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院非營利組織論文
時間:2022-08-10 0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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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益類農業科研院所轉變為非營利組織是必然和必要的,非營利院所有利于解決三農問題,需要增加政府投入、發展農業科技基金會,健全法制保障等。
關鍵詞:NPO農業科研農業科技院所
農業現代化的前提是農業科技創新,農業科技創新的主力是農業科學院,非營利的農業科學院(本文簡稱非營利院所)是農業科研院所的主力。其實現制度創新,建立起系統完善的非營利組織,才能提高我國農業科技水平和農業競爭力。
市場經濟,主要由政府、市場和各種非營利組織構成。政府和非營利組織的主要職能都是提供純公共物品。建立有效且有限的政府,避免“政府失靈”及“市場失靈”,都要求非營利院所建立非營利組織。本文將非營利院所定義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為社會公益而從事科技產品生產、流通,提供農業科技物品及其服務的社會組織。
有人根據其與政府的關系和法律地位,大致將其分為兩類:官方和民間的非營利組織。有人根據服務本質,以及與環境、市場的關系,對各種社會組織定性。政府是公共性最強、市場性最弱的組織,企業是市場性最強、公共性最弱的組織,非營利組織位于市場性和公共性的中間值之間。根據這樣的定性構架,可以把非營利組織組織分為四類:公共性弱而市場性強的運營型組織,可按照市場方式運作;志愿者組織等公共性和市場性都比較弱的自治型組織;學校、醫院等公共性和市場性都比較強的專業型組織;公共性強而市場性弱的保護型組織,如農業科技院所,這種組織與政府的關系比較密切。
非營利組織的特征:一是服務大眾的宗旨;二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結構;三是不使任何個人營私的管理制度;四是有合法免稅地位;五是提供捐贈人減免稅的合法地位。。
總體上看,我國NGO正處于發育期,是一支正在成長的社會力量,“非政府組織的興起為公共領域增加了新的制度資源”。
一、農業科研院所成為非營利組織的必然性
科研機構分公益類和應用開發類二大類。歷經20多年的探索,最終把農業科研性質重新定位為“公益性”,并已形成共識。很多國家都把農業科研作為政府保護的對象。
農業是弱勢產業,存在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我國農業還面臨嚴重的資源約束和市場約束。
農業科研產品大多數具有公共產品特性,如種質資源、病蟲害預測預報、栽培管理技術、水土保持技術、食品安全、環境科學、政策研究和基礎性研究、共性研究和關鍵性研究具有純公共產品特性,但科研機構和研究人員卻很難獲得直接的經濟效益。我國的小農戶承擔不起農業科技投入,也不能承受推廣成本——農業科技“試錯”的高昂成本。
農業科研具有周期長、應用年限短、地域明顯、風險大等諸多特點。據統計,國內獲科技進步獎的農業科研成果研究周期一般為6年~13年,而生產中一般的技術性成果使用5年~8年后就被淘汰,有些成果產出后甚至尚未推廣應用就已過時,成為無效供給;與其他行業科研相比,農業科研的工作環境較苦,重復勞動較多,出成果較難,導致農業科研單位高學歷人才總量缺乏,人才留住難、引進難。
農業高新技術成果因自身科技含量高、技術商品化難度大、保密性差等特點,以及國家相關配套政策還不完善,許多經營性高科技成果交給社會企業開發效果普遍較差,不僅科研院所經濟回報率低,而且往往導致科技成果半途夭折。如作物品種保護法也允許農民保存用于再生產的種子,這種做法有助于新品種的推廣,但減少了育種者的收益。
公益性農業科技院所轉變為企業是不成功的。短期內政府投入雖減,但對于國家糧食安全、環境安全,以及抗災能力等都是不利的。在轉制政策的壓力下,過度地強調市場化,非營利院所主要精力不是用于如何滿足學科需求和國家需求,而是熱心于短、平、快的開發項目,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嚴重削弱農業科技創新力。同時在轉企所面臨的經濟壓力下,一些高層次人才不斷從不發達地區流向發達地區,從農業科技院所流向高校和黨政機關。
長期以來,農民無償或低償地使用農業科研成果,為農產品供求平衡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
二、我國非營利院所向非營利組織的轉變
20世紀90年代以后,我國確立“小政府、大社會”的改革目標,經濟體制轉軌和政府職能的轉變為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提供了較為廣大的空間,非營利組織遍布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但是,我國農業非營利組織極度缺乏。
1.非營利院所的原則
一是維護社會公平。農業是弱勢產業、農民是弱勢群體,受到支持和保護,符合非營利組織保護弱勢群體的原則。所以,農業科技院所應該屬于非營利組織。除具有一般非營利組織的共性以外,還具有“非營利院所盈利,可以按照規定比例返還給農戶”的職能。
二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經營上,與農民不是買賣關系,而是合作關系,非營利院所低價向農民推廣農業科技,如向農民推銷科技產品,供應農業生產數據,只收手續費。非營利院所經營上述業務是賠本的。根據情況,可以用商業化的業務盈余來補貼這方面的支出。
三是奉獻社會。非營利組織的動力主要是科學家的工作,獲得農民的滿意和社會的承認,這是農業科學家最高層次的心理滿足。通過非營利組織激發奉獻精神,提高社會公德水平。非營利組織雖弘揚科研人員的奉獻精神,但仍然要按個人的貢獻分配,多勞多得。非營利院所的科學家享受公務員的待遇,可根據任務目標,按照績效進行評價,考核結果直接跟報酬掛鉤。科技人員的貢獻、專利可以作為股權和股票期權。志愿者和奉獻者可以先領獎金,后捐款。
根據國際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趨勢,非營利院所應該有合理利潤,以引進和留住人才。但是要限制股金分紅額。參照日本農協的做法,股金分紅率,基層非營利院所限制在7%以內,省和中央科技院所限制在8%以內。按規定,基層院所每年的純利潤主要用于四個方面:25%作為發展非營利院所事業的準備金;10%作為積累金;7%作為分紅金;45%作為農民利用院所產品和服務的返還金。除以上四項外的多余部分(13%),結轉下年度分配。
四是自主、民主管理。首先,定期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向成員報告院所工作,聽取成員、尤其是科學家意見,討論和決議本院所的重大事宜。其次,非營利院所要擁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權,建立公開招聘制度,自主決定招聘人員數量、專業崗位設置、不同等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比例及受聘人員的職位等級,通過合同方式確定科研機構和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再次,實行崗位責任管理,建立合理的職工解聘和辭退制度。對被聘用人員定期考評;對經考評不合格的人員、聘用合同到期后未續聘的人員和被辭退的人員,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解除合約。
五是發揮優勢。“市場需要什么就生產什么,需要什么服務就提供什么服務”;更要發揮本院所專長,院所之間結成相互需求、互為市場的功能性聯系,以推動共同成長。從專業化分工著眼,把非營利院所的資金籌集和使用分開,按照專業化分工進行專業化協作,就會形成理想的機制性功能結構。通過國內外、省市內外的院所合作與聯合,優化配置科技資源,提高科研競爭力。
六是提高效益。引入合理、有效的課題全成本核算機制。資助方、受助方和科研人員都要按照最小成本和最大效益原則,加強對研發的成本控制。
2.非營利院所的配套條件
(1)加大財政投入。由于我國捐資助研的體制不完善,缺乏專門為非營利院所服務的籌資組織,使得一些組織或個人的捐款愿望無從實施,導致非營利院所資金不足。這就需要增加財政投入,政府從非營利院所那里購買公共服務。
建立農業科技基金會,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農村科技基金會應該具有三點特性:一是在資金運用上不受來自任何部門的強制干預;二是通過自身公正、透明、高效的工作,樹立可信度,培育穩定的資金來源;三是著重提高科技產品質量,贏得社會認可;四是接受法律、和輿論的嚴格監督。
非盈利院所經費來源必須以國家投入為主,以募集資金為輔。在院所初創時期,政府應給予更多的投入;資金使用以政府監督、公眾、媒介輿論監督為主,內部自律為輔。要向主管部門或單位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接受業績考核。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對非營利科研機構的運行績效定期進行評估考核。
(2)加大法制保障。強有力的法制,才能楊善抑惡,使更多的人投入慈善事業。制定《遺產法》和《捐贈法》,后者規定,當捐款人經濟條件惡化時,財政和社會按照捐款的規模,給予回報性補助,保證捐款人的合法利益和基本生存條件,誘導人們更多的捐款;只有《國有資產法》使國有資產不流失,才能鼓勵人們向國有的非營利院所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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