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制度改善意見

時間:2022-06-23 0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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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制度改善意見

意見自年1月1日起施行。市勞動保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方法。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全面提高社會保證水平,為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社會平安制度體系。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平安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農村居民的基本養老平安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平安政策。根據《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平安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平安條例實施細則》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都應按時足額繳費。

因個人原因連續工齡中斷,對年底以前在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工作。尚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從年1月起,依照歷年社會平安最低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補繳養老平安費至滿15年,料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繳費滿10年但不滿15年的人員,對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料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完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平安政策。根據《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平安暫行方法》津政發〔〕61號)及有關規定。自己實際工資低于檔案工資的以自己檔案工資為準。

(三)調整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證政策。根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證試行方法》津政發〔〕112號)依法被征用土地的農民應全部納入保證范圍。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同期參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員養老金規范適時進行調整,所需資金在征地參保人員的養老平安基金列支。征地養老人員的養老保證待遇調整,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勞動保證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所需資金在征地養老人員養老保證基金列支。

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局部不予返還。征地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彌補費和安排補助費繳納的全部養老平安費。

已領取的養老金未逾越自己用土地彌補費和安排補助費繳納的養老平安費的差額局部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局部不予返還。征地參保人員和征地養老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

(四)調整完善農民工養老平安政策。根據國家規定和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平安條例。都應參與基本養老安全,依照規定的規范繳費,享受相應待遇。

(五)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證制度。根據《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證暫行方法》津政發〔〕65號)從年開始。將農村各類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和農村居民納入保證范圍。

用人單位依照6%、職工自己依照2%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平安費;繳費滿15年的農籍職工,1.建立農村企業和農籍職工基本養老平安制度。農村企業及其農籍職工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農村居民基本養老平安繳費規范根據預期的待遇水平確定,2.建立農村居民基本養老平安制度。農村居民基本養老平安以個人繳費為主。待遇水平不低于領取時本市農村最低生活保證指導線,繳費規范隨待遇水平的提高進行調整。市和區縣依照規定規范對農村居民參與基本養老平安給予補貼。

按規定享受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待遇。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依照規定規范籌集,3.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年底前年滿60周歲、具有本市農業戶籍、本市居住滿20年、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確保發放。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證暫行方法》實施前,已經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的區縣,凡逾越該方法規定補助規范的仍按原標準執行。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養老平安制度。已按規定領取就業證、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以下簡稱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平安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平安條例實施細則》參與基本養老安全。

二、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基本醫療平安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平安政策。根據《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平安規定》津政發〔〕80號)本市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安全。

參與統賬結合基本醫療安全的用人單位依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9%職工依照自己上年度月平均工資2%費率繳納基本醫療平安費;用人單位同時應按照1%費率繳納門(急)診大額醫療平安費。職工和退休人員依照規定的規范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平安待遇和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待遇。

職工個人不繳費。參與城鎮個人基本醫療安全的個人應當按規定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參與大病統籌基本醫療安全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平安費。依照6.3%費率繳納基本醫療平安費。職工和退休人員依照規定的規范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平安待遇。

將在職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規范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調整完善大額醫療費救助政策。年。將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規范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將大額醫療費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由20萬元提高到25萬元。以后年度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規范和救助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分別確定不同的個人賬戶注資規范。滿意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480元,調整完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平安個人賬戶注資政策。依照退休人員的不同年齡段。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600元,建國前參與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資720元。退休人員基本醫療平安個人賬戶注資規范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二)調整完善公務員基本醫療平安政策。從年7月開始。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仍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和區縣分別籌集。籌資規范為市財政部門、市勞動保證部門核定繳費基數的5%社會平安經辦機構對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單獨列賬,獨立核算,統一經辦。公務員住院醫療、門診特殊病醫療和大額醫療費救助補助規范,公務員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補助規范和起付規范均執行《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方法》津政辦發〔〕號)規定的規范。

(三)調整完善農民工醫療平安政策。根據《市農民工醫療平安方法》津政發〔〕71號)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依照規定的規范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平安待遇及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平安制度。根據《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平安暫行規定》津政發〔〕64號)從年1月開始。將學生兒童、無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和無養老金保證的老年人納入保證范圍。城鎮居民依照規定的規范繳納醫療平安費。對于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證金、重度殘疾、特殊困難家庭人員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不繳費,政府全額補助。參保人員依照規定的規范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平安待遇。

(五)建立農村企業及農籍職工大病統籌醫療平安制度。農村企業應當依照本市有關規定參與大病統籌醫療安全。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醫療平安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平安規定》參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安全。

(七)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根據《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方法》津政發〔〕32號)及有關規定。政府依照規定給予補貼;農村居民患病就醫依照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三、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失業平安制度

依照規定領取失業平安金,將失業平安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照《市失業平安條例》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依照單位工資總額的2%職工依照自己工資的1%分別繳納失業平安費。職工失業后。并享受醫療補助、喪葬補助等待遇。

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平安待遇。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失業平安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失業平安條例》參與失業安全。

四、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工傷平安制度

初次繳費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費率,將工傷平安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根據《市工傷平安若干規定》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以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平安費。以后由社會平安經辦機構根據工傷平安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水平等情況調整確定基準費率,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發生工傷后,依照規定享受工傷平安待遇。

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工傷平安待遇。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工傷平安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工傷平安若干規定》參與工傷安全。

五、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生育平安制度

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享受規定的生育平安待遇。將生育平安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照《市城鎮職工生育平安規定》津政發〔〕69號)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依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平安費。

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生育平安待遇。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生育平安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職工生育平安規定》參與生育安全。

六、建立目標考核制度

納入區縣人民政府考核指標,將城鎮職工養老平安覆蓋人數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考核內容。實施參保擴面考核通報制度。依照國家統一部署,做好年至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繼續搞好做實基本養老平安個人賬戶工作,依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