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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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論文

一、我國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基本現狀

自《條例》實施的四年多來,我國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事業從無到有,取得了長足發展,建立了相應的組織管理機構,制訂了配套的規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種保護體系已經形成。目前,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共了5批包括41個種或屬的《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組織研制了42種植物新品種《測試指南》。農業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中心和部分分中心如吉林、黑龍江、四川等已初步建成,已經對水稻、玉米和大白菜等300個品種進行了DUS測試。

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共受理品種權申請達到962件(如表1所示)。經審查批準,到2003年7月24日,已授予植物品種權391件,大部分為大田作物品種。

表1植物品種權申請情況表

年份19992000200120022003合計

品種權申請數量115112227290218962

分植物種類申請數量大田作物蔬菜果樹花卉牧草

資料來源: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

從申請年份來看,1999年申請量為115件,2000年為112件,2001年為227件,2002年為290件,2003年前七個月的申請量已達到218件,有望突破300件。申請量逐年上升,表明育種者和育種科研單位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正在增強。如圖1所示。

圖1歷年植物品種權申請數量

從申請植物種類來看,大田作物872件,蔬菜55件,果樹23件,花卉11件,牧草1件,大田作物的申請數量占到了90%以上,這表明我國農業植物品種權的品種構成不盡合理,分布不均勻(如圖2所示)。

圖2我國農業植物品種權申請的品種構成

從申請單位的性質來看,基本以科研單位和國內企業為主,其申請數量分別為577件和266件,占到了申請總量的87.6%;其他為教學單位78件,國內個人申請28件,國外企業申請13件(如圖3所示)。

圖3植物品種權申請單位構成

從品種權的實施效果來看,據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對23個單位的102個授權品種或申請品種的實施情況的調查,4年多來,品種權人獲得轉讓收入3047萬元,開發純收入17287萬元,通過侵權訴訟,獲得賠償476萬元,平均每個授權品種獲得收入169萬元。實踐表明,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在促進育種技術創新、推動種子產業化、規范種子市場秩序方面成效顯著,潛力巨大。

二、我國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存在的問題

雖然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作為一種處于發展過程中的新生事物,還存在許多問題;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能力和水平與農業科技和經濟發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較大差距,一些制約新品種保護制度的關鍵問題亟待解決。同時,現有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更需進一步加強,以應對在加入WTO之后的國際貿易新格局中面臨著挑戰。

(一)植物新品種產權意識薄弱

我國是實行知識產權制度較晚的國家,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作為一項新的知識產權制度在我國也才剛剛實施四年多的時間,這使得廣大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對植物新品種保護的重要作用沒有充分的認識,知識產權意識薄弱,對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戰略意義缺乏足夠的了解和認識,品種權申請數量少。全國有400多個育種研究所,7500多個農作物種子企業,而四年多來向國內申請的品種權僅有千件左右,平均8個單位一件,向外國申請的更是寥寥無幾。據初步統計,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實施四年多來,經省級以上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新品種約5000個,而提出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新品種數量不足1000件。

(二)農業植物新品種申請保護的品種構成不合理

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申請及授權數量少,品種構成也不合理。從申請數量上看,盡管每年申請的數量都在不斷增加,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較大的差距。從構成上來看,品種分布很不均勻,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農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麥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請總量的90%以上,其他農產品申請數量較少,甚至是空白。以遼寧省為例,近幾年來遼寧省每年取得的育種科技成果高達500多項,而其中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還不足15%,已申請品種保護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為主,大豆、蔬菜、果樹品種很少。

(三)維權困難,地方保護主義嚴重

農作物種植和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季節性很強,對侵權案件的取證本身就十分困難,一些地方政府為保護本地利益,直接或間接插手種子行業,違規設置障礙排斥外來企業和優良品種,甚至袒護本地違規侵權單位,阻撓執法部門查處。

同時,維權訴訟程序復雜,品種侵權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級以上法院審理,路途遠,成本高,育種專家沒有時間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種的保護規定中沒有規定有關品種保護的法定賠償金額,使司法部門在執法時遇到較大的困難,尤其是碰到既難確定侵權人的非法獲利又難確認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的情況下,不同地區的法院在處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種保護的侵權糾紛時,判決的賠償額可能有著驚人的差異。

(四)審查速度較慢,不適應植物新品種保護發展的需要

目前,新品種保護組織管理體制還沒有完全理順,品種權初審、實審、復審、無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順利運轉,再加上由于資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種權審查測試技術支撐體系建設滯后,人員數量和質量不能滿足發展的需要,便利審查速度難以加快,不利于品種權申請人合法權益及時得到有效的保護,反過來影響育種者和育種單位對植物新品種保護申請的積極性。(五)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覆蓋面應當進一步擴大

通過自主創新取得與掌握品種權是保護國家種質資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國是八大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遺傳資源非常豐富,隨著我國農業經濟對外開放及農產品國際貿易的日益擴大,外國企業到我國申請品種權將后迅速增加,特別是一些種業跨國公司,依靠其先進技術優勢,不但將其某個具有現實及潛在經濟價值的植物新品種在該國申請品種權,還將某些發展中國家的優良品種在這些國家申請并取得屬于他們自己的品種權。因此,必須擴大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覆蓋面,使我國的植種質資源通過品種保護“留住”,而不是“流失”。

(六)對品種權作為國際農產品貿易壁壘的作用及其發展動向研究不足

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還影響了國際農產品貿易的格局,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出于保障國家經濟戰略安全以及保護農產品競爭優勢的考慮,紛紛采用植物品種保護制度保障自身的優質品種壟斷,并在全球范圍內申請保護,以此來控制國外農產品的進口,使得品種權成為新的國際農產品貿易壁壘。可以說,在日趨激烈的國際農產品貿易戰的背后是“種子戰”和“品種戰”。在新的貿易關系下,面對中國巨大的市場,國外在中國的植物品種權申請必將日益增多,因此,我國應當重視品種權作為國際農產品貿易壁壘的重要作用,積極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護我國品種權人、企業與農民的利益。

三、促進我國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的對策與建議

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在我國還剛剛起步,針對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在今后的發展中著重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加強對植物新品種保護知識的宣傳與普及

為了提高全社會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意識,使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領導、農業科研、教學單位和企業充分認識到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在育種創新、公平競爭和實現農業科學技術跨越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須加強對植物新品種保護知識的宣傳與普及力度。一是積極爭取各種新聞媒體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種形式深入宣傳植物新品種保護的重要作用和相關知識,使全社會都了解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律、法規,認識到植物新品種權也是一種知識產權。二是針對不同的對象,以普及教育、專業培訓、業務交流等多種形式,深入、持久、扎實的開展宣傳工作。

(二)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隊伍的培訓

重點強化對省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種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員、植物新品種保護中介機構的人員的培訓,使他們了解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種保護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同時,應當通過培訓提高全社會尤其是科研、教學單位、政府農業管理部門、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使他們對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的一個正確的認識。

(三)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勵措施,提高植物新品種權的申請量

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的申請數量標志著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農業技術創新的能力。在我國即將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種申請保護的數量還沒有提高的話,那么我國的育種開發和種子產業必將受到國外競爭力量的嚴重沖擊。為此,應當進一步簡化品種申請和授權的程序,加快審批、授權的速度,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保護,如修訂申請格式的版本,刪除重復的內容;簡化對農作物品種的數量性狀的描述內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點;根據不同生態類型和區域,選擇適當的測試點以盡可能的降低測試的費用和工作量等。

(四)加大對品種權人的保護力度

把對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從過去單純保護品種權的銷售權擴大到許諾銷售權、出口權和進口權等,打擊侵權者在境外生產、繁殖授權品繁殖材料然后通過進口在中國境內銷售侵權品種的不法行為。同時,新品種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其侵害適用財產手段來解決,對侵權行為要有補償、制裁和警誡方面的作用,所以,對新品種產權領域的侵權行為應當建立有效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以加大對品種權人的保護力度。

(五)適應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發展趨勢,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國際合作

積極參加國際多邊及雙邊活動,派出人員參加UPOV理事會、6個技術工作組會議和有關亞洲地區植物新品種保護技術協調會以及國際審查技術培訓和引進外國專家講學。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反映我國在植物新品種保護方面的意志和主張,促進我國種業國際貿易發展;適應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發展趨勢,加強審查測試的國際合作,通過審查、測試和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既將維持保護體系的運作費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種者以相對低的成本同時在幾個國家獲得保護。

(六)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加入1991年文本

從長遠來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經濟全球化的相關運作及新技術發展的現實要求,如農林產品的多樣化應用及擴大貿易所涉及到的受保護品種的收獲材料及加工產品、基因工程等現代生物技術在育種領域的應用等問題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規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國新品種保護的力度,利于解決目前在引進國外優良新品種方面形成的技術壁壘,合理規避風險、增強我國種業的國際競爭力。

(七)積極發展品種權中介服務組織

應當通過各種形式的培訓,提高品種權中介服務組織的業務素質,擴大品種權人隊伍,適應國內外品種權服務的需要。同時,采取措施增大各企事業單位自發組建新品種保護自律性和維權性的區域性社會組織,建立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的機制開展研究,提供咨詢,建立市場公平競爭規則,協調內部品種權糾紛,推動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社會化管理和服務水平的提高。

參考文獻

1、農業部科教司、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品種權及種業科技走出去戰略實施研討會交流材料匯編》

2、鄧巖:《WTO與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種子科技,2003年第2期

3、宋才發:《WTO規則與中國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青海民族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4月

4、張紅兵、徐丹納:《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國際趨勢與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的協調》,科技進步與對策,2003年2月

5、毛小瑞:《我國應加快健全完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以激發品種創新,留住種質資源》,農民日報科技周刊,2002年9月11日

內容摘要:本文對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了促進植物新品種保護事業發展的對策措施。

關鍵詞: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