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遺傳資源保護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04 1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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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隨著植物物種資源的不斷減少和因生物技術迅猛發展對植物遺傳資源需求的不斷增加,植物遺傳資源正逐步由公共物品轉變為稀缺物品。堅持《生物多樣性公約》所確立的遺傳資源效益公平分享原則,完善現有國際多邊體系,促進以“遺傳編碼功能”價值概念和遺傳資源保護效應“內部化”與“補償”方案為基礎的植物遺傳資源市場化保護與利用機制的形成,建立“植物遺傳資源交易所”和“生物多樣性合作社”,將有助于提高世界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保護植物遺傳資源的積極性,實現全球植物遺傳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關鍵詞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利用;市場化機制;國際制度
1前言
隨著生物技術的迅猛發展,利用植物遺傳資源有目的地改良植物的性狀與品質,為人類解決糧食、健康和環境等21世紀重大問題提供了誘人的前景。長期以來,人們對植物遺傳資源的保護與利用,主要作為技術、生態和倫理問題而得到廣泛、深入的研究,但有關經濟政策與制度方面的探討則至今仍相當滯后。隨著植物物種資源的不斷減少和因生物技術迅猛發展對遺傳資源需求的不斷增加,作為“人類自然遺產”的植物遺傳資源已逐步由公共物品轉變為稀缺物品。與此同時,由于植物遺傳資源分布和生物技術開發與應用水平存在明顯的國際差異,尤其是缺少相應的市場化機制以及現有國際多邊體系的失效,以致使物種資源相對貧乏的西方發達國家使用了地球上大部分植物遺傳資源,而植物遺傳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卻受技術、資金等制約大都仍處于植物基因材料無償提供者的位置。在此背景下,如何以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所確立的遺傳資源效益公平分享為目標,利用市場化保護與利用機制,建立公正、有效的國際多邊體系與制度,提高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保護植物遺傳資源的積極性,以保證全球植物物種資源的安全,實現人類對植物遺傳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近年來已引起有關國際組織和經濟學家的廣泛關注。本文在探討植物遺傳資源市場化保護與利用機制的基礎上,以現有國際多邊體系為出發點,提出未來國際制度安排的可能選擇。
2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利用的市場化機制
2.1經濟價值概念與市場化界限
遺傳多樣性作為生物多樣性的核心部分,是物種多樣性和生態多樣性的重要來源與基礎。與一般物品不同,植物遺傳資源作為一種經濟資源有自身獨特的特點。它不僅具有遺傳信息的多樣性和代際共存性,而且以其稀缺性和功能不可替代性為主要特征。但人們在認識與確定植物遺傳資源的經濟價值時,所涉及的概念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遺傳信息的多樣性”,而是“遺傳信息的功能和稀缺性”。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遺傳信息的功能很少體現在某一單一基因,而是大多表現為含有多基因組合的遺傳功能,所以“遺傳編碼功能"(geneticallycodedfunction)被經濟學家認為是評價植物遺傳資源經濟價值和研究其市場化保護與利用機制的基礎[1]。隨著生物技術的發展,植物遺傳資源對當今藥業工業和從長遠來看對農業更有實際意義的將是“遺傳編碼信息"(geneticallycodedinformation,下簡稱GCI)[2]。雖然植物遺傳資源對解決農業、健康和環境等問題將起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人類目前認識上的局限,尤其依靠現有的基因辨認與測序技術,一種植物物種及其遺傳編碼信息的經濟價值又是很難明確量化的。根據Munasinghe[3]和VonBraun[2]等人的研究,植物物種與遺傳資源的理論經濟價值可借助下圖(資料來源:文獻2和3)所示來分類與評價。
圖1植物物種與遺傳資源的經濟價值及其分類
Fig.1Economicvalueofplant-geneticresourcesanditsclassification
值得注意的是,圖1在構劃出植物遺傳資源的經濟價值及其細分的同時,也顯示出植物遺傳資源作為經濟資源的市場化可能與界限。如果將市場化機制作為植物遺傳資源分配的手段,其作用與意義在圖中將從左到右遞減(參見文獻2)。同時,植物遺傳資源的縮減可能在某種程度上會造成在上圖中所示的“可利用價值”與“不可利用價值”之間的沖突,如果植物遺傳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對后者產生負面效應。這種效應不僅關系到遺傳編碼信息市場化交換方案的設計,而且涉及到植物遺傳資源市場化后將可能對資源保護產生的消極影響。因此,如何消除因遺傳資源市場化對保護在經濟上沒有利用價值的植物遺傳資源的不利影響,將是制度安排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2.2供求趨勢與保護效應內部化
從全球范圍內看,植物遺傳資源與遺傳編碼信息的供給,大致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保存在各國及國際農業與生物研究機構的基因庫里的“離位”樣本材料(ex-situaccessions);二是以發展中國家為主的原產地栽培植物及其野生近緣,即所謂的“原位”樣本材料(in-situaccessions)。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統計,至1996年,全世界保存在基因庫內的植物遺傳資源共達200多萬樣本材料,其中大約有60萬樣本材料屬于國際農業研究機構并在聯合國糧農組織的監管之下[4]。
在過去的幾十年里,植物遺傳資源和GCI“原位”樣本材料的供給因野生植物和原產地栽培作物的不斷破壞而明顯減少,而其原因又是十分復雜的。除了自然力的影響和人類活動的干擾,長期以來植物遺傳資源被視為可自由獲取、非排它性和非競爭性的公共物品,沒有形成相應的市場化體系和與此相聯系的保護制度與組織的失效,從而造成植物遺傳資源利用上的掠奪性行為和保護上的積極性下降[5]。
在植物遺傳資源供給減少的同時,隨著生物技術尤其是基因辨認與測序技術的迅速發展及其信息體系的日趨完善,將使GCI獲取與保存的邊際成本不斷下降,其結果是部分地減輕了因物種多樣性破壞而引起的GCI供給短缺程度。因此,在其它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未來植物遺傳資源市場化交換價格的上升幅度可能比預計的要小。另一方面,植物遺傳資源的需求卻因生物工程技術在農業、醫藥、環境等領域應用的進一步擴大將呈急增的趨勢。可以預見,在短期內,隨著生物技術的發展,植物遺傳資源的經濟價值將因多樣化需求而提高。但從長遠看,尤其隨著轉基因技術的進一步成熟,將有可能使原生植物物種對植物與農作物育種的重要性呈現不斷下降的趨勢。
由于世界各國擁有的植物遺傳資源的數量與保護程度以及生物技術水平的不同,以致保護植物遺傳資源的成本和效用也具有明顯的國際差異,并由此進一步形成因植物遺傳資源保護或破壞而產生的外部效應[6]。如果從一個國家范圍內考察,該國的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利用會形成社會(或私人)成本和與此相應的社會(或私人)效用。如果該國擁有的植物遺傳資源被其它國家的科研機構或生物技術企業無償地獲得并用于農業、藥業等領域的開發與應用,那么這個國家所保護的植物遺傳資源還具有國際效用。在一個國家內,私人投資于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而產生的效用與該國的社會效用之間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因為,私人投資的目標大多并不在于促進植物遺傳資源在非直接利用價值方面的保護。因此,如果從植物遺傳資源保護所產生的社會效用來看,私人投資則是次優化的。與此同時,如果一個國家所保護的植物遺傳資源具有國際效用,并且其保護行為沒有得到任何補償,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也會誘發該國保護植物遺傳資源的積極性的下降。對此,一個典型例證就是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國際上建立了一些在國際農業研究顧問委員會(CGIAR)監管下、作為“準公共物品”的植物遺傳資源基因庫。
從經濟學意義上分析,若一個國家的植物遺傳資源同時具有國內效用和國際效用,則在該國遺傳資源保護的邊際成本與邊際效用之間將可能出現3種不同的理論均衡:國內私人均衡、國內社會均衡和國際均衡(參見圖2,作者根據文獻2更改)。這3種不同的均衡狀態反映了該國植物遺傳資源保護程度的差異性。
圖2不同均衡狀態下植物遺傳資源的優化保護水平
Fig.2Optimalprotectionlevelsofplant-geneticresourcesunderdifferentequilibriumsituations
從圖2可以看出,如果這個國家對植物遺傳資源采取有關保護政策與措施,在以期實現資源保護量為Qns的同時,還要達到國際優化水平Qg,則需要國際社會或有關資源受益機構采取相應的經濟支持行動,因為在大于資源保護量Qns點時,該國資源保護的邊際社會成本已超過邊際社會效用。為了使該國的資源保護量達到國際優化水平Qg,國際社會或資源受益機構所采取的措施應該是,要么使該國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者或機構有權參與其資源利用效益的分配,向該國轉移一部分因利用其遺傳資源產生的國際效用,實現遺傳資源保護效應的“內部化”;要么向該國提供至少相當于圖中面積為BCE的補償資金,在經濟上對該國的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行為進行補償。只有在植物遺傳資源保護效應實現內部化或得到補償的情況下,該國的植物遺傳資源保護水平達到Qg在經濟上才是合理的,并有助于保持或提高該國保護植物遺傳資源的積極性。因此,植物遺傳資源保護效應的“內部化”或“補償”機制應該成為探索公正、有效的國際保護與利用制度,實現全球植物遺傳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基礎。
3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利用的國際多邊體系與制度創新
3.1完善國際多邊體系——制度創新的出發點
在過去的幾十年里,國際上在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利用方面已形成兩種基本制度:一是對基因尚未改良的植物物種資源如野生品種和農民種植的原生植物作為可自由獲取物品來處理;二是對作物新品種承認育種者權利的“知識產權制度”。例如,1961年制訂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協定》(UPOV)就是以保護植物育種者權利為目標,規范新品種交易行為的國際性文件。此后,有關植物新品種的專利權制度得到確立并逐步擴大品種范圍。這種專利權制度甚至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框架文件之一《知識產權貿易》(TRIPs)中也可找到有關條文。1992年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通過、至今已有175個國家簽署的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是一部對生物多樣性和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具有深遠意義的國際性文件,它在主張各國承擔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際義務的同時,強調了所謂的“遺傳資源效益的公平分享”
原則[7]。1993年聯合國糧農組織制定的《糧農植物遺傳資源的國際承諾》提出的“農民權”概念[8],則在肯定農民對“保護、改善和提供植物遺傳資源”所作貢獻的同時,主張農民也應該有權利獲得一部分的“資源保護效益”。1996年在德國萊比錫有150多個國家參與、以植物遺傳資源可持續利用為目標的“世界行動計劃”,已視為各國承認原產植物品種價值和承擔植物遺傳資源保護義務的開始。為全面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和有關法律的文字與精神,1999年5月在北京召開了有數十個國家參加的有關植物遺傳資源共享的國際會議。該次會議制定的《關于遺傳資源取得和利益分享的植物園共同政策準則》,提出尊重各國對其遺傳資源的主權,維護資源原產國和其他各級各類資源托管者的利益,并強調建立和完善遺傳資源效益的分享機制,為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植物遺傳資源提供鼓勵和幫助[9]。在這些國際多邊協議與文件中,植物遺傳資源的保護與利用在政策和制度方面還存在以下4個主要問題:①植物遺傳資源的國家所有權;②植物遺傳資源的獲取方式與條件;③植物遺傳資源效益在“遺傳資源所有者”與“遺傳資源使用者”之間的公平分享;④為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保護植物遺傳資源提供國際資金支持。
如何完善已有、但在內容上又未能充分體現經濟激勵機制和在法律上還未具有真正約束力的國際多邊協議,將是國際社會面臨的一種挑戰,也是全球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利用制度創新的出發點。在未來的國際多邊體系中,必須明確地承認植物遺傳資源的國家所有權,關注各資源所有國和有關機構保護植物遺傳資源的積極性,尤其是按照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所確立的“遺傳資源效益的公平分享”原則,處理好資源所有國與資源利用者之間的資源效益分配問題。在此,要充分體現出全部參與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國家或機構都應是受益者的特點,但這并不意味著參與者之間在利益分配上是均等的。所以,以何種方式實現遺傳資源效益的公正、合理分配將是完善國際多邊體系的中心議題。如果在協議中未對利益分配作出明確的規定,并及時解決可能出現的各種糾紛,則會容易導致國際多邊體系的失效或解體。此外,在制定與實施國際多邊協議時,應考慮植物遺傳資源利用部門如農業與醫藥工業之間存在的產業差異性,尤其是植物育種企業從事其產業活動的特殊性。植物育種企業應該與生物技術工業企業有不同的制度性環境,生物技術企業可以在競爭條件下與資源擁有國政府或機構達成獲取、利用與開發植物遺傳資源的雙邊協議。
3.2制度創新的可能選擇
在完善現有國際多邊體系的基礎上,按照遺傳資源效益的公平分享原則,國際社會應該考慮建立國際植物遺傳資源“交易所”,從而為體現資源所有權和實現資源保護效應的“內部化”提供必要的制度性條件。植物遺傳資源“交易所”應設計為資源供給者與需求者實現資源交換的中介機構,它提供有關來自原產地國家的特殊植物遺傳材料的種類和數量以及需求等技術經濟信息?!敖灰姿钡姆找灾参镞z傳資源供求雙方在資金補償、技術合作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達成雙邊協議為目標,充分考慮到以不同資源開發為目標的供求雙方之間的交易成本與效益,以降低正處于培育中的植物遺傳資源市場的不確定性。但是,應該指出的是,植物遺傳資源“交易所”的建立與發展必須以資源所有權得到充分保護、以GCI為基礎的遺傳資源功能價值得到明確確認為基本條件,同時又有賴于資源使用者的生物技術進步和最終產品市場的發展,以及必須避免因植物遺傳資源市場化交易使物種資源的長期、潛在的經濟價值轉化為短期的商業利益。
值得指出的是,在目前尚缺乏國際植物遺傳資源市場的情況下,國際社會利用《生物多樣性公約》履約金建立的“生物多樣性基金”,不僅可為保護生物多樣性和植物遺傳資源提供特別項目資助,在經濟上對遺傳資源保護國進行一定的補償,而且還可以起到“風險資本金”的作用,促進有關機構對植物遺傳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開發利用的投資。因此,“生物多樣性基金”的這種基本功能最終將有助于遺傳資源市場化保護與利用機制的形成。但是,考慮到全球植物遺傳資源保護問題的復雜性,國際基金機制應該有一明確、公開的評價方法和控制計劃,以便在實施中充分發揮國際基金的使用效果。
對在經濟利用價值上尚未明確的植物遺傳資源,可通過“生物多樣性合作社”的方式,以建立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利用的補償機制。與農業合作社類似,“生物多樣性合作社”可以設想為植物遺傳資源效益與談判主體相結合的一種垂直型聯合組織。在這種合作方式中,資源所有者向資源利用者提供遺傳材料,并對植物遺傳資源開發利用的最終產品的經濟收入擁有一定的比例,實現遺傳資源效益的補償。補償標準可根據植物遺傳資源的數量、意義、瀕臨滅絕程度和保存與開發價值,以及原產國的經濟收入水平等方面協商加以確定。隨著這種合作方式的逐步制度化,將可使之逐步培育發展成為“低級的遺傳資源市場”。
4結束語
隨著野生植物和原產地栽培作物的不斷減少和因生物技術迅猛發展對遺傳資源需求的不斷增加,植物遺傳資源正由以往的公共物品轉變為私有物品,它預示著以“遺傳編碼信息"為基礎的國際植物遺傳資源市場化保護與利用機制的逐步形成。按照《生物多樣性公約》,承認植物遺傳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和堅持資源保護效益的公正、合理分配,完善和建立有效的國際多邊體系與制度,將有助于提高世界尤其是各發展中國家保護植物遺傳資源的積極性,以保證全球植物遺傳資源安全,實現人類對植物遺傳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植物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不應再把自己置于遺傳基因材料無償提供者的位置上,而是應在做好本國植物遺傳資源及其分布的確認等技術性工作、關注國際生物技術與市場信息、加強遺傳資源出口管制、完善國家關于遺傳資源的法律法規等制度性條件的同時,充分利用市場化保護與利用機制,積極開展以“參與”或“補償”方式為基礎的多種形式的國際合作,為本國植物遺傳資源保護提供資金支持,以提高本國的遺傳資源保護能力和生物技術研究與開發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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