的法官隊伍中普遍存在著只要審判結果正確、過程無所謂的觀念。尤其當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發生矛盾時,多數法官的選擇總會自覺不自覺地偏向實體公正一邊。認為/不能以犧牲實體公正的代價來保證程序公正0,/審判公正(實體公正)才是我們進行訴訟所必須達到的最終目的0,/如果遇到程序公正與審判公正真的發生沖突時,應當允許善意的違背程序公正0。此種觀點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具有普遍性,它反映了我國司法實踐中重實體輕程序的現實。但實體公正缺乏必要的預定標準,因而司法實踐中必然因為司法人員的政治觀點、道德傾向的不同而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不一,并且對有的案件來講,實體公正的判斷存在一個標準不一的問題。而程序公正的標準是是已定的,司法人員可以直接對照而決定自己的司法行為。所以強調程序公正比強調實體公正來得更為實在。從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冤假錯案來看,造成錯誤的大都是司法人員違反法定程序,任意裁判的結果,因此設定一套公正、適用的程序規范是非常必要和急需的,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訟爭起因于不平,司法就是要憑借國家的力量,解決社會沖突,強制維護公正,這是社會生產、生活秩序之維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然人和法人,國有、集體、私營、個體等,都是平等的市場主體,他們在地位平等的環境中參與市場競爭。市場經濟的這種主體平等,對司法公正的渴求空前強烈,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規則要靠司法公正來維護,市場經濟的健康順利發展要靠司法公正來保障。沒有司法公正,法律就沒有尊嚴,社會就不能安定,國家就不能集中精力發展經濟。因此,對我國目前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司法不公現象必須引起嚴重關注,切實圍繞如何保障司法公正進行司法改革,堅決蕩滌一切阻礙司法公正的污泥濁水,使司法活動真正能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認定事實符合客觀實際,訴訟程序符合規范要求,處理結果符合法律規定。
二、司法效率是司法改革的基本價值取向
司法效率反映了法律通過司法手段對社會關系實行調節的程度,是一個國家法治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標志之一。我國正在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法治建設,對司法調節提出了效率的要求。為此,司法效率應包括時間和成本兩個要素。時間從表面上看好像與司法公正無關,其實,時間的無度也會影響判斷的公正。比如訴訟拖延會導致證據的滅失和弱化,相反判決過于匆促,也會影響舉證和論證,兩者都會影響判決的公正性。另外在不考慮判決正確性的情況下,時間的拖延還可能影響判決的效用。因此判決應在其可能補救不法行為引起損害的時間內做出。訴訟成本也是影響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訴訟成本除了法院與當事入的開支,如訴訟費用、費用、法院的人力物力消耗等,還包括因訴訟導致的當事人名譽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失。應該說司法效率是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根本動因。當事人進行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獲得訴訟利益或者盡可能減少損失降低成本。像/秋菊打官司0那樣只是為了討個說法的情況,在訴訟當中并不多見。因此司法改革應關注司法效率,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三、司法程序安定是司法改革的不可或缺的價值目標
現代國家之所以選擇/法治0而不是/人治0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人們感覺到在法治社會的安全感穩定性。其不僅是法律為人們的行為設置了一種預測行為結果的標準,而且因為司法程序所具有的安定性可給人們的生活帶來的穩定性和安全感。因而,司法程序安定也是/法治0社會的固有的精神和本質要求,同時也是司法改革所要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程序安定是近幾年學者們提出并進行研究的一項課題。程序安定是指訴訟應以法定的時間先后和空間結構展開并作出終局決定,從而使訴訟保持有條不紊的狀態。程序安定性包含兩個不同的層面,即程序規范的安定和程序運作的安定。其基本要素包括:(l)程序的有序性;(2)程序的不可逆性;(3)程序的時限性;(4)程序的終結性;(5)程序的法定性。程序的有序性是指訴訟程序應保持一定的次序和連續性;程序的不可逆性是指程序中某一環節一旦過去,或者整個程序一旦結束,就不能再恢復或者重新啟動;程序的時限性不僅指訴訟中每一個環節都有時間上的要求了,還指訴訟進程的及時性;程序的終結性是指民事訴訟程序通過產生一項最終裁判而告終結;程序的法定性是指民事訴訟程序的審理方法及其順序、期限等,均由法律加以規定。程序安定雖然是一項新的課題,但通過對程序安定制度的研究可以發現,程序安定與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有著密切的關系的。程序是實體的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是程序公正,探討程序公正首先要解決的是程序安定。目前我國程序法中存在著許多違反程序安定制度的內容,而這些制度恰恰造成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資源的浪費。所以司法改革,應當關注程序制度的改革,尤其要重視訴訟程序安定制度的內容。確保程序安定,不僅有利于當事人解決民事爭議,也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目前,我國司法改革正在轟轟烈烈地推行,在司法改革過程中,我們要兼顧司法改革的價值目標,盡可能協調好三者之間的關系,在結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借鑒外國的有益經驗,建立一套適合我國本土的有特色的中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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