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演變及新經濟學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8 0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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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意識形態的影響,對于礦權和礦業權的認識無論中外都有各自的偏差和歧見,文中試圖透過礦業資源權屬的演變和國際礦業權長期博弈形成的現行有效模式的分析,結合占有和所有權的真實歷史邏輯,得出礦權和礦業權的本質屬性,即礦權和礦業權都是對礦床的一種占有權,它們具有所有權的一切特征,是一種“準共同所有權”。
關鍵詞:礦權;礦業權;礦產資源權屬演變
0引言。
目前,一般的觀念都認為礦產資源也是有歸屬的,要么國家所有,要么私人所有;礦業權是一種新型物權,類似用益物權,但是,這并不符合人類歷史上礦產資源權屬演變的實際。私權是從占有開始的,私權是靠強權和法律來維護的,先有占有權,在既得利益的安排下,占有權演變成所有權。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大部分對物的占有權基于法律成為所有權;而礦業的發展仍然處于高風險時代,單純的對礦產資源所有權分析并不能很好地解釋和處理當今礦業發展的現象,相反,叢林法則仍然在礦業界持續發揮基礎性作用。同時,雖然原始礦權人擁有勢力范圍的自然資源占有權,但如果地下的礦產資源沒有被發現和開采,并不能真正為原始礦權人帶來權屬利益,原始礦權人必須對發現礦產資源的風險承擔者給與授權,讓社會資本勘探和開發自己占有的礦床,繼而實現自己占有礦床的現實經濟利益。
1資源、自然資源和礦產資源。
什么叫資源,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認為:“所謂資源,特別是自然資源,是指在一定時間、地點的條件下能夠產生經濟價值的、以提高人類當前和將來福利的自然環境因素和條件。”上述資源的概念是農業和工業社會的觀念,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知識經濟的初露端倪,資源的概念無論從內涵還是外延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可以說資源就是現實或潛在資產的來源,是人類創造社會財富的起點,其組成包括一切可資利用的有形物質和無形要素;人類的生產、生活和精神上所需的所有物質、能量、信息、勞力、資金、技術、機能和環境要素都是資源。
在人類經濟活動中,各種各樣的資源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形成了一個結構復雜的資源系統。每一種資源內部又有自己的子系統。資源系統可從性質、用途等不同角度進行分類。從資源的自然屬性不同可以將資源分為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自然資源一般是指在一定技術經濟和環境條件下對人類有益的天然物質和條件;人文資源是指直接或間接對生產發生作用的社會經濟因素,其中人口、勞動力和技術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條件。
自然資源可劃分為生物資源、礦產資源(地球表面以下的資源)、國土(海洋)資源(地球表面資源)、水資源和氣候資源等。將自然資源按照在使用過程中的消耗特性把其分為不可耗竭性的資源和可耗竭性的資源,生物資源和礦產資源屬于可耗竭性資源,國土(海洋)資源、水資源和氣候資源屬于非耗竭性資源。
2礦產資源占有權。
目前,世界上礦產資源有私人所有和國有2種所有制形式,同國家政體及社會制度沒有關系。美國和英國等國礦產資源大部分屬于私人所有,誰擁有土地,誰就擁有該土地表面下面的地下儲藏的礦產資源。法國和德國等國家沒有直接規定礦藏屬國家所有,但土地所有人并不想當然是礦藏的所有人。礦產資源國有化是近年來的發展趨勢,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通過立法確認礦產資源作為社會財富歸國家或全民所有,聯合國《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宣言》也明確了這個原則[1]。
2.1礦產資源歸屬的歷史演變。
礦產資源從它的原始生態看顯然是屬于大自然的,人類作為一種物種也是屬于大自然的,顯然,礦產資源和人類都是自然系統的一部分,也是自然資源系統的組成部分。
在人類進化的早期,人類、生物資源和非生物資源是和諧共生的,大自然各物種之間是由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互相提供食物而形成的相互依存的食物鏈條關系。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利用是出于生物本能,利用程度非常原始,部落以勢力范圍(但卻是經常變動的)的方式控制著資源。
隨著環境的改變,人類開始直立行走,手的分化使人類于舊時期時代學會利用石頭做工具,例如,將石頭加工成石斧等,部落和部落聯盟實際控制著勢力范圍內可資利用的地球表面資源。
人類在青銅器時代和鐵器時代才真正開始能夠從礦石中提取金屬(深加工),再用它去制造器具,用于改造自然。青銅器時代的出現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個新階段的標志,也是科學技術進步的一個重要標志。青銅業的發展,又促使百工的出現,并帶動各個行業一起興盛起來。青銅器時期社會從原始共產主義社會發展到私有社會,以此為標志,礦產資源的利用從原始部落控制變為王侯、奴隸主、封建地主及資本家所有。
到了近現代,隨著資源的日益緊缺和生產技術的加速發展,大部分國家立法確定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即使堅持礦產資源“私有”的國家,也開始強調資源的社會價值,強調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要滿足社會的需求。
2.2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實質。
到目前為止,研究礦產資源的產權屬性(礦權)的學者無論持有何種意識形態都認為礦權要么屬于私人、要么屬于國家,即礦權是一種所有權。其實,從上面的分析可知,礦業資源系統和人類一樣是自然系統的一部分,是相互依存、互不隸屬的。歷史上,人類先是依靠生物系統的食物鏈獲取食物,后來學會了種植,開始利用非生物系統種養生物獲取食物和營養,同時,伴隨著利用礦產資源制造先進的工具使得這種向非生物自然系統的“索取”超過了原始的獲取生存資料的采摘和狩獵方式的效率,由于自然資源價值的增加,對國土和資源的占有成為民族和國家生存的根本需要,人們不斷依靠叢林法則和強權宣布對領土的主權,同時將土地和礦產資源劃歸王侯、貴族、地主和資本家,并允許他們自由買賣和處置,從而將包括礦產資源在內的稀缺資源變為私人的財產,賦予了占有者“所有權”!
但是,暫時的“所有權”被人口遷移、戰爭和法律一遍又一遍的改變著,資源的主人從來都無法向社會證明他們是為什么對其擁有所有權的。社會的進步反而說明礦權實質上是一種占有權,由于自然資源和非人格的生物資源不具有“民事訴訟權”,這種占有權就像“獅子咬死野馬后對馬的占有”一樣,獅子可以無可爭議地擁有死馬的肉體。
礦產資源是屬于大自然的,原始意義上的礦權實際上是一種對自然資源的“強制占有權”,將占有權變成所有權是人類的歷史“精英”對自然的傲慢造成的,今天礦產資源的破壞性利用給環境造成的危害已經為人們所知。礦產資源私有化或集團化的另一個借口是只有產權明晰資源才能被有效利用,否則會“產生公地的悲哀”,這是至今無法徹底返還自然資源原始歸屬權的原因之一,但我們寧愿意將其理解為一種歷史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現象,也許是一個相當長期的規律的表現。
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和人類對科學技術研究的深入,人類將擺脫過分依賴自然資源的情況,同時,信息社會的到來和市場經濟的成熟將使人類對資源的綜合利用、優化利用、科學利用和統一利用的要求變成不可回避的現實,礦產資源終將變成整個人類和自然交流的條件。因此,迫切需要強調礦產資源的原始自然屬性,降低礦產資源的私人和集團占有權對資源利用的影響,只有這樣,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才能可持續化,礦權將最終消失,礦產資源的利用或將從一種少數人的權利變成人類共同的生存福利條件。
2.3礦產資源占有權的分析。
人類之所以依靠強權對礦產資源進行占有,并通過一定法律將其私有化、集團化或國有化,是因為礦產資源的有用性和稀缺性[2],表現為使用礦產資源可以生產更好的工具和創造更好的生產、生活條件,大大提高人類在食物鏈上獲取生存條件的效率和效益,同時改變對自然條件的依賴方式和程度,甚至形成新的生活方式,使人類可以更好適應自然條件的變化,促進社會發展。
受幾千年來私有社會的影響,礦產資源私有化被譽為最佳的經濟模式,但是,經濟發展的結果之一是環境受到嚴重破壞,地球生態系統遭受重創,礦產資源利用的綜合效益不佳。現在人們認識到對資源的利用必須是可持續的開發和利用,一方面開發過程要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保護社區發展環境;另一方面又要加大科技投入,使人類利用現有資源形成的經濟實力變成進一步利用新資源為人類提供階段性發展新動力的推力,從而使人類在歷史的長河中可以不斷發展,永續生存。
那么,礦產資源系統的利用就應該保持和它所屬的自然資源系統的和諧,同樣地也要和自然系統的自然演進保持和諧,只有這樣,人類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人類既然是占有者,利用礦產資源就要照顧出產礦產資源地的福利,在大自然的統一規律下約束自己,使礦產資源的利用過程變成生態系統的開發、調整和重新平衡完善的過程,增加生態系統的綜合福利。資源的開發利用要考慮周邊環境、不同代人和時間的因素。
礦權本質上是一種人類內部因劃分勢力范圍和獲取個人利益而形成的對礦產資源的占有權,和原始的采摘權和狩獵權具有同樣的性質。由于客體的非人格特點,礦產資源占有權事實上被競爭中的勝利者隨意處置,具有了所有權的一切特點。
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礦權以占有為特征的物權特性逐漸淡化,公益性越來越明顯,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將更多地通過合理科學的礦產資源勘查權、開發權和利用權的設置和管理來實現。[論-文-網]
3礦業(開發)權。
礦業權是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合稱。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塊范圍和時間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探礦權人。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采礦權人。在法律的層面上,探礦權和采礦權是有區別的;但在經濟的層面上,探礦權與采礦權并無區別。
礦業權這個概念在古羅馬時就出現了,羅馬法律規定,礦產資源所有權屬于國家,但國家可以將有些礦產出租給貴族和私人去開采。在古羅馬時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從國家或私人所有的礦產中租下某些礦坑,這些人要向所有者交納一定數量的產品,個人可以取得開采出的礦產的其余部分。
近代礦業權演變成一種授權———探礦人發現礦床后在承諾繳納國家稅費和原始占有人權利金后自動擁有采礦權并擁有礦床的剩余價值,是礦產占有者為了發現礦產、實現礦產的經濟價值而對社會資本實行的進入鼓勵政策和授權,是人類經過幾千年的礦產開發史而逐漸形成的被社會公認和接受的最佳礦業開發模式。由于礦產占有者對礦產的占有在現實中表現為2種形式:一是現實的可以被開采的礦產資源,二是潛在的需要被發現的但真實存在的“礦產資源”。前一種形式的礦產資源占有人出于經濟實力和效率的考慮往往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條件授權社會資本開采;后一種情況更需要吸引社會資本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探和開發,由此就產生了“礦業權和礦業權一級市場”。
探礦權的招標在市場經濟國家比較少見,大約僅占這些國家探礦權總數的5%左右。市場經濟國家探礦權招標主要見于以下3種情況:①不少國家針對石油、天然氣等資源的勘查采用招標制度,并且這也是一個國際慣例。石油和固體礦產在礦業經濟行為上有其內在固有的差異,因此,對石油的商業性礦產勘查可以實行招標制度,而對固體礦產一般不實行招標制度。②不少國家針對砂石土等普通礦產資源的開發,常采用招標制度。但是,對于砂石土資源,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設置探礦權的,所以,所招標的對象是價值容易確定的砂石土資源的采礦權。③部分國家對因種種原因被沒收或原探礦權人放棄的探礦權地而重新設置的探礦權、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中所發現的特別有遠景的成礦帶/區段,可以以招標方式確定礦業權人。這是因為,這些對象已經有了較為明確的勘查目標,競爭也可能較為激烈。市場經濟國家未見到探礦權授予的掛牌方式[3]。
市場經濟國家采取了不同的礦業權設置方式,但探礦權人發現可采礦產后均可以自然取得采礦權。
探礦權的一個基本屬性就在于其“排他性”。國外礦業權的設置方式存在4種類型:①僅設置一種權利,稱之礦業權。這種設置方式大約占國家總數的15%,尤其在英美法系國家相對常見。②將礦業權劃分為探礦權和采礦權。這是較為常見的一種礦業權設置方式,大約占國家總數的65%~70%。在這種情況下,探礦權人可以“自然”取得采礦權,所以權利本質是一種,即礦業權。③將礦業權劃分為非排他性探礦權、排他性探礦權和采礦權。這實質上是2個階段劃分法的一種變體,其中,非排他性探礦權(一般系指區域性礦產普查等活動)不是作為財產權的礦業權的一部分,設置非排他性探礦權的目的是降低權利人的風險。約占國家總數的5%~10%。④將礦業權劃分為探礦權、礦產評價權(或稱之為保留權,該權利人可以進一步開展勘查、可行性研究和環境調查等項工作,或保留該地區暫不做工作以待市場或其他條件好轉)和采礦權。這實質上也是2個階段劃分法的一種變體,約占市場經濟國家總數的5%~10%[3]。
在市場經濟國家,探礦權人在發現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后,取得采礦許可證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一定的資金條件和技術條件等,但這屬于行政許可。而采礦權則一直是只有探礦權人才有資格申請的,雖然探礦權人由于種種原因暫時無法取得采礦許可,但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對該礦權地提出要求,不準申請取得該礦權地的采礦權。也就是說,探礦權是內在的,固有的和本質的;行政許可是外在的,有條件的。
由此可見,礦業權是礦業原始占有者對探礦權人的一種不可剝奪的授權,對于風險投資者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從某種意思上講,這是一種占有權的協議分配和共享,對于“一級市場”,國家或礦產占有者收取礦產資源價值的一部分后,礦產的其余價值歸礦業權人占有。而國家或礦產原始占有人收取的價值一部分通過市場運作一次性獲取,另外部分可能通過權利金逐年收取。至于原始占有人收取的多些還是被授權的探礦權人獲得的多些,實際上就是一個政策調控和市場問題,取決于國家礦業開發的政策走向,也取決于市場的狀況。
礦業權是依礦產資源占有者授權而產生的,是由礦產資源原始占有人授予礦產發現人的一種分享礦產資源價值的權利,采礦權同林木采伐權、取水權、采摘權、狩獵權和捕撈權等一樣,即具有不動產物權的特征又具有動產物權的某些特征。礦業權不是一種需要被重新闡釋的新型的物權形式,而是一種因協議享受的對礦產的部分占有權,設立礦業權可以使礦產資源原始占有人將占有權和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查、開采的權利部分分離,極大地發揮專業人員、機構和社會資本的作用,促進礦產資源的發現和利用,從而實現自身占有礦產資源的經濟價值。
由于礦業權是一種因契約、協議和約定俗成獲得的對所發現礦產資源的開發權,同時因此權利獲得了開發礦產資源價值的一部分,因此,這種權利具有了經濟價值。可是礦業權的價值大小一開始和發現礦產資源的價值大小沒有必然聯系,所以礦業權本質上是一種占有者對探礦權人的授權:首先是擁有在規定地塊進行礦產勘探的權利,其次是發現了具有回采價值的資源后自然取得開采權的權利。基于這種授權,礦業權體現了原始占有人對占有礦產讓渡的部分占有權的屬性。
由于過去關于礦業權的分析總是基于所有權來分析,所以總覺得礦業權是一種新型物權,是一種用益物權,類似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實從人類社會的發展看,占有權早于所有權,雖然目前在法律中將占有權解釋成基于合同的占有,但在礦業界由于資源發現的難度大、風險高,以占有為核心的叢林法則依然在起作用,而對礦產的所有確確實實在占有之后,這也許是法律發展的客觀不平衡的結果吧。有人說礦業權是一種和承包經營權類似的權利,但其實還是有很大的不同。
4礦產價值與礦業權價值。
礦業資產是在礦產地中發現的礦產資源實物,一個確定的礦產資源包括礦床賦存狀況、礦體特征、礦化情況、礦床儲量和遠景區推測等指標,對它們應進行圈定和評估。礦產資源有2個基本權屬主體:占有者和授權開采者(協議占有人),對應于這2方面的價值分別是礦產價值和礦業權價值。按照國外慣例,從礦業公司(開采者)的角度,礦產價值等于該礦產地的全部價值(當前市場評估價),礦業權價值等于礦產資源價值減去權利金及其他形式的礦產資源所有者提取的價值部分。假定該礦產地的全部價值為Q,原始占有者占有P,價值R=Q-P。而是對R進行法律保護。礦業權通過行政審批獲得,通過市場機制運轉。一般說來,礦業權人是全部礦產資源資產價值Q的發現者,但他擁有的只是Q的一部分,即礦業權價值R,因為它必須對所有者有所支付。站在市場的角度看,P是原始占有者得到的實際資產,Q是原始占有者擁有的名義資產,R是所有者讓渡給發現礦產的礦業權人的資產,原始占有人將從政策法規和市場的角度進行權衡確定R/Q的比例。
礦業是典型的先有產品市場價值,然后根據礦床條件來研究確定是否值得開采的行業,其他行業既有市場決定產品的情況,也有產品創造需求的情況,而礦業更強調市場決定生產,所以礦業權的價值具有一個實現的不同情形:如果探礦后沒有礦或發現的礦不值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開采,礦業權價值為0,探礦人虧本;如果發現的礦產資源價值小于探礦投入,礦業權價值存在且等于探明礦產資源的價值減去國家稅收和所有人提取的部分,但探礦人要實現礦業權價值就會虧本,那么實際上礦業權價值可能得不到實現,也為0;只有礦業權價值大于探礦投入加上采礦投入后,礦業權人才可能實現盈利。公務員之家
礦業權價值最大等于礦產資源價值減去國家稅收和所有人提取的部分。一般情況下,礦床在開采過程中很難實現礦業權全部價值,經濟上可行的采出礦量的價值減去國家稅收和所有人提取的部分的價值為礦床開采價值,礦床開采價值才是礦業權價值的實現形式。
正是由于礦業權價值有實現形式的不同,礦業權無論是采取探礦權自動過渡到采礦權的形式還是有條件過渡到采礦權的形式,礦業權劃分為探礦權和采礦權顯示出必要性。實際情形是,當發現的資源價值小于探礦權價值時,雖然存在礦業權價值,但由于礦產資源價值無法回收采礦成本,礦業權價值仍然實現不了。只有當礦產資源的價值大于最低限度的采礦投入時(大多時候還必須考慮國家稅收和所有者提取部分),探礦權人才會計劃開采或有人購買采礦權,礦業權價值才會實現。
另外,由于公司專長和實力限制,很多擁有探礦權的公司會將已經發現的具有很好采礦盈利能力的礦產出賣,這時對探礦公司而言礦業權價值在采礦前就實現了。出賣的最大價值等于礦產價值減去國家稅收和所有者提取的部分再減去探礦者的投入和預期的合理利潤。所以,對于一個礦床而言,擁有其礦業權者的探礦權價值和采礦權價值是一樣的,但2種權力操作過程中得到的收入和實現的利潤可能是不一樣的。
5結語。
礦權本質上是一種人類內部因劃分勢力范圍和獲取個人利益而形成的對礦產資源的占有權,由于被占有物的非人格特點,礦產資源占有權事實上被競爭中的勝利者隨意處置,具有了所有權的一切特點。
礦業權是一種礦權原始占有者對發現礦體的人的一種授權,允許他們占有發現礦床價值的一部分,而且不可被剝奪,事實上礦業權是一種協議享受的對礦產的部分占有權。根據礦業界依然存在的叢林法則,由于原始占有者的占有權等同于所有權,那么,實際上探礦權人的這種被授予的部分占有權從發現礦床后變成了部分“所有權”,也就是說,一個被發現的礦床按法律和約定俗成具有2個“所有者”,他們按比例享有整個礦床的價值———共有礦床,他們的關系一經市場博弈確定后不可剝奪,神圣不可侵犯,就好像夫妻共同占有家庭財產一樣。
當然,礦權和礦業權還是有一定區別的,礦權在先,具有更大的主動性,是不可以放棄的;礦業權在后,是一個具體的對實際礦產的開發權(是通過對礦產的部分占有來實現的),是可以放棄和轉讓的。雖然礦權往往為國家所擁有,但兩者對同一個礦床而言都是全覆蓋的,要么同時實現,要么同時擱置。
分析清楚礦權和礦業權的實質對于指導礦業開發實踐具有重要意義,可以更好地建立起礦業開發管理的市場模式,根據礦產品市場和共同占有的關系合理界定和劃分雙方的利益關系,避免不必要的權屬關系運作給礦業開發企業造成的經濟壓力,發揮好2個占有者的作用,處理好礦業開發相關利益方的關系,為礦產資源的和諧開發、有效利用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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