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自由貿易港發展模式經驗借鑒
時間:2022-06-25 1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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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金融對外開放程度不斷提升,自貿區對國內經濟發展帶動作用日益明顯,隨著國內外經濟形勢新變化,外貿發展對自貿區開放程度提出更高要求,研究國際自由貿易港管理發展模式,可為我國自貿區建設提供經驗借鑒。
關鍵詞:自由貿易港;自貿區;經驗借鑒
自由貿易港是各國外向型經濟發展過程中,為滿足貿易投資便利化而設立的特殊經濟監管區域。截至目前,國際上發展相對成熟的模式,有受地域特點影響,以物流轉口為主的香港、新加坡自由貿易港模式;還有覆蓋綜合保稅區職能的荷蘭鹿特丹港和比利時安特衛普港模式。
一、國際自由貿易港管理模式及特點
(一)對自由貿易港內貨物實行“境內關外”管理。對出入轉口貨物的報關、報檢不需行政審批,只做數據統計。如香港特區,對于轉口和轉運的貨物,不需報關,貨主需要提前備案貨物信息,使監管部門可以追根溯源,避免貨物非法流轉造成對港口商業名譽的損害。在稅務處理上,免征相關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但免征稅費貨物僅限定在允許經營商品范圍內。(二)外資企業在自由貿易港內準入設立限制少。香港特區對外資企業實行積極的不干預政策,外資企業準入無行業、注冊資金和持股比例方面的限制。僅針對部分行業準入時提高要求:在允許經營行業中,博彩業是受政府管制最嚴格的行業;電訊、廣播等少數行業有條件進入;銀行、保險少數特殊行業需申領牌照進行設立。香港特區對公司注冊資金無金額限制,公司成立后也可隨意增加注冊資本,手續便捷。新加坡自由貿易港對企業經營范圍沒有限制,除國防相關行業和個別特殊行業外,新加坡對外資進入沒有行業限制,商業、外貿、租賃、營銷、電信等市場完全開放;對外資企業進入金融、保險、證券等特殊行業需向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禁止新增外資銀行進入本地零售業務市場、限制外資銀行對本地銀行的持股比例;限制新聞業、廣播業的外資持股比例。在注冊資金方面,新加坡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新元,實行認繳制,股東可隨時決定提高注冊資本和繳足資本,且只需在商業注冊局填寫表格和交納費用即可。(三)金融市場開放程度高。國際自由貿易港開放資本管制,資金匯兌自由、金融服務發達。香港特區允許國際投資者自由投資當地發行的債務工具。在資金跨境結算自由,對包括外資本金和股金調回沒有限制;完全放開了黃金和外匯市場。貿易融資渠道通暢,對借貸無額度限制,金融服務覆蓋面廣。新加坡自由貿易港金融市場監管經歷了由離岸市場分離轉變為離在岸一體管理模式,外資企業按照銀行要求提供文件即可開立銀行賬戶并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業務。(四)良好的監管環境。一是跨部門聯合的網絡一體化數據管理體系。如新加坡通過“一站式”網絡通關系統,連接海關、檢驗檢疫、稅務、軍控、安全、經濟發展局、企業發展局、農糧局等35個政府部門,與進出口、轉口相關的申請、申報、審核、許可、管制等都可通過該系統進行。二是完善的報關、通關、配額、檢驗檢疫配套監管制度。香港特區內豁免報關商品無須報關;豁免報關商品以外的商品,承運人只需向海關報告商品相關信息并提供相應資料即可。進出口配額環節限制少,檢驗檢疫局環節便利。三是健全的法制體系。香港法律體系以經濟法為主,構成了自由競爭的法律體系。新加坡繼承了相對完整的英國法體系,《自由貿易區法》是新加坡自貿區運行的核心法律,對自貿區定位、功能、管理體制、優惠制度、監管制度等進行了全面的規定。
二、對我國自貿區發展啟示
(一)有步驟的提高外資進入境內自貿區的便利化水平。當前,我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對外商投資準入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按照當前管理措施,禁止對部分行業投資并存在持股比例要求外無其他限制。目前,我過改革開放程度不斷加大,風險防控能力與國際先進水平尚存在一定差距。結合我國外貿發展現狀,逐步放寬外資準入部分行業的條件,同時減少行政干預,提升政府事中事后監管能力,放寬市場競爭自由度水平,擴大金融市場開放水平,促進貿易便利化同時防范外部風險。(二)完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提升金融服務水平。發展離岸貿易是當前各自由貿易港區金融發展目標之一,離岸金融主要服務于離岸貿易,為交易主體提供便利、高效,個性化的金融服務。提升自貿區外匯資金的宏觀審慎管理水平。借鑒新加坡自由貿易港發展初期的金融市場監管模式,建立對自由貿易試驗區離岸、在岸業務宏觀審慎的管理框架,設立離岸、在岸業務“防火墻”,防止境外金融交易活動影響或沖擊境內金融體系。在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框架的基礎上,鼓勵自由貿易區內金融機構開展金融創新。借鑒美國金融機構危機預警機制,監管部門可責令高危險金融機構退出離岸金融市場。(三)完善自貿區法律法規監管體系和網絡技術支持。當前,國際自由貿易港都有專門立法,貿易自由、投資自由、金融自由等日常管理都以法律制度為基礎,且不斷修改完善。國內自貿區自由化推進過程中,風險防范體系機制有待進一步增強。搭建跨部門的綜合監管模式,實現監管信息共享,統一監管,進一步完善自由貿易區內監管法律體系,營造具有公平、公開、公正經商環境。目前,各地主推的綜合服務平臺為各地企業帶來便利,實現了海關、商檢等部門的接入,但各地搭建進度、全國統一化程度,比照新加坡“一站式”網絡通關系統仍存在一定差距。推進自貿區法律體系與網絡技術的發展,是提升自貿區監管效率和貿易自由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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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凱杰,《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向自由貿易港轉變研究》,國際經濟合作,2017.12
作者:宋會麗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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