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財政風險的制度特點風險大鍋飯

時間:2022-04-13 0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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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財政風險的制度特點風險大鍋飯

無論從可用于抵御債務風險的經濟資源來分析,還是從經濟運行變化引出的政府支出責任和義務來觀察(劉尚希等,2002、2003),我們不難發現,我國財政風險具有明顯的發散性特征,已經在日益接近臨界點。

政府的公共資源,無論是存量,還是流量,實際上仍處于割據的狀態。財政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財政流量規模在不斷地擴大,其占GDP的比重在不斷地提高,但財政能力受整體制度的約束而難以增強。經濟總量(流量)在不斷地擴大,而公共債務也在飛速增長,這不只是表現在中央政府,也反映在地方各級政府。法律上禁止地方政府發行公債,但各級政府大搞"準財政"活動,政府融資在部門利益的推動下迅速擴大,未來資源被加速使用。另外,在轉型過程中,社會"推定"給政府的支出責任和義務也不斷增加,這使政府承受著很大的未來支出壓力。總而言之,我國財政風險有不斷擴大的趨勢,或者說,正日漸超出社會公眾可接受的風險程度。

這種狀況的出現有某種必然性,從世界各國來觀察,也具有某種共性,這是在全球經濟變革的大背景下出現的。就我國的情況來看,這是在國民經濟的市場化、工業化、金融化和城市化的環境中產生的,是這種環境的變化速度超出了制度變遷的速度所導致的一種結果。因此,要究其原因的話,財政風險的不斷擴大是制度安排出現時滯造成的。換句話說,這是改革滯后于發展所導致的。

進一層分析,整個改革的滯后,形成了一種風險傳導機制,使社會經濟生活中各個過程和各個環節的風險不斷地積聚和集中,"百川納海",致使財政風險不斷擴大。

一、"風險大鍋飯"的制度性存在

改革打破了"利益大鍋飯",而"風險大鍋飯"依然如故。我國改革是從物質刺激入手的,使社會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主體,并使其各自有了明確的利益邊界,原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大鍋飯"被徹底打破。這就是說,通過20多年的改革,形成了一個有效的激勵機制,各個不同層次的利益主體都有了強烈的利益動機。企業(包括金融企業)、個人、各級政府及其各個部門的利益日漸清晰,由此形成了一種以"逐利"為動力的競爭局面。

但另一方面,風險責任的界定卻是相當模糊的,甚至根本就沒有界定,仍在吃"風險大鍋飯".這導致公共風險擴大,最后不得不由政府財政來兜底。1998年以來,政府幾次為四大國有銀行注資、通過成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其不良資產等措施(注:1998年為四大國有銀行注資2700億元人民幣,以充實其資本金;1999年成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為四大國有銀行剝離不良資產14000億元人民幣;2004年1月再次為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注資450億元美元,為其股份制改造做準備。),最典型地說明了"財政兜底"這個客觀事實。

(一)政府替國有企業承擔風險

盡管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企改革一直是整個經濟改革的中心,但無論是兩步"利改稅"、承包制,還是現代企業制度,都只是從激勵的角度調整了政府與國企的財政關系。1993年提出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國企改革目標至今也沒有達到,"盈了歸己,虧了歸國家"的局面并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政府承擔著無限的責任和風險。其關鍵在于忽視了風險的分擔界定。給予了國企各種權利,如融資權、投資權、資產處置權、分配權等各種權利,但經營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如債務風險、投資風險等卻沒有規定由誰來承擔、承擔多少。可以說,我們是在無風險的假設條件下來進行國企改革的。這樣一來,企業經營者的避險動機嚴重不足,在投、融資過程中往往是只注重短期利益,忽視未來的成本,從而使企業處于巨大的風險狀態之中。因此,國企改革實際上從一開始就是以政府承擔全部風險為前提條件的。

在國企還沒有學會在市場這個大海中游泳之前,以由政府承擔全部風險的辦法來調動企業的積極性,也許在改革的初期有一定合理性。但這個改革初期的措施卻造成了嚴重的路徑依賴,并一直持續到現在。

1.激勵與約束不對稱

搞活國企是以給企業看得見的物質利益開始的。從20世紀70年代末的"企業基金"、"利潤留成",到80年代的"利潤承包",都以"減稅讓利"為主要的改革思路,寄希望于通過利益誘導來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到20世紀的90年代,提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思路從一味地"減稅讓利"轉到了落實"經營自主權"上,試圖讓國企變成真正具有自我發展、自我約束能力的企業。但隨著國企經營自主權的落實,卻造成了普遍的"內部人"控制,所有者的監督形同虛設,所有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而且經營者常常采取拿國有資產冒險或大量借債的方式來追求自身的短期利益。在這種激勵與約束不對稱的條件下,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成了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尤其在市場化進程不斷深入,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強烈的逐利動機更促使經營者采取冒險的舉動,至于其背后的風險則考慮不多,甚至不予考慮。大量國企的這種行為造成嚴重的公共風險——經濟效率的普遍低下。

這樣,激勵與約束不對稱造成的后果,不僅是導致政府擁有的經濟資源減少(資產流失和資產收益流失),而且還會因國企的高風險偏好而帶來大量的債務,并通過"國企-銀行-財政"這根鏈條轉化為政府的債務。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破產、中國農業信托投資公司的清盤、大量國企實行"債轉股"等等,這些活生生的案例,最終都給政府帶來了大量的債務。這些債務的處理通常不透明,沒有在政府的預算報告中反映出來,從而表現為政府的隱性債務。

2.國企信息不透明

每一個國企的經營績效幾乎都是一個"黑箱",不僅社會公眾不了解,政府主管部門也未必清楚。許多在賬面上連續盈利的企業,實際上卻處于嚴重的虧損狀態。即使是改組上市的公司,這種狀況也未有實質性的改變。盡管對信息披露有強制性規定,信息不透明也造成了多重的危害,如虛盈實虧,使所有者權益虛假;資產轉移,使所有者權益受損;高風險投融資,給所有者帶來大量隱性債務;監控失效,造成"內部人"控制,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但信息不透明的最大的危害,是隱藏了企業經營過程中的各種風險,這不僅僅是給所有者權益造成潛在損害,而且會誤導政府宏觀決策,容易誤判國有經濟的整體狀況。同時,這也給社會公眾造成錯覺,致使相關利益者遭受損失。這些都會導致公共風險,加大政府作為公共主體的未來支出壓力。

3.國企職工的"人質"效應

人的問題一直都是各級政府的一塊"心病".對政府來說,不怕資產流失、不怕企業虧損,最怕國企職工的安置以及由此引起的社會問題。因此,長期以來,政府采取了一種"通過養企業來養人"的辦法,明明知道企業虧損嚴重,債臺高筑,但各級政府也是想方設法為企業籌資金、找貸款,讓企業茍延殘喘。其目的就是一個,把那些國企職工養起來,以減少公共風險,穩定社會。在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或國企職工長期形成的對企業依戀心理沒有根本性的轉變以前,政府不得不以高昂的代價來穩定國企職工。這樣一來,國企職工成了各級政府的"軟肋",同時也成為經營者轉移風險的最佳借口。

在某種意義上,經營者以企業職工為"人質",可以不斷地向政府提出各種要求,政府的國企改革目標往往在這種要求下變異為"安撫"政策,如提供"安定團結貸款"、稅費減免等等。曾經風靡一時的匈牙利經濟學家科爾奈所說的"軟約束",在這種情況下就變得更軟了。但這時,政府與國企的關系已經不再是"父子"關系,而是討價還價的"對手"關系。隨著這種關系的轉變,政府對國企的政策只能是"激勵+激勵",而約束仍是蹤影難覓。這種"單邊政策"的后果就是政府總是被動地替國企承擔各種各樣的風險。政府名義上是以國有資本承擔有限責任,實際上卻承擔了無限的支出責任和義務。1998年以來,盡管政府在社會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采取了多種措施,試圖把"養人"和支持企業分開來,減弱國企職工的"人質"效應,但效果并不理想。

(二)公共預算對政府行為的軟約束

發展中國家的一個普遍現象是政府存在大量的預算外活動,也就是說,政府行為和活動并不受國家預算的嚴格約束。在我國尤其如此。

財政收入是政府活動的經濟基礎。一般而言,政府政策、政府行為和政府活動都應體現在政府的預算之中,正如在1949年12月12日的中央人民政府第四次會議上所指出的:"國家的預算是一個重大的問題,里面反映著整個國家的政策,因為它規定政府活動的范圍和方向。"預算的形成過程本身就是一個決策過程,并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政府其他決策都應建立在預算決策的基礎之上。但在我們現實生活中,政府的活動并不受預算的限制。表面看來,這是預算外資金的存在所導致的。其實,不是因為大量的預算外資金支撐了政府的大量預算外活動,而是相反,政府的大量預算外活動引致了大量的預算外資金。尤其在地方政府,普遍形成了這樣一種思維模式:"預算內保吃飯,預算外搞建設".在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缺乏嚴格監督的情況下,預算無法約束政府行為,相反,政府的行為處處在左右預算。

由于缺乏預算約束,政府活動的范圍可以說"漫無邊際",幾乎是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基本不用考慮所需的資金是否列入了預算。在這種行為方式下,政府產生了大量的"準財政"活動,其引發的后果不只是預算外資金的泛濫,削弱了健全的財政基礎,增大了財政的脆弱性,而且,給政府帶來大量債務。各級政府的各部門官員為了把事情干成,在預算沒有安排資金或安排的資金不夠的情況下,要么是通過收費,要么是通過借債、欠賬等手段來解決所需的資金。一旦背下了債務包袱,最后交給財政兜著。短期內,這不會造成什么大的問題,但若長期這樣,就會給政府財政累積下大量的不透明債務。其后果是不言自明的。

看起來,超越預算行事是一種消極的舉動,實際上是不顧政府財政風險的短期行為,也許對短期的事業發展和經濟增長有利,但在長期不可持續,累積的風險會毀掉一時繁榮帶來的短期成果。

(三)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模糊

在現行行政體制下,下級政府的一切債務實質上都是上級政府的"或有債務",上級政府承擔著替下級政府最后清償債務的潛在義務,而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僅解決了一個利益的分配問題。

分稅制設立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建立了一個利益共享的機制。雖然中央政府在利益共享機制中具有更大的發言權,完全控制了稅權,而且也集中了超過50%的全國財政收入,但由于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財政活動缺乏有效的監督途徑和手段,地方政府實際上具有很大的財政自主權。沒有稅權,但地方可以"自賦"收費權;沒有發債權,但可以借債;缺少發言權,但可以用地方公共風險來增加討價還價的籌碼。一方面看,在利益分配中,中央占有優勢;但從另一個方面來看,在風險分配中,地方占有優勢。下一級政府總是可以利用各種風險事件來巧妙地把風險轉移給上一級政府。當下一級財政瀕臨破產的時候,上一級財政不可能袖手旁觀,置之不理。在風險責任不明晰、且沒有建立分擔機制的情況下,上一級財政往往承擔了風險事件的全部風險。既然上一級財政不可能不最后兜底,那么,下一級財政就可以無視風險的存在,大肆從事各種"準財政"活動,以謀求政府任期內的各種政績。因此,在既無風險分擔機制,又沒有健全的監控手段條件下,勢必會引發普遍的道德風險,導致地方隱性債務增加,從而惡化整個財政風險狀況。2002年,國家審計署對中西部10個省、市的49個縣(市)財政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發現下面4個問題:一是財政收入"水份"較大。二是人為隱瞞赤字現象普遍。截至2001年底,49個縣(市)中有37個累計瞞報赤字10.6億元,為當年決算反映赤字的7.2億元的147%.三是債務負擔沉重。49個縣(市)截至2001年底,累計債務達到163億元,相當于當年可用財力的2.1倍。四是欠發工資問題仍較突出。欠發的工資實際上是政府的負債(注:參見2003年7月4日《報刊文摘》。)。

總之,在政府與國企的關系中,政府總是最后承擔了國企的全部風險,給予國企的只是"激勵+激勵".在政府的各個部門之間,各個部門都有權力在預算決策范圍之外進行各種"準財政"活動,卻不承擔風險責任。在各級政府之間,下一級政府的所有債務實際上都是上一級政府的"或有負債".另外,在各屆政府之間,本屆政府可以通過大量融資來搞各種"建設",只享受由此帶來的各種好處,而風險卻可以推給下一屆政府。這種缺乏風險約束的激勵,尤如脫韁的野馬,隨時可能把經濟,社會之車帶入溝壑,甚至深淵。

改革的使命僅僅完成了一半——建成了激勵機制,而另一半——構建風險約束(分擔)機制,還只是剛剛破題。打破"風險大鍋飯"應將是今后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心。

二、"風險大鍋飯"的制度性后果

利益與風險對應,是市場經濟社會的基本原則。作為經濟原則,每一個經濟主體在追逐自身利益時,就必須承擔相應的風險,而且是低利低風險,高利高風險。這既是規則,更是一種理念,約束著各個經濟利益主體的行為方式。只有這樣,市場競爭才會有序而富有效率。作為社會原則,它映射到社會的各個層面,政府也不例外。作為公共機構,政府自身及其各個組成部分,都有自身的利益,同樣,不論其以何種形式去追求利益(如政績、權力、影響力、經濟利益等),也應當承當相應的風險(法律追究、行政處罰、經濟損失、名譽掃地等),而不論其動機是不是出于公共利益。也只有這樣,政府政策、政府行為、政府活動才能有序而富有效率,公共利益才不會淪為一個誰都可以打的旗號。但"風險大鍋飯"破壞了利益與風險對稱這條基本原則,并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積淀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心理(如不找市場找市長),大家都只想得到利益,而不想承擔任何風險。風險自擔的理念在我國還只是一顆幼苗,隨時都可能夭折。

在這樣一種環境下,由于失去了風險的約束,各級政府、各個政府部門在面對公共風險以及干預公共風險過程中的態度、行為隨之發生變異,導致政府干預失當,表現為追逐高風險,避險動機和避險能力嚴重不足。

(一)避險動機不強

在廣義的公共部門內,缺乏避險動機是十分普遍的現象。無論是國企、國有金融機構,還是各級政府和政府的各個部門,對于各項決策往往都強調了有利的一面,而忽視了可能引致風險的另一面。漠視風險的態度,使風險分析難以展開、深入,更談不上卓有成效地進行風險評估。

對政府來說,促進經濟增長是頭等目標。至于如何去促進經濟增長,采用什么手段,以及不同手段的風險成本大小,通常是不多考慮的。在政府預算內財力較為緊張的情況下,政府會采用擴大赤字,增發國債的方式來刺激經濟。1998年實施的積極財政政策,就是通過調整預算來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這項政策原計劃只在短期內實施,實際執行一直延續到現在,達6年之久。其中隱含著哪些風險,學術界有一些探討,但也許要若干年以后才能真正顯現出來。事實上,從一開始,實施積極財政政策有沒有風險、風險多大,并沒有展開討論,當然也談不到對其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從我國的經驗來看,一項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常常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一經決定,是不允許唱反調的。風險,是決策者常常忌諱的字眼。在這樣一種態度下,政策制定和調整不大可能去研究其中隱含的風險。

由于《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不允許搞赤字政策,上述辦法只有中央政府才能采用。因此,對地方政府而言,更傾向于采取預算外的支持形式,如利用地方金融機構貸款、提供各種擔保(注:據筆者調查,至2002年10月底,某省歸財政部門管理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有50個,涉及到省級單位和18個市縣,其中由政府擔保的,占債務總額的62%.其中由省本級擔保的和市縣擔保的債務,分別占擔保債務總額的84.7%和15.3%.有的市縣債務水平很高,超出了當地的承受能力,其政府擔保外債,加上主權外債的總額,占2001年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比率都超過了100%.)、對投資者給予某種承諾、設立"窗口公司"籌資等等。在各地方政府"政績"競爭的推動下,各級地方政府的主要精力都是用在這方面。至于這樣做,引致的風險是什么,會不會給地方財政背上債務包袱,地方政府未來的支出壓力是否會增大等等問題,一般是不予考慮的。

據筆者調查,目前不少地方政府開展了大規模的招商引資活動,不少省份甚至將招商引資定為各級政府的首要任務,并將招商引資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單位和個人。這種運動式的招商引資,勢必以政府的大量承諾、優惠政策為條件,其風險是不言而喻的。但當招商引資被作為一種政治任務來完成的時候,其風險被徹底地拋在一邊。另據《南方周末》報道,在2003年的招商引資中,江蘇一些市縣在招商引資目標管理考核辦法中規定,單位在年度考核中,完成任務不足年度任務一半的,其單位負責人向縣委、縣政府寫出書面檢查,限期內仍不能完成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其班子成員不得提拔、調動、晉級、評優,連續兩年不能完成任務的,對其主要負責人予以免職處理(注:截至2002年10月底,該省拖欠中國進出口銀行、財政部、建設銀行等轉貸的主權外債項目達到25個,拖欠面(占到期應還款項目比率)92.6%,其中,省級占78.6%,市縣占21.4%.在拖欠債務中,政府擔保的債務拖欠占拖欠總額的92%.拖欠即違約,政府負有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就會轉化為政府的直接債務。從中不難看出政府擔保所引致的債務風險。)。這是一種嚴重的短期行為,完全不顧風險的做法,恐怕很快就會導致"雞飛蛋打"的局面。

至于對上級政府的各種轉貸資金,如過去的周轉金、現在的各種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資金、國債轉貸資金等等,地方政府多數都是全力爭取,根本不考慮還貸能力,有的甚至從一開始就沒有打算還款。如在實施積極財政政策期間,各地"哄搶"國債轉貸資金,就是一個生動的實例。

由于缺乏避險動機,地方政府由此背上了年復一年累積下來的沉重的債務負擔,只得采取拖欠、逃債等方式來搪塞,使地方財政風險狀況惡化。但最后買單的可能還是中央財政。一方面,中央財政對地方政府的債務拖欠采取強制性的扣款措施,另一方面,中央財政又不得不加大對地方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以至于連地方工資也要由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來撥付。這說明,地方的財政風險正在向中央轉移。

(二)避險能力不足

"風險大鍋飯"不僅造成了避險動機的弱化,而且也使政府避險能力不足。這是在既定體制環境下造就的一種結果。

1.風險辨識能力不足

前面已經說過,財政風險是政府在干預公共風險過程中形成的。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地識別公共風險,那么,政府在干預公共風險時很容易出現偏頗,如出現政府介入不及時,錯過了干預公共風險的最佳時機,一旦介入,急于求成,往往介入過度,包攬太多。無論在經濟領域,還是在社會領域,都有這類案例存在。在經濟領域,對一些破產金融機構的救助存在同樣的問題。這都反映出公共應急能力不足,手足無措,匆忙應對,從而導致了不惜代價的種種場景,使短期財政風險加大。

因此,避險能力不足首先反映在風險辨識能力不足。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風險的態度和理解,二是對風險的分析。對風險采取諱疾忌醫的態度,這是十分普遍的一種現象。學術界對財政風險探討的熱情有加,而各級政府對本級政府面對的公共風險和財政風險狀況大都是諱莫如深。對一些發生的公共危機事件,多數都是采取隱瞞的方式來"內部處理",而不愿意對社會公布。在這種鴕鳥式的風險態度下,對財政風險所產生的后果難以有深刻的理解。在認識上是個侏儒,在行動上不可能是個巨人。思想認識上的局限性自然限制了對財政風險的深入分析,包括對各種風險來源的分類、識別、評估等等,更談不上對公共風險向財政風險轉化的跟蹤研究和全面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