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傳統演變與制度創新
時間:2022-04-14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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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提出
盡管哈耶克特意解釋過他為什么不是一位對任何變革都表示反對的保守主義者,而是一位古典自由主義者(老輝格黨人),但是由于他對待傳統的態度,他仍被許多人看作是保守主義者,他們常常引述哈耶克對于傳統的態度,來為無條件接受某種傳統辯護,比如許紀霖在《讀書》雜志,2000年第一期發表的《上半個世紀的自由主義》結語就說:“二十世紀上半葉的中國自由主義,與社會主義思潮是那樣千絲萬縷地聯系著,不管你喜歡還是不喜歡,畢竟成為我們的一個歷史傳統。按照哈耶克的說法,傳統是應當受到尊重的,因為我們無法按照自己的理性建構未來,只有從以往的傳統中演化歷史。”
中國學人也嘗試著要給哈耶克這種試圖調和個人自由和創造力與尊重傳統之間內在的沖突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最典型者大概是陶東風的解釋:“竊以為哈耶克得出自由與傳統相互協調的理論是有其特殊原因的,從而這個理論也就不具備必然的普適性。在哈耶克熟悉的英國社會文化環境中,已然存在一個在他心目中既‘自生自發’、又合乎自由理想的傳統與秩序……因而在哈耶克的心目中,維護這個傳統就是維護自由,而用人為設計摧毀這個傳統就等于摧毀自由?!?/p>
這種解釋當然不是沒有道理,但卻從根本上瓦解了哈耶克社會理論的普遍意義,似乎他的理論只是適應于自由秩序的原發地英國和生來就只有自由傳統的美國,甚至連歐洲大陸都難以援為舊例,后來的努力要超越自己的本來傳統,建設自由社會的文化和民族國家,則只有徹底打破、拋棄自己的傳統,另起爐灶一途。這就使哈耶克陷入尷尬的境地:有自由法治傳統的民族將享有自由法治,而沒有自由法治傳統的民族則永遠不能享有自由法治。哈耶克成了文化相對主義者。我想這是哈耶克所決不能接受的。從他對市場普適性的堅持,從他堅持自發秩序及晚年探討擴展秩序看,不應該得出這種結論。
在哈耶克看來,現代西方社會(尤其是英國、美國)之所以發展出可欲的復雜的自由法治秩序,并不是人們刻意設計的結果,而是偶然地采用了某種適當的規則,這種規則透過不斷擴展和深化而逐漸自發地形成為復雜的自由法治秩序。而沒有自由傳統的社會,其固有的傳統有沒有可能向自由的方向演進?哈耶克提出了種群文化競爭進化理論,即某些社會的規則之所以得到發展,是因為實施它們的群體更為成功并取代了其他群體,即這些群體比其他群體更繁榮并發展起來,并能更成功并包容群體外的人,因此,他晚年更多把自發秩序稱之為擴展秩序。
雖然有論者指出,哈耶克晚年的文化種群選擇理論籠罩著神秘的氣息,并且其立論似乎與其早年所堅持的方法論的個人主義直接沖突,但它依然可以給我們某種啟發。不過,哈耶克似乎并沒有仔細地解釋被動地卷入進化過程的群體何以會改變其規則,其傳統以何種方式演進。這些問題對于哈耶克的思考是無關緊要的,但對于中國人來說,卻是最要緊的問題。
本文的基本觀點就是盡管中國傳統自身在封閉環境下演進,可能無法通向自由社會,然而隨著文化種群進化過程的擴展,中國也能夠逐漸地演變為自由社會。至于這種文化種群選擇機制的基礎,我們仍將回歸個人主義的方法論,而提出一種個人主義的傳統觀,指出規則的變化是在從個體的層面上啟動的,而由于處于開放的狀態下,在個體層面上展開的規則的創新活動最終將導向一種可欲的社會秩序之建立。
規則與傳統
動之基本單位的個體和他所遵奉的傳統都不是固定的、靜態的實體性存在,而是兩者持續互動從而不斷生成的過程。
人類不可避免的無知使我們的理性不可能掌握關于復雜現實的所有細節,我們不得不依賴規則行事,必須大量地依賴不用懷疑的傳統規則,而不必企圖作出理性的選擇,或去構建某種指導我們行動的規則體系。由于現代社會是一種大社會,成員的交往范圍遠遠超出了熟人的圈子,在這個社會中我們很難了解他人的詳細具體的知識,我們就需要通過社會規范、規則和制度等框架,來調整我們的行為。制度能夠使我們每個人利用成千上萬的并不認識的他人的行為,盡管我們對他們的個人的意圖和計劃根本就不了解。這些制度是社會的規范性交叉點,調整成百上千萬人的行為,大家就不用再費心地獲取和理解關于他人的詳盡的知識,也同樣能形成他們對未來行為的一個個具體的預期。
因此,制度就是人與人之間的協調性知識的總和。制度縮小了我們為了行事成功而必須了解的東西的范圍。制度能使我們對他人的行為作出更準確的預期,即使我們并不掌握關于他們的詳盡的知識。制度的重要性在于,通過排除社會交往中很多不必要的協商過程,從而使我們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到那些尚沒有制度性解決方案的情況中去。正是通過這些合作性規范,制度簡化了實行我們的計劃所需要的知識,提高我們圓滿完成這些計劃的能力。
從這一意義上看,規則是不可能被引進的,而必然是內生的,因為它本身就是無數交易活動過程的結果。那么這種內生的制度是如何生成的?制度是作為成功的個體按照規則采取的行動之無意識的產物而出現的。制度不僅僅推動更廣泛的社會秩序的生成,它們本身就是某種自發的秩序。個人為增加自己福利而制定行動的計劃并努力地貫徹實施,如果獲得成功,個人會繼續運用這些獲得成功的行為模式,并將其看作在某一特定情況下如何行動的“行動準則”。如果那些成功的計劃中所體現出來的行為方式被他人觀察到,他們就會加以效法,從而按此一方式行事的人越來越多。隨著這種模仿過程繼續,隨著運用這一方式的人越來越多,人們就知道可以預期別人也采取同樣的行為。遵守這些規則的人越來越多,則這些規則就對潛在的其他參與者更有吸引力,因為,遵守者越多,就意味著運用這些規則預測別人行為的人的機會更多,從而更有可能增加合作的收益。待到上面討論的這些行為者非常廣泛普遍,這時的規則就成了社會制度。這就是社會的學習過程。
這只是橫向的學習過程,就是現實的社會成員在交易過程中彼此學習;還存在著縱向的學習過程,即學習先輩積累下來的規則,即傳統。由這些行為規則構成的制度之累積,就是傳統。我們出生到某一社會,就到處都是各種各樣的規范、制度和傳統,我們的整個成長歷程就是一個接受這些規范、傳統的過程,即社會學家所謂的“社會化”。傳統固然束縛了我們,也給了我們自由。通過學習、掌握這些規范,從而限制我們的思想和行動的范圍,使我們能更輕松、更準確地預期他人的行為。所有人都必須靠右走,在某種意義上確實是限制了我們的自由,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它也使我們更自由,因為它使我們不必每次上路前都算計別人將靠哪邊走。
在這里我們也可以清楚地看出,傳統并不是一般人文學者所論述的符號、典籍,而是一整套活著的、規范社會成員行為的規則體系,就是活生生的約束著現實的人們之交易活動的制度之總和。
根據哈耶克的研究,這些規則分為兩類:“闡明的規則(形諸于文字的或明確的規則,articulatedrules)”與“未闡明的規則”(unarticulatedrules),而且后者顯然在邏輯上先于前者,并且在人類社會秩序的形成過程中扮演著更重要的角色。
個體本位的傳統
人由于“出生”的偶然性而被“拋到一個特定社會里”,這個特定的社會自然有一整套特定的傳統,如果這個人要展開自己的生命歷程,就必須適應,或者說大體上適應這套傳統。然而,另一方面,每一個人又都具有基因上的某種特異性,人類是無限豐富多樣的,每個人都具有自己的特性。這種特性又使得他不可能把整個傳統規范都內化到自己的特性中,因此每個人的生命都時時感受到個體與社會之間的緊張關系。此種緊張關系正是變革傳統、促使傳統演進的內在力量。
甚至每一個小的群體,比如家庭、社團、教會都有自己的某種特性,從更大的社群范圍來看,它所包容的較小的社群都具有不同的品性,不可能是完全同質的,它們之間對于大社群的傳統、規范的理解可能都有不同,從而眾小群體之間會產生某種競爭,這種競爭機制也是傳統演進的動力。
個體和較小的群體可以有兩種選擇來緩解他與社會的緊張關系:一種是迫使自己認同傳統的基本規則,如果大部分人做此種選擇――事實上一般情況下總是如此,而且由于最重要的規則是未闡明的,因而個人是在毫無意識的情況不自覺地就遵守了絕大部分傳統規則,結果將是保證傳統的延續性;另一種可能則是由于個體的多樣性而必然部分地背離傳統,冒險采取新的行動方式,大部分的背離和冒險可能是毫無意義的,但有一些新的行動方式可能取得成功并被別人接受,就會可能逐漸擴展開來,如此一來,傳統就被部分地更新了。這種創新的積累就將導致傳統的自然演進。
事實上,傳統不是成文的立法,基本上屬于未闡明的規則,沒有成文化、條款化,也沒有一種固定的、物質化的存在形式,而存在于某一社會每個具體的個人的心智和行為模式中,存在于社會成員的言談舉止中,因此,傳統,就其功能而言,是社會性的,乃是一種協調社會成員間關系的規則體系,然而就其存在的形式而言,則是個人化的,乃是透過個人的理解和認同及默會地遵守而發揮作用。傳統之發揮作用,必須首先從一種抽象的社會性規則,轉換成被個人個別地理解了的、具體的個性化的知識。當然這里所說的知識,并不是概念明確的、成體系的科學知識,而是那種默會的實踐性知識。對這種知識,當事人本身也并不能明確地闡述。
因此,并不存在一種物質的傳統實體,傳統本身也不具有固定的形態,相反,傳統毋寧是一種過程,是無數具有自己特性的個體不斷解釋、再闡釋的過程。傳統是個人主義的。這種無數個人的個別的理解、闡釋和遵守的過程,本身自然就包含著超越現有規范的可能性。
當我們談論傳統的演進時,我們實際上遺漏了主語或者是混淆了主語。大部分論者在談論傳統的時候,似乎想象傳統是一種物質存在形態的獨立于個人之外的物質實體,似乎具有獨立于現實中活生生的個人的生命。這就是哈耶克所再三批判的所謂“擬人化”的原始思維方式,人們以為傳統(還有社會)可以像個人一樣思想、計劃、行動。根據這樣擬人化的理解,傳統完全能夠反過來控制個人的選擇,個人無疑因此而成為傳統的奴隸,人之生存乃成了旨在延續傳統的生命,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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