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實踐的應用

時間:2022-06-23 09: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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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實踐的應用

摘要:剖析了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與善意取得在公示公信原則、價值理念、適用客體、保護交易安全的機理、適用范圍、第三人所有權的取得性質、對第三人的主觀要求和舉證責任等方面的區別和聯系;明確了司法應用的邊界條件。認為原因行為無效、債權處分行為以及占有改定等不以實際轉移占有買賣標的物為必要的情形只能適用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無權處分只能適用善意取得原則;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彌補物權行為理論無因性原則的不足,兩者相互補充能更好地促進民法體系的邏輯自洽、理順法律關系、實現意思自治、保障交易安全。

關鍵詞: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善意取得;司法實踐

物權行為無因性意為物權行為與作為原因的債權行為互相獨立,互不影響。善意取得制度的內涵為無權處分人將動產或不動產交由第三人處分后,第三人如果是善意的,則就可以合法的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兩個制度各自有各自的適用范圍,然而在現階段執行的過程中對兩者之間的關系以及應用尚不明晰且存在許多爭議。本文意在通過分析兩者的概念、聯系、區別以明晰其各自的適用范圍,使得兩者可以相輔相成,共同服務于我國第三人利益保護體系建設,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

1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和善意取得制度的聯系

物權行為無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兩者都旨在調整與第三人有關的利益關系,因此他們之間有著密切聯系,具體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兩者都與公示公信原則有著密切的聯系

物權無因性原則和善意取得制度都與公示公信原則有著密切的聯系。公示公信原則由交易場所、主觀過失、交易性質、交易的其他情形(如交易時間)4個要件組成。[1]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礎是權利外觀的信賴保護理論,該基礎是公示公信原則第二、第三個效力的結合。由此可見,公示公信原則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兩者都可以起到保護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作用。同時,物權行為無因性是公示公信原則的理論來源,物權的公示和公信效力分別來自于物權行為的區分原則和抽象原則[2]。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兩者都與公示公信原則密切相關,都通過互相配合以達到維護市場交易安全和秩序的目的。

1.2兩者具有價值理念上的一致性

任何理論和制度的創設都以一定的價值取向和利益權衡為基礎。善意取得制度和無因性理論都牽涉到原物所有人,出賣人和第三人的三方關系,都旨在解決三方發生糾紛后如何定分止爭的問題。在處理三方關系的諸多辦法中,有兩種主流的立法傾向,分別為最大限度保護原物所有人對原物的所有權,即保護交易靜的安全和最大限度地保護第三人的所有權,即保護交易動的安全。善意取得制度和無因性理論都是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原物所有人的權利而保護第三人的權利的基礎上的,因此具有價值理念方面的相似性。

1.3兩者的適用客體具有類同性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和善意取得制度都同時適用于動產物權變動和不動產物權變動。其他論點于理論上暫無異議,唯獨關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適用于不動產仍有疑慮。善意取得制度應該是適用于不動產取得的。理由如下:不動產善意取得和動產善意取得所基于的原理都是公示公信原則,都是保護第三人對公示事實(動產為占有,不動產為登記)而產生的信賴,都是為了維護第三人以此客觀信賴而為的交易的安全。在動產中,善意取得的信賴表示為對占有的信賴,依照法律解釋舉輕明重的原則,占有事實尚且可以產生權利外觀的信賴,那么不動產中的登記事實更能夠產生權利外觀的信賴,登記具有更強的公信力,因而更值得保護[3]。此外,將不動產交易納入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有利于善意取得制度中主觀善意的客觀標準的形成,使得傳統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標準和邏輯得到更好的貫徹。而且從比較法的角度而言,德國,瑞士等均將善意取得延伸到了不動產領域,用立法的方式維護交易安全,保證受讓人權利。從我國立法角度而言,我國也在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典中明確將善意取得制度的范圍涵蓋到了動產和不動產,并且在2016年3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進行了細化的規定。這體現了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權行為無因性一樣,不僅適用于動產,也適用于不動產,兩者的適用客體具有類同性。但值得注意的一點是,雖然兩者都適用于動產,但也是有細微差別的。但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適用于委托物而不適用于脫離物,[3]但物權行為無因性則適用于所有的“交易物”,對委托物和脫離物并不加以區分。[3]

2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區別

由上文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都起著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第三人的作用,兩者具有“異曲同工”之妙。這兩種制度各自有自己的獨特價值,因此兩者還是有區別的。

2.1二者保護交易安全的機理不同

無因性原則的理論基礎是大陸法系對物權和債權的嚴格區分,它通過厘清雙方當事人的內部交易關系,即區分當事人內部交易關系中的物權與債權行為,使得債權行為無法對物權行為產生影響。而善意取得制度以公示公信原則和權利外觀理論為基礎,[4]通過從外部切斷原權利人的物上請求權的方式直接保護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和信賴利益,達到平衡原權利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效果。[5]由此可見,兩者的理論基礎和保護交易安全的機理是不同的。

2.2二者的適用范圍不同

無權處分他人之物的占有人有三種獲得占有的方式:一種是通過無效的、被撤銷的或未成立的原因行為,一種通過有效的法律行為,一種通過事實行為(如遺失物)而獲得的占有。第一種情形中,根據無因性原則,原因行為與物權行為相分離,物權行為不受債權行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影響,因此只要滿足物權變動的有效要件便可變動物權,因此占有人已取得所有權,為有權處分人,物權公示有普遍的、絕對的公信力,故善意取得制度無法適用,而只能適用無因性原則來解決權利人取得所有權之后的交易安全保護問題。[6]在后兩種情形中,占有人為無權處分,故只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以無權處分為前提,它通過保護信賴公示效力的善意而有條件的使第三人可以從本應屬于效力待定的物權行為中獲得所有權。因此,善意取得一般解決物權出讓人有合法占有權但無合法處分權的情形,而對盜贓物等特殊標的物一般不適用。[7]

2.3第三人所有權的取得性質不同

善意取得中第三人取得的物的所有權通過法律的強制規定實現的,是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8]而在物權無因性原則中,取得人是從有處分權人取得,是通過法律行為而取得的所有權,是一種繼受取得。

2.4二者對第三人的主觀要求和舉證責任不同

第三人善意是善意取得的必備要件,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不僅僅局限于事實領域,更是包含了價值判斷的心理層面上的善意,即“主觀善意主義”[9]。第三人的主觀善意由其本人舉證,舉證涉及的范圍包括第三人是否明知相對方為無權處分人以及第三人在物權變動的過程中是否為善意。而物權行為無因性制度采用“客觀善意主義”,即從不動產的公示、動產的占有事實來推定買受人的善意。第三人的客觀善意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即由反對人反證證明第三人的惡意。

3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分析

在了解無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各自的機理以及它們的聯系和區別后,接下來將就兩者如何讓他們在保護第三人的體系中相互補充,發揮各自的作用進行闡述。

3.1適用無因性的情況

當物權行為無缺陷,而債權行為因為某種原因無效或被撤銷時,只能通過無因性原則使買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權。此時買受人對物有處分權,第三人可以通過合意的方式合法的取得物的所有權,而無需考慮從第三人究竟為善意還是惡意。第三人可以在發現取得的物有瑕疵時直接向原買受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解除合同后合同關系轉化為返還性債務關系,第三人將負擔將所有權返還給原買受人的義務。此時,如果能夠按照法律關系的理論解決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就沒有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空間。[10]此外,當涉及到債權處分行為和例如占有改定這種不以實際轉移占有買賣標的物為必要的情形時,只能適用無因性原則。因為典型債權處分行為如債權讓與的發生可以不以債權發生的基礎行為(如買賣、贈與、和信托等)為根據。此時受讓人是有權處分人,第三人可依據無因性原則取得債權人地位。而且善意取得要求現實占有,如果無權處分人是以占有改定“間接占有”標的物,此時無權處分人并未喪失對物的控制,如果適用善意取得,則對原權利人過于嚴苛。[7]

3.2適用善意取得的情況

善意取得制度僅適用于物權行為效力待定的情形,與債權行為無關。它適用于依法律行為不能取得所有權,且這個法律行為中轉讓人為無處分權人的情形。此時,受讓人與原權利人之間并未發生物權變動的債權交易,兩人之間不存在“物權行為”,處分人只是基于借用合同而有權占有標的物。如果原受讓人將該物抵押、質押、出讓于第三人時,原受讓人為無權處分人,此時只能通過善意取得制度從法律規定上使得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物之所有權,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物有瑕疵,第三人也可以基于有效的物權契約提出退貨并解除合同,由于原買受人為無權處分人,解除合同后物的所有權歸屬于真正的權利人而非無權處分人。此時可以看出,善意取得使得自非權利人處取得成為可能,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物權行為無因性要求處分權而妨礙善意第三人取得上的不足。[11]

3.3互相補充

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權行為無因性各自有各自的適用范圍,起到互補的作用。雖然善意取得制度的發展填補了物權行為理論的未達之處,但善意取得制度由于具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在很多情況下也不能充分的發揮作用,因此需要物權行為理論無因性原則的適當運用,使得兩者一起配合發揮作用,從而更好的促進民法體系的邏輯自洽、理順法律關系、實現意思自治、保障交易安全,更好的適應將來經濟社會的發展的復雜性和多樣性。

4結語

物權行為應該是有因還是無因、物權行為無因性和善意取得應該如何取舍等等問題一直都存在爭議。此文通過分析認為應該在采納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基礎上將它與善意取得制度相配合,共同發揮作用,共同服務于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對于這個問題的討論還包括如何采納物權行為理論、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時間點、盜贓物和遺失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股權的善意取得應該如何規定等,此篇文章難以將他們全部涵蓋進行討論,以期在日后民法典不斷發展,相關理論不斷豐富的基礎上對這些問題有進一步的闡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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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泓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