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信貸套現法律規制研究

時間:2022-07-12 08: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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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套現法律規制研究

摘要:互聯網消費金融呈迅猛發展的背景下,消費金融產品迅速發展,金融脫媒現象愈發顯著,互聯網消費信貸成為民眾日常經濟生活的一部分,但是市場的不穩定性以及經濟主體的市場盲目性、自發性導致消費信貸出現諸多經濟與法律風險,其中套現問題是最為隱蔽且難以打擊的漏洞。互聯網消費信貸套現是否可以類推適用傳統銀行信貸套現相關法律,如何通過多方聯動規避這一風險?本文將從互聯網消費信貸套現的背景、市場風險以及法律風險等角度進行分析。

關鍵詞:互聯網消費信貸;套現;消費金融

一、概念界定

本文認為消費信貸套現是指在互聯網消費金融產品提供的信貸服務中,消費者與交易對手或第三方通過虛假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商品轉賣等方式將授信資金通過交易對手或第三方變現的情形。與傳統信貸套現相比,互聯網消費信貸套現具有虛擬性、簡便性、隱蔽性、額度低等顯著特征。

二、研究背景

(一)消費金融產品迅猛增長。隨著我國對于拉動內需、消費促進經濟進一步增長政策的進一步落地,國家對于消費金融持鼓勵態度。2014年,國家對于消費金融公司開始采取試點。2016年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落地,行業逐步完善。2017年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指出,要推動實現消費金融公司設立實現常態化。截止目前,各大電商平臺基本都推出了自己的消費金融產品。此外,各大銀行也推出了消費金融服務。(二)金融產品脫離原有媒介。近年來,中國深入金融改革、金融市場快速發展,金融脫媒現象已經發生。投資者脫離銀行等金融媒介,將資金直接投入市場,這部分資金成為企業融資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消費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產品的運行提供了強大的資金支持。(三)個人征信體系尚不健全。大數據背景下,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提高。但是各大消費金融產品各自為戰,但目前未能形成以央行征信信息為核心的個人征信體系,現有信息亦無法覆蓋整個金融系統,導致消費信貸產品對于用戶的評定出現偏差。隨著共享經濟模式在我國的迅速發展,對于個人征信信息的共享、與共享同步的個人信息保護都成為了推動金融行業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四)法律地位暫未明確界定。我國關于套現行為的法律規制目前主要停留在傳統信用卡套現層面上,以非法經營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分別定罪量刑。對于目前出現的互聯網消費信貸套現行為尚缺乏明確的相關法律法規或法律解釋,缺乏相關規制辦法。(五)行業標準難以達成一致。目前提供消費信貸產品的主體主要有以螞蟻金服為代表的各大消費信貸平臺,推出消費信貸產品的商業銀行、國有銀行,以及提供消費金融服務的各消費金融公司。主體類型不一、各個類型主體之間存在產品競爭狀態,導致行業內對于套現的容忍程度不同,管理辦法和具體操作不同,難以統一。(六)消費信貸套現屢禁不止。面對互聯網消費金融相關業務的快速發展,央行已經出臺多部相關辦法。各大消費信貸平臺也給出了自身防套現機制體系。但套現消費者和套現商家仍能通過其他渠道進行隱蔽的聯絡溝通,進行套現交易,消費信貸套現現象屢禁不止。(七)穿透式監管法有待發展。互聯網消費信貸套現在當今以越來越多的方式呈現在社會大眾面前。面對行業的復雜化,每一監管部門的監管權限、范圍、尺度、方式等更亟需明確。消費信貸套現規制出現監管空白、重復監管等現象。央行在2016年明確了穿透式監管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重要地位,但這一監管方式尚未完全地發揮作用。

三、現有問題:套現和衍生風險

當今社會下,金融發展更為復雜。金融脫媒后,許多金融活動脫離銀行等強有力的風險控制系統,轉向民間,使得風險更為不可測、不可控。互聯網消費信貸套現過程中,存在著且不僅限于以下幾類風險:(一)財務風險。消費信貸資金主要源于三方面:①小額貸款公司;②面向銀行融資;③資產證券化。此外,還將面向越來越多的銀行開放。但這些資金時刻面臨巨大風險:由于金融市場的活躍性、個人對于消費信貸產品的需求量與需求領域廣泛增加,互聯網平臺又為消費信貸提供了新的渠道,從而使得消費信貸難度大幅降低,進一步增加了需求。在套現行為發生之后,因消費金融平臺對逾期懲罰具有溫和性,套現對于小額貸款的資金正常流動會造成一定的壓力。如果運營不當,或可出現短暫的資金鏈斷裂現象,并使得消費信貸平臺利益大量流失。(二)監管漏洞。1.信息漏洞。消費信貸平臺防止套現消費者套現的手段主要為以反套現風控模型、文本挖掘技術、資金異動監測系統為主要內容的反套現體系。盡管如此,套現雙方仍然能夠通過其他方式找到漏洞進行套現。如套現雙方可以在其他聊天軟件進行宣傳、聯絡、交流,以此防止文本挖掘技術的檢測。對于資金異動監測系統,可以通過建立真實商鋪、分批分時段轉賬套現、掩蓋真實定位等方式進行交易。在這樣的漏洞之下,消費信貸平臺的系統監測數據就會出現一定程度的判斷偏差,影響對于個人信用的評定。此外,許多消費平臺的信用額度還可以通過平時積攢信用以外的各種任務方式獲取,由此產生了通過刷任務快速提升信用的便捷通道,使得收集的信用進一步發生偏差。2.法律漏洞。目前,對于消費信貸平臺的套現問題缺乏獨立而明確的規定。現有判例對單純套現行為鮮有涉及。法律對于原有的信用卡套現行為的懲罰,是基于信用卡套現嚴重擾亂我國市場的金融秩序。至于消費信貸平臺存在的套現問題,作為一個新生個體所帶來的新生現象,法律對這一問題的監管尚有一定的滯后性。對于新事物的法律適用,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解釋舊法律對新興行為進行規制,二是通過長時間的觀察得出這類新事物的獨特處理方式再立新法。然而對于消費信貸平臺套現問題,其工具消費信貸平臺本身是中立的,并且對于工具的誤用,其所造成的影響現在看來仍不到需要另一主體出來嚴肅調控其中秩序的嚴重程度;但是由于原有的信用卡套現在刑法中并未作出擴大解釋,因而目前對于單純的互聯網消費信貸套現,法律仍是一片空白。(三)市場風險。在金融工具脫離銀行走入市場之后,國家對于市場金融調控就少了一大媒介,金融市場的不可控性也隨之增加。一旦現有的各類防套現系統漏洞被大規模利用,其造成的不光是消費信貸平臺本身的損失。因大部分信貸資金來源不局限于貸款公司,還來源于市場上廣泛的資產證券化募得資金。而通過這一行為募得資金,主要依靠的即是借貸者自身的信用。一旦信用體系崩潰,則金融市場勢必承受由此帶來的巨大波動。

四、法律分析

(一)民法。1.消費者與消費信貸產品提供者———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無論從外觀形式還是內在實質分析,消費者與消費信貸平臺之間簽訂的合同都是一份消費信貸合同,消費信貸合同以消費者個人信用為基礎,合同主體雙方分別是提供貸款的機構與獲得貸款的消費者。兩者之間實質上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應明確的是,此種債權債務關系中的資金被特定化,只能用于特定消費目的,且必須與消費金融平臺允許的電商或實體商家進行交易。在合同生效情況下,合同雙方主體基于協議承擔合同項下的民事主體責任。當套現行為產生時,套現消費者違反的是消費信貸合同中的特有條款,即為達到激發消費潛力的目的,而約定必須將額度內金額用于消費金融平臺提供的消費服務,且不得提取現金。套現消費者明顯違反了雙方約定,致使消費信貸產品提供者無法達到其簽訂合同的預期目的,并且還須因套現行為承擔合同之外的社會風險,導致其利益受損。因此套現消費者需要就其行為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當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發生競合時,消費信貸產品提供者選擇讓套現消費者承擔的責任不同,會直接決定到舉證責任及損害賠償范圍的不同。當有明確證據表明損害事實出現時,消費信貸產品提供者可以依據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條款采取一定救濟措施,如終止提供服務、影響個人征信等,但救濟措施的限度應作何規范,還有待分析,例如,消費信貸產品提供者能否依據合同對消費者實名認證的銀行卡或其他金融產品進行自動劃款,或就協議違約金額度要求賠償等。2.商家與消費信貸產品提供者———合同無效或侵權責任。一般而言,提供消費信貸交易渠道的套現商家,多是與消費金融產品合作的電子商務平臺商家與線下連鎖式的商場超市,這兩類商家之所以能申請消費信貸交易,正是基于其商業信用。消費信貸產品提供者提供信貸額度時固然需要承受授信額度被套現或透支不還的風險,但這一風險是基于正常、真實交易,或者依合同許可實施的行為產生的。在正常交易中,商家當然處于免責地位。但是,當套現行為發生時,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虛假交易導致消費信貸產品提供者的風險顯著增加。在申請消費信貸產品時,商家以欺詐手段,使消費信貸產品提供者在違背真實意思時對其開放消費信貸交易渠道,故屬于合同法中無效合同的構成要件。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消費信貸產品提供者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因向商家提供服務,造成利益受損的,可以追償。另一方面,無論是商家或消費者利用虛假信息蒙騙信貸產品提供者,都不必然導致套現行為的發生。只有兩方主體共同實施方能完成。商家在明知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仍協助消費者套現并收取好處,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應當與消費者就其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最后是主張合同無效或是侵權責任也成為了一大爭議點(二)行政法。當前背景下,消費信貸套現的審查責任均在信貸產品提供者上,是否應當將行政主體納入到套現規制這一體系中,還有待探討。若將消費信貸產品類比于虛擬信用卡,那么以央行為主的行政主體的責任是顯而易見的,政府必須采取措施對消費信貸產品套現進行監管,防止其大額度套現引發的社會金融秩序動蕩等風險。一旦確定了政府的監管義務,那么套現行為的雙方主體就會因此承擔行政責任,視套現不同程度的危害性予以行政處罰。套現行為中無論是個人還是法人,均應該承擔行政責任,并且行政處罰還應視主體不同做出調整。另外,因為消費信貸產品提供者才是規制套現行為的最佳主體,若其不作為,將會導致行政主體的相關措施無法繼續,因此當消費信貸產品提供者未積極履行審查與監管義務時,行政主體也應對其做出警告等處罰。(三)刑法。因消費信貸套現與傳統的銷售點終端機(POS機)套現具有極大的相似性,因此在對消費信貸套現這一新事物進行分析時,本文意圖探討兩者之間在法律上是否可以類推適用以下罪行。1.是否可以適用信用卡詐騙罪。消費信貸套現消費者能不能以信用卡詐騙罪予以定罪,這一問題關鍵在于消費信貸產品到底可不可以歸為信用卡種類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第三方支付辦法》中明確規定“第三支付機構是非金融機構”,這里的“第三方支付機構”與本項目研究的“消費信貸產品提供者”具有很大的交叉性。由此,消費信貸產品提供者并不能類比商行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且2014年央行已經發函全面禁止此類平臺上的虛擬信用卡業務。因此,縱然消費信貸產品與信用卡的功能有所重合,但從本質上看二者并不能等同對待。刑法上的信用卡詐騙罪因額度不同,量刑也有所不同。顯然從消費信貸的額度看,套現消費者還無法通過信用卡詐騙罪進行規制。2.是否可以適用非法經營罪。若直接依據傳統套現的刑法規定,兩高頒布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那么互聯網消費信貸套現中套現商家應以非法經營罪進行定罪量刑。但是這一解釋中的“方法”中是否包含消費信貸套現,目前法律法規還未做出說明。因此在司法實務中,不應以“司法造法”來擴大非法經營罪適用范圍。另外,套現行為屬于非法經營罪客觀要件中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應屬于情節犯,必須“情節嚴重”才能犯罪。但消費信貸額度與傳統信用卡額度相比,是小微小額貸款,那么在消費信貸套現中怎樣判定“情節嚴重”,是以套現次數還是套現額度,或兩者兼含?相關問題均處在待解答狀態。3.是否可以適用詐騙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套現消費者以虛假交易為由,與從事套現業務的套現商家達成協議進行套現,實則是一種欺騙螞蟻金服公司的行為,令其誤以為發生了真實交易而將所需款項支付給商家。商家在扣除一定手續費之后將剩余款項以現金退款的方式退還給套現人,可以理解為消費者和商家在實施欺騙行為后獲得財產,而拒不償還到期債務的行為則會使螞蟻金服的財產遭受損害,行為模式基本符合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但還需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加以綜合考量,即是否滿足非法占有的情形、入罪最低金額等方面是否構成本罪。另外,由套現行為衍生的其他犯罪行為也可以詐騙罪定罪,如套現商家在與套現消費者達成協議后,接收虛擬交易的消費款,但不履行現金交付行為,可以被定性為詐騙罪。綜上所述,針對消費信貸套現行為,可分別從民法、行政法、刑法三個維度進行分析,但每一維度下的具體操作都處于不完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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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成慧玲 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