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論文:現狀與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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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電子商務立法現狀
20世紀90年代初,互聯網商業化和社會化的發展,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產業結構和市場的運作方式,電子商務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增長勢頭。聯合國貿法會在EDI規則研究與發展的基礎上,于1996年6月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這個示范法為各國立法人員提供了一整套國際上能夠接受的電子商務規則。例如,如何消除以無紙方式交流重要法律信息的一系列法律障礙,其中包括這些信息的法律效力或合法性的不確定性;如何為電子商務創造一個更加安全的運作環境等。示范法也可用來解釋妨礙電子商務的現有國際公約和其它國際機制。示范法的頒布為逐步解決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奠定了基礎,為各國制訂本國電子商務法規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
自1996年以來,在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制定之后,一些國際組織與國家紛紛合作,制訂各種法律規范,形成了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高速發展期,其成果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1.WTO的三大突破性協議
1986年開始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終制定了《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談判產生了一個《電信業附錄》。這一附錄的制定開始了全球范圍內電信市場的開放。WTO建立后,立即開展了信息技術的談判,并先后達成了三大協議,即
(1)《全球基礎電信協議》,該協議于1997年2月15日達成,主要內容是要求各成員方向外國公司開放其電信市場并結束壟斷行為。
(2)《信息技術協議(ITA)》,該協議于1997年3月26日達成,協議要求所有參加方自1997年7月1日起至2000年1月1日將主要的信息技術產品的關稅降為零。
(3)《開放全球金融服務市場協議》,該協議于1997年12月31日達成,協議要求成員方對外開放銀行、保險、證券和金融信息市場。在WTO歷史上,一年內制定三項重要協議是史無前例的,這三項協議為電子商務和信息技術的穩步有序發展確立了新的法律基礎。
2.國際性組織加快制定電子商務指導性交易規則。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現有的國際商務慣例已遠遠不能滿足商業往來的需要。近年來,國際商會正以大部分精力集中抓緊制訂有關電子商務的交易規則,以促進國際貿易的安全進行。目前,國際商會已于1997年11月6日通過《國際數字保證商務通則(GUIDEC)》,該通則試圖平衡不同法律體系的原則,為電子商務提供指導性政策,并統一有關術語。國際商會目前正在制訂的還有《電子貿易和結算規則》等交易規則。
WTO對于貿易領域的電子商務已提出了工作計劃,特別針對服務貿易提出了重點解決的幾個問題,如電子商務定義、司法管轄權、電子商務分類、協議簽署等,至于其它如關稅、個人隱私、安全保證、國民待遇、公共道德等問題也提出了討論和研析。
3.地區性組織積極制定各項電子商務的政策
目前已經或正在制訂電子商務政策的主要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歐盟等地區性組織和國家。1997年4月15日,歐盟委員會提出了“歐盟電子商務動議”(AEuropeanInitiativeinElectronicCommence),就發展電子商務的問題闡明了歐盟的觀點。該文件強調在歐盟范圍內建立一個適于電子商務的法律與管制框架,管制應該深入到商業活動的每一個環節中,任何影響電子商務活動的問題都應該予以重視。這些問題包括數據安全、隱私、知識產權保護,以及透明和溫和的稅收環境。歐盟應該積極與國際組織及其他國家的政府加強對話,確保形成一個全球一致的法律環境,共同打擊網絡國際犯罪。
1998年月10月,OECD公布了3個重要文件:《OECD電子商務行動計劃》、《有關國際組織和地區組織的報告:電子商務的活動和計劃》、《工商界全球商務行動計劃》,作為OECD發展電子商務的指導性文件。歐盟則于1997年提出《關于電子商務的歐洲建議》,1998年又發表了《歐盟電子簽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歐盟關于處理個人數據及其自由流動中保護個人的指令》(或稱《歐盟隱私保護指令》),1999年了《數字簽名統一規則草案》。這些地區性組織通過制訂電子商務政策,努力協調內部關系,并積極將其影響擴展到全球。
4.世界各國積極制訂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
為了解決網絡發展帶來的種種法律問題,許多國家在立法上采取措施。一方面對原有法律進行修訂和補充,另一方面針對電子商務產生的新問題,制訂新的法律。后一方面的工作最初是從電子簽字開始的,即通過立法確認數字簽名的法律效力。1995年美國猶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數字簽名法》,隨后英國、新加坡、泰國、德國等上開展了這方面的立法。此后,各國針對電子商務的有關問題,如公司注冊、稅收、交易安全等都制定了相當一批單項法律和政策規則。
隨著網絡經濟的迅猛發展,電子商務立法引起了各國政府的重視。許多國家開始制定綜合性的法律以促進和規范電子商務的發展。據UNCITRAL統計,截止2000年9月底,已經有十余個國家和地區通過了綜合性的電了商務立法。它們是:新加坡《電子商務法》(1998)、美國伊利諾斯州《電子商務安全法》(1998)、美國《統一電子商務法》(1999)、加拿大《統一電子商務法》(1999)、韓國《電子商務基本法》(1999)、百幕大群島《電子交易法》(1999)、哥倫比亞《電子商務法》(1999)、澳大利亞《電子交易法》(1999)、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電子交易法令》(1999)、法國《信息技術法》(2000)、菲律賓《電子商務法》(2000)、愛爾蘭《電子商務法》、斯洛文尼亞《電子商務和電子簽字法》等。
二、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現狀
1.我國涉及計算機與網絡安全的行政法規
我國的計算機立法工作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1981年,公安部開始成立計算機安全監察機構,并著手制定有關計算機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1986年4月開始草擬《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1991年5月24日,國務院第83次常委會議通過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國務院令第147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為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促進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針對互聯網的迅速普及,為保障國際計算機信息交流的健康發展,1996年2月1日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提出了對國際聯網實行統籌規劃、統一標準、分級管理、促進發展的基本原則。1997年5月20日,國務院對這一規定進行了修改,設立了國際聯網的主管部門,增加了經營許可證制度,并重新。1997年6月3日,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在北京主持了召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成立暨《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大會”,宣布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成立,并了《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1997年12月8日,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詳細規定國際互聯網管理的具體辦法。與此同時,信息產業部也出臺了《國際互聯網出入信道管理辦法》。
1997年10月1日起我國實行的新刑法,第一次增加了計算機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罪,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罪,破壞計算機系統數據、程序罪,制作、傳播計算機破壞程序罪等。這表明我國計算機法制管理正在步入一個新階段,并開始和世界接軌,計算機法的時代已經到來。
2000年9月,國務院審議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草案)》和《互聯網內容服務管理辦法(草案)》,規范電信市場秩序,加強對互聯網內容服務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公共秩序。
2.我國電子商務的立法狀況
我國政府高度重視電子商務的立法工作。1998年11月18日,國家主席在吉隆坡舉行的亞太經合組織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上指出,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成員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們不僅要重視私營、工商部門的推動作用,同時也應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并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規環境。
(1)新《合同法》
1999年3月我國頒布了新的《合同法》法,其中,涉及電子商務合同的有三點:
1將傳統的書面合同形式擴大到數據電文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也就是說,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載體,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即視為符合法律對“書面”的要求。這些規定,符合國際貿易委員會建議采用的“同等功能法”。
2確定電子商務合同的到達時間。《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確定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地點。《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人大常委會
2000年3月5日,在九屆人大三次會議上,上海代表團張仲禮代表提出的“呼吁制訂電子商務法”議案,成為此次會議產生的第一號議案。這份議案指出,全球化信息浪潮正迅猛推進,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更快捷、準確的交易形式,也在中國全面開展。目前亟需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適應的法律環境,建立安全便捷的電子付款系統的法律規范。
(3)北京市
2000年4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上經營行為備案的通告》,規范網上經營行為,包括在轄區內的市場主體利用互聯網從事以贏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以及為經濟組織進行形象設計、產品宣傳、拍賣、廣告等的行為。網絡經濟組織可通過互聯網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紅盾315()網站申請登記備案。
2000年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頒布了《關于對網絡廣告經營資格進行規范的通告》,針對網絡廣告的現狀,對網絡廣告經營者的經營資格作出規定。同時還出臺了《關于對利用電子郵件發送商務信息的行為進行規范的通告》。
(4)上海市
上海市信息化辦公室將電子商務立法工作作為2000年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來抓。為了促進上海經濟、貿易的快速發展,為電子商務的健康、快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彌補現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鼓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交易活動,《上海市電子商務管理辦法》已經開始起草。其基本思路是從電子商務的本質入手,抓住電子商務的主要矛盾,形成電子商務管理辦法,然后針對各個具體問題制定管理辦法。目前已對電子商務認證辦法提出了初步的管理意見。
三、電子商務立法的發展趨勢
電子商務的法律保障問題,涉及到兩個基本方面。第一,電子商務首先的一種商品交易,其安全問題應當通過民商法加以保護;第二,電子商務交易是通過計算機及其網絡而實現的,其安全與否依賴于計算機及其網絡自身的安全程度。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究其原因,還是上述兩個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因而面對迅速發展的電子商務這種與計算機網絡技術結合的新的交易方式難以出臺較為完善的安全保障規范性條文。
然而,電子商務的跳躍式發展已不允許我們等待原有法律制度完善之后再考慮電子商務的立法問題。21世紀的競爭是高新技術的競爭。發展電子商務,已不再是單純的技術問題,而是關系到國家經濟生存發展的又一次嚴峻挑戰。通過專門立法,使國家在下個世紀的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已成為世界各國政府的共識。我國傳統的“先改后立”的立法思想和技術,對于高新技術的推廣來說是弊大于利的。電子商務技術,一方面我們可以說它已經基本成熟,因為在正常情況下,這種技術已經能夠保證交易的安全進行;但另一方面,這種技術又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而不斷更新,具有相對的不穩定性。這種二重性使得電子商務的推廣具有一定的難度。因此,電子商務立法必須具有超前性和獨立性,以打消人們對電子商務交易安全性的恐懼心理。
我國現行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四類:
(1)綜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則》和《刑法》中有關保護交易安全的條文。
(2)規范交易主體的有關法律。如《公司法》、《國有企業法》、《集體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私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
(3)規范交易行為的有關法律。包括《經濟合同法》、《產品質量法》、《財產保險法》、《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4)監督交易行為的有關法律。如《會計法》、《審計法》、《票據法》、《銀行法》等。
我國法律對交易安全的研究起步較晚,且長期以來注重對財產靜態權屬關系的確認和靜態的安全保護,未能反映現代市場經濟交易頻繁、活潑、迅速的特點。雖然上述法律制度體現了部分交易安全的思想,但大都沒有明確的交易安全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沒有按照這些制度執行。如《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則視為同意”,體現了交易安全中表見的思想,但卻沒有形成一套清晰的表見制度。在立法和司法解釋上,悖離交易安全精神的規范大量存在。在立法上,如《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經濟合同法》第七條關于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過分擴大民事行為無效的范圍,有損于交易主體對其交易行為的合法性信賴即交易安全利益。在司法解釋方面,198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解答》中,明顯過分偏置于靜態的安全,而忽視動態的安全,悖離交易安全保護的精神。
四、目前急需制訂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
為保證電子商務活動得以正常進行,政府需要提供一個透明的、和諧的商業法律環境。法制環境應著眼于保護交易公平,保護平等競爭,保護消費者免受欺詐之苦,保護知識產權免受侵權之害和保護個人隱私,制定鼓勵監督、有助調節、打擊犯罪的行之有效的一套辦法。目前我國急需制訂的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主要有:買賣雙方身份認證辦法、電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電子支付系統安全措施、信息保密規定、知識產權侵權處理規定、稅收征收辦法、以及廣告的管制、網絡信息內容過濾等。
1.買賣雙方身份認證辦法
參與電子商務的買賣雙方互不相識,需要通過一定的手段相互認證。提供交易服務的網絡服務中介機構也有一個認證問題。目前急需成立類似于國家工商局之類的機構統一管理認證事務,為參與網絡交易的各方提供法律認可的認證辦法。而且,目前各網絡服務中介機構成立的虛擬交易市場為提高自身的可信度,大都冠以“中國××市場”的頭銜。隨著電子商務市場的急劇擴大,加強這方面的法律規范也迫在眉睫。
2.電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
電子合同是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明確相互權力義務關系的協議。它是電子商務安全交易重要保證。其內容包括:
(1)確證和認可通過電子手段形成的合同的規則和范式,規定約束電子合同履行的標準,定義構成有效電子書寫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條件,鼓勵政府各部門、廠商認可和接收正式的電子合同、公證文件等。
(2)規定為法律和商業目的而作出的電子簽名的可接受程度,鼓勵國內和國際規則的協調一致,支持電子簽名和其它身份認證手續的可接受性。
(3)推動建立其它形式的、適當的、高效率的、有效的合同糾紛調解機制,支持在法庭上和仲裁過程中使用計算機證據。
3.電子支付
電子支付是金融電子化的必然趨勢。美國現在80%以上的美元支付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的。我國目前尚無有關電子支付的專門立法,僅有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有關信用卡的業務管理辦法。為了適應電子支付發展的需要,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詳細規定了電子支付命令的簽發與接受,接受銀行對發送方支付命令的執行,電子支付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責任的承擔等。
4.安全保障
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對交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強化交易安全的法律保護已是立法的一項緊迫任務。
(1)在民法基本法的立法上,應反映出交易安全的理念。為此,要大膽借鑒和移植發達國家電子商務保護交易安全的成功經驗和制度,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構造一套強化交易安全保護的法律制度。
(2)在商事單行法的立法上,可以基于商法的特別法地位及其相對獨立性,滿足商法中商業行為較高的交易安全要求,在某些方面可以適當突破民法基本法中的某些制度,以期強化這方面的交易安全保護。
(3)在計算機及其網絡安全管理的立法上,應針對電子商務交易在虛擬環境中運行的特點,明確提出電子商務交易安全保護的法律措施。
(4)在法律解釋上,當務之急是全面清理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釋,剃除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結論,并在以后的解釋中注重考慮交易安全的因素。
(5)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制定保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專門法規文件。
此外,對于保密法、知識產權保護法、稅法、廣告法等,也有一個內容修改和范圍擴充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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