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對司法能力的挑戰與機遇

時間:2022-10-15 03: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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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對司法能力的挑戰與機遇

人類社會經歷數十年的信息化建設,解決了諸如數據采集、存儲、傳輸以及計算問題,使得人類對數據的利用邁進了一個新的時代。人工智能的發展給我們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同時,也帶來了法律和倫理的挑戰,正如著名作家狄更斯在其名著《雙城記》中所說的:“這是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貼切的描述出人工智能給社會帶來的雙面影響。本文擬從國家司法能力建設的角度入手,以人工智能在司法系統的運用為例,分析人工智能對國家司法能力建設的影響,提出國家司法能力建設對人工智能的應對措施。

一、人工智能的內涵及特征

(一)人工智能的內涵。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簡稱AI),是一門研究人造物智能行為的科學,人工智能的本質是研究如何制造出人造的智能機器或系統,來模擬人類的智能活動,以達到延伸人們智能的目的。(二)人工智能的特征。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具有超強的學習和創造能力,能夠對外界作出智能反應。學習是人類智力的主要標志,是獲取知識的基本手段,而智能學習是機器獲得智能的根本途徑。機器學習將有助于發現人類學習的機制,揭示人類大腦皮層的奧秘。當機器能夠像人一樣進行思考和學習后,就能極大的激發機器的創造力。

二、人工智能對司法能力建設的影響

(一)人工智能對司法能力建設的挑戰。1.數據生產、外部數據共享、數據質量保證等機制建設剛剛起步。首先,司法機關自身的數據生產能力很弱,數據生產也沒有質量控制。我國目前的司法大數據實際上能夠利用的是各種公開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法學論文,以及近幾年的訴訟文書,這些數據只是體量看起來龐大,實際上數據的類型還比較單一。其次,這些數據為不同部門所擁有,部門壁壘嚴重,數據共享缺乏法律支撐,共享程度極低。最后,司法系統大多數歷史案件還是紙質檔案,需要花大量的成本來數字化后才能為信息系統所處理。2.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時代的司法權力監管問題。按照羅素在《權力論》中的說法,權力是一種驅動社會的“能”,它有很多形態財富、武裝力量、行政當局以及影響輿論的勢力。如何去發現并防范這種“數據與計算的權力”被濫用?現行的司法監管以流程審批為主要手段,外部監督都是事后監督,傳統的監管方式基本上是無力的。因此,在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時代,如何對司法權力進行監管是亟待解決的問題。3.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律倫理與價值沖突一方面,技術對效率和目標實現的狂熱追求很容易導致失控,為了預防這種情況,法律的定位不只是要與狂飆突進的智能技術共舞,更需要引導其走向,為其注入人文的靈魂,并確定規范。另一方面,基于“人”的司法是有情緒、有溫度的,可能有憤怒、有悲傷、有同情,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正是司法裁判人性化的來源,然而基于數據的、計算的司法可能更公平、更規范,但也是冰冷的,沒有余地的,這樣的智能司法,給人類社會帶來的究竟是福祉還是災難值得人們思考。(二)人工智能對司法能力建設的機遇。1.有助于優化人力資源配置,提高法治建設能力。首先,對于信息收集來說,人工智能技術的運用使得公民可以直接在網絡上輸入自己的信息,然后經過后臺匯總,直接將信息傳遞給相關部門;其次,對信息咨詢來說,公民可以在網上詢問,而人工智能即可自動回復相關問題,這樣可以提高解決問題的效率。人工智能在這些方面的運用能夠極大的減輕部門人員負擔,解決人力資源配置的問題。人工智能對于國家司法能力建設的作用突出表現在,通過對社會大數據和訴訟大數據的分析,找出國家司法能力建設的重點,為司法工作的開展指明方向。同時,國家法治建設是關乎國家全局的建設,而司法能力建設又是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社會方方面面的數據都對司法能力建設至關重要。2.有助于構建“智慧型”司法系統。(1)智慧法院。“智慧法院”是指依托現代人工智能,圍繞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堅持司法規律、體制改革與技術變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審判、訴訟服務和司法管理,實現全業務網上辦理、全流程依法公開、全方位智能服務的人民法院組織、建設、運行和管理形態。智慧法院能促進司法能力建設的提高,是人民法院融合信息技術的必然趨勢。(2)智慧檢務。“智慧檢務”是指應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手段,打造數據驅動的知識服務、業務融合、需求主導的智能應用體系和管理體系。

三、國家司法能力建設應對人工智能的措施

(一)高度重視人工智能帶來的重大影響。當前國家面對網絡時代、大數據時代所帶來的改變還存在一些難以適應的情況,對于新興崛起的人工智能時代還有些陌生。國家司法能力建設是國家法治建設中的重中之重,要提升國家司法能力建設,必須正視人工智能所帶來的影響,制定出合理的應對策略,以便在人工智能時代謀求更好的發展。(二)加強人工智能技術研究,實現大數據的“全域借用”。當前,數據共享困難、數據質量難以保證是人工智能發展的一個突出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相關部門全面借用所有其他行業的數據。司法機關在獲得所有行業數據的同時,通常還需要對其他行業的數據針對作出超出原采集目標的解讀,比如運營商用來證明通訊真實性的憑據—通信詳單,司法系統可以用來證明人員身份、社會關系、行蹤軌跡、慣常居住地、工作單位;金融機構用來作為交易、余額真實性的憑據—銀行賬單,司法系統可以用來證明人員身份、經濟水平、活動軌跡、社會關系等;用于發現潛在供應商、促進交易合法、公正成立的數據—招投標數據,司法系統可以用來證明犯罪行為發生的涉案對象、時間、金額及犯罪行為的模式。但是,需要強調的是,對其他行業的數據作司法解讀是一個相當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該行業的業務專家與司法人員、信息技術人員的合作。(三)加快人工智能法律和倫理研究,加強對司法權力的監管。一方面,人工智能所帶來的法律問題正在逐步凸顯,比如機器人是否可以享有人的一部分權利?機器人在法律中應該如何定位?被機器人替代的勞動者的勞動權如何保護?以上問題都有待立法或者相關司法解釋做出規定。法律雖然總是滯后于社會的發展,但是我們可以做出相應的預防措施,比如環境法中的預防原則,為了避免環境損害,應該通過全面調查和研究來檢測環境和健康的危險而進行前瞻性計劃,并在未得到損害的確定性證據前采取措施。這對于人工智能的發展也有借鑒意義。因此,要解決人工智能的發展帶來的法律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去規范人工智能技術背后的設計者和制造者的行為。另一方面,司法權力在行使時不能侵犯公民的權利。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時代,數據的廣泛運用很容易侵犯到公民個人隱私。我們應該弄清楚,司法系統在收集、利用數據的邊界在哪里,要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立法保護。

四、結語

對于國家司法能力建設而言,一方面要抓住人工智能帶來的機遇,積極探索司法能力建設的新模式,建設法治中國;另一方面要重視人工智能帶來的挑戰,要在人工智能廣泛應用前做好法理與倫理的制度構建和風險預防,需要重視新的時代轉型給人類社會帶來的沖擊和影響,并做好戰略準備。人工智能發展既是機遇又是挑戰,要抓住機遇,直面挑戰,努力推動國家司法能力建設的進一步提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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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孫道萃.我國刑事司法智能化的知識解構與應對邏輯[J].當代法學,2019,33(03):15-26.

作者:粟宇 單位:湖南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