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yè)商品領域生產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04 04:49:00

導語:農業(yè)商品領域生產管理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chuàng)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業(yè)商品領域生產管理論文

【摘要】漢代農業(yè)生產是自給生產和商品生產的結合,漢代農業(yè)生產的主體包括經營專業(yè)戶、地主和小農,其生產都不同程度地含有商品生產的因素。漢代小農的生產是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的統(tǒng)一,在小農生產中商品生產的存在具有必然性,離開商品性生產,自給性生產也將無法維持。

【關鍵詞】漢代;農業(yè);商品生產

OntheAgriculturalCommodityProductioninHanDynasty

Abstract:AgriculturalproductioninHanDynastyconsistedofself-supportingproductionandcommodityproduction.ThemainbodyoftheagriculturalproductioninHanDynastyconsistedofthespecializedhouseholdandthelandlordandthethesmallfarmer,theirproductioncontaincommodityproductioninvaryingdegrees.ThesmallfarmeproductioninHanDynastywastheunityofself-supportingproductionandcommodityproduction.Thesmallfarmproductionmustcontaincommodityproduction.

Keywords:Handynasty;agriculture;commodityproduction

漢代農業(yè)領域的商品生產問題是商品經濟研究中較為薄弱的環(huán)節(jié),學界對此研究尚少。林甘泉先生《秦漢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1]是研究秦漢商品經濟的一篇重要論文。林先生認為,秦漢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營田莊既有自給性的生產,也有商品性的生產,這類從事商品性生產的大地主田莊,是秦漢時代農業(yè)中商品生產主要的經濟單位,而小農和一部分租佃地主的剩余產品有限,不具備從事商品生產的條件。方行先生《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2]一文研究的是整個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但其中關于商品生產的觀點,仍可作為研究漢代商品生產的參照。方行先生依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在個體農民生產中所占的比例關系,將個體農民的生產分為自給型生產、半自給型生產和交換型生產三種類型,認為,在封建社會初期,自給型農戶占大多數(shù),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還只是居于少數(shù)。他所說的“封建社會初期”當包括漢代。這就是說,漢代農民主要從事自給性生產,而非商品生產。這些研究為我們研究漢代農業(yè)領域商品生產提供了很好的平臺。本文擬在此基礎上對漢代農業(yè)領域中的商品生產問題,特別是小農家庭的商品生產,作進一步的探討。

一、經營專業(yè)戶的商品生產

“陸地牧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澤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魚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樹棗;燕、秦千樹栗;蜀、漢、江陵千樹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濟之問千樹蔌;陳、夏千畝漆;齊、魯千畝桑麻;渭川千畝竹;及名國萬家之城,帶郭千畝畝鍾之田,若千畝卮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與千戶侯等。”①

以上實際列舉了包括園圃、林、牧、漁各業(yè)的經營專業(yè)戶和大地主。他們的生產用于自給的成分很少,大部分是為了市場而生產,是漢代農業(yè)商品生產的重要組織部分。

(一)園圃業(yè)

漢代私營園圃業(yè)既有“千樹棗”、“千樹栗”、“千樹橘”、“千畝卮茜”、“千畦姜韭”的經營專業(yè)大戶,也有規(guī)模較小的生產者,如《史記·蕭相國世家》云:“召平者,故秦東陵侯。秦破,為布衣,貧,種瓜于長安城東,瓜美,故世俗謂之‘東陵瓜’”。

漢代園圃業(yè)出現(xiàn)的區(qū)域化特點,不僅是氣候等自然因素作用的結果,而且與漢代轉運貿易的發(fā)展有很大關系。漢代“周流天下”的富商大賈和小商小販很多,他們經營的長途販運的商品,就包括一些園圃商品,其中最明顯的就是柑桔。大約在漢代以前,柑桔尚是中原地區(qū)希罕的珍貴果物,由于轉運貿易的發(fā)展,至漢代,柑桔已成為富貴人家常食之物。東漢崔寔《政論》日:“桔柚之實,堯舜所不常御……,今之臣妾皆余黃甘而厭文繡者,蓋以萬數(shù)。”②甚至有“桔柚生于江南,而民皆甘之于口”,③“民間厭桔柚”④的說法。這種轉運貿易的發(fā)展,可以將大量園圃產品由產地運往它地出售,大大刺激了一些特定區(qū)域園圃業(yè)生產規(guī)模的擴大和產品的商品化。

城廓園圃業(yè)仍然是漢代私營園圃業(yè)中的最重要部分,漢代城市規(guī)模和數(shù)量比以前有更大發(fā)展,城市人口大為增加,不少城市居民人數(shù)已達數(shù)萬,十數(shù)萬甚至數(shù)十萬。盡管城市有一些從事農業(yè)生產的人口,但消費人口占多數(shù),東漢王符指出:“今察洛陽,浮末者什于農夫,虛偽游手者什于浮末。……天下百郡千縣,市邑萬數(shù),類皆如此。”[3](p137)由于城市居民中官僚、地主、軍隊較多,而工商業(yè)者受“禁民”二業(yè)政策影響,不得占有土地,所以他們日常的瓜果蔬菜消費很大一部分要靠城市商業(yè)供應。據崔寔《政論》云:百里長吏的一月之祿,“得粟二十斛,錢二千”,日常開支包括“膏肉五百,薪炭鹽菜又五百”。可見,其所食之“菜”是需通過購買獲得。“物物仰市”的官吏不在少數(shù)。城市瓜果蔬菜貿易的發(fā)達無疑刺激了城郊園圃業(yè)的商品生產。

就等量土地而言,園圃業(yè)的經營效益要高于大田經營。《汜勝之書》云:種瓜的收益,可達“畝萬錢”。種瓠十畝,總收入除工本之外,“余有五十五萬。肥豬、明燭,利在其外。”平均每畝收益在五萬五千錢以上。而一畝地的谷物價值多大呢?漢代糧食畝產一般二石至三石之間,漢代谷物,正常年景每石百錢,則一畝地谷物價值在二百至三百錢之間。可見效益相差懸殊。豐厚的利潤吸引大批人投入園圃業(yè),甚至一些達官顯宦參與進來,如《晉書·江統(tǒng)傳》云:“秦漢以來,風俗轉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園圃之田,則收市井之利,漸冉相效,莫以為恥,乘以古道,誠可愧也。”這反映了當時的實際情況。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史記》卷129《貨殖列傳》。

②[唐]魏征:《群書治要》卷45《政論》。

③《鹽鐵論·相刺》。

④《鹽鐵論·未通》。

(二)林、牧、漁業(yè)

華夏大地眾多的山林川澤和草地為經營林、牧、漁業(yè)提供了良好條件。

漢代林業(yè)資源主要有天然林和人工林。據史料,關中西部的隴右地區(qū),南部的秦嶺山脈,江南的吳、楚之地都是天然森林分布地區(qū)。關中東部的黃土高原在當時也有部分森林分布。漢靈帝征發(fā)太原、河東林木營修宮室,說明這一帶定有森林分布。《鹽鐵論·通有篇》云:“隋、唐之材,不可勝用”。這里所說“隋、唐”,即指今山西境內太岳山沿線至中條山一帶。人工林木也很多,但分布零散。據材料可知,漢代園圃、陵墓、庭院、道旁、房前屋后均植樹木,栽種的范圍相當廣泛。

豐富的林木資料,為專業(yè)的林木生產奠定了基礎。據《漢書·地理志》云:江南吳、楚之地,擁有“江漢川澤山林之饒”,民“以漁獵山伐為業(yè)”,不少城市是當時木材的“輸會”。《鹽鐵論·本議篇》云:“江南之楠梓竹箭……,養(yǎng)生送終之具也,待商而通。”可知江南森林資源被大量利用,并經過商業(yè)渠道外運而出。王符《潛夫論·浮侈篇》載,京師富貴之家喪葬所用之棺槨,必欲江南楠梓,豫章楩柟。這些名貴木材,“所出殊遠,又乃生于深山窮谷,……傾倚險阻,崎嶇不便,求之連日,然后見之,伐砍數(shù)月,然后訖。”再“連淮逆河,行數(shù)千里,然后到洛。”[3](p155)這種耗費巨大勞動量并需長途轉運方可完成的生產,估計是經營專業(yè)大戶所為。

木材是漢代市場重要的商品之一,漢代木材的消費以建材、器物、喪葬、燃料為大宗,所以當時以木材生產為業(yè)的人數(shù)不少。

畜牧業(yè)是漢代農業(yè)中重要的部門之一,據史料看,漢代專營牧業(yè)的生產者很多。《漢書·敘傳》云:“班壹避墮于樓煩,致馬、牛、羊數(shù)千群。”《漢書·卜式傳》云:“卜式,河南人也。以田畜為事。有少弟,弟壯,式脫身出,獨取畜羊百余,田宅財物盡與弟。式入山牧十余年,羊致千余頭,買田宅。”《后漢書·馬援傳》云:馬援“因處田牧,至有牛馬羊數(shù)千頭,谷數(shù)萬斛。”

漁業(yè)是漢代重要的物質生產部門。東南沿海地區(qū)、江南地區(qū)、巴蜀地區(qū)、關中和中原地區(qū)都有豐富的漁業(yè)資源。在一些沿海、沿江之地都有一些從事專門性“以漁為業(yè)”①的漁民。他們的產品是農耕之民所需而又不能生產的,而他們在很大程度上也要依賴前者供應糧食和其他生活日用品,這樣就形成了通過市場進行交換的關系。漁民的生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商品生產。漢代除了依靠天然漁業(yè)資源的漁民,還有專事人工養(yǎng)殖的養(yǎng)漁專業(yè)戶。《史記·貨殖列傳》列舉的“水居千石魚陂”即是典型代表。

漢代林、牧、漁業(yè)的專業(yè)經營,較多地是依賴自然資源的區(qū)域性優(yōu)勢而進行生產的。他們生產的目的,有的僅僅是為了交換使用價值,因之多少還保留了自然經濟的色彩,但在上述生產部門中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商業(yè)性經營的出現(xiàn),則更多地體現(xiàn)了社會分工,并且是以獲得利潤為目的的。它們的出現(xiàn),標志著漢代林、牧、漁業(yè)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fā)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漢書》卷99《王莽傳》。

二、地主的商品生產

自從商鞅變法以后,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變得迅速和頻繁,但戰(zhàn)國時期,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尚極少見。到了漢代,地主為數(shù)眾多,甚至出現(xiàn)了占有幾百頃至上千頃土地的大地主。《漢書·陳湯傳》載:“關東富人益眾,多規(guī)良田,役使貧民。”《漢書·張禹傳》載:“(張禹)內殖貨財,家以田為業(yè)。及富貴,多買田至四百頃,皆涇渭溉灌,極膏腴上價。”《漢記·酷吏列傳》載,寧成“貰貸買陂田千余頃,假貧民,役使數(shù)千家。”《后漢書·陰識傳附陰興傳》載,宣帝時陰子方“暴至巨富,田有七百余頃,輿馬仆隸,比于邦君。”《后漢書·鄭太傳》載,靈帝末鄭太“家富于財,有田四百頃。”《后漢書·濟南安王康傳》載,劉康“多殖財貨,大修宮室,奴婢至千四百人,廄馬千二百匹,私田八百頃。”這些地主實際是谷物種植業(yè)的經營專業(yè)戶。他們所產的糧食除了自用和儲備外,一般還有大量利余,而市場就是這些余糧的流向所在。

漢代經營土地利潤是很大的。由于漢代統(tǒng)治者的抑商政策,對商業(yè)經營者征收很重的商業(yè)稅,而田稅較輕(僅僅1/30),所以對于經營者來說,土地往往是較大而可靠的利潤來源。《史記·貨殖列傳》云:“帶廓千畝,畝鐘之田”,亦可與“千戶侯等”,并非是不切實際的夸張。

漢代大地主在經營谷物種植業(yè)同時,往往兼營多業(yè),進行商業(yè)性的田莊生產。《后漢書·樊宏傳》載:“(宏)父重,字君云,世善農稼,好貨殖。重性溫厚,有法度,三世共財……其營理產業(yè),物無所棄,課役童隸,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財利歲倍,至乃開廣田土三百余頃。其所起廬舍,皆有重堂高閣,陂渠灌注。又池魚牲畜,有求必給。嘗欲作器物,先種梓漆,時人嗤之,然積以歲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貨至巨萬,而賑贍宗族,恩加鄉(xiāng)閭”。又《水經注·比水注》載:“(重)能治田,殖至三百頃,廣起廬舍,高樓連閣,波陂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魚贏梨果,檀棘桑麻,閉門成市,兵弩器械,資至百萬,其興工造作,為無窮之功,巧不可言,富擬封君。”

從這兩條材料可以看出,在樊重的莊園里,實行了農、林、牧、漁多種經營。這些經營并非僅僅是為了自給,而是為了“貨殖”。這是一個標準的多種經營的商品生產單位而非自給自足的莊園。仲長統(tǒng)在《昌言·理亂篇》中說:“豪人之室,連棟數(shù)百,膏田滿野,奴婢千群,徒附萬計。船車賈販,周于四方;廢居積貯,滿于都城。琦賂寶貨,巨室不得容;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童美妾,填乎綺室;倡謳伎樂,列乎深堂。賓客待見而不敢進,車騎交錯而不敢進。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敗而不可飲。”①反映了大地主商業(yè)活動的頻繁和經濟力量的雄厚。

三、小農的商品生產

以上,我們考察了漢代園圃、林、牧、漁業(yè)的經營專業(yè)戶以及大地主的商品生產和經營情況。但這兩種經濟活動在漢代農業(yè)經濟中不占主要地位,居于主導位置的,是以谷物種植業(yè)為主的小農經濟。下面我們簡略考察一下小農的經濟情況。

據《漢書·地理志》關于平帝時戶口墾田數(shù)的記載:“定墾田八百二十七萬五百六十六頃,民戶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八。”可以看出一戶人口平均約數(shù)為4.9人,一戶擁有土地68畝。所以估計,擁70畝左右土地的5口之家在當時是較為常見的。

漢代小農的收入大部分來自于谷物種植。計算這方面的收入,要涉及到漢代谷物畝產量的問題。關于漢代谷物畝產量的說法不一,據柳春藩先生綜合各方面材料,推算漢代畝產量為大石二石,[4]則知70畝土地年產量為大石140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后漢書》卷49《仲長統(tǒng)傳》。

漢代小農谷物的自給性消費主要是飲食消費。據推算,漢代人均月食量大男(15歲及以上)為大石一石八斗,大女(15歲及以上)、使男(7歲至14歲)為大石一石三斗,使女(7歲至14歲)、未使男(6歲及以下)為大石一石,未使女(6歲以下)為大石七斗。如果5口之家為大男二人,大女或使男一人,使女或未使男一人,未使女一人計算,則全家一月用糧六石六斗(1人平均月食一石三斗二升),全年用糧約八十石。[4]除去以實物征收的田稅(賦斂為貸幣,故不算在內),約4.7石(按1/30稅率),再除去種籽7石(畝一斗),則所剩余糧為48.3石。這便是當時一個小農之家每年剩余糧食的大致約數(shù),約占其糧食總收成的24.5%,這也是小農可以用來交換其它使用價值和上交賦斂的基本產品之一,它們構成了漢代市場上糧食的主要來源。

在男耕女織的漢代社會,紡織業(yè)也是小農家庭的主業(yè)之一。紡織主要供家庭成員的衣服需要,一般應有剩余,其剩余率大約為50%。[5]

漢代小農還有一些副業(yè)收入。最基本的副業(yè)產品主要有園圃和家畜飼養(yǎng),這對于小農家庭具有普遍性。園圃一般是利用房前屋后的小塊宅地,種植一些瓜果疏菜,還飼養(yǎng)一些牲畜和家禽等。漢代小農副業(yè)生產的規(guī)模很難量化。西漢宣帝時,龔遂為渤海太守,曾“躬率以儉約,勸民務農桑,令口種一樹榆,百本薤、五十本蔥、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雞”。①這當是個別地區(qū)的情況。大部分地區(qū)自耕農達不到這種規(guī)模,但估計大部分小農家庭除了經營家庭紡織業(yè)外,飼養(yǎng)一頭耕牛,1—2只豬,數(shù)只雞,還種植一些疏菜和瓜果是完全可能的。

對園圃和家畜飼養(yǎng)在維持小農的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是不應當忽視的。《管子·禁藏篇》對小農收入曾有計算:“食民有率,率三十畝而足于卒歲。歲兼美惡,畝收一石,則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當十石,糠秕、六畜當十石,則人有五十石。布帛麻絲,旁入奇利,未在其中也。”我們不必考證這里所說的具體情況是否符合漢代實際,但從中可以看出,園圃和家畜飼養(yǎng)的收入在小農生產生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耕牛是生產資料,不能作為收入,自不必說。小農飼養(yǎng)的豬一般是為了投入市場,而不是自給消費,這一點對于省吃儉用的小農是很好理解的,《鹽鐵論·散不足》:“夫一豕之肉,得中年之收十五石栗當丁男半月之食”。可知,豬一般并不是用于自給消費的。小農在需要時,可能“負粟而往,挈肉而歸”,但不會殺掉整支豬供自己食用。雞往往是小農家庭油鹽醋醬等基本生活消費品的來源之一,但也不排除在逢年過節(jié),親朋相聚時,殺雞自用。疏菜瓜果一般是小農口糧的替代物,所謂“園菜果蓏助米糧”②反映的就是這樣一種情況,這使小農有可能節(jié)余更多的糧食投入市場。除了最基本的園圃和家畜飼養(yǎng)外,小農的副業(yè)產品還有其他多種產品,這些產品因自然條件和技術水平的不平衡而呈現(xiàn)分工的差異,這也是小農副業(yè)生產具有多樣性的重要原因。在靠近山林地區(qū),可以山伐作為副業(yè)。如《漢書·朱買臣傳》:“朱買臣字翁子,吳人也。家貧,好讀書,不治產業(yè),常艾薪樵,賣以給食,擔束薪,行且誦書。”在自然產品豐富地區(qū),放養(yǎng)牲畜是最好的副業(yè)。如《史記·平津侯主父列傳》:“丞相公孫弘者,齊菑川國薛縣人也,字季。少時為薛獄吏,有罪,免。家貧,牧豕海上。”這與普通家庭飼養(yǎng)1—2頭豬,幾只雞已不同,放養(yǎng)牲畜已成為農民家庭主要的副業(yè),他們往往是農村集市上牲畜和肉食商品的重要供應者。而有些副業(yè)顯然是需要一定的專業(yè)技術。如《后漢書·張楷傳》:“(楷)常乘驢車,至縣賣藥足給食鄉(xiāng)里。”制藥顯然不是每個農民家庭都可以從事的副業(yè)。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漢書》卷89《循吏·龔遂傳》。

②史游:《急救篇》。

農村集市是小農交易商品的地方。當時,農村集市上的商品種類很多:糧食類有粟、谷、米、粱、麥等;肉食類有豬肉、牛肉、油脂、魚蝦、雞、鴨等;蔬食類有瓜果、芥菜、姜、藕、成芥等;牲畜類有馬、牛、羊、豬、狗、驢等;器用類有鐵器、陶器、漆器、竹木、編制品等;還有布帛、衣服、食鹽、酒、藥材等,主要是日常必須的生產、生活資料。[6](p270—280)除了官營的鹽鐵產品外,這些商品大多是小農提供的。顯然,小農家庭與市場的聯(lián)系是頻繁而廣泛的。

需要說明的是,盡管漢代農村集市上的商品種類繁多,但糧食與布匹乃是大宗,居于絕對統(tǒng)治地位。據統(tǒng)計,既使手工業(yè)更為發(fā)達的鴉片戰(zhàn)爭前,中國國內市場,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交換仍是布、鹽與糧食之間的交換。[7](p253)這當是農業(yè)社會市場的共同特點。這說明,與市場相聯(lián)系的并不是少數(shù)富裕或有一技之長的農民的專利,而是廣大的僅僅以糧食和紡織品為生產內容的小農的共同要求,具有普遍性。正因為此,糧食和布匹才可能是市場上商品的主要成份。

通過以上考察,我們可以看出:在年成和國家剝削較為正常的情況下,漢代小農是有一定數(shù)量的剩余產品存在的。這就為商品交換提供了可能。《孟子·滕文公上》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紛紛然與百工交易”,反映的就是這樣一種實際。由于漢代小農余糧、余布等剩余產品的存在和豬雞等商品性禽畜的飼養(yǎng),加之國家賦斂征收的貨幣形式,使得漢代小農經濟中商品交換的發(fā)展并非偶然,而有其內在的必然性,這也成為漢代小農經濟必然含有商品生產因素的條件之一。

傳統(tǒng)觀點認為,漢代小農家庭不具備從事商品性生產的條件,既使有些農民家庭可能有少量剩余產品出售,但也不是商品生產的經濟單位,因為他們出售的剩余產品是有限的,交換行為是不經常和非預定的。故漢代小農生產是自給性生產。我認為這種認識是不全面的。

第一,什么是“具備從事商品性生產的條件”?所謂商品生產,是指“物質生產出來,不僅是為了供生產者使用,而且也是為了交換的目的,就是說,是作為商品,而不是作為使用價值來生產的。”[8](p381)也就是說,為了交換的目的而進行的生產,就是商品生產。可見,商品生產的定性,關鍵是看該生產的目的是否是為了交換,至于交換之后是為獲得使用價值抑或是價值,這是另外一個問題。為買而賣,以使用價值為終端,這正是小商品生產即簡單商品生產的基本特征,前資本主義社會小手工業(yè)者的生產是此類商品生產的典型。

第二,漢代小農家庭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與市場有內在的聯(lián)系,從而促使?jié)h代小農的生產帶有商品生產的因素。漢代小農維持生產和生活所需要的使用價值是多樣性的,其基本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必須通過市場交換才能獲得。

就生產資料而言。我們知道,商代、西周的農業(yè)生產工具以石木蚌角器為主,因之雖有通過交換獲得的跡象,但主要還是生產者自制或至少能自制。然而春秋以來,隨著農業(yè)生產領域鐵器的日益普及,對小農來說則正如孟子所謂“固不可耕且為也”,必須與手工業(yè)者“通工易事”才能獲得。漢代,隨鐵農具和牛耕的全面推廣,小農的主要生產工具,可以說已建立在交換與市場的基礎之上。鐵農具和耕牛都不是小農家庭所能自給,而必須依賴市場。農家的紡織工具也是如此,不可家作即得。《管子·海王》云:“一女必有一剪一刀,若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銚,若其事立。”1978年貴溪崖墓中發(fā)掘出一套完整的紡織品和紡織工具,內有用于紡織前作準備的刮麻具、刮漿具、紡磚、繞線框、紡紗板等,還有作為紡織機部件的織造工具,如打緯刀、挑經刀、經緯桿、夾布棍、分經棒、導經棍、清紗刀、撐經桿、提綜桿等,計36件。這些是早期斜織機的主要構件。漢代一般家庭所使用的織機就是這種腳踏提綜斜織機,不過比戰(zhàn)國時增加了腳踏和提花的裝置。[9]無疑,這種紡織器具不是小農家庭可以生產的。

漢代小農家庭的生活資料與市場同樣息息相關。從他們基本的生活資料看,除天然依賴商業(yè)的食鹽外,其他“養(yǎng)生送死之具”需得之于市場的也很多。漢代市場上的許多手工業(yè)品,如各種金屬和陶、木、漆、竹、紡織等制品,都可以說與農村日常生活消費有關。另外,求醫(yī)問藥、送往迎來、婚喪嫁娶、禮儀宗教、祭祀占卜等形形色色的活動,無不需要小農為之破費付酬,這同樣需要通過市場才能完成。

總之,漢代的小農經濟無論從生產還是生活消費來說,都已與市場發(fā)生了一定的聯(lián)系。市場已成為漢代小農維持再生產和生活的必要環(huán)節(jié)。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小農所投入市場的產品,已包括了一部分用以維系再生產的必要勞動。在此情況下,很難想象他們沒有出賣部分產品的初衷。

第三,盡管小農家庭剩余產品有限,但不能因此否認漢代小農經濟含有商品生產的因素。因為小農在生產之初,就隱含了產品用于自給消費和交換維持再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物質資料的雙重用途。即使遇到略有欠收的年景,產品對于足量的自給消費而顯得無有剩余時,小農還會通過部分產品交換,來獲得維持再生產和生活所需的物質資料,而在青黃不接時借高利貸或外出雇工以維持生活。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漢代小農經濟必然隱含著商品生產的因素,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構成了小農生產不可分割的整體,只要小農自給性生產能夠維持,商品生產的因素,就必然作為其補充而存在著。交換行為的不經常和非預定是由農業(yè)經濟本身的特點決定的,而不能作為否定小農經濟存在商品生產的依據。我們知道,小手工業(yè)者經常或定期出售產品,換取維持再生產和生活的物質資料,而農業(yè)生產周期較長,小農只有在農作物收獲或家養(yǎng)禽畜出欄后才能出賣產品,以換取維持再生產和生活的物質資料,故往往交換行為是不經常和非預定的,但就交換遲早要發(fā)生這一點,則可以說是預定的。至于小農剩余紡織品的交換,則更是經常和預定的。

總之,由于小農家庭生產能力的局限和農業(yè)生產力的發(fā)展,漢代小農家庭既有進行商品生產的必要,也有進行商品生產的可能,更有進行商品生產的事實。當然我們肯定漢代小農經濟存在商品生產的因素,并不否認小農經濟自給性生產的主體地位。事實上,漢代小農的商品生產一直是作為自給性生產的必要補充而存在的。

[參考文獻]

[1]林甘泉.秦漢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J].中國經濟史研究,1997(1).

[2]方行.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J].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1).

[3]王符.潛夫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4]柳春藩.漢代自耕農經濟試析[J].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2(1).

[5]李恒全.試述漢代私營手工業(yè)的商品生產[J].江西社會科學,2002(5).

[6]陳直.兩漢經濟史料論叢[M].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1981.

[7]吳承明.中國資本主義與國內市場[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8]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陳昌文,等.試論秦漢紡織業(yè)中的商品生產[J].南都學壇,19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