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問題及建議

時間:2022-09-17 10: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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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問題及建議

摘要:通過對山西省多個市、縣和鄉鎮進行調研,并對當地大型農業合作社進行了考察,了解了現階段山西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發展情況,指出山西農業科技成果在轉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針對性地提出了具體的建議和對策:建立適應市場需求的農業科技成果開發與推廣體系;完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供求機制;加大扶持和發展農業科技型企業,加快科技成果產業化;完善利益分配機制,保障科技成果供求雙方利益;有效利用自媒體和互聯網+等多種宣傳媒介。

關鍵詞:科技成果轉化;問題;對策;山西

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是指將農業科學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通過應用開發、推廣等形式應用于生產領域,從而提高農業發展水平。近年來,山西省農業科技水平有了較大的提高,但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受到地域性強、成果周期長、推廣環節以及需求主體復雜等多方面的限制[1-3],轉化率仍然不高。據統計,山西省每年有180多項農業科技成果,而能產生實際經濟效益的成果卻數量有限,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38%左右,與世界發達國家65%~85%的轉化率相比還有很大差距[4]。近年來,山西省圍繞推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高轉化與推廣初見成效。在有機旱作農業、設施農業、功能食品開發等方面取得了大批成果;完善基層的農技推廣體系建設,推進市、縣、鄉鎮三級推廣網絡,大力建設示范縣,積極培育科技示范戶;拓寬網絡服務輻射范圍;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培訓等。然而,總體上看,山西省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率并不高,一些已轉化的成果效益也未達到預期目標[5],因此,研究山西省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現狀,發現成果轉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于實施好山西省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加快山西農業產業轉型升級具有重大意義。

1山西省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發展現狀

山西省自1985年實施科技進步獎勵以來,在國家和省級科研經費的投入下,農業科研人員研發出大量的農業科技成果,在這些成果中,獲獎的有3066項,其中,國家級成果有133項,部委級成果有103項,省級一等獎有179項[4],為山西省農業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面對山西省農業新技術、新成果轉化率低的現狀,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指導、促進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實施,很好地促進了山西省種養殖業品種的更新換代,加速了農產品生產向優質、高產、高效方向發展,提升了農產品加工的科技水平[5],有效推動了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跨越發展進程。由于得到政府資金的支持,晉1號高粱、早黑寶葡萄、玉露香梨、晉汾白豬等一大批優質、高效的新品種及先進成熟配套技術得以推廣,使農戶的收入得到較大幅度的提高,為山西省農業發展,尤其是農民經濟收入的增長作出了貢獻;同時,也扶持和壯大了山西省多個農業開發類公司,為山西省現代農業及農業產業化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到2016年7月,山西省累計建立了試驗示范區(基地)1893個,規模達36.67萬hm2[4],山西省產業結構的調整、生態農業的發展,均離不開這些特色、優質農產品的示范推廣,同時,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也為山西整體經濟的轉型發展、為解決三農問題、脫貧攻堅及鄉村振興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2存在的問題

2.1農業科技研發人員工作受縛。目前,全省的農業科研力量主要集中于山西農業大學與山西省農業科學院,但是,由于受到體制的束縛,科研人員在工作與成長的過程中,重點卻放在理論上,能夠在實踐中直接應用的農業科研成果往往需要耗費較多的時間和資金去投入中試和規模化生產,這樣的負擔普通科研人員根本擔當不了[6],同時,為了更容易抑或是更直接地評職稱,就導致科研人員在比文章、拼獎項上下功夫,對該科研結果在市場上表現怎么樣以及應用時可能會遇到的問題也就無暇顧及。2.2農業科技成果交易供需失衡。能稱得上農業科技成果的不在少數,但能實際應用到農業生產當中則鳳毛麟角,我們的農業科技成果在成熟度、先進性和實用性上都與目前農業產業發展的境況不匹配。在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進程中,現代農業成果的迫切性日益加強。現階段,隨著山西省職稱評審制度的改革,雖然已經局部打破了之前科研體制遵循的模式,可以更大程度地調動科研工作者的積極性、主動性[7],但這種模式并沒有被完全打破,仍然存在弊端:科研立項沒有完全以市場為導向,導致所做項目無法與市場接軌;自上而下逐級報獎,從某種意義上成果數量確實增加了,結果導致成果虛多;已經有的農業科研成果繼續轉化率較低。能得獎才是硬道理、針對農民在生產過程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所投入的關注度不夠的情況尚在,科研沒有很好地與農業生產銜接。另外,缺乏科研經費,推廣模式滯后,雖然獲獎成果很多,但真正能解決關鍵問題的成果很少,尚不能為農戶提供先進的實用技術。2.3存在換湯不換藥類型成果。相似性成果指具有相互替代性的科技轉化成果。換而言之,即使沒有這項成果,也會有能夠滿足該成果所達效果的其他成果,因此,具有競爭效應的成果“推則廣,不推則萎”。與之相比,這類成果與其他類型成果并沒有明顯差異,產生的效果也并不顯著。山西省有相當數量的農業科技成果屬于競爭型相似性成果[8-9],多數相似性成果的存在,不利于某項成果的應用及推廣,這樣導致的結果就是大大縮減了其成果的應用范圍和適用面積。根據現有數據研究,目前,山西省有意義的轉化成果大致分為2個部分,其中,與市場直接掛鉤的經營性成果占比非常低,只占成果總數的22.55%;剩余的轉化成果都歸于相似性成果[4],這為山西省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無形中添加了巨大的壓力。另一方面,相似性成果數量居高不下,也從某種意義上說明山西省目前農業科技轉化體制存在弊端,山西省目前的整體科技水平不夠高,科研探索中存在多次輪番課題研究,也是致使山西省農業科技成果轉化中相似性成果占比居高不下的一大因素。2.4農業技術綜合配套性不足。僅某項轉化成果顯著,但集成配套技術不全,也成為山西省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巨大制約因素。受地理環境、氣候條件等因素的影響,生產過程不僅需要龐大的技術支持還需要多層次、多角度的配合協調才能達到各農業技術生產效果。農民如屬于畜牧類經營戶,則存在對好畜種、好飼料、好的畜舍建造經驗以及畜類疾病防治技術有較大的需求,科研單位若僅能向用戶提供某種單一技術,那么這些技術對農戶來講,就不具有利用價值和吸引力。例如,農戶在飼養過程中由于飼料挑選不合格,或病害防治不及時,會導致農戶虧本,這就是缺少配套技術所導致的必然結果。也有飼養的畜類很不錯,但是由于市場信息相對閉塞,沒有賣出理想價錢,這樣就導致豐產卻沒有增收,有時可能還會出現虧本。這樣一來,如果能研發出有利于農戶的配套集成技術,并結合市場風險規避將會為成果轉化推廣助一臂之力。2.5成果針對性不強。通過調查發現,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在低成本型技術推廣中的占比相對于農業產業實際的需求型技術的比例要高出19百分點[4];農業科技成果并不能完全滿足農戶的現實需求,致使諸多研究成果應用不到實際生產中。現階段,山西省農業科技成果與實際需求之間有著較大的錯位,致使農業科技成果產不能發揮出應有的價值。目前,山西省農產品加工類技術占創新技術需求的44.1%,農產品加工類技術在創新技術供給中僅僅占10.3%;農業種植類技術在實際需求中僅占9.9%,而高達48.5%的技術卻是改良型技術[4]。山西農業科研出現傾斜于種植業,對水產、畜牧領域不重視的現象。一直以來,山西省農業生產長期以經濟效益相對較低的糧食作物種植為主,畜牧業、水產業等在農業生產中所占比例較低,一段時間內,山西省的農業科技成果供給卻無法適應這種現實需求,山西省農業科技人員專業結構分布不均衡,從事牧畜、蠶桑和農經等領域的農業科技人員數量明顯偏低,難以適應現代農業生產發展需求。

3合理化建議

3.1建立適應市場需求的農業科技成果研發與推廣體系。我們的成果必須能夠契合市場發展規律,這樣方能實現由理論轉向市場,由成果促進產業。農業科研向產業發力的系統只有符合市場規律,才能更大程度地發揮其優勢[10],建立適合農業科研成果推廣的系統機制,把雙方的利益和需求有機地結合起來,農民與科研人員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將打開,這樣科研人員的積極性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也產生了,甚至會使部分農民參與到科技的創新與改革之中,增強農民的主動性,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如此,就會涌現出一批農民科技專業戶,涌現出一批實用的科技成果。3.2完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供需機制。農產品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市場供需時政府會對其進行一定程度的管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供需雙方的正常關系[11];另一方面,科學技術的供需本來就存在一定的矛盾,并且矛盾會長期存在。科技市場之間要想實現均衡供需,就必須另辟蹊徑,大力完善目前現有的供需機制,否則科學技術的價值將難以實現,經濟市場的需求也將遠遠達不到預期目標。因此,需要建立2個層面的內容:一是只有從農業科技市場需求出發,確保我們研發出的農業科技成果與目前的農業市場需求相匹配,在市場需求的基礎上研發出大量的農業型科技成果,充分體現出科技成果供需結構的協調一致[12];二是農業科技市場需要進一步進行完善,通過雙方有償交易,促使農業科技成果供需數量的均衡。3.3加大扶持和發展農業科技型企業,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積極探索產學研一體化的組織方式與管理制度,促進農業科技型企業與科研、教育單位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建立協作聯系[13-14],農業企業可以在政策允許范圍之內邀請科研機構以多種形式入駐,科研機構也可以以技術支持形式參股,企業與研發機構可以共同注冊公司,科研機構也可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受企業委托,在科研管理和研發方面為企業進行職工培訓,也可以依托科研機構現有的軟硬件設施對企業職工進行微小技術攻關培訓,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3.4完善權益收入分配機制,確保成果轉化雙方受益。根據成果轉化中知識產權的占比,以符合市場規律的價格作為成交價格,建立合法的科技成果出讓制度,確保出讓與受買雙邊利益,從而保證科技成果順利轉化[15],此刻,買賣雙方均要體現成果轉化過程中的時效問題,農業科技成果要想獲得利益就必須依靠成果轉化,而最后的農業或者是技術產品將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的載體[16-18]。3.5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媒體和互聯網+等多種宣傳媒介。用現達的自媒體以及互地聯網+等農業推廣宣傳模式,讓農民更加深入更加直觀地體會到現代農業科技成果的力量,使農民從主觀上改變傳統的生產觀念,讓農民主動參與到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過程中,進而提高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加快山西農業產業升級以及現代農業科技轉化效率。

作者:秦國杰 單位:山西省農業科學院園藝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