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電子期刊研究論文

時間:2022-03-18 0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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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電子期刊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闡述了網絡電子期刊許可協議的談判、簽訂及相關注意事項,并介紹了美國加州大學模式,以期引起同行的關注。

【摘要題】專題探討

【關鍵詞】電子期刊/許可協議/出版商

【正文】

隨著WWW的盛行,網絡電子期刊逐漸成為學術出版的主流,由于其多采用許可協議的方式租用使用權,從而使得許可協議模式成為圖書館訂購或利用網絡電子期刊的主要手段,談判與簽訂許可協議(licensingagreement)已成為圖書館或聯盟引進任一電子資源時的標準程序。網絡電子期刊的許可協議方式基本是由許可方(信息資源提供商)提出許可使用的協議初稿,規定被許可方(通常是圖書館)的使用權利、責任及義務,雙方如果對協議的條款沒有異議即可簽約。但由于許可方不了解圖書館用戶的具體需求,提出的條款往往比較苛刻,或不切合實際;與此同時,作為被許可方的圖書館對這種新的貿易形式也不太了解,不知道談判的余地有多大,由此面臨許多問題。

1許可協議的談判與簽訂

在采購過程中,與電子期刊提供商談判及簽訂許可協議的基本及關鍵步驟包括:安排試用、審核許可協議、就計價問題進行談判。首先必須提供試用,這樣才能為圖書館提供一個評價電子期刊的有用性及是否易于存取、用戶是否足夠及任何額外的硬件需求的機會。圖書館也將嘗試解決任何潛在技術問題及明確培訓問題。審核許可協議將有助于圖書館員找到一系列基本問題的答案,諸如:圖書館反對許可協議中的什么條款?需要刪除或改變什么術語?需要增加什么條件?可以接受許可協議中使用權限及授權用戶的定義嗎?圖書館能夠遵守許可協議中的所有規定/限制嗎?其主要任務將是審核許可協議中的專門條款,強調用戶、信息使用及用戶存取。最后的步驟是就計價問題進行談判,對絕大多數圖書館來說主要是考慮價格是否合理。

在此過程中,聯盟或圖書館有關負責人必須親自參加,并熟悉及遵守許可協議中的條款,不可將此重任委托給訂閱。當對許可協議中的任何規定或術語存在疑問時,可與法律律師或采購部門協商后修訂措詞;如果不了解許可協議中的某個條款時,可要求將其重新寫出。還要審閱許可協議中的每一個附件,以了解聯盟或圖書館是否能夠遵守許可協議中的所有要求及限制。

為了有效地完成這些步驟,負責許可協議談判的聯盟或圖書館工作人員應很好地掌握圖書館策略目標,很好地了解圖書館的軟硬件環境、信息技術專業知識及本地用戶服務政策。在談判時,為了達到雙贏,雙方應了解其它團體的意圖和限制條件,也應嘗試從其它團體的角度來看待、理解許可協議問題。圖書館員應理解信息提供商必須保護他們的投資,而信息提供商應理解圖書館要為其用戶群服務,而且信息提供商通常也樂于和圖書館合作解決問題、澄清術語,并使雙方簽訂許可協議。畢竟,許可協議是由信息提供商為保護其利益而讓其律師寫成的,沒有圖書館及圖書館用戶的參與,它只是考慮了單方的利益。對于圖書館員和出版商而言,每次審閱及談判,都是一個學習經歷,出版商也從中了解圖書館需要什么、拒絕接受什么。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圖書館工作人員應列出一個清單,在與信息提供商談判時就不會漏掉重要的問題。在某些情況下,由于資源可能非常獨特或用戶需求度很高,而不得不接受某些不太合理的條款。但在續訂時,可要求再次談判;同時,核對并了解其它信息提供商是否也已開始提供存取該資源。

雖然談判與簽訂許可協議已成為圖書館聯盟引進任一電子資源時的標準程序,但由于電子資源與廠商的多樣性,迄今仍未有標準的許可協議能夠套用于所有的狀況,所以圖書館聯盟必須謹慎審閱與修正每一份電子資源許可協議,以免影響到讀者與聯盟成員的權益。當許可協議不符合圖書館的需求時,要積極談判,圖書館聯盟有權去改變許可協議條款,以獲得一個既使聯盟、圖書館及用戶受益,又符合合理利用方針的許可協議。

2有關注意事項

2.1電子資源的合理使用(FairUse)

圖書館的使命就是支持信息的合理使用,在傳統出版環境下,“合理使用(FairUse)”的理論已經被出版界與圖書館界廣泛接受。1976年版權法section107允許為了教育目的(教學、學術研究)使用和復制版權著作。Section108條款為圖書館的復印或復制提供了具體的指導方針。然而,隨著電子出版時代的來臨,雖然早已在1998年10月28日簽訂了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但仍有許多廠商以電子出版環境不同于傳統出版環境為借口,在許可協議條款中具體地、詳細地說明如何利用電子期刊、什么是授權利用的、什么是禁止利用的,企圖停止合理使用權的繼續適用,以保護信息提供商的利益。為此,全球圖書館界必須形成一股團結的力量向廠商要求合理使用權能夠適用于電子資源。

圖書館應該意識到在許可協議中存在一些出版商強加的限制合理使用的條款,而這會影響到圖書館及授權用戶的合法權利。因此,圖書館員有責任就此進行談判。在進行談判時,不要放棄版權法案107條及108條授予的權利,以在保護版權所有者(作者或出版商)的權利及用戶信息需求及自由交流思想之間找到平衡點。

事實上,由于電子資源提供給使用者不同于傳統資源的功能與加值特性,為使這些功能與特性能被廣泛且有效地運用,信息提供商應開放讓其數據庫被合理使用于非商業性或教育等用途,而不應加諸過分的限制于經過授權的個人用途,例如廠商應準許使用者能夠在合理范圍內無限次下載、儲存、打印其數據庫內容。

此外現行著作權法已有載明對合理使用、教育用途與圖書館豁免權(LibraryExemption)等相關條文,在審閱電子資源合約時應留意是否含有違背前述條文的條款。例如,圖書館在合約中應爭取允許電子資源能使用于館際互借(InterlibraryLoan)。館際互借是1976年的版權法108條賦予圖書館的權利。從理論上說,許可協議應允許圖書館提供論文的打印復本或電子復本,以滿足館際互借的要求。但是在網絡電子期刊的許可協議中,許可方(信息提供商)常常要求被許可方圖書館把產品的使用權限制在本單位內部的用戶范圍,而不容許授權使用的圖書館或用戶將該產品傳遞給其它單位或用戶。例如在美國科學協會關于ScienceOnline的許可協議中包含一個限制電子館際互借的案例:由于電子出版物易于復制的特性,AAAS明確禁止以任何電子或數字形式對ScienceOnline(包括Science及ScienceNow)的論文或內容進行館際互借。Academic Press(AP)也在其許可協議中規定不可由電子期刊提供館際文獻服務,但是如果該館已訂購過紙本期刊,可在符合館際互借條款規范下,由其電子期刊印出紙本,提供文獻服務,每筆服務需記錄其期刊刊名及刊期,定期匯整記錄給AP,細節再議。這些規定固然保障了出版商的利益,但與圖書館界多年來倡議的“資源共建共享”理念及積極推動的相關措施,不啻背道而馳。由于圖書館界的反對,目前已有一些信息提供商采取了折衷的方法,如Elsevier允許每年每種期刊可以提供五篇電子期刊全文作為館際互借與文獻傳遞之用,Kluwer規定會員可以用電子期刊印出之紙本進行館際互借。因此,圖書館聯盟及有關單位在能與出版商談判時,要力求突破,以免阻礙信息的傳播,影響學術研究的發展。

2.2明確地說明數據庫內容

在許可協議中應描述圖書館購買或租賃了什么,這可確保圖書館方面不對網絡電子期刊全文數據庫的內容產生誤解。JSTOR在其許可協議中聲明,數據庫是由學術期刊的過刊組成,過刊應從每種期刊的創刊號開始,一直到1年以前出版的卷期。同時,圖書館可以要求在許可協議中注明信息提供商向圖書館通知數據庫內容變化的條款。

2.3審慎界定授權用戶與使用地點

當聯盟或圖書館訂閱一電子資源時,究竟有哪些使用者能夠使用呢?對于信息提供商而言,總是希望將授權用戶限制在一較小范圍的群組中,而這往往與聯盟或圖書館的期望相違背。因此在簽訂許可協議時,務必要注意其中“授權用戶”的定義,并審慎選擇較寬松的定義與信息提供商磋商。此外,引進電子資源時必須注意到可以合法使用該資源的地點,例如:是否僅能在圖書館館內使用?或者可以在校園外透過某種特定的認證機制使用?從實踐經驗來看,大多數數據庫是使用IP的方式來控管。最近ElsevierSDOS正研擬開放以ID/Password的方式來控管,如此一來只要是合格的使用者便可隨時隨地使用。

2.4要求提供使用統計

精確及時的使用統計是有效管理電子期刊所必須的,它是反映數據庫利用率的重要指標,可以幫助館員制定館藏發展決策,確定是否需要引進、續訂或停訂,并讓圖書館同時了解是否有必要更積極地宣傳某些資源,從而使電子期刊成本效益最大化。但并不是所有信息提供商持續、有規律地提供使用統計數據。基于這些原因,應在合約中添加這一要求,讓廠商了解使用數據對于圖書館的重要性。

2.5要求給予永久保存或永久使用的承諾

許可協議必須包括存檔及永久使用的議題。由許可協議可知,被許可方圖書館購買的是網絡電子期刊在一定時期的使用權,而不是真正擁有該資源,所以許可協議應提供被許可方購買的網絡資源的永久保存或永久使用的承諾,以明確授權使用的資源在協議期滿后繼續使用的問題,從而避免知識的潛在損失。如許可方可以讓被許可方免費或以適中的費用續訂使用合約;或向被許可方提供資源存檔的替代物(如光盤、印刷型產品、磁帶或可以在局域網上運行的產品)。如生物學家公司的許可協議就有這樣一條規定:在終止訂購時,圖書館將獲得用于永久保存的光盤,該光盤收錄有圖書館在合同期內訂購的期刊卷期。

2.6重視合約轉讓問題

在絕大多數的許可協議中,會有這樣一個條款,即禁止圖書館將其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然而,卻沒有這樣一個條款,即禁止信息提供商將其與圖書館的合約轉讓給另一方。圖書館應該要求增加這樣一個條款,即在信息提供商的公司倒閉、被出售或與其它公司合并時,要保護圖書館的利益,防止由于原提供商的斷層、政策的改變,而對圖書館權益及擁有權或使用權的影響。如果合同被轉讓,圖書館有權重新談判或取消現有的合同。

2.7關注賠償條款(Indemnification)

一般合約中都附帶有賠償條款,但往往會被圖書館所忽略。以下是賠償條款在合約中經常出現的形式:圖書館是否需要為其讀者不當使用或濫用(Misuse,Abuse)數據庫的行為負責?圖書館是否必須負責監督其讀者對電子資源的用途,例如:圖書館是否必須確定讀者只將電子資源用于學術用途?信息提供商有否保證其數據庫未侵害第三者的知識產權?抑或一旦發生數據庫侵害第三者知識產權時,廠商是否承諾愿意負責?上述第1、2種形式主要界定圖書館是否需要負責其讀者對數據庫的使用行為,在簽約時務必考慮自身的技術資源(TechnicalResources),切勿承諾采取能力范圍外的技術來阻止未經授權的使用,以及不當使用或濫用數據庫。

那么,什么叫做不當使用或濫用數據庫呢?國內曾經發生有讀者以計算機程序自動到某電子期刊系統中在短時間內下載大量全文資料,因而造成對方系統不勝負荷,此即屬于不當使用數據庫的范圍。一般而言,電子資源提供商多會采取將該讀者所屬單位暫停使用權數天作為懲罰。

由于電子出版環境與計算機及網絡技術息息相關,讀者也較傳統出版環境更容易不當使用或濫用電子資源,因此圖書館在道義上應該承諾采取適當的方式(如加強宣導)來避免讀者對電子資源的不當使用或濫用;若發生不當使用或濫用時,也應該與信息提供商共同采取適當的步驟來停止該類行為。但是,在合約上不應讓圖書館或聯盟負起個別讀者不當使用或濫用電子資源的責任。只要圖書館已盡最大努力通知用戶有關使用的限制并防止濫用時,圖書館就不應對濫用資源的個體用戶的行為負責。Sherden建議應在許可協議中加入以下條款:圖書館將通知用戶有關資源的使用限制,并執行這些限制;但是,對于因無知或圖書館非授權用戶的行為,圖書館不應負責。推而廣之,只要圖書館或聯盟并未故意幫助或鼓勵個別讀者違反合約載明的條款,并且當個別讀者違反條款時能協助廠商解決,圖書館或聯盟也不應該為個別讀者的此類行為負責。

2.8可要求延長合約

圖書館應該能夠要求在許可協議中收錄有這樣的條款,即根據因信息提供商的原因而不能存取資源的天數來延長合約。機構合作委員會(TheCommitteeOninstitutionalCooperation,IC)認為,如果由于許可方可以合理控制的原因,而不能提供被許可方使用超過連續24小時時,許可方要同意被許可方不需額外的費用按相應的時間延長使用時間。

2.9其它

除了上述幾項之外,圖書館或聯盟在談判與簽署許可協議時應該留意的事項還有:(1)了解并關注談判過程,注意談判條件的變化。許多信息資源提供商要求圖書館通過聯盟購買電子期刊,并有可能邀請圖書館參加聯盟合約的談判,這一過程與圖書館員傳統的、有序地選擇期刊的方法截然不同。由于通過聯盟購買的電子期刊數據庫有可能達不到圖書館的期望,所以圖書館必須確定是否想要購買,該電子期刊數據庫是否符合本館的館藏政策。在談判中,圖書館還應該明確其愿意支付多少費用(2)瀏覽并比較不同許可協議。這將有助于圖書館員了解出版業目前許可協議的標準,也有助于圖書館了解信息提供商愿意談判的內容。

3美國加州大學許可協議模式

圖書館除了需要制訂館藏發展政策外,最重要的就是利用許可協議來跟信息提供商談判。很多出版社(如ELSEVIER)訂出了許可協議供客戶參考,明確規定各種限制條件和要求。可是加州大學并不受制于出版商,他們自己制定了一個許可協議,所以談判及簽訂時可能會以加州大學的許可協議為主。在加州大學的許可協議中明確規定:許可協議中必須指明當數據庫被移除時,加州大學對于已經付費的信息有永久使用權;信息提供商必須明確描述圖書館及其使用者的權利,同時也須相信圖書館有監控合法使用信息的能力;加州大學是一公共機構,它必須廣泛地對加州提供服務,加州大學的授權使用者包括學生、教職員工及所有校區、相關醫院、實驗室、研究計劃、訪問學者、遠程教育等的使用者,這些使用者可從任何地方(如家中、外國、校內)使用信息;電子信息的內容必須可在任何作業平臺、網絡環境上存取,這些存取必須以圖書館界所使用的標準(如Z39.50-1996)為基礎;許可協議中必須同意所有的信息可被非商業、教育、指導、研究為目的的使用者“合理使用(FAIRUSE)”,使用方式含無限制的瀏覽、下載及打印;為便于讀者的使用,信息提供商不能限制圖書館增強或轉換資料(ENHANCEorREFORMAT),如將電子信息與其它館藏連結起來,或加上批注等;使用者使用記錄、檢索記錄必須受到保護。

總之,談判與簽訂許可協議已成為圖書館聯盟引進任一電子資源時的標準程序,也成為國內外圖書館提供網絡信息服務的主要手段之一。大型的商業出版商及學術協會出版商具有標準的許可協議,這通常作為談判的起點,在沒有檢查之前不得簽署協議。研究圖書館學會ARL()及國際圖書館聯盟聯合會ICOLC(http://www.library.yale.edu/consortia)已制定了指導方針,以幫助制定符合圖書館需求的協議。研究國外圖書館參與網絡電子期刊許可協議的理論和實踐,一方面可以指導我國圖書館界與國外網絡電子期刊出版或商談判,以爭取最優的價格模式,獲得最大的使用權限,防止知識的潛在流失及用戶違反使用協議帶來的爭議等;另一方面為我國網絡電子期刊利用方式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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