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村級組織建設與財務理論

時間:2022-05-03 0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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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村級組織建設與財務理論

【內容摘要】村級管理論文"target="_blank">財務管理在實踐中已經是一個較為普遍的管理行為,而從理論上來研究村級財務管理還是一個新課題。本文從對農村基層管理體制的變化入手,來分析村級財務管理的產生,也對村級財務管理的理論范疇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界定。本文認為村級財務管理應該把村級自治組織建設作為市場經濟微觀利益主體的制度基礎,從而建立適合于農村基層組織發展的財務管理體制。

【關鍵詞】村級組織村級財務產生界定

一、村級組織的演變與村級財務管理的產生

村級財務管理體制淵源于。體制是三級所有(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因而設立三級財務,而村級財務由原大隊財務脫胎而來[1]。這種脫胎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集體性質的財務體制已不可能適合于現行的市場經濟體制,也就不可能再通過原有的村級財務管理活動來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也不可能為農民的增收減負提供制度保障。現行的村級財務仍在沿用財政部、農業部頒發的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上世紀80年代初,在廣西出現了第一個村民自治組織的雛形以后,村民自治管理體制日益成為農村基層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直到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使村民委員會制度得到完善、發展。特別是從2000年農村稅費改革在全國的普遍推行以來,更使得農村村級財務管理顯得重要和關鍵,村級財務管理也隨著農村外部環境的變化有了巨大的變化[2]。真正意義上的村級財務管理并不是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活動,而是以村民委員會為組織形式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財務管理活動,簡稱村民委員會的財務管理,這就是本文所研究的村級財務管理。

村民委員會是一種獨立于其他政治或經濟組織的自治組織,是一個市場獨立的產權主體,它獨立參與市場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活動。村民委員會的經濟管理職能不僅體現在對本村現存財產和資金的管理,而且還體現為對本村各種財產資金的運營及獲得收益的管理。在各種市場經濟活動中,村民委員會代表村民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最大化,這種利益最大化主要是全體村民的收益最大化和村民社區的整體利益最大化。市場經濟的發展使村級組織(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成為一個完全意義上的產權主體,從而也就產生了獨立的村級財權和村級財務管理。

所以,村級財務管理的出現和發展是村民委員會管理體制出現和發展的必然要求,反過來,村民委員會管理體制又是村級財務管理的制度性基礎。村級財務管理是財務管理的一種形式,村級財務管理既是對全村所有經濟事務、資金往來的管理,又是村民委員會機構對其本身進行財務管理活動所具有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管理職能。村級財務管理是對村民委員會這一基層自治組織內部的資金運用的管理,包括資金籌集、資金投放、資金營運、資金分配等環節,是保證村級組織的高效運行,為村級組織和全體村民創造更高收益的一種財務行為。因此,從村級財務管理的這一概念和村民委員會的管理職能來看,現行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1996)并不適合于村級財務管理的現實需要,必須從村級財務管理的實踐需要出發,重新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以滿足村級財務管理的現實需要。

二、村級組織管理與村級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

根據村級財務管理的性質,村級財務管理范圍可分兩大類[3]:1.公共財務。公共財務是村級財務的基本內容。要建立村級公共財務預決算制度。其收入范圍有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村機構人員經費補貼、用農業稅附加方式代替村提留的收入、“一事一議”集資收入、政府財政支農專款、村企事業上交收入等。其支出范圍有村機構人員、辦公、業務開支、村級公共公益事業經費、“一事一議”的公共事業或公共工程投入、政府財政支農專項投入(包括村配套資金)等。2.集體資產財務。主要是對集體資本投資、集體資產租賃、集體土地征用或批租、集體土地租賃、集體經營土地等收益和分配的財務管理。其中公共財務可按照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管理方式進行,從財務預算的角度來加強村民委員會的收支管理,而集體資產財務可以從村民委員會為資金所有者的角度出發,進行資金的籌集、使用和分配管理,真正體現財務管理的各種職能。無論是公共財務還是集體資產財務都要涉及到村民委員會這一村級組織作為市場利益主體的資金運動,包括資金的籌集、資金的使用和資金產生利益的分配。所以,本文對村級財務管理的內容仍然是以把村民委員會作為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利益微觀主體和以盈利性組織的財務管理為基礎,通過村級財務管理行為最終追求這一村級組織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標。

三、村級財政管理與村級財務管理的異同

盡管村級組織既有行政管理的職能,同時也有經濟管理的職能,但它并不具備財政管理的職能和特征。第一,村級組織或村級自治組織并不是一級國家政府,它是農村基層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所以,它不具有財政主體的特征,從而也就不具有利用國家所賦予的權力來強制實施資金的收入和支出。第二,從村級組織的資金來源來看,村級財務管理也與地方財政具有很大的不同,在稅費改革之前,村級組織的資金主要來源于村提留和財政轉移支付,以及村級的籌資籌勞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在稅費改革之后,村級組織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農業稅附加、財政轉移支付和一事一議等。這些資金的來源并不是通過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以財政收入的形式而產生的,而是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財政分配的結果,有些也是村民委員會通過資金的使用而獲得收益分配的結果。再次,村級資金的收入和支出等許多重大事項都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委員會來共同協商決定,也就是說涉及村內的所有重要事宜都需以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共同商議,以村務公開的形式昭示全村村民。另外,村級組織的日常性的規則和制度也通過村級組織的村民章程來確定,顯然與財政活動的管理具有較大的差異。最后,村級組織或村民委員的管理職能盡管涉及到村級的公共管理和資金管理,也就是說既有行政性的職能,也有經濟性的職能,但不管哪一種管理都要通過村民章程的約定或村民會議的商議。第五,涉及公共預算財務管理和集體資金的財務管理,這也完全與財政活動的分配活動和分配關系不同,村級財務管理不僅僅包括分配活動和分配關系,還有生產活動和關系、交換活動和關系、消費活動和關系等市場經濟所包容的所有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4]。為此,對村級組織的資金管理不能籠統地稱之為村級財政,否則,既搞混了財政的概念和本質,也弄錯了村級財務管理的概念和本質,澄清村級財政與村級財務管理的稱謂是非常重要的。P>

四、村級財務管理不同于非盈利組織財務管理

村級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盡管是一個農村基層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但它又有許多與非盈利組織不同的地方。非營利組織是在公眾支持下為實現公共目標而存在的組織。其經營目的在于社會利益而不是單個人或組織的經濟利益,其最大特征是不以盈利為目標。非營利組織收入可來源于接受民間捐贈和公共部門支持,但其主要來源是自創收入。自創收入的基本形式是業務收入,即非營利組織為實現其社會使命而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服務收費。除慈善組織外的非營利組織都可以向其服務對象收取一定的費用形成業務收入,以擴大收入來源從而更好地提供服務。自創收入也包括投資收入。非營利組織所獲取的資金,在運用于實現其社會使命的具體項目之前,可以通過資本運作方式投資,獲取投資收益,實現資金的保值與增值[5]。

從非盈利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組織形式上就可以看出,二者的財務管理是有差異的:首先,從財務管理主體的組織形式來看,非盈利組織是通過法律認可并注冊的法人機構,而村民委員會盡管也是自治性組織,但從法律上來講,還沒有一個準確的界定和劃分。其次,從財務管理的各個環節來看,非盈利組織僅僅是對資金的預算管理,談不上資金運營,因為不存在資金的大量籌集,并不全面參與市場經濟的生產、交換、消費和分配等活動,而村民委員會卻從市場經濟的任何一個環節都充分地參與,其財務管理活動要充分地發揮籌資、運用和投資的各種職能,充分追求資金的收益最大化。最后,從資金使用的目的來看,非盈利組織主要通過資金的使用來增加社會總體的福利,是為社會利益而進行各種資金的投資和使用活動。而村民委員會則是從本村全體村民利益的角度出發,通過恰當的資金籌集和使用來達到資金收益的最大化,最終為本村村民謀福利。所以,我們不能簡單地將村級財務管理與非盈利組織的財務管理混同起來,必須要準確界定村級財務管理活動的性質和范圍。

五、村級財務管理不同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

村民委員會是村集體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管理者,是村集體資產的所有者代表。村的集體資產屬全村居民所有,是全村的公共資產。村民委員會作為村級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代表機構,能夠代表全村村民,運用村級資產,根據村級組織發展的需要,及時籌集資金,恰當組織村級公共資產使用收益的分配,是本村公共(集體)資產完全意義上的所有者代表。而村集體經濟是社區性集體經濟,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一種經濟實體,是公司或企業,是完全意義上的法人機構。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由村民委員會以村公共資產投資形成,所以,村民委員會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投資人,二者之間是投資和被投資的關系,也是所有和被所有的關系[3]。《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同時又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也規定:本制度適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產大隊、生產隊設置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以下稱村合作經濟組織)。村辦企業執行行業企業財務制度。這里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就是我們現在談的村民委員會的前身,所以,從二者的組織形式上來看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是完全不同的兩種組織,同樣其財務管理也是具有很大的區別,財務管理沿用的制度規定也是完全不同的。村級財務管理仍然沿用1996年財政部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盡管這已經不能適應村級組織政治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則適用1993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

村級財務管理的產生似乎是比較久遠的,但真正意義上的村級財務管理仍然是從我國村民委員會管理體制的普遍實施為開端,所以,完全意義上的村級財務管理是村民委員會的財務管理。而對村級財務管理的界定是建立在把村民委員會看作一個處于行政性政治組織和盈利性組織之間的特殊組織的基礎上。特別是隨著農村基層管理體制的巨大變革,村民委員會是一個介于市場經濟和農民家庭經濟之間的中介組織,所以,它必須是一個完全意義上的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微觀利益主體,從而通過村級財務管理行為來實現村民自治組織的自身利益最大化,這正是本文意旨的村級財務管理。

參考文獻:

[1]李澤峰.農村財務公開與民主理財理論和實踐[M].蘭州:蘭州大學出版社,1999.

[2]游祥斌,彭磊.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的起源、發展與問題探析[Z].2009.

[3]王觀楚.完善村民自治下村級財務管理機制[Z].2009.

[4]張雙文,何新民.相關利益者理論與財務績效的關系[J].財經科學,2003(2):11-15.

[5]張彪.非營利組織可持續發展的財務策略[J].財經理論與實踐,2003(1):8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