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實踐的電子商務綜述

時間:2022-03-25 1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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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實踐的電子商務綜述

摘要:本文結合統計數據,論述了我國的電子商務國際貿易應用中存在的問題。電子商務作為其主要業務模式也擁有了較好的發展環境,而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可以從提高公眾認識、參加國際公約和貿易伙伴協議、進行關鍵技術研究等方面著手。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貿易公眾認識關鍵技術

1997年6月,ISO/IECJTC1成立了電子商務業務工作組(BT-EC)。BT-EC!確定了電子商務急需建立標準的三個領域:(1)用戶接口(2)基本功能(<3)數據及客體(包括組織機構、商品等)的定義與編碼。目前BT-EC僅對其進行了闡述,其目的是通過解決關鍵問題,以掃清實現全球電子商務道路的障礙。

我國國際貿易中電子商務的發展較晚,1998年2月6日,國務院有關部門才最終審議通過了金關工程。自2006年以來,國內對外貿易電子商務網站發展迅速。在第87屆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上,北京互聯網發展中心(BIDC)開展了關于中國出口企業電子商務趨勢的抽樣調查。據北京互聯網發展中心周一斌主任介紹,調查中有4.5%的出口企業據稱己經廣泛開展電子商務,有31.2%的企業初步開始,有28.7%的企業已著手準備開展,12.0%的企業已有考慮,只有23.6%的企業還沒有考慮。今年據統計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在阿里巴巴注冊進行外貿,并有相應的外貿業務員進行外貿操作。盡管發展電子商務為我國經濟發展提供新的增長點。李超認為目前我國企業利用電子商務的程度仍然不高。當前,我國只能將工業化和信息化并存發展,文從維尼BBC模式的成功分析了電子商務對中國企業的影響,張迪說到電子商務的產生與發展給傳統的國際經濟貿易活動帶來的深刻影響,它不僅給全球經濟增加了活力,而且正在改變著人們傳統的工作方式和思維方式。

目前的信息技術主要被發達國家所壟斷,發達國家操縱著信息技術游戲規則,憑借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嚴格控制向我國轉讓核心技術,從而嚴重阻礙著我國趕超戰略的實施。

電子文件在我國及其他許多國家外貿法律上都不予以承認,我國和各國的票據法都明確規定,具有法律效應的簽字,嚴格要求必須是執單證文件的法定負責人,并由其親自手書簽字才可具法律效力,電子商務交易文件的簽字很難滿足這項法律要求。除此之外,還存在因網絡系統自身故障造成電子商務文件錯誤的法律責任問題、電子數據及網上信息的證據效力問題,電子商務的網上國際商事仲裁問題、無形產品的網絡交易對征收海關進出口關稅和國內其他財政貿易政策與市場準人問題等,都要求在貿易立法上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革,使之有利于保護貿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貿易遵循統一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運行。

我國發展國際貿易電子商務急需解決的另一個關鍵技術問題怎樣保證商業機密不被竊敢、維持數據庫的保密性、防止商業欺詐、支付系統不被破壞,以及怎樣判斷交易雙方的身份及用戶信用、電子簽名的真偽、怎樣保證商家的利益等。

技術問題是各國發展電子商務共同面臨的問題。通過電子商務發展國際貿易,涉及外經貿及與其業務相關的銀行、稅務、海關、外匯、保險等諸多部門和行業,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推行也有賴于以上各行業、部門和單位之間的協調與共同努力。當前圍繞著保密技術、安全管理、CAP認證及電子支付等關鍵技術的研究,各方應加強聯系、緊密合作、共同開發,早日實現國內網互聯,建立起全國外貿專用信息網,進而有計劃、有組織地實現同聯合國貿易信息網及其他國際商務信息網絡的聯網,并力爭在較短的時問內使我國的技術研究力量有一個突飛猛進的提高。

我國外貿領域應用電子商務需要確定企業和企業間、政府和企業間、企業和消費者間、政府和政府間進行電子商務時所必需明確和遵守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并嚴格依法管理,以規范外貿電子商務的市場秩序。政府制定法律法規注意是解決基本的原則性問題,管理的問題可以由行業和市場去決定,理想的電子商務法律框架應是政府法規與行業自律的組合。法律法規應考慮到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不僅要對目前或未來的一段時間內的情況有適用性,更要有靈活性和前瞻性,能夠不斷地根據新情況、新問題、新辦法加以修訂和補充。

以點帶面,全面推進。首先,可以在經濟發達地區,如一些信息化程度較高的沿海城市先發展國際電子商務,起到示范作用,逐步帶動經濟不發達地區國際電子商務的發展。其次,可以在一些經營管理基礎條件比較好的外貿企業推行國際電子商務,取得經驗之后再帶動其他企業。

參加國際公約和貿易伙伴協議。目前,世界上制定的關于電子商務方面的貿易伙伴協議有:歐共體199。年擬定的《貿易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協議草案》、芬蘭和經互會成員國2991的商定的《傳遞國際貿易數據范本》、英國EDI協會1990年擬定的《英國標準交換協議》和美國律師協會199。年擬定的《電子數據交換貿易伙伴協議范本》等。另外,對由于網絡信息中傳輸錯誤的責任承擔問題,可以參照1924年的《海牙規則》、1968年的《維斯比規則》、1978年的《漢堡規則》等國際運輸公約對承運人責任的規定,簽訂一個網絡經營者和用戶之間的服務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