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改及經驗借鑒
時間:2022-07-10 03: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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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法學教育可以追溯到三國魏明帝時期。據《三國志•衛覬傳》記載:明帝即位,覬奏曰:“請置律博,相傳教授。”“律博士”即專司法學教育的職官。不過,近代意義的法學教育至晚清才始得在我國創立。1898年,京師大學堂成立并設法科,開法學教育之先河。此后,清朝覆滅,民國興起,歷經北洋軍閥和國民黨統治時期,法學教育依托綜合性大學興辦的法學院系,以及若干諸如朝陽大學、東吳大學、法商大學等專攻法學的專門性大學,不斷發展繁榮。新中國成立后,法學教育伴隨法制建設的曲折歷程,歷經反復,終于在改革開放后步入正軌。迄今為止,我國的法學教育已獲得長足進步,取得矚目成就。我國已經形成空前龐大的法學教育規模,建成以普通高等教育為主體、成人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為補充的法律教育體制,以及包括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律碩士和法學博士在內的學位制度,足以為法治建設培養各類、各層次的法律人才。總體上,我國的法學教育結構已經相對完善,層次已經基本齊備。但是,法學教育質量不高、學生實務能力欠缺、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脫節等問題在滿足法律人才數量需求之后逐漸凸現出來,法學教育迫切需要改革。這種改革勢必建立在國內已有改革實踐的基礎之上,并積極借鑒域外優秀的法學教育經驗,形成中國特色的法學教育模式。
1我國的法學教育改革
近年來,我國若干法律院校開始借鑒美國做法,探索建立法律診所、模擬法庭等教學模式。這一改革努力具有內外兩方面的推動力。就外部力量而言,外國基金會例如美國的福特基金對此類教育改革頗為支持。而縱觀國外法學教育改革經驗,法律診所在培養法科學生的實踐能力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但上述改革最根本的動力還是學界、教育界對消除我國法學教育固有弊端的愿望和努力。長期以來,我國法學教育主要采用解釋概念、注釋條文、闡述理論、抽象議論等途徑,即使之后也嘗試案例教學、課堂討論并注重實習,但均未改變現有教育模式概念化、教條化、形式化的特征。這種狀況與我國注重立法而忽略法律實施的傳統密切相關。首先,我國的立法立足于相關學者和立法者較長時間的理論論證,每一項法律條文都蘊含一定的法律觀念或者理論,而法學界絕大部分學者的工作就是圍繞這一立法工作展開,即便不能親歷法律起草,也廣泛地對法律的具體設計進行討論。其次,關注立法的學者們在教授法學知識時,更注重剖析蘊含在立法中系統、深奧和復雜的法學理論,而對法律應用及其相關知識關注不足。進而,法律實施中諸如如何發現、重構和證明事實,如何協調法律與其他社會規范的關系,如何平衡宏觀正義與個案正義等重要問題也沒有在法學教育中獲得應有的重視。縱觀各法學院校的培養方案,就可以發現少有課程致力于法律應用能力的訓練和培育。顯然,上述弊端難以在現有的法學教育模式中獲得消解。新興的法律診所、模擬法庭等注重實踐的課程或成為突破以上困境的有效的途徑。截至目前,我國已有10余所法學院系開設了法律診所課程,更多的法學院系設立模擬法庭。
2外國的法學教育經驗
法律診所和模擬法庭都是我國法學教育對外國法學教育經驗的借鑒,但可資借鑒的域外經驗不僅于此。總體而言,英美等西方法治發達國家將法律人才劃分為應用型和學術型兩類,并根據不同類型法律人才的特點設計不同的培養模式。以美國為例,其應用型法律人才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人、法律顧問等,學術型法律人才則主要是大學教授和高級研究人員。作為典型的精英教育,無論是應用型還是學術型法律人才的培養,都要求學生在研習法律之前已獲得必要的科學知識。實際上,美國法學教育的起點相當于我國的研究生教育,報考法學院的學生通常已獲得學士學位且通過了法學院的入學考試。顯然,這種精英教育對我國而言,尚不可取。但其對應用型和學術型法學人才的分類及其相應的教學模式設計值得我們認真思考,并大膽借鑒。再以和我國法學教育模式相近的日本為例。日本高校的法學教育也大致屬于講解模式,但教師對法條的講解分析并不囿于通說觀點或者統一的法學教材,而會向學生灌輸不同學說、理念,允許學生當堂提問,還會要求學生撰寫大量的案例報告。因此,法科學生課后必須翻閱許多案例,并對不同的判例和學說進行比較、分析。與我國的教育模式相同,日本高校也有期末考試。但不同于我國主要考查學生對教材上統一觀點的掌握,日本的法學教師對試卷的判分會更注重考查學生思考、分析問題的能力,以鼓勵學生以恰當的角度看待和解決問題。除此之外,廣泛的模擬教學也是日本法學教育的一大特色。較之于我國覆蓋面窄且常常流于形式的模擬法庭教學,日本每位法科教師的課堂都可成為一個模擬法庭。采用模擬教學法的教師一般會給出十幾個真實案例供選修其課程的學生自主選擇,而學生選擇主攻案例后還可進一步自主決定擔當案例原告、被告或法官。在一學期的模擬法庭式學習中,學生對案例以及角色的選擇還可以變化,從而有助于他們從不同角度思考、分析案件,提出不同主張并論證自己的觀點,還可以通過小組成員之間的互動、協作學習團隊作戰策略。簡言之,日本的模擬教學是“以學生為中心”的實踐教學。教師在其中僅給予有限的引導和點評,而學生享有充分的自主性進而使自覺性和積極性都很高。
3我國法學教育的完善改革
3.1法學教育的目標與定位
法學教育是國家法治實踐活動的重要環節。不同階段的法學教育,其目標和定位應有不同。具體到法學本科教育,從其畢業之后的職業走向出發,應以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為主要目標。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社會劇烈變化的轉型時期,國家與社會需要大量的應用性法律人才,諸如律師、公證員、仲裁員、法律顧問、警察、檢察官和法官。這要求本科階段的法學教育應定位于大眾教育和職業教育,注重對法科學生實務技能的訓練。具體到研究生教育,筆者主張在其側重學術訓練的傳統之外,增設并大力發展應用型職業教育,以滿足社會對大量高層次實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具體改革設計兩個方面:第一,擴充、落實法學研究生的實踐教育環節;第二,健全、提升法律碩士的培養制度。
3.2法學教育的規模與質量
教育規模與質量是觀察、思考我國法學教育狀況的重要視角。如上文所述,我國法學教育已形成龐大規模且仍然處于發展壯大之中。這種規模發展過快、過熱的現狀極易導致就業難和法學教育質量嚴重滑坡。應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教育部應提高并嚴格審查招生單位的相關資質和辦學條件,應將法學專業嚴格限定在本科層次并僅允許全日制普通高校進行招生。因此,應取消大、中專等辦學層次中的法學專業,而就當下諸如電大、函授、成教等非正規辦學形式,可考慮整合資源,將其作為法律職業培訓機構而非正規的學歷教育。長遠而言,各高校還應適當縮小法學本科的招生規模,并設置更為嚴格的入學條件。
3.3法學教育的模式
在明確法學教育的目標定位,并對其規模質量作出要求之后,必須關注教學模式的改革。法學是實踐性的學科。但現有法學教育以理論講解為主,忽視了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不利于法科學生獲得從事法律職業所必須的實務技能,導致法學教育和社會需求相脫節。因此,筆者認為必須改革現有法學教學模式,建立與法律實踐以及社會需求緊密結合的法學教育環境。首先,應不斷擴充、完善法學實踐教育方法、形式和課程。例如,民商法等實體法教學應當開展課堂討論,并納入案例教學環節。再如,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應更多采用模擬法庭教學。其次,應建立校外法學實踐教學基地,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學生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仲裁機構等法律職業部門實踐、學習,以便學生更具體、深入地理解相關法學理論并培養、強化其法律實踐技能。再次,法學院校應逐步建立校內和校外兩支教師隊伍。校內的專職師資隊伍應提升其專業水平;校外則可特聘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擔任兼職教師,開設實踐性強的案例評析或實務技能課程。
3.4法學教師的素質和能力
培養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另一關鍵,是具備高素質的法學師資隊伍。這對習慣于講解法律條文的法學教師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首先,法學教師必須轉變教育理念,不僅要授業解惑,還應擔負起傳道職責。這要求法學教師準確地向學生傳授法律知識和法律方法,并逐步培養其高貴的法律品格。其次,法學教師必須創新教學方法。傳統的講解式教學早已落后于時代步伐。網絡時代的興起要求法學教師能夠熟練運用電化教學和網絡教學,并且采用多元化的教學方法。例如根據具體課程的性質如屬于實體法或程序法,選擇適合課程特點的教學方法。再如,法學教師在系統的法學理論講授之外,輔之以適當的案例分析和課堂討論,特別針對應用法學的講授,應以案例教學為主,注重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和啟發。考察我國法學教育蓬勃發展卻弊端叢生的現狀,應正確認識到這是我國法學教育發展到一定水平所遭遇的瓶頸,而某種意義上,也意味著改革突破以求更大發展的契機。因此,法學教育應關照已有的問題,順應改革開放的步伐和法治建設的需要,繼續深化改革,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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