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高管管理促進農信社發展透析
時間:2022-01-14 10:34:00
導語:強化高管管理促進農信社發展透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論文關鍵詞: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監管
論文摘要:農信社高管人員對農信社的經營管理及風險控制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當前對農信社高管人員的監管,存在監管手段落后、監管措施不到位、監管制度不科學等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最關鍵的是監管部門必須樹立“人本監管”的理念。
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是農信社一切經營管理活動的主體、核心,對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管理及風險控制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強對農信社的監管,首先要樹立“人本(以人為本)監管”的理念,加強對農信社高管人員的監管,促使農信社高管人員不斷學習提高、更新思想觀念、依法依規經營、發展壯大業務、提高經營效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但是,在當前對農信社高管人員的監管中,仍存在監管手段落后、監管措施不到位、監管制度不科學等問題,大大降低了監管的效果。分析解決這些問題,對防范化解農信社金融風險、確保農信社穩健發展至關重要。
一、農信社高管人員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存在局限性。
一是審核機關難以鑒定有關報審材料的真實性。按照規定,農信社對高管人員擬任人進行資格審查申請時,必須向審核部門提供擬任人的“硬件”和“軟件”材料,硬件材料包括身份證、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的復印件,軟件材料是指擬任人品、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審核部門對硬件材料的真實性可以通過與原件核對予以查證,但對軟件材料的真實性則必須經過調查才能予以證實。由于有關規定沒有對此做出嚴格要求,一般審查部門實際上也就沒有去查證所報綜合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僅根據報來材料便做出審批意見。二是有關審核環節缺位。按照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需要對適用于核準制的擬任人進行考試、考察或談話”。由于規定中沒有明確指出以上工作是任職資格審查必需的環節,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審核部門由于人手緊、工作量大等原因而沒有對擬任人進行考試、考察或談話,失去了一次綜合了解擬任人的機會。因此,從實際情況來看,任職資格的審查基本上等同于對擬任人學歷等硬件的審查,審查部門對擬任人的綜合了解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由于審查不嚴,致使部分有學歷但無能力或思想品德低劣的人混入農信社領導層,對農信社的經營管理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二)對農信社高管人員考核不力。
一是考核尚未形成制度。對高管人員實施不定期考核是監管部門對農信社高管人員進行任職期間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但當前,基層監管部門一般都沒有建立對農信社高管人員的考核制度,上級部署考核才實施考核,考核次數極少。二是考核不到位。在考核農信社高管人員的過程中,監管部門只做兩件事,第一件事是聽高管人員本人的述職報告,第二件事是聽中層干部的意見。考核結果不是優秀,即為良好。這種考核辦法存在很大的形式主義,對督促農信社高管人員提高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作用不大。三是高管人員檔案管理只重形式,不重內容。相當部分上級農信社監管部門在考核其下級部門的監管檔案管理工作時,一般只注重有沒有,規范不規范,而對工作的質量目前還沒有予以足夠重視。比如,對農信社高管人員的檔案管理,目前重視的是有沒有審批材料、離任稽核報告等要件及這些要件是否規范,而對這些材料中是否對該高管人員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能否為考核高管人員提供準確依據,則很少關注。農信社監管仍然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沒有真正轉移到風險性監管層面。
(三)農信社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審計制度不夠完善。
一是離任稽核缺乏獨立性。現行農信社或聯社高管人員的離任稽核是由其上級管理機構組織稽核部門進行的,離任稽核實際上是一種行業內部審計。很顯然,這種行業內部審計缺乏獨立性,不能起到應有的監督效果。二是離任稽核報告的透明度不高,沒有將離任人的工作業績或經營失誤向其所在機構的干部職工公開,致使群眾的監督作用沒有得到發揮。三是有相當部分離任稽核報告不夠嚴肅,對離任人的工作業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負責任沒有進行認真分析,所作評價不是以深刻的事實依據做基礎,而是建立在簡單抽象的評述之上,離任稽核報告千篇一律。毫無疑i司,這種離任審計只是走過場而已。所提供的離任稽核報告自然也就不能真正成為監管部門進行審查的參考依據。監管部門亦沒有要求對離任稽核報告的客觀、準確、全面與否進行嚴格審查,只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了報告就行。
(四)農信社行業內部管理制度不科學,對高管人員監管不利。
一是農信社高管人員缺乏內部監督〕農信社的內部監督機構是監事會。但按照目前農信社的體制及有關管理法規來看,監事會與理事會并不處在同一地位,主要表現在:縣聯社監事長與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不采用同一審核制度,前者采用較松的備案制,而后者采用較嚴的核準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第一號令,農信社監事長既不屬于備案制也不屬于核準制,按理不屬于高管人員,而農信社副理事長、副主任都屬于高管人員。監事長的地位低于理事長、監事會的地位低于理事會,監事會就成了理事會的一個附屬機構(事實上如此),監事會對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等高管人員就難以進行有效監督,從而導致農信社相互制衡的內部機制難以發揮應有的效用,自然也就增大了監管部門對農信社高管人員監管的難度和工作量。二是農信社上下級高管人員管理存在弊端。按照規范化的管理體制,縣聯社對轄屬農信社行使管理職能,但其管理權限中不包括對農信社高管人員的任免權。農信社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其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其監事會選舉產生。農信社主任由其理事會聘任,縣聯社僅可以向農信社推薦主任人選。目前,縣聯社普遍反映,聯社既不能對農信社高管人員進行任免,也不能進行調整,因此,聯社所建立的對農信社的各種考核機制根本就不能產生應有的效果。事實上,由于人事權的限制,聯社難以對農信社實施有效管理。在農信社行業管理效果不佳的情況下,監管部門對農信社高管人員的監管難度自然增加。
(五)對監管部門農信社的監管力量配備不足。
一是監管人手嚴重不足。目前相當部分基層監管部門沒有單獨設立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只在金融機構監管股設立一個崗位行使對其轄區農信社的監管職能,一般為1到2人,1至2個監管人員要做十幾種非現場監管報表,撰寫監管報告,還要進行許可證管理、檔案管理、機構變更審批或初審、現場檢查、調研等工作,根本就沒有時間對農信社高管人員實施跟蹤監控、約見談話等監管手段。自然,對農信社高管人員的監管是否到位也就可想而知。二是監管手段落后。目前,多數基層監管部門電腦設備嚴重不足,幾個人共用一臺電腦,工作效率極其低下,這樣也導致對農信社高管人員疏于監管。
二、對策與建議
俗話說:“謀事在人”、“事在人為”。這說明,人是生產力諸要素中最活躍、最根本的因素。加強對農信社的風險監管,首先要加強對農信社的從業人員尤其是高管人員的監管。當前,在對農信社高管人員的監管中表現出來的問題,究其根本原因,是監管部門對樹立“‘人本監管”理念的意義認識還不夠。因此,監管部門當務之急要站在“人本監管”的高度,改進監管措施,提高監管手段,完善監管制度,確保農信社穩健發展。
(一)要認真把好農信社高管人員市場準人的審查關,提高農信社領導的整體素質。審查機關不僅要通過報審材料對擬任人進行了解評價,還要通過側面調查進一步了解擬任人的情況,同時借此查證報審材料的真實性。對提供虛假材料的申請機構要嚴肅處理。另外,要從制度上強調把對擬任人進行考試、考察或談話作為任職資格審查的必需環節,以深刻了解擬任人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管理素質。通過嚴格審查,使那些真正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熟悉并嚴格遵守經濟金融法律法規,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以及相應的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風險意識強,工作作風正派、廉潔奉公的金融干部進人農信社領導層,為農信社的穩健發展提供堅強的領導力量。
(二)要加大考核力度,督促農信社高管人員保持清正廉潔、提高工作績效。考核是一種掌握情況、激勵先進、鞭策后進的有效手段,農信社監管部門要建立定期的考核制度,加大對農信社高管人員的考核頻率,并采取靈活多變的考核方式,確保全面深人地掌握高管人員的品德狀況、管理水平及工作績效,而不能講形式,走過場。要將考核結果及時反饋給考核對象,指出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督促其迅速整改。對考核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堅決運用有力的監管手段,或建議農信社的上級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調整或降職等處理,或取消其一定時期甚至終身的任職資格,強化考核效果,并以此戒勉他人。此外,要積極改進農信社高管人員的檔案管理工作,盡快實現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到注重風險性監管的轉變,有效防范道德風險滋長。
(三)要完善農信社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稽核制度。按照規定,離任審計應全面、客觀、真實地評價離任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審計報告是監管部門考核、審查高管人員的重要依據,也是評價下任高管人員的基礎。因此離任審計是對農信社高管人員進行人本監管的重要環節,建立科學的離任審計制度非常重要。一是要明文規定,農信社高管人員的離任稽核部門應該是監管部門,或是監管部門認可的外部審計機構,而不是行業管理部門,將內部稽核轉化為外部稽核,提高稽核的獨立性。二是規定離任稽核報告要向職工代表大會公開,接受群眾的監督,進一步提高離任稽核報告的公正性。三是執行離任稽核的機構,要堅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原則,全面、客觀、真實地評價離任高管人員,使離任稽核報告真正成為考核、審查農信社高管人員的依據。
(四)強化行業內部監督,建立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管相結合的機制,提高對農信社高管人員的監管效果。監管部門對農信社的監管是一種外部監管,始終受到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不可能監控到高管人員的每一個行為,因此,要充分發揮農信社內部監督的作用,建立一種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管互為補充、相輔相成的機制,提高監管效率。首先要取消對監事會的歧視政策,提高監事會的地位,使監事會能夠真正履行監督制約職能,進一步明確聯社主任、理事會、監事會三者的執行、決策和監督關系,從而健全農信社內部管理機制。其次監管部門要與農信社監事會加強溝通,相互協調。農信社監事會要定期向監管部門匯報農信社高管人員的情況及其他有關情況,監管部門則要加強對農信社監事會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稱職的監事長及監事會成員實施監管手段,充分調動監事會的積極性。
(五)要高度重視和解決監管部門力量配置不足問題,使對農信社高管內員的監管真正到位。
- 上一篇:淺析國企與外企薪酬管理的比較
- 下一篇:知識管理和科學管理的關聯性分析論文
精品范文
10強化廉潔作風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