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間農村金融發展比較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09 0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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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農村金融機構改革;農業保險:農村金融法律制度
論文摘要:中國和印度都是人口、農業大國,在農村金融發展方面有很強的可比性。本文通過對中印兩國農村金融機構、農業保險和農村金融法律現狀等方面的比較,認為中國在今后農村金融改革中,應注重培養多元化的農村金融機構,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農村金融的相關法律制度。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有13億人口,其中6O%以上生活在農村地區,農民、農業和農村問題是我國歷屆政府最為關心和最希望解決的問題。而建立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對于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縮小城鄉貧富差距,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大意義。改革開放以來,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我國農村金融得到了較快發展目前初步形成了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組織分工協作的金融服務體系。但當前農村金融發展仍面臨著農民貸款難、資金大量外流、金融市場競爭缺失以及價格扭曲等諸多難題。中央政府從2004年至2009年連續頒布的6個“一號文件”,都提出要鼓勵農村金融改革,可見農村金融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
印度也是一個人口、農業大國。截至2007年底,80%的人口以從事農業為主,農業GDP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17.8%。始于二十世紀60年代的“綠色革命”,對印度農村經濟發展起到了較大促進作用:加之印度政府對農村金融支持力度較大,僅1970到1992年問.在農村地區就有50000家新成立的金融機構②。目前已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農村金融保險為一體的,比較完善的農村金融體系.較好地滿足了印度農業和農村發展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由于中國和印度兩國都是人口、農業大國,在農村金融發展方面有很強的可比性,既有很多相似處,又存在較大差異。已有的研究著重把重點放在對印度農村金融的發展和評價上(白廣玉,2005;冉杰,2006;文富德,2006;等),對深入認識中印農村金融狀況具有積極的作用。
一、農村金融機構的比較
(一)農村政策性金融
印度農村政策性金融體系十分龐雜,其業務幾乎涵蓋了與農業和農民相關的所有領域主要包括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NABARD)、區域農村銀行(RRBs)、印度工業信貸和投資公司等。在這些機構中,處于核心地位的是印度國家農業和農村發展銀行。由于這二三類政策性金融機構服務對象不同,有不同的業務特點,在農村金融領域起著不同的作用。
(1)印度國家農業和農村發展銀行。于1982年6月成立,是印度當前最高一級的農村金融機構。它既負責農業和印度農村地區經濟活動的信貸領域的政策、計劃和經營等所有重大問題,又是一個最高再融資機構,為信用合作機構、區域農村銀行以及從事農村信貸工作的商業銀行提供再融資服務。截止到2007年8月,共提供9046千萬盧比的再融資額,按當時匯率換算③,大約為23億美元。(2)區域農村銀行。其營業機構主要建立在農村信貸機構薄弱的地區,貸款對象主要是小農、無地農民和農村小手工業者等貧窮農民,還分期給農民提供維持生活的消費貸款,貸款利率不高于當地農業信用合作機構。1975年剛開始經營時只有6家區域農村銀行.到2007年3月31日,印度區域農村銀行通過組合,現共有96家,在全國534個縣設14520家分支機構,其分支機構數占所有商業銀行總網絡分支機構數的37%。(3)印度工業信貸和投資公司。印度工業信貸和投資公司的業務主要是為固定資產投資提供中長期貸款、投資和租賃;此外,還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40%的貸款用于扶持小企業,包括農村工業),其資本金中有80%為政府所有。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是我國唯一的農業政策性銀行,于1994年成立,服從并服務于國家糧食調控政策和農業產業政策。其成立之初專門從事糧棉收購,目前已經形成以糧棉油收購貸款業務為主體,以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業農村中長期貸款業務為兩翼的發展格局。截至2008年末,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共有機構2152個,涉農貸款余額1.2萬億元,占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總額的17.6%。但從其貸款結構來看,以2006年為例,其主要貸款仍集中在儲備糧、棉、油及收購貸款上,而對于農業化龍頭企業貸款、農業小企業貸款的力度較小,同時不涉及對農業科技、漁業、生態環境等方面的貸款。
(二)農村合作性金融
在印度的農村信貸體系中,合作性(Co-opera-tive)金融機構占有獨特的地位,現在印度90%以上的農村地區建立了信用合作社,50%以上的農業人口加人了信用社。
二、農業保險的比較
印度的農業保險可追溯到二十世紀40年代,它實行自愿保險與有條件的強制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即進行生產性貸款的那些農戶必須參加相關農業保險,其他的保險如牲畜保險.實行自愿的原則,由農戶根據自己的條件選擇是否參加(焦瑾璞,2007)。1985年,印度政府推出“農作物全風險綜合保險計劃”,覆蓋大部分農作物。1999年,印度中央政府推出“國家農業保險計劃”,并以此取代“農作物全風險綜合保險計劃”,該計劃由印度農業部負責實施,由印度保險總公司執行,承保面擴大到所有農戶,并且政府給予了大量的政策支持,但支持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印度政府的國家農業保險計劃受到農民的普遍歡迎,參保農戶每年約2000萬戶,占全國總農戶的1/4,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農業保險項目。到2006年7月,國家農業保險計劃共覆蓋農戶9.71千萬戶,受保作物面積50000萬公頃,保費收入達到985.5億盧比。另外,印度農業保險公司已開辦經濟作物的保險,主要針對茶葉、橡膠、棉花和甘蔗種植等。近年來開始實施的天氣保險計劃,12個邦的保費收入在2007年已達到50千萬盧比。
農業保險作為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保護農業生產、保障農民利益、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作用。早在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就對農業保險進行了“低保額、低保費”的商業化經營試點,由于農業保險缺乏明確的業務定位和足夠的政策支持,其業務迅速萎縮,甚至停辦。近幾年來,保險業在服務“三農”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農業保險得到較快發展。除了作為訂單農業支撐的農業氣候性、病蟲害等農業生產性保險外,符合農村和農民需求的健康、人壽、財產等各險種也在商業可持續基礎上加快發展。2007年中央財政首次對農業保險給予補貼,選擇6省(區)的5種主要農作物開展試點,對農業保險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截至2008年末,農業保險已覆蓋全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共承保各類農作物5.32億畝,參保農戶9000萬戶次,為農民提供了2397.4億元風險保障,分別比2007年增加了130%、80.7%和ll3%。
三、農村金融法律的比較
印度農村金融法律比較健全、完善。為確保農村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印度在《印度儲備銀行法案》、《農村信用合作社法》、《地區農村銀行法》、《國家農業和農村發展銀行法》等有關法律中,都對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設立機構網點提出了一定要求。如《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將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地區農村銀行法案》規定,農村銀行營業機構要設立在農村信貸服務薄弱的地區。印度儲備銀行規定,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
我國農村金融缺乏法律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交易成本的上升。農村金融法律缺失主要表現在:(1)在農村信用社方面,目前還沒有一部法律對其性質、內部法理結構、日常運營機制等進行明確界定,因此應盡早制定一部《農村合作金融法》,以填補這個立法缺口。(2)我國農業政策性金融也沒有相應的立法,結果是商業銀行和合作金融機構往往承擔了大量的政策性業務.導致商業銀行和合作金融機構出現大量的不良貸款。(3)對各種民間金融機構沒有明確的立法。我國民間金融機構復雜多樣,這些金融機構對農村發展起到了一定促進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其法律地位很不明確和穩定;同時由于在法律上沒有保障,并經常會因此出現一些短期行為,甚至不規范的經營行為.進而累積了大量風險,隨時可能影響到社區的穩定。(4)對于一些民間的小額信貸組織,目前也缺少一部法律來規范。人民銀行進行的五個省區的小額信貸試點,目前也處于一種無法可依的境況,這使得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都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依據來對其進行有效監管。(5)農業保險法律處于空白狀態。我國的《保險法》是一部有關商業性保險的法律,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農業法》中并沒有對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商業性保險公司相關法律的規定。
四、主要結論與啟示
以上分別從農村金融機構、農村金融保險和農村金融法律3個方面對中國和印度農村金融發展進行了簡要分析與比較。研究表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金融發展雖然經歷了一個較快發展的過程,但同印度農村金融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并據此得到如下三點基本啟示:公務員之家
第一,從農村金融機構來看,印度農村金融體系最大的特點是具有鮮明的多層次性,各金融機構之間既分工明確,又相互合作。截至2005年3月末,印度銀行業在農村的機構網點達到15.3萬個,平均每萬名農村人口服務網點數2個:而到2007年末,中國農村平均每萬人農村人口服務機構網點數為1.5個,全國還有2868個鄉鎮沒有金融機構網點.約占全國鄉鎮總數的7%。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健全的農村金融體系和良好的信貸供給機制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因此,應推動、擴大政策性金融支農服務范圍,將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政策性金融服務范圍建議國家開發銀行等政策性銀行向縣域和農村延伸機構和業務,支持農業大型項目的開發。積極推動和支持農村信用社堅持服務“三農”的經營宗旨,逐步發展成為農民合作金融組織:進一步放寬農村金融市場準人條件,重點發展適合農村特點的農民合作金融組織。中國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要穩定農村地區機構和網點,繼續發揮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重要作用。
第二,從農業保險來看,印度的農業保險充分發揮了分散農業經營風險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屬于初級階段,農業保險覆蓋率低,且農業保險的規模與其需求不相稱。2007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僅51.8億元,承保農作物2.3l億畝,僅能夠為農業生產提供l126億元的風險保障,而同期全國農業總產值是27680億元。農業保險發展滯后,不僅會導致“三農”經濟收入平穩增長缺乏保障,而且也會導致農村金融市場信貸風險較高。因此,應進一步完善農村和農業保險體系,盡快建立健全農村保險組織,加快發展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的農村商業性保險、政策性保險、互助性保險等。
第三,我國應繼續完善農村金融法規,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屬性、功能、組織形式和活動方式等加以規定。確定其法人資格、法律地位和其實施各項優惠政策。應大力發展新型農村機構,放開民間金融,并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財政支持。
印度農村合作性質的信貸機構分為兩類:(1)提供短、中期貸款的合作機構,主要是信貸合作社。信貸合作社是向農民提供廉價信貸的來源,又可分為三個層次,即初級農業信用社(PACS)、中心合作銀行(DCCBs)和邦合作銀行(SCBs)。截止到2006年3月31日。PACS共貸出4.61億盧比,占全部農村金融貸款的37%,中心合作銀行和邦合作銀行貸款比重分別為23%和30%。目前,農村信用合作社已經遍及印度90%的農村地區,50%以上的農業人口加入了農村信用社(冉杰,2006)。(2)提供長期信貸的合作機構.主要是邦農業和農村合作發展銀行(SCARDBs)、初級農業和農村合作發展銀行(PCARDBs)。其資金來源于中央銀行和發展債券,以土地抵押的方式為農民提供5-10年或更長期限的長期貸款,以購買價值高的農業設備、改良土壤、償還舊貸款及贖回地主扣押的土地等。截至2007年3月.SCARDBs和PCARDBs機構總數分別為20和697個,貸款額分別為l316.7億盧比和1275.1億盧比。
我國的農村信用合作制度形成和普及于二十世紀50年代,在經歷了幾輪改革之后,至今依然存在并充當著當前農村金融主力軍的角色。目前我國農村合作性金融機構主要有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截至2008年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共有法人機構5100多家,7.8萬個營業網點,資產總額7.1萬億元,其中涉農貸款2.45萬億元,占全國涉農貸款的35.5%;農戶貸款1.3萬億元.占全國農戶貸款的86%。以農村信用社為例,目前已成為中國農村地區最龐大和最完備的正規金融組織體系,至2007年底,其農業貸款余額為1.43萬億元,服務“三農”的功能不斷增強③。但由于農村信用社資金來源主要是吸收存款和向人民銀行申請支農再貸款,單一的資金來源和過高的融資成本,減弱了其放貸能力,同時其服務功能和產品的單一,進一步限制了其信貸業務的發展。
(三)農村商業性金融
在印度多樣化、多層次的農村金融體系中,商業銀行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印度農村提供了大約2/3的正式信貸。印度農村商業銀行包括國有和私人農村商業銀行,截止2007年底,印度有79家商業銀行,共有62099個分支機構,其中32212個(48%)位于農村。印度商業銀行除了向農民提供購買抽水機、拖拉機及其他高價值的農機具、購買牲畜、發展果園等直接貸款外,還向有關農業機構提供間接貸款,如向農產品銷售和加工機構、土地開發銀行、采購糧食的機構等提供貸款。強制商業銀行設立農村網點導致了銀行經營效率的下降,由于資本的逐利性,基于效率考慮。商業銀行開始相對縮減其鄉村網點,農村金融中商業性金融的地位在下降。
目前中國農村商業銀行主要有中國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及一些新型農村金融機構。1999年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從農村金融市場撤退,對農村經濟發展起到了負面作用。隨著近年來中央對“三農”問題的重視,各大國有商業銀行又陸續回歸農村金融市場。以農業銀行為例,自2007年開始,在全國8個省市進行了服務“三農”試點,在內部業務結構上設計了一級法人下的“三農”事業部制。2008年,農業銀行累計投放涉農貸款7667億元,年末涉農貸款余額達到9330億元。其中,農戶貸款802717戶。貸款余額998億元;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30876戶,貸款余額6304億元,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1998戶,貸款余額2028億元。郵政儲蓄銀行于2007年3月掛牌成立,到2008年末,郵政儲蓄銀行有3.7萬個營業網點,資產總額達2-2萬億元,涉農貸款余額9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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