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慣例新發展論文
時間:2022-08-03 08: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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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是國際商會為統一各種貿易術語的不同解釋于1936年制訂的,命名為《1936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1936》)。隨后,為適應國際貿易實踐發展的需要,國際商會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進行過多次修訂和補充,其中,1990年國際商會為使貿易術語能適應日益廣泛使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和不斷革新的運輸技術變化的需要對該通則作了全面的修訂。
為使貿易術語更進一步適應世界上無關稅區的發展、交易中使用電子訊息的增多以及運輸方式的變化,國際商會再次對《通則》進行修訂,并于1999年9月公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簡稱《INCOTERMS2000》(以下簡稱《2000年通則》)。《2000年通則》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年通則》的適用范圍:
《2000年通則》明確了適用范圍,該《通則》只限于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交貨有關的事項。其貨物是指"有形的"貨物,不包括"無形的"貨物,如電腦軟件等。《通則》只涉及與交貨有關的事項,如,貨物的進口和出口清關,貨物的包裝,買方受領貨物的義務、以及提供履行各項義務的憑證等,不涉及貨物所有權和其它產權的轉移、違約、違約行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況的免責等。有關違約的后果或負責事項,可通過銷售合同中其它條款和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2000年通則》指出,該《通則》是一套國際商業術語,適用跨國境的貨物銷售,也可用于國內市場的貨物銷售合同,在此情況下,通則中有關術語的A2,B2條款及任何與進出口有關條款的規定則無作用。該《通則》還明確,如合同的當事人在簽訂銷售合同時,表示按《通則》規定辦理,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應在合同中明確使用的版本,即應在合同中規定:按《2000年通則》的規定辦理。
《2000年通則》的主要變化
《2000年通則》與《1990年通則》相比變化不大。《2000年通則》仍采用《1990年通則》的結構,共有13種貿易術語,分為4個基本不同類型。第一組為"E組"(EXW);第二組為"F組"(DAF、FAS、FOB);第三組為"C組"(CFR、CIF、CPT和CIP);第四組為"D組"(DAF、DES、DEQ、DDU和DDP)。與《1990年通則》相同,在《2000年通則》中,13種術語項下買賣雙方的義務均采用10個項目列出,但不采用原來賣方和買方的義務分別列出的規定,而是采用買賣雙方義務合在同一標題下,即在賣方義務的每一個項目中"對應"買方在同一項目中的義務,這種規定使術語查閱更加方便,一目了然。
《2000年通則》在以下兩個方面做了實質性的變更:
1.在FAS和DEQ術語下,辦理清關手續和交納關稅的義務
《2000年通則》指出,清關手續由所在國的一方或其他代表辦理,通常是可取的。因此,出口商應辦理出口清關手續,進口商應辦理進口清關手續。而《1990年通則》中的FAS術語要求買方辦理貨物的出口清關手續,DEQ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進口清關手續,這種辦理進出口清關手續的規定與上述原則不一致。因此,《2000年通則》中的FAS和DEQ術語將辦理出口和進口清關手續的義務分別改變為由賣方或買方辦理。這種改變更為合理、辦理更加方便。而表示賣方承擔最小和最大義務的EXW和DDP兩種術語未做改動,EXW術語仍規定由買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的義務,DDP術語的字面含義為完稅交貨(DeliveredDutyPaid),采用該術語即表示由賣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并交納全部相關費用。
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了"清關"的概念,"清關"是指無論何時,當賣方或買方承擔將貨物通過出口國或進口國海關時,不僅包括交納關稅或其它費用,而且還包括履行一切與貨物通過海關辦理有關的行政事務的手續以及向當局提供必要的信息并交納相關費用。該《通則》還指出,現在有些地區,如歐盟內部或其它自由貿易區規定,對進出口貨物不必辦理報關手續,并全部或部分免征關稅。為此,《通則》在相關的A2和B2(許可證、其它許可和手續)以及A6和B6(費用劃分)條款都加入"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whereapplicable)"的用語,據此,明確了對這些無關稅區的進出口貨物,在無需辦理海關手續的情況下,即可免除買賣雙方辦理進、出口清關手續,交納有關的關稅、捐款和其它費用的義務。
2.在FCA術語下,裝貨與卸貨的義務
《2000年通則》中的FCA術語刪去了有關運輸方式的區別以及集裝箱貨和非集裝箱貨的區別,規定FCA術語可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通則》并指出,FCA術語賣方對交貨地點的選擇,會影響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如賣方在其貨物所在地交貨,賣方應負責裝貨,如賣方在任何其它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即當貨物在賣方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或賣方選定的承運人或其它人支配,交貨即算完成。
此外,《2000年通則》還對"承運人"的含義作了解釋,"承運人"是指在運輸合同中,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方式承擔履行運輸或承擔辦理運輸業務的任何人。可見,FCA術語適用的范圍很廣,在國際貿易中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2000年通則》中的貿易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根據賣方承擔義務的不同,將13種貿易術語劃分為下列四組:
E組(啟運):
本組僅包括EXW(工廠交貨)一種貿易術語。
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點(如工廠、工場或倉庫等)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負責辦理貨物出口的清關手續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EXW術語是賣方承擔責任最小的術語。
F組(主要運費未付):
本組包括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和FOB(裝運港船上交貨)三種貿易術語。在采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成交而主要運費未付的情況下,即要求賣方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應采用F組術語。
按F組術語簽訂的銷售合同是屬于裝運合同。在F組術語中,FOB術語的風險劃分為C組中的CFR和CIF術語是相同的,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船舷為界"是一種歷史遺留的規則,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與接受,故一直在沿用。但隨著運輸技術的變化,在使用集裝箱運輸、多式聯運和滾裝運輸方式時,再使用以"船舷為界"已沒有實際意義。對此問題過去曾引起國際貿易的有關人士多次爭議,建議取消這種不切實際的規定。但也有人認為,這種規定已為從事國際貿易的商人們所深知,堅持要保留這種傳統的規定。對此,《2000年通則》采取了折衷的規定,即對以"船舷為界"的規定未做改動。對FOB、CFR和CIF術語仍規定買賣雙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以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超過船舷為界。但同時又規定,如合同當事人無意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可相應的采用FCA、CPT和CIP術語。
C組(主要運費已付):
本組包括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PT(運費付至目的地)和CIP(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四種貿易術語。
在采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而主要運費已付的情況下,則采用C組貿易術語。按此類術語成交,賣方必須訂立運輸合同,并支付運費,但對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發運后發生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C組術語包括兩個"分界點",即風險劃分點與費用劃分點是分離的。按C組術語簽訂的銷售合同是屬于裝運合同。從上述可以看出,C組術語和F組術語具有相同的性質,即賣方都是在裝運國或發貨國完成交貨義務。因此,按C組術語和F組術語訂立的銷售合同都是屬于裝運合同。《2000年通則》指出,裝運合同的特點是賣方要支付將貨物按照慣常航線和習慣方式運至約定地點所需的通常運輸費用,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以適當方式交付運輸之后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則應由買方承擔。D組(到達):本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DDP(完稅后交貨)五種貿易術語。采用D組術語,賣方應負責將貨物運至邊境或目的的港(port)或進口國內約定目的地(Place)或點(point),并承擔貨物運至該地以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按D組術語訂立的銷售合同是屬于到貨合同。
在《2000年通則》中,對各種貿易術語采用上述分類排列方法,更為科學和合理,使人一目了解,便于理解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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