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虛假會計信息危害
時間:2022-03-17 10:57:00
導語:上市公司虛假會計信息危害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1虛假會計信息的危害
會計信息真實可靠是會計工作的生命線,會計通過一系列的確認、計量和報告程序,為外部及內部信息使用者提供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重要信息,是有關方面作為經濟決策重要依據;是考核企業領導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保證。虛假失真的會計信息只能誤導決策者、投資者、管理者等方面作出錯誤的決定,肯定是會嚴重破壞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不單是影響到與企業有利益關系的投資者、債權人等的利益,還會嚴重破壞我國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
2虛假會計信息產生的根源
2.1.1上市公司如果對會計信息造假,片面的提高所有股的價格,可以獲取巨額的不正當利益,使得股民造成巨大的損失。根據《證券法》關于“上市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將被暫停上市,限期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終止其股票上市”的規定,為避免退市,這些公司的大股東和控股者就會想方設法提供不夠客觀真實的會計信息,繼續保持上市,以便于保持既得的利益和好處。
2.1.2由于會計信息是由會計主體提供的,且監管并不嚴密,所以上市公司有了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便利條件。上市公司從產生到披露會計信息的程序是:經濟業務發生的,首先由會計主體編制會計憑證、提供會計報表等會計信息,然后由受托注冊會計師對會計信息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最后將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信息及相關資料報送證券監管部門審批,供利益相關者使用。因此,上市公司是會計信息質量真偽的內在決定者。它有條件采取各種手段(如在“應收賬款”、“其它應收款”、“壞賬準備”、計提各種準備金等方面作“技術”處理),躲過監管人員和部門的檢查,瞞天過海。
2.1.3公司的內部控制監督乏力。在我國很多上市公司中,公司的各項權利過于集中,尤其是監督和財務、決策與監督的過于集中。公司運作實際上為關健人物控制,他們往往利用其優勢,提供虛假會計信息,通過提高新股發行價格,轉移利潤等方式,獲得不正當利益。
2.2上市公司的外部環境對虛假會計信息的制作者約束力不強。體現在法規不完善與法律制裁乏力。
我國法規不完善是有目共睹的,表現之一是無法可依,很多實際問題并不能在現行的法律條文中找到解釋。表現之二是法條設計不合理,如《會計法》雖然規定了會計工作人員的職責,義務以及對違規行為的處罰,但并沒有明確會計人員的權利,權利與義務不對稱使得會計人員無法獨立做賬。
我國法律制裁乏力的現象普遍存在,一是法律對于政府監管者約束力不強。《會計法》中對于監管不作為或者監管失敗基本上沒有法律責任涉及,即使有涉及的法律條款而操作性也很差,因此執法時對事件責任人的處罰彈性很大,能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往往以經濟處罰代替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二是《會計法》中只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安排,并沒有涉及民事責任的安排,使虛假會計信息的造假者的造假收益遠遠大于隱性的“敗露成本”。綜上兩點所述,由于上市公司本身和外部監督乏力的原因,上市公司會計虛假信息的產生就在所難免。據國家財政部2004年一組調查數據顯示:對179家企業的抽查結果,資產不大的147家,比例為92%;利潤不實的有137家,比例為95%。可見企業造假其數量之多、危害之大令投資者震驚,它對于中國股市健康發展,制約已顯而易見。因此,有效解決會計信息的造假問題,已經成為我國會計界、經濟界、以至法律界面臨面的重大課題。
3虛假會計信息的治理對策
3.1從源頭上治理上市公司本身,建立健全會計信息質量的內在保障機制。
3.1.1進一步實現股權結構合理化,形成“多股制衡”機構。減少公司內部壟斷,盡量的將股票適當的分散,避免股票集中到某個人手中。在實體內部,最好是有幾個股權相等或者像近的大股東,這樣,像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等權利機構,就可以有多種不同的聲音,可以全面的反映公司的利益所在。這樣,不但公司的結構會趨于合理和高效,而且財務和會計信息也會更加的接近客觀真實,不容易出現“一言堂”的情況。
3.1.2建立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機制,抑制大股東“掠奪”。中小股東雖然持股數較少,但是由于數量眾多,更加的便于對公司進行監督。所以我們要重視中小股東的利益,要提高中小股東對公司治理的參與程度,對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資產重組、更改募集資金用途,發行所股價格的確定方法等事項作出嚴格、科學,具體的規定。
3.1.3發展機構投者。發展狀大的機構投資者,有利于改變上市公司股權過分集中和流通股過分分散的局面,使它們有條件主動參與公司治理,監督公司會計信息的質量,抑制“關健人物”的一手操縱。
3.1.4積極推行獨立董事制度,降低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的比例,強調董事會代表全體股東行使職權的功能,改變由控股股東操縱董事會狀況,淡化董事會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職能。
3.1.5嚴格董事會職責,董事會內部應明確分工負責制,目前《公司法》的規定過于籠統,應對董事會及董事在會計信息披露事務中承擔的法律責任做出更為具體嚴格的規定。
3.1.6應該在公司監事會中,增加主要債權人擔任公事監理,對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實施有效監督。
3.2強化上市公司外部監督機制。國家監督管理是預防虛假會計信息的最后一道防線,包括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監督者。
《公司法》、《會計法》、《會計準則》是上市公司和司法監管部門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規。其中的許多條款需要完善、補充和強化,要不斷研究預防和控制上市公司虛假財務信息發生的新情況、新問題,增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力度,使造假者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審計和證監部門是代表國家機關對企業財務違規的預防和控制者和監督者,應切實履行職責,各其施職,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相信我國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會極大的提高,虛假會計信息事件會逐步失去市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將極大好轉,中國證券市場將更加健康地向前發展。
參考文獻:
[1]劉輝.會計信息失真和財務欺詐的成因分析與防范體系研究.中國三峽出版社.2004.
[2]高子宏.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規范及其治理[J].中南財經大學學報2005(1).
[3]羅顯志.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北方經貿2005(3).
精品范文
10上市公司盈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