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外貿業務問題論文
時間:2022-08-18 0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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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迅速發展,出現的經濟糾紛也有所增加。其中國際貿易拖欠,即在對外貿易中應收款不能及時安全收回,大量外匯滯留損失在外,成為困擾我國眾多外貿企業的一大難題。據有關部門統計,1991—1994年,我國各種涉外企業逾期未收匯總額達89億美元(包括對外工程承包款)。造成拖欠的原因從現象上看似乎是對外貿易中業務操作上的失誤,但反映出深層次的問題卻是我們管理體制上對國有資產的監控不嚴。
一、典型案例反映出的問題
幾年來經對幾十起不同類型國際貿易拖欠案件進行調查,發現在外貿業務中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1.不重視對外商資信調查。資信調查是我國外貿公司對外成交不應缺少的一個環節,外商資信狀況直接關系到外貿公司能否嚴格履行合同,安全收匯、收貨。有些外貿公司在進出口貿易中,對外商既不做資信調查,又輕率采用對出口方具有極大風險的付款方式(D/A、D/P),給國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詐行騙造成可乘之機。如某外貿公司與一外國公司簽定出口黑白電視機合同,作為第一筆貿易,該公司僅憑買方自己提供的資信報告,不經查實就采用承兌交單方式成交(D/A60),交貨后外方拒付貨款。經追索,發現買方公司早已賣給其他公司,根本無法追回貨款。在對外貿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戶資信情況和經營狀況也并非一成不變。當老客戶付款出現異常時,如果缺乏警覺,不及時進行資信調查,了解其目前營運狀況,便會喪失避免風險的機會。
2.貨物質量有問題,履約不嚴肅。出口中不按時交貨,貨物品質、數量、規格與合同不符,導致外方索賠現象時有發生。某外貿公司向美國出口玩具,貨到后,買方拒不付款,在追索中,美方指出貨物質量有嚴重問題,與樣品不符,只能賤買支付運費。雖然合同中規定以中國商檢證明為準,但我公司出口時并沒有經過商檢,由于拿不出商檢證明,致使貨款難以追回。
3.合同條款有紕漏,業務操作不規范。有些合同貨物品質規格不具體,違約責任不明確,支付條款不對等,出現爭議難以解決。在信用證條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嚴格審證,操作不慎,出現單證不符,遭對方拒付貨款的不乏其例。其公司出口石蠟給孟加拉國公司,由該省駐香港公司開立信用證,由于單證有不符點,而我方公司僅憑香港公司口頭承諾接受不符點就發貨,后買方公司以單證不符為由拒絕付款贖單,而船公司竟擅自拍賣貨物,充抵運費。
4.不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在對外貿易中“重關系,輕索賠”是十分普遍的現象,寧可國家利益受損失,也不愿或不善于拆諸法律,有的公司選擇國外不良討債公司追款,反受其害。如某公司向香港公司出口服裝,對方收貨后提出質量問題,僅付50%貨款。我方公司在多次追索無效的情況下,尋找香港一討債公司,該公司追款后,與我方斷了聯系。當我方公司找買方公司時,買方稱貨款已被討債公司拿走,如我公司起訴,可在法庭上出示證據。
二、統計與綜合分析
專門從事國際商帳追討的美國鄧白氏公司中國代表對大陸被拖欠問題曾作過統計分析:
1.從國際貿易拖欠案直接起因看:(1)有意欺詐的拖欠款占60%;(2)產品質量/貨期有爭議占25%;(3)嚴重管理失誤占10%;(4)其他占5%。
2.從國際貿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看:(1)海外華人公司(包括港、澳、臺公司)占50%;(2)不良外籍公司占20%;(3)純為貨物有爭議的公司占20%;(4)駐外機構占5%;(5)其他占5%。
3.從國際貿易拖欠案國內發案地區分布看:(1)1980—1990年集中在沿海大城市及經濟特區;(2)1990—1994年主要在內地省份;(3)最新趨勢,省或市所轄地區,市級外貿公司較多,并向缺乏外貿經驗的地區和公司轉移。
三、國際貿易拖欠的原因
國際貿易拖欠的形成,既有國外原因又有國內原因。就國外原因而言,海外一些不良公司利用我國開放之際,積極擴大對外貿易,但相應的法律體系尚不健全,外貿公司業務人員與管理者還未完全熟悉國際操作規范,又有急于求成的心態,用人情或小恩小惠等方式,將我外貿公司僅有的一些原始警戒攻破,或在合同條款和操作方法上設下圈套,為今后拖欠制造理由。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企業逾期未收匯屬于國外方面諸多原因中,進口商信譽差和我駐外機構有意拖欠約占50%的比重。
我們自身的問題,主要是:1.外貿公司體制與現代化的國際經貿發展要求不適應。我國外貿公司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制,雖經轉換經營機制,擴大自主權,但在經營、企業管理、財務制度等方面沒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對業務人員和業務活動缺少必要的監督和制約,因此既不能及時發現問題,又不能妥善解決問題。
2.一些公司管理水平低和業務人員素質差是造成國際貿易拖欠的直接原因。近年來,過分強調國際市場開拓,忽略了國際市場的復雜性和對風險的防范;過分強調開拓面和追求成交額,放松了對國際拖欠的管理。對外商進行資信調查在我國外貿公司中沒有制度化,業務過程中隨意性大,在調查的案件中,我外貿易公司以D/P或D/A成交的占50%,以T/T、銀行轉帳形式成交的占25%。
3.對外貿企業運作中的行為規范管理不嚴格。有些外貿公司以承包、放權為名,實際是放任自流,致使內外串通、損公肥私、以權謀私的事件屢禁不止。
4.法律意識淡薄。一些企業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習慣于用行政手段處理問題,不敢于、不善于動用法律手段解決對外貿易中的問題。有的公司在明顯是外方違約或欺詐,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下,也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
5.國有資產自我保護機制不健全。在財務和考績制度上不能及時反映企業逾期未收匯的狀況,對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者也無相應的懲治措施。主管部門不了解國際拖欠的問題,因而無法設立預警線,難以制定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
四、對策
由于經營和管理體制上存在缺陷,國際貿易拖欠問題不斷發生,被拖欠的企業不愿意將事情暴露,所以問題難及早發現,形成一個逃避監管的死角。如不及早研究和解決國際拖欠問題,必然會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只有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改革中,深化我
國外貿體制改革,加快外貿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步伐,使外貿企業的管理機制和運行機制得到徹底改善。對此,應完善制度,強化管理,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國際拖欠案件的發生,并逐步建立起國際貿易風險的預防、監控、治理機制。
1.提高外貿業務人員素質是當務之急。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國際貿易風險的研究,外貿企業要注重業務人員防范國際拖欠能力的培訓,對剛剛從事外貿工作的人員和近年來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尤為重要。外經貿院校也應開設有關課程,同時各進出口商會應對本行業進出口公司提供國際市場開拓與風險管理的咨詢服務。
2.建立外貿風險管理的規范操作程序。加強內部管理和對外商資信調查,是避免發生國際拖欠的主要措施。尤其以D/P、D/A成交的貿易,需要進行嚴格的評審和有關部門出具的資信調查。從實際經驗看,堅持對新客戶先資信調查后成交,對老客戶定期進行調查或發現疑點及時調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
3.外貿公司在無法確定交易風險程度的情況下,應向保險公司辦理出口信用險。
4.貨款逾期3個月,一定要有追索行動。發現對方逾期不付款,如3個月自己追收不回,應積極尋求外部途徑解決(包括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國際貿易經驗表明,在貨款逾期3個月時即進行追索,損失可以減少70%左右。
5.外經貿管理部門應對外貿企業逾期未收匯問題進行專題調查。研究制定監控措施,如將收匯問題與財務制度和考績制度掛鉤,對逾期3、6、9和12個月的貨款從當年效益扣抵,對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者追究責任等。
6.加強對國際經貿法律的宣傳教育,增強法律意識,學會運用法律手段處理和解決問題。從事國際貿易涉及到廣泛、復雜的法律,貿易的每一種方式,交易的每一個環節,合同的每一個條款,都是一種法律關系的體現,涉及不同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必須依法辦事,嚴格遵守合同,注重發揮律師的作用,這是被國際貿易實踐證明了的成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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