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財政扶持的具體運用
時間:2022-07-22 11: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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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有著這樣的特征,總量成就顯著,但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特別是貧困地區農村經濟發展長期滯后。如何讓貧困地區迎頭趕上,這是我們當前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1.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支農政策扶持
在我國農業進人新階段之后,我們應該本著“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反哺農村”的原則,改進財政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政策,促進農村經濟的繁榮,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奠定堅實的基礎。
2.加大財政對農業的投入力度
我們要堅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各級政府對農業和農村投入的力度,擴大公共財政覆蓋農村的范圍,強化政府對農村的公共服務,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長效機制。考慮到農村經濟的現狀和農村發展的需要,今后農業財政支持政策的一個基本取向是:采取有效措施,堅持兩個“反哺”的原則,逐步提高財政支農支出的總量,體現財政投入對農業和農村的傾斜。
3.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環境治理等的投資
我國要實現農業現代化,建設新農村,也要從基礎抓起。在現階段,結合農業和農村的基本情況,財政支農在堅持對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支持的同時,要加強對農村的交通、水電、文化、衛生等生活基礎設施的投資,以降低農村地區的生產生活成本,改善農民的生活質量。還要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同保護農業資源、發展生態農業、維護農村良好的生態環境結合起來,實現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4.針對各地區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支持和力度
由于自然資源稟賦、經濟基礎、區位優勢的差異,各地區農業生產狀況不同,農村經濟的發展也不平衡。發達地區的自然條件對于經濟的發展顯然具有比較優勢。相對來說,欠發達地區不是沒有資源優勢,就是資源開發利用率不高。同時,任何一個區域的經濟發展都受制于原有的經濟基礎,欠發達地區要趕上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在總量規模相差較大的情況下,必須以高于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速度才能在一定的時間內實現這一目標。因此,在支持農村經濟發展政策上要區別對待,實現地區間農業基本公共服務的均衡,以實現各地區的協調發展。
5.合理劃分各級政府在農業投入中的事權范圍
合理界定各級政府在農業投入中的事權范圍是確保農業投入穩定增長和及時足額到位的前提條件。根據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經驗,結合農業財政投入的特點,各級政府財政農業投入的范圍應各有側重。合理劃分各級政府在農業投人中的事權范圍,建立和完善地方財政對農業的轉移支付制度,從各地實際出發,尊重農民意愿,把財政支農資金用到實處。
6.發揮農業財政支持政策的導向功能,拉動社會資金投入
農業是一個弱質產業,是各國政府投資和保護的重點產業,但并不是對農業的全部投入都屬于公共財政的范圍,都要由國家來投資。盡管我國已經進入支持、保護農業的新階段,但不意味著農村全部公共事業都由國家和政府攬起,不能把建設新農村理解為由國家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農業財政支持政策的運用,其意義不僅僅在于直接增加農業投入,還在于吸引和帶動全社會的農業投入。要注意調整和優化農業財政支出結構,強化農業基礎性投人,為社會投資主體增加農業投人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在稅收、補貼、貼息等方面對農業投資給予優惠和獎勵,以吸引社會資金投向農業和農村。
7.大力推進農村稅費、農地制度改革,增加農民的福利
農民負擔問題與農民的收入水平和生產生活條件息息相關。現階段農民收入增長緩慢除農業生產效率低下、農產品相對過剩、農業生產結構不合理等原因外,另一個重要因素是農民負擔沉重。因此,在新農村建設中,要繼續深化農村稅費改革,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費、攤派和集資項目,以保證農民有足夠的資金投入農業生產,有富余的資金改善生活條件。選擇適當時機,改革現行的農地制度,在不改變農地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基礎上,進一步放活其經營權,讓農地直接進入一級市場。這對于促進農業生產資源合理配置,保護農民合法權益都具有現實意義。
8.構建支持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法律體系
長期以來,我國由于經濟發展戰略等多方面原因,對農業保險的補貼和扶持非常少,我國的農險法律建設滯后、核算辦法、稅費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狀況沒有扭轉。在我國,農業保險只免交營業稅,其他方面同商業性保險一樣,國家尚無配套政策予以扶持。這就造成了僅僅依靠商業性保險機構獨立經營農業保險,而我國政府補貼和扶持缺位的情況。
我國雖然已于1995年頒布了《保險法》,但這只是一部規范商業保險的主要法律,并不適用于農業保險,對農業保險也并未有具體的規定。因此應盡早出臺專門的《農業保險法》。《農業保險法)應明確規定政策性保險的政策性和非商業性特征、農業保險的經營目標、經營原則及組織形式等;規范農業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資金管理原則、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負債比例、流動性比例等經濟指標調控其運行;《農業保險法》中還應對政府行為予以約束,對政府的作用和農民的參與方式進行規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隨意性或財政困難而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
由于我國農民收人低和保險意識差,因此由政府成立專業農業政策性保險公司引導農業保險發展是比較切合我國實際的。政府支付一切經營管理費用,采取強制保險,并享有免稅待遇。除了專門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外,還應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合作社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突破單一格局,向多元化發展。對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的農業保險業務提供優惠政策,如稅收減免。
通過再保險機制,最大限度地分散農業風險。也可允許其他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再保險業務,超額賠付部分由政府負擔,減少原保險經營者的風險。
雖然作為一種重要的風險損失的補償方式,農業保險已經逐步為部分農戶所接受,但在大部分地區,農業保險的意義還遠沒有被農村居民所認識。農民的保險意識還非常淺薄,對農業保險的作用還心存疑惑,農民不信任又不適應交錢讓社會來保護自己。信任危機和缺乏互助互濟的風氣阻礙了農業保險的發展。因此,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加大對農業保險的宣傳至關重要。
9.逐步過渡到國家政策扶持
在農業保險業務逐步走向正軌、業務需求增加后,國家應出臺更為市場化的政策,鼓勵和扶持商業保險公司實現業務的良性發展,提高風險評估和承保水平,使其不僅能從業務中獲取費用補貼,還要直接獲取經營收益。可以在以前各項扶持政策的基礎上,采取如設立某種農產品專項風險基金、與保險公司共同承擔巨災風險、給予政策允許農業保險基金投資優良證券品種、允許保險公司進行金融工具創新,開發與資本市場相關的保險新產品、為保險公司發行巨災債券提供信用升級擔保、以農產品期貨價格指導保險公司經營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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