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建構思考

時間:2022-10-27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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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建構思考

【摘要】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給相關的立法帶來了挑戰,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都在加強立法力度以對其進行有效調整。文章對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現狀進行了分析,提出應該在法理學的指導下建構我國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乃電子商務立法。

【關鍵詞】電子商務;法理;體系建構

一、電子商務與電子商法

電子商務是電子信息技術在商事領域的廣泛而綜合地運用而產生的新的商務模式。那么,到底什么是電子商務呢?一般認為,電子商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電子商務是指將以電子技術手段(包括電子通訊與電子計算機技術)所進行的一切與商業有關的活動都包括在內的經濟和商業活動;狹義的電子商務是指以國際互連網為主的各種計算機網絡上所進行的一切經濟和商業活動”。“商法又稱‘商事法’,它是指規制營利性主體的經營性活動,調整由其所生的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電子商務活動中的主體與傳統商法所調整的主體范圍并無差別,但交易手段卻是傳統商法所難以調整的。因此電子商法應運而生,電子商法對應廣義電子商務概念而言,筆者認為它應當是調整以利用電子信息技術進行的一切經濟和商業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電子商法的體系建構

電子商務就其本質而言是將現實中的各種商業交易行為在以計算機網絡為基礎的平臺上予以實現。它涉及商事領域活動中的方方面面,與其相對應,作為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的電子商法也是一個范圍極廣的法律部門。電子商法的法律體系可以表述為:一國內各種調整電子商務活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按一定標準和原則制定或認可的組成的內部和諧一致的統一體。該體

系的建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一)電子商法的淵源體系研究

法的淵源即法的表現形式,包括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

1.正式淵源。我國電子商法的正式淵源主要包括憲法典、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和法律解釋等,此外還包括部分行政規范以及尤其重要的國際條約。

(1)憲法典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國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賴以建立的基礎,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毫無疑問是電子商法的淵源。電子商法體系的建構也首先要以憲法典為根本依據。

(2)法律是電子商法的基本淵源,要增強企業和個人對電子商務這種全新商務模式的信心,法律的規范與確認是至關重要的。再次,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也是電子商法的重要淵源。由于我國并沒有單獨的電子商務立法,對于應對目前的電子商務活動規范管理的需要而言,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關于電子商務的立法就顯得尤其重要。

(3)法律解釋也是電子商法的淵源。法律解釋有正式的法律解釋與非正式的法律解釋。其中的正式解釋也是電子商法的正式淵源之一。

2.非正式淵源。電子商法的非正式淵源包括法理、慣例和判例等,其中主要是商業慣例或者商事交易當事人的約定。一些慣例中的很多內容,如數據電文發送與接收的時間和地點、數據電文的確認收訖等,均已成為各國電子商法中的重要規則。”

(二)電子商法的運行體系研究

法的運行包括立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和法律解釋,他們構成了法的運行的完整模式,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建構也必須以此為基礎。

在電子商法的運行體系中,立法無疑是具有決定性的環節,沒有立法就談不上執法、司法、法律監督和法律解釋。立法的目的在于通過所立之法解決其所對應的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問題。相對于電子商務活動的迅猛發展,我國關于電子商務的立法卻較為滯后,雖然政府有關部門和我國的法律學者都對電子商務立法有很高的熱情,但所取得的實質性進展還不多,除了合同法等少數法規中有一些相關規定外并沒有專門制訂相關的全國性法律。

從執法上來說,由于立法的缺失使得執法機關對電子商務活動中的一些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問題無所適從,要么對損害社會利益的行為放任自流,要么對合乎市場規律的交易橫加干涉,其結果是阻礙了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降低了企業和個人對電子商務的信心。而在司法方面,由于沒有相關立法,司法人員辦理電子商務引起的糾紛通常采用傳統商法、民法中的規則,但電子商務中的交易模式與傳統交易模式有很大的不同,使得傳統商法、民法中的相關規則難以適應新的情況造成審判結果的不公。

就法律監督而言,電子商務法中的一個基本制度就是電子商務認證法律制度。認證機構的設立與管理、認證機構的運行規范及風險防范、認證機構的責任等本來就需要制訂專門的法律加以監督。法律解釋則是對已制訂法律的必要補充,起到彌補法律漏洞,強化法律的調空能力的作用,因此對于電子商務法律體系而言必不可少。

(三)電子商務的立法體系研究

1.聯合國以及外國電子商務立法概況。由于電子商務在全球范圍內的迅猛發展,無論是聯合國和其他一些國際組織,還是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都紛紛制定了電子商務法,以保障和促進這一新興產業和市場的蓬勃發展。在積極地進行相應的立法活動以盡量與之相適應。

在國際組織方面,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簡稱貿法會)自1985年至今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調整國際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文件。它們主要包括:《國際貸記劃撥示范法》(1992年)、《電子商務示范法》(1996年)、《電子簽名示范法》(2001年)等等,是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經驗的總結,同時又反過來指導著各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實踐。

美國的尤他州于1995年頒布的《數字簽名法》(UtahDigitalSignatureAct),是美國、乃至全世界范圍的第一部全面確立電子商務運行規范的法律文件。另外美國的全國州法統一委員會也于1999年7月通過了《統一電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時采納。2000年6月克林頓簽署的國會兩院一致通過的《電子簽名法》,表明美國的電子商務立法走上了聯邦統一制訂的道路。

就歐洲來看,俄羅斯聯邦是最早制定電子商務法的國家之一:其于1995年1月,1997年先后頒布了《俄羅斯聯邦信息法》,《信息存儲標準暫行要求》。2002年,普京總統又簽署了《電子數字簽名法》。德國于1997年制定了《信息與通訊服務法》。意大利,英國等國也先后制定了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

亞洲也有馬來西亞早在1997年制訂了《數字簽名法》。可以說這是亞洲最早的電子商務立法。緊接著,新加坡于1998年正式制訂、頒布了《新加坡電子交易法》,又于1999年制訂了《新加坡電子交易(認證機構)規則》和《新加坡認證機構安全方針》。

2.當代中國電子商務立法。我國為了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也已采取了一些法律措施。譬如《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條款中加進了"數據電文"這一新的電子交易形式。但是,與電子商務實踐的需求和世界發達國家的立法相比,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進展,還有待加速進行。從電子商務專項立法來看,我國目前除了全國人大代表的議案之外,尚無正式的全國性法律文件產生。

通過對各國電子商務立法情況的分析和對國內電子商務發展可能契機觀察,筆者歸納出了下述框架性內容:

(1)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的選擇與規范。

(2)電子商務市場主體資格的確認及基本權利義務規范。

(3)電子商務市場的建立和準入規范。

三、電子商法體系的法理學反思

法理學亦可稱“法哲學”,是法學的基礎理論學科,又是法學的高層次理論形態,它對各部門法學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電子商法作為商法部門的一個分支,其法律體系的建構理應受法理學基礎理論的指導。但現實存在不少的問題使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建構難以站在法理學的高度進行。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法治建設進程的加快,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框架已基本建立,由此也帶來了各部門法研究的深入,出現了許多可喜的成果。但也由于部分學者對部門法研究過分強調其實用性,忽視了作為具有部門法學指導意義的法理學的研究,而法理學的學者也更多地關注法理學體系結構框架,對各部門法的基本理論研究較少,使得部門法研究與法理學脫節。

事實上,電子商務的產生、發展及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廣泛應用已經不可避免地對傳統社會規則、價值標準、行為規范造成巨大的沖擊,并必定會對人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產生全方位的深刻影響,而這些都是法理學的研究范疇。李龍教授說過:“法理學是法學中的理論學科,它研究和探索法與法律現象中的一般理論,對各部門法學提供理論支撐和理論淵源。”那么,在建構電子商務的法律體系的時候,怎能不考慮其與傳統的法律觀念、法律精神、法律文化等的溝通與融合、互相促進、互相發展?又怎能不考慮從法理學的角度對外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體系做出正確的分析判斷從而指導我國的立法實踐呢?

“法理學是法學的基礎科學,是學習與研究法學的入門向導”。學習與研究法學必須從基礎學起,從研究一般理論開始。學習和研究法理學當然不能泛泛而論,要結合實際。

另外,還有法律與道德、政策、政治、文化、社會的聯系問題,法的核心價值、終極價值問題,公平與效率問題,立法與執法、守法、司法、護法、監督的關系問題等等,都是不容忽視的。

四、結語

總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建構必須擺脫局限于“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出現問題才加以立法調整的境地,要破除傳統民商法規范對電子商務交易形式的桎梏,站在法理學的高度,從宏觀上對整個電子商務的立法進行通盤考慮,建立起電子商務在“主體制度、財產權制度、法律行為制度、宏觀調控制度、侵權與犯罪和法律適用六個方面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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