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新理論論文
時間:2022-08-24 0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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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有關政府在一國對外貿易中的作用定位一直是國際貿易理論中頗具爭議的問題。重商主義認為政府應該對國際貿易進行嚴格管制,主張政府實行獎出限入政策。比較優勢理論和要素稟賦理論則認為政府不應該干預對外貿易,主張通過自由貿易來增進各國的福利。這種自由貿易觀點后來又受到以李斯特為代表的德國歷史學派以及凱恩斯超貿易保護主義的反對。
20世紀80年代產生的國際貿易新理論——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StrategicTradePolicy)認為在規模經濟和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下,通過適當運用關稅、補貼等戰略性貿易政策措施,將有助于提高一國經濟福利水平。該理論將政府的作用內生化,主張政府以積極的態度干預國際貿易。與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差不多同時產生的國家競爭優勢理論(CompetitiveAdvantagesofNations)卻認為政府不應直接干預國際貿易。該理論認為政府在創造和保持一國競爭優勢上僅起輔助作用。
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和國家競爭優勢理論作為新貿易理論主要代表,在有關政府作用的定位上雖有一些相似的觀點,但基本觀點卻是不同的。本文將環繞這兩種理論在政府作用上的不同定位展開論述,以求得出一些有益的結論。
二、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和政府的定位
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認為規模經濟會帶來競爭優勢,而實現規模經濟的最佳途徑是進行政府干預,政府應該對具有規模經濟的“戰略性”部門進行扶持。所謂“戰略性”部門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存在“經濟租”的部門,通過政府的扶持政策使某個國內部門能夠從國外競爭者手中獲得更多的“經濟租”,亦即是不完全競爭市場結構下的超額壟斷利潤,這樣的部門可以被認為是戰略性部門(BranderandSpencer,1981,1985);另一種情況是存在較大的“外部經濟”的部門,通過對該部門的政策扶持,可以發揮其巨大的外部性,這樣的部門也可認為是戰略性部門(Ethier,1982)。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認為政府干預對形成靜態和動態規模經濟具有積極作用(Krugman,1984)。
1.政府干預形成靜態規模經濟(StaticEconomiesofScale)
在不完全競爭和邊際成本遞增的前提假設下,政府通過對本國企業的保護或扶持可以提高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中的產量份額和利潤份額,從而達到增加本國福利水平的目的。其中一個常見的例子是,在古諾寡頭壟斷模型的假設條件下,政府通過對本國廠商的扶持政策或對國內市場的保護可以使本國廠商的反應曲線外移,從而使本國廠商的產量和利潤增加、外國廠商的產量和利潤減少。在古諾模型中,兩個寡頭壟斷廠商在技術不變的條件下產量達到納什均衡,在沒有外力的作用下,雙方都不愿改變產量。政府對本國廠商的扶持政策無疑打破了原先的均衡,使本國廠商擴大生產變得有利可圖。
2.政府干預形成動態規模經濟(DynamicEconomiesofScale)
靜態規模經濟是指隨著產量的增加,廠商邊際生產成本遞減,而動態規模經濟是指隨著技術水平的提高,廠商的邊際生產成本曲線整個下移。技術是經濟增長的內生變量,技術是動態規模經濟形成的內生因素,而政府的干預對技術的進步具有重要意義。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認為政府可以通過兩種主要途徑實現企業的動態規模經濟,達到擴大企業在國際市場中產量份額和利潤份額的目的。一種是政府對企業的R&D進行扶持,提高其技術水平;另一種是政府對具有“邊干邊學”(Learningbydoing)效應(注:“邊干邊學”效應是指企業的生產成本隨著企業的累積產量的增加而遞減。)的企業進行保護或扶持,使其邊際生產成本曲線下移,實現動態的規模經濟。
將政府干預納入國際貿易理論的分析,對政府作用重新詮釋,并將其作用內生化,是國際貿易理論的一大進步。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得出的政府干預可以增進一國的福利水平的結論假說,與現實更接近。傳統貿易理論的政府干預造成國民福利損失的結論無法很好說明,為什么重商主義國家干預對外貿易的傳統在實踐中長盛不衰。
在實踐中要成功實施戰略性貿易政策存在以下幾個難題:(1)政府能否成功識別出“戰略性”部門。政府要實施戰略性貿易政策首先要能夠識別出“戰略性”部門。(2)政府能否成功實施“戰略性”政策。成功實施“戰略性”政策存在兩個困難,一是政府扶持某個部門的政策可能會影響其它部門,政策的整體效果難以評估預測;二是在復雜的經濟環境中,扶持政策對被扶持部門的影響也難以評估和預測。(3)外國政府會有什么樣的反應。戰略性貿易政策往往被認為是一種“以鄰為壑”的貿易政策,實施這種政策往往會導致外國政府的報復,其結果使戰略性政策歸于無效,甚至誘發毀滅性的貿易戰。
三、國家競爭優勢理論和政府的定位
由波特(MichaelE.Porter)提出的國家競爭優勢理論認為一國的競爭優勢來源于四個基本要素和兩個輔助要素(機遇和政府的作用)。生產要素、國內需求、相關和支撐產業、企業的戰略結構和競爭等四個要素是創造一國國家競爭優勢的基本因素,而政府可以通過其行為和政策對這四個基本要素產生影響,從而間接影響國家競爭優勢。其作用機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四點:(注:參見邁克爾·波特著(1990),國家競爭優勢,李明軒邱如美譯,華夏出版社,2002年:第3章。)
附圖
圖1
(1)政府可以通過補貼、教育投資和資金市場等政策影響到生產要素。國家競爭優勢理論特別強調政府在提供高級生產要素(AdvancedFactor)和專業化生產要素(SpecializedFactor)中的重要作用。
(2)政府對需求條件的影響:一方面,政府制定本地產品規格標準,影響到客戶的需求狀態;另一方面,政府本身通過政府采購影響國內市場的需求狀況。
(3)政府可以通過規范媒體的廣告形式或產品的銷售活動方式等來影響相關和支撐產業。
(4)政府可以通過運用金融市場規范、稅收、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政策工具影響企業的戰略結構和競爭。
波特認為政府在保持產業競爭優勢方面的作用是從屬性的。政府政策僅在那些決定國家優勢的四個基本因素業已存在的產業中才能保持有效。因此,政府的首要任務是要盡力去創造一個支撐生產率提升的良好環境,這意味著政府在有些方面(比如貿易壁壘、定價等)應該是盡量不干預,而在另外一些方面(諸如確保強有力的競爭,提供高素質的教育與培訓,提供完善的基礎設施,降低企業的交易成本,提供公共物品)則要扮演積極的角色。
政府可以用許多方式來改善企業經營環境,但切不可限制競爭,或者人為地降低安全和環境標準。因為政府在這些方面的“幫助”實際只能阻礙公司創造,延緩生產率的改進,從而也影響到競爭力的提升。
波特認為“健康而受過良好教育的公民,在一個安全的環境下工作,對生產率的改進是非常重要的。”(邁克爾·波特,1990)國家競爭優勢理論十分強調一國的制度環境的重要性。諸如大學、中學等教育機構,標準制定機構,消費者協會,職業協會或者法律系統等,對本國的
競爭力的提升扮演著積極的和富有建設性的角色。因為所有這些因素都為提高生產率或多或少地創造了條件。因此,國家在這類制度創新中應該發揮積極的作用。
四、兩種新貿易理論的政府作用定位的比較和綜合
為更好解釋二戰后國際貿易格局的變化,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家擯棄了傳統國際貿易理論對市場結構不切合實際的假設,認為政府和廠商都是在國際市場上進行戰略性博弈的主體,使國際貿易理論更接近于現實世界,對現實世界具有更強的解釋力。與貿易理論家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波特運用一種歸納的方法,建立起一套分析一國競爭力的復雜的基準體系。這兩種理論的出現使人們更加確信自由貿易政策并非是不容懷疑的“最佳政策”。
在有關政府作用的定位上,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和國家競爭優勢理論雖然有一些相似點,但是總的來說存在較大的差異。相比較而言,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更強調政府的作用,認為政府在一國競爭力的創造和培養上處于主導地位;而國家競爭優勢理論更強調企業和市場的作用,認為政府作用的只是輔助性的。兩個理論對政府定位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認為政府應該參與國際競爭,干預國際貿易,實施積極的產業政策,通過實施戰略性貿易政策增強一國的競爭力。國際競爭優勢理論認為則國際競爭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事情,不是國家間的,所以政府應該制定政策來促進環境的改善,這種環境能夠產生競爭機會并對持續的發明創造形成一種壓力。
(2)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認為政府應該實施直接的關稅、國內市場保護、補貼等政策。而國家競爭優勢理論則認為政府不應該實施直接的干預行動,也不應該采取那些導致短期的靜態優勢的政策,因為這些政策削弱了產生發明和創新的基礎。“政府如果降低通信和交通的成本,減少關稅壁壘,提高國際競爭程度,有助于當地產業的創新,因為本地企業會在這樣的環境中磨練出對外界市場的滲透力。”(邁克爾·波特,1990)
(3)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認為一國的競爭力可以通過政府的政策創造出來。而國家競爭優勢理論認為政府不是鉆石模型中的一個基本要素,只是一個輔助要素。政府政策通過對四個基本要素的影響,間接地影響國家的競爭優勢。在沒有其他有利條件的情況下,政府政策缺少創造優勢的力量,而且政府的政策效果是雙向的,既有可能加速也有可能延緩一國競爭優勢的確立。
(4)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認為通過暫時性的,適當的保護政策,受保護產業能夠在較短的時期內培養出國際競爭力。而國家競爭優勢理論認為一國的競爭優勢要經過幾十年,而不是一兩年的商業循環周期就可以產生。因而,最有益的政策應該著眼于長期計劃,而不是短期的經濟利益。
(5)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強調企業的內部規模經濟優勢,因此認為扶持政策的對象應該是少數幾個企業或者是只有少數幾個企業的產業。而國家競爭優勢理論認為內部規模經濟只是一種價格優勢,但是在國際競爭中創新才是重要的,規模經濟不重要。波特所強調的企業競爭優勢一個重要來源是企業所在的區域的產業集群(注:參見邁克爾·波特著(1990),國家競爭優勢,李明軒邱如美譯,華夏出版社,2002年:第4章。)效應。因此他認為政府應該在區域品牌的樹立、區域內公共物品的建設、區域內專業化服務的提供上下功夫。(注:波特認為“對一些強調比較優勢的產業,規模經濟理論確實有它的重要性。然而,這個理論并沒有回答我們所關心的國家競爭優勢問題:哪些國家的企業能發展規模經濟?規模經濟可以應用到什么樣的產業上?”(參見邁克爾·波特著(1990),國家競爭優勢,第15頁),所以波特的結論是規模經濟也行不通。但是實際上波特強調的集群效應則是外部規模經濟的體現。)
實際上,這兩種理論分別反映了當前國際貿易中兩種并行不悖的趨勢:自由貿易和保護貿易。兩種理論雖然政策主張不一,但是它們的出發點是相同的,都體現了從國家利益出發,通過對外貿易為本國實現最大利益的愿望。戰略性貿易政策的支持者相信政府不僅能夠正確識別“戰略性”部門,而且能夠成功實施“戰略性”政策。而且他們認為戰略性政策不會引起外國政府的強烈反應和實施相應的報復措施。而國家競爭優勢理論認為政府的決策常常是錯誤的,最能把握市場、對市場機遇最敏感的不是政府而是企業。
從現實來看,大多數國家“戰略性”政策的實施效率是低下的,政府對經濟的過多直接干預還可能產生許多尋租行為和腐敗現象。況且政府政策的運用需要大量的微觀信息,由于并沒有單一的不完全競爭市場模型,貿易干預的標準也就沒有簡單的拇指法則,同時也沒有理由相信政策會比企業更多地了解這些復雜的信息(盛斌,2001)。因此,盡管這一理論(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認為,政府的戰略性貿易政策能永久地影響貿易格局,使國家福利水平優于自由貿易時福利水平,但該理論的大多數創始人只把他們的成果作為一種邏輯上的可能性,而不是具有某種政策含義的經驗事實(保羅·克魯格曼,1986)。即使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代表人物克魯格曼也認為一個國家應該著力于促進自由貿易,借口國家競爭力而妨礙自由貿易的做法是一個“危險的偏執”(保羅·克魯格曼,1996)。
如果我們把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和國家競爭優勢理論結合起來,對政府的作用進行重新的定位,可能會得出一些更具說服力和更有現實意義的結論:
第一,在有關政府作用的定位中,下列兩種觀點都是不可取的。一種觀點認為,政府對一國國際競爭力的創造具有絕對的重要性;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政府是國際競爭中的被動參與者,政府唯一能做的就是放手讓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正如劉易斯對政府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概括:“政府的失敗既可能是由于它們做得太少,也可能是由于它們做得太多。”“如果沒有一個明智的政府的積極促進,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有經濟進步,……另一方面,也有許多政府給經濟生活帶來災難的例子,以致于要寫滿幾頁警惕政府參與經濟生活的話也是很容易的。”(劉易斯,1994年)我們既要認識到政府在一國經濟發展和國際貿易中的作用所在,又能夠將政府作用界定在適宜的范圍內。
第二,提高一國國際競爭力的根本途徑是競爭和創新。政府的首要任務是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鼓勵企業競爭和創新,積極推動自由貿易。政府應積極提供各類公共物品,包括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法規體系、方便的交通通訊基礎設施、為企業提供各類專業化服務的中介機構、大中專以及各類職業培訓教育等,創造一個有利于提升一國生產率的良好的制度環境。
第三,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需要政府的政策來矯正市場的不完善。對于關鍵產業或具有巨大外部效應的產業,政府可以采取適當的保護或扶持措施,實現某些關鍵技術的進步和創新,再通過技術自身的外溢性提升整個國民經濟的技術水平。但這種保護必須是暫時的,必須與促進企業競爭、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結合起來,而且這些保護措施應在其他國家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內。
【參考文獻】
[1]邁克爾·波特(1990),李明軒,邱如美譯.國家競爭優勢.華夏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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