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科技立法現狀及經驗借鑒思考
時間:2022-04-16 10: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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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科技立法的經驗借鑒
部分國家還將科技立法與科技發展戰略相互配套,如日本在每成立一個國家研究機構或制定一項重要的科技計劃、科技戰略時,日本議會都制定一部相應的特別法。《日本科技情報中心法》、《海洋科技中心法》、《新技術開發事業團法》、《企業合理化促進法》、《筑波科學城建設法》等配套的法律措施,對政府的資金投人數量做出明確的規定,對重要的科技計劃及科技戰略的實施提出了明確保障措施,從而有效地促進了科技事業的發展。綜合國外的科技立法,可以看出其目的都是為了建立有利于科技、經濟發展的體制,并采取強有力的法律措施,來保障科技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以達到增強綜合國力、提高國際競爭能力的目標。目前,全國巧個副省級城市中已經有12個城市進行了“科技進步條例”或者“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的專項立法。自2007年國家修訂頒布新的《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來,許多城市的人大和政府部門都高度重視科技創新立法工作,認為在當前背景下加強科技創新立法不僅必要,而且非常緊迫。深圳、重慶等城市在這方面已經走在全國前列,其中深圳早在“十五”期間就啟動了《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立法工作,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頒布施行;重慶市于2006年啟動《重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立法工作,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杭州市的《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于19%年開始施行,2004進行了第一次修訂,目前正在第二次修訂。目前,青島市科技綜合實力比較低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一些企業自主創新的意識還比較弱、市場開拓能力不足。要改變這種狀況,關鍵是要增強企業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的意識,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創新模式,正確處理好引進、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的關系。在積極學習、引進外國先進技術的同時,逐步把科技進步的基點轉移到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上。這樣才能逐步在產業鏈的高端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技術標準,促進青島藍色經濟區和國家技術創新試點城市的建設。企業是科技創新的主體,把建立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作為青島市創新體系建設的突破口,強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扶持。進一步通過財政、稅收和金融等方面的導向政策,引導企業增加科技投人,培育企業創新能力。大力推動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的技術創新,扶強扶優,為行業、高新技術產業的“龍頭企業”的發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在現階段,政府財政仍然是科技投人的主導,特別是對基礎性、公益性和戰略高技術前沿研究而言,政府應當建立穩定的財政科技投人增長機制,利用政府投人有效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投向科技創新。政府在增加財政科技投人并向社會公共服務等非盈利行業傾斜的同時,要廣泛拓寬科技投人渠道,鼓勵發展民間的風險投資,切實解決風險投資發展中遇到的難題,引導和激勵社會對科技創新活動的多元化投人。實現科技資源共享機制,就應當按照“資源共享、信息先行”的原則,定位于整合分散在政府、科研機構、教學機構、企業的各類資源,對科技資源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建設“協作、共用、服務”的科技資源共享的保障體系。對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與實驗基地、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科技文獻、網絡資源等科技基礎條件進行戰略重組與優化,構建布局合理、功能齊全、開放高效、體系完備的物質和信息保障系統,實現科技資源共享。開展科技立法工作,保證《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的可操作性,應當充分研究和客觀反映青島市科技進步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搞好頂層設計,做出有利于提高青島市自主創新能力的整體制度安排,以點帶面漸進式地突破現行體制、機制方面的障礙和束縛,保障和促進科技進步。充分研究改革發展中的不確定因素,既總結、鞏固改革發展的成果,又有一定的前瞻性,為今后改革發展留下空間。還將對科技進步的引導和導向作用進行深人研究。
關于制定((青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的思考
在《青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制定過程中,應以修訂后的國家《科學技術進步法》為依據,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宗旨,以構建促進自主創新的制度體系為目標,緊密結合青島實際,借鑒國外和國內有關省市科技立法的經驗,以制度創新為突破,維護科技創新主體的權益為主體,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按照主體一活動-措施的邏輯結構建有青島特色的科技創新條例。在立法過程中,應始終把“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這一科技工作指導方針作為主線,貫穿于《條例》的整個起草過程中,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圍繞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以創建創新型城市和營造良好的科技進步環境為目標,以規范宏觀管理、確立創新主體、建設創新體系、整合科技資源、夯實創新基礎(大院大所引進和平臺建設)、培育創新人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落實保障措施、明確法律責任等為重點,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對青島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和支撐作用。二是,圍繞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環節,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科技進步與創新中的責任,建立責任明確、運轉協調的科技體制,通過政府的引導作用,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區域技術創新體系,健全創新環境建設的行為規范。三是,突出《條例》的宏觀性、前瞻性、戰略性;注重創新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建設創新型城市提供法律保障。四是,體現地方特點,將部分成功的實踐經驗和已出臺實施并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為地方法規,加設凸顯城市特色的海洋科學技術進步和科技資源共享;同時為今后完善政策體系、制定實施細則留下必要空間。五是,與《科技進步法》保持一致,現有立法已經有了明確規定的,《條例》不再贅述,有關原則性的條款,能夠細化的盡可能作適當細化。科技進步離不開外部環境的支持。盡管青島科技進步的環境在不斷改善,但自主創新能力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還不相適應,各級政府、企業和社會公眾的科技意識還不能適應青島改革開放,特別是建設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的需要。通過制定《條例》進一步增強和調動社會各階層對創新活動的積極性以及對創新活動的認可和支持,為青島科技創新營造良好的基本保障。目前,青島市5000多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真正設立研發機構的僅有300余家,針對青島企業存在科技意識薄弱、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不足、企業建立研發機構少、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費用少等間題,從財政、稅收、金融和市場環境等方面制定具體制度措施,引導企業積極投身技術創新活動,解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后勁不足等問題,真正確立企業創新主體地位。科技投人是科技發展的基本保障,是促進科技創新的基礎和前提。通過制定《條例》,著力解決影響青島科技創新的突出問題:如科技投人水平還有待提高,科技投人的水平有待增強,科技投人結構還有待優化,多元化科技投人機制有待建立等;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企業其他相關社會主體的科技投人責任,量化科技投人規模,將科技投人的目標明確化,并列人相關政府干部任期考核指標,逐步建立多元化科技投人體系,通過制定建立科學投人考核監督機制,提高科技投人的產出效益,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和科技進步貢獻率,調動社會各階層的積極性,增強科技發展的后勁。解決科研成果利用率低,產業化水平低,是科學技術面向經濟主戰場,真正成為經濟社會的動力,針對當前科研成果與經濟社會需求脫節的“兩張皮”現象,克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與企業生產各自脫節的問題,通過制定《條例》,對產學研合作的組織形態和運行機制進行引導和扶持,重點鼓勵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采取戰略聯盟、共建研究院、共同投資經濟實體等形式,實現長期的穩態化合作。提高科技成果的利用率。通過制定《條例》,明確各級政府在推進科技資源中的職責,明確科技資源管理單位的職責及其與使用單位間的相互關系,建立青島市科技資源信息共享機制,統一規劃產業共性技術,解決科技資源配置的條塊分割,科技資源利用程度不高的問題,建立科技資源整合機制,提高青島科技資源的利用效率,發揮其最大效益。根據發達國家科技創新推進的經驗,完善的科技金融體系是支撐企業創新的重要力量。青島科技金融發展相對滯后,科技型企業的資金來源渠道較少,對大規模技術創新形成了制約。科技金融體系建設也是國家科技部正在大力推進的一項工程,青島市通過制定條例可以構建新型科技金融、創新金融體系,改變傳統經營規則,突破體制、機制、考核、產品上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的限制。青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雖然走在全省前列,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占規模以上工業總產值比重穩居—青島市第十屆學術年會論文集全省首位,比全省平均水平高18個百分點,但增長后勁明顯不足。通過制定《條例》可以促進政府在風險投資、金融信貸、稅收優惠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為其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促進企業加大科研投人,增強自主創新意識,提高其持續競爭力。科技進步的關鍵在于科技人才。通過制定《條例》,進一步保護科技人員權益,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形成有利于科技創新的氛圍,建立科技人才培養和引進基金,吸引國內外一流科技人才來青創業發展,推動科技事業進步和發展。建立從培養、獎勵到權益保障和職業道德教育等相結合的制度,調動和保護科技人員創新的積極性,完善對不良行為的懲戒機制。青島是我國東部沿海經濟中心城市、山東經濟發展的龍頭城市、重要的濱海旅游和港口貿易城市,又是全國聞名的“海洋科學城”。從區位優勢、科技優勢和海洋資源狀況看,青島市具有發展海洋經濟諸多有利的條件。通過制定《條例》對海洋科技產業加以明確扶持,更好地促進海洋科技優勢轉化為海洋產業優勢,優化青島的海洋產業結構,為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培育海洋優勢產業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
本文作者:譚思明李漢清劉瑾肖強郭琳琳管泉工作單位:青島市科學技術情報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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