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落后地區開發論文

時間:2022-02-27 0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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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落后地區開發論文

一、日本開發落后地區的舉措法律措施與開發計劃

日本是個法制完備的國家。先立法,計劃與立法相結合是日本開發落后地區的成功經驗之一。在日本經濟發展的各個階段,對落后地區的發展都是首先始于立法,其法律大致分為全國性大法和地方法。全國性的法規有,《國土綜合開發法》(1950)、《土地利用計劃法》(1949)、《國土利用計劃法》(1974)、《土地基本法》(1989)等。這些都是針對國土綜合開發而制定的法律。地方開發政策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落后地區工業開發促進法》(1961)、《城市振興開發特別措施法》(1971)、《新產業城市建設促進法》(1962)、《工業整備特別地區整備促進法》(1964)、《關于促進地方據點城市整備和產業業務設施再配置的法律》(1992)等。各地區開發的法律主要有:《北海道開發法》(1950)、《東北開發促進法》(1957)、《九州地方開發促進法》(1959)等;特定地區開發的法律主要有:《特殊土壤地區防災及振興臨時措施法》(1952)、《豪雪地區對策特別措施法》(1962)、《過疏地區活性化特別措施法》(1990)、《海島振興法》(1953)、《山村振興法》(1965)等。另外,還有與地方開發密切相關的土地利用,水資源,交通,生活環境整備,公害,國土保護,防止災害和公共事業長期計劃等方面的法律。

在法律規定下,日本進一步制定了地方開發的計劃體系。這些計劃按照開發對象不同,分為全國綜合開發計劃;都、道、府、縣綜合開發計劃;地方綜合開發計劃和特定區域綜合開發計劃四種類型。這些計劃對落后地區每一期的經濟發展目標作了明確規定。

經濟計劃。1955年以來,日本政府共制訂了15次經濟計劃,其中的《公共投資基本計劃》和《社會資本整備長期計劃》,是國土綜合開發和地方開發的重要環節。

全國綜合開發計劃。全國綜合開發計劃是日本國土開發中最重要、最根本的計劃,也是國土開發的中心環節和地方開發的基礎。1962年以來,日本政府共制訂了五個全國綜合開發計劃,即《全國綜合開發計劃》(1962年10月)、《新全國綜合開發計劃》(1969年5月)、《第三次全國綜合開發計劃》(1977年11月)、《第四次全國綜合開發計劃》(1987年6月)《21世紀國土的宏偉目標》(1998年3月)。

國土利用計劃。1960年以來,日本政府共制訂了三個國土利用計劃,其中第一次計劃稱為《工業布局計劃》。另外,根據有關法規,還制訂了城市計劃、農業振興地區整備計劃、森林計劃、公園計劃和自然環境保全計劃等相關計劃等。

地方開發計劃。各個落后地區都有相應的開發促進計劃,例如,對于北海道,日本政府1951年以來就制訂了五期《北海道綜合開發計劃》,其中,第一期包括第一次、第二次計劃,第五期為《新北海道綜合開發計劃》。

特定地區開發計劃。根據有關法律,一些因特殊原因而落后的地區,如半島地區、漁村、海島、豪雪地區、特殊土壤地區等,政府批準指定為特定開發地區后,都制訂了相應的開發計劃或振興計劃。

二、建立專門的行政機構

日本政府是干預型的市場經濟國家,在開發落后地區時設立了專門的行政管理機構,在總理府設立了三個開發廳:北海道開發廳、沖繩開發廳、國土開發廳。開發廳負責制訂開發計劃、政策和措施,對開發工作給予行政上的指導,建立了這樣一個中央直轄與地方輔助的雙重管理機構。提供財政金融支持幫助,為此還設立了一些相關的機構。

公共投資。根據歷次的經濟計劃和全國綜合開發計劃,日本政府都制訂了相應的《公共投資基本計劃》或《社會資本整備長期計劃》,對地方開發進行了相應的公共投資。

促進地方開發的特別會計。現有《城市開發資金融通特別會計》(1996)和《特定國有資產整備特別會計》(1969)。前者除三大都市圈外,主要是為政府指定的33個人口30萬以上的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工廠遷移等提供低利或無息貸款;后者主要是為政府建筑物等特定國有資產向地方轉移提供低利或無息貸款。

促進地方開發的公庫。現有《北海道東北開發公庫》(1951)和《沖繩振興開發金融公庫》(1972)。作為財政投資機構,其資金來源除政府出資外,主要是政府借款和發行政府保證債券所籌措的資金。

促進地方開發的公團。現有《地域振興整備公團》(1974)。該公團利用財政投融資提供的公共資金,主要是從事煤礦地區振興事業、地方城市開發建設事業、產業設施和工業在配置事業等。

民間城市開發推進機構。這是1988年根據《關于推進民間城市開發的特別措施法》而指定的財團法人,它通過日本開發銀行,對特定民間城市開發事業提供長期低利貸款。

大力振興落后地區的科教事業,充分發揮科教教育的帶動作用。

為了提高落后地區的科教水平,日本政府非常注意科研機構的布局,在每個地區分別設立了一個國立的工業開發實驗所和一個農業實驗場,各地方政府在本地區也設有公立的科研機構。國立科研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在進行基礎性的共同研究,同時,對基層的科研機構的科研活動給予指導。各地區設立的公立的科研機構的主要任務是:適應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進行有關課題的試驗研究,為中小企業設立開放的實驗室,為他們進行有關試驗研究提供方便,實行技術指導。這些措施對于提高落后地區的科教水平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日本對落后地區的開發是卓有成效的,首先,縮小了地區差距,各個地區的人均收入趨于平衡。其次,緩和了人口過度集中的趨勢。再次,保護了自然環境和生態平衡。由于過疏過密問題的緩和和環境保護對策的成功,日本不僅成為治理公害的先進國家,而且由于森林和自然環境的有效保護,還成了自然災害損失最輕的國家。

三、日本落后地區開發的主要經驗

1.以法律為依據,以計劃為引導

日本政府無論是對全國性開發,還是對地方性開發或特殊性開發,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并根據各項法律制訂了相應的計劃,從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揮了政府的主導作用,保證了政府各項開發政策的實施。日本落后地區的開發是在全國綜合開發的基礎上展開的,即使是針對地方的開發,也都有全國性的開發計劃。在地方性開發中,又有一般落后地區開發和特殊落后地區的開發。這樣以來,就形成了以國土綜合開發為中心的立體交叉的多層次、全方位的國土開發格局,從而使落后地區沒有死角,無一遺漏地得到了普遍的開發。

2.中央跟地方的開發計劃應該協調一致

日本政府在制訂開發計劃時堅持了公開透明的原則,地方與政府的分歧在政策、計劃制定之前就得到了很好的協調。這樣既保證了開發計劃的權威,又提高了實施的效率,大大減少了在實施中的扯皮現象。

3.注重社會基礎設施的建設

基礎設施又被稱為社會現行資本,它的完備與否關系到一個國家經濟繁榮的程度。日本在開發的過程中將基礎設施建設擺到了重要的位置,并收到了良好的效益。

4.注重環境保護

無論在國土綜合開發中,還是在地方開發中,自然和環境的保護都一直是最基本的開發理念和開發方針。例如,第五次全國綜合開發計劃《21世紀國土的宏偉目標》就明確地提出:在中小城市和自然環境優美的農村、漁村和山區,要以適于21世紀的新生活方式為目標,保持寬松的居住環境,既使居民能夠享受到現代的物質文明,又能領略到大自然淳樸的美,從而創造“多自然居住的地域”。實現了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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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金森久熊,香西泰.日本經濟讀本[N].東洋經濟新報社,1990.

摘要:從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日本就開始注意到區域經濟平衡問題,加強落后地區的支援,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強了落后地區的發展,并取得了顯著的成果,積累了一些有益的經驗,從而推動了日本經濟的全面進步。日本在開發落后地區的問題上由于方法得當,措施到位,因此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解決了不少的社會問題,積累了一些經驗。從整體上看是成功的,值得中國借鑒。

關鍵詞:日本;落后地區;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