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助學金運作
時間:2022-03-26 1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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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高等教育走向大眾化,貧困生問題更為突出。
根據教育經濟學家薩卡洛普斯(GeorgePsacharopoulos)關于教育收益的研究首先表明:高等教育的私人收益大于社會收益率。既然高等教育的最大受益者是個人,且接受高等教育終生受益。根據利益獲得原則,個人理應負擔一定比例的高等教育成本。[1]根據世界銀行專家卡爾遜建議合理的學費標準可以占教學成本的25-35%。我國現行的平均學費標準是每人每年5000-8000元,約占教育成本10-20%。但我國2003年人均GDP為1000美元,相當于人民幣8700元左右,以當時5000元一年的學費標準算,約占人均GDP的57.4%,[2]再加上我國城鎮與農村人均收入差距,對農村而言,所占GDP比重更大。目前,我國高校貧困生比例已近30%,特困生比例為10-15%,貧困生總數高達300萬人。[3]在我國高等教育大眾化的過程中,這個問題將更加突出。
二、國家助學貸款存在許多問題本論文由
目前對貧困生資助的模式主要有“獎”、“助”、“貸”、“補”、“減免學費”、“勤工助學”等,比較好的應該是助學貸款和勤工助學。相對于個人救助而言,金額最大的是國家助學貸款。[4]這也是長遠解決貧困生問題的有效途徑,但從目前來看執行這一政策的過程中仍存在許多問題。
(一)來自銀行方面的困難
目前國家助學貸款的錢主要來自于銀行,在面臨市場經濟,銀行進行改革的情況下,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性與商業性發生沖突,使銀行對這項政策執行的積極性不高,銀行的主要問題表現在:
1、效益問題
發放數目相同的款項,貸給一家公司和一個學校的許多學生,相比較而言,前者的手續費用低,資金回籠的成本低。“做企業貸款純利潤大約2%,而做國家貸款業務,即使所貸款項全部回籠,利潤也微乎其微”。[5]銀行的同志這樣說。
2、風險問題
由于我國統一的貧困生信息系統還沒有建立起來,稅收體系還不健全,無法形成一個綜合性的追蹤學生信息的網絡平臺,學生還貸的跟蹤費用大,并且學生是否在貸款到期按時還款,還有學生的還款能力的問題。據2003年8月15日新華網刊登報道:截止2003年5月底,農業銀行四川省分行實際發放國家貸款8741人,累計金額5061.7萬元,目前已畢業的學生還貸期的有371人,但未按時還貸的就有208人,大約占總人數的56%,連本帶息前省農業銀行47.6萬元。”[6]對于出現“呆”、“壞”、“死”帳的情況,2000年8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頒發《關于助學貸款管理的補充意見》中表示:各商業銀行發放助學貸款,發生“呆”、“壞”、“死”賬,分別由商業銀行總行核實以后,按實際發生額在所得稅前按規定核銷。”即使這樣規定,核銷部分仍是由銀行來付,銀行仍然處于經營不利的地位。
為此,有的地方實行“風險儲備金”,高校從勤工助學工抽取部分資金以補貼銀行的損失。那么學校是否有責任或能力承擔助學貸款風險問題?學校屬于非產業部門,主要職能即為社會培養人才,在所有助學貸款措施中,減免學費、再加上“風險儲備金”對于有財政基礎的學校是可以本
承擔的,對于一般院校還存在困難。另外,貧困是一個社會問題,根據對貧困問題的認識理論“社會歸因”或“結構歸因”(blamingthestructure),此觀點認為:貧困者本身并不是致貧的原因,而是社會種種不利于受助者的因素造成受助者淪為貧窮。[7]對于貧困生而言,社會應當積極地采取救助措施。根據Rank(1994)提出“結構弱勢的觀點”他認為美國社會中女性及黑人社會族群之所以有較高的貧窮率,是由社會結構的嵌入機制,以及兩代間相似的社會經濟地位所致”。[8]在沒有社會救助的情況下,這種兩代貧窮造成惡性循環,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與發展。所以說救助貧困大學生應當是社會或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學校沒有這樣的義務。
3、學生信用問題
根據《中國經濟時報報道》:2001年建設銀行北京分行第一批國家助學貸款進入還貸期,有45%的學生,既不到銀行還貸款也不與銀行聯系,要求辦理貸款延期。部分學生是由于信用問題,另外部分直接上研究生的根本沒有還款能力,或是就業困難或就業處境不佳難以按時還款。[9]導致一些銀行,傾向于好學校,好專業的學生貸款,出現“嫌貧愛福”的現象。
目前,貧困大學生的救助問題,依靠社會捐贈:我國的捐贈體系還本
沒有建立起來,與捐贈相應的稅收制度還沒有建立,沒有鼓勵長期捐贈的激勵機制,捐贈中出現的許多腐敗問題,影響著公民的捐贈熱情,效果不是很明顯。作為政府機構,主要依靠財政撥款,但財政部人士說:“2002年財政投入(教育投入)是3.4%,今年(2003)年想達到4%困難很大”、“所以貧困生問題的解決可能更多的要依賴商業運作。”[10]救助貧困是社會、政府的責任。我國目前的各項支持體系(信息系統、稅收體制、捐贈體制)的不健全,使其發展緩慢。在社會轉軌向市場經濟轉變的情況下,政府以政策性方式讓銀行來承擔貸款的方式不利于銀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自由發展。社會對于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斷膨脹,需救助的人員數量不斷增加,要求政府必須做好準備。
人民助學金制度的再次提出,有一定的意義。從1952年開始實行,它主要承擔著貧困學生的救助工作,并且專款專用。資金來源主要是國家財政撥款,從以上對于國家助學貸款存在的問題分析可以看出國家貸款資金問題是一個關鍵,尤其是對于發生的“呆”、“壞”、“死”賬的處理問題上。鑒于以上的分析提出人民助學金及其運作方式。
三、人民助學金的運作方式
1、資金來源
國家每年從財政中固定撥出一定比率的資金作為基本資金,我國1952年時教育事業費占國家財政總支出的5.49%。[11]現階段我國教育財政撥款還底于4%,抽出部分資金是有可能的。同時,吸收社會上的捐贈。相對于社會機構,以政府的名義來收取捐贈,更容易得到公民的信任。
2、資金管理及運作
國家財政部門指定機構來進行管理,并委托金融機構進行運作,以保證能夠取得利潤,下一周期采用“基金+利潤”的形式繼續運作。由于以國家財政撥款的方式取得的國家本論文由
基金數量相對較大,所以利潤較高,容易把“蛋糕”做大。
3、監督及其使用
人民助學金實行專款專用,應接受來自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及社會的監督,不得擅自挪做它用。目前來看比較可行的使用方式是:保持由各銀行向學生發放貸款的模式不變,國家貼息的部分,從人民助學金的利息中來支付,地方政府有能力的可以從地方財政中為學生償還另外50%的利息。給予向學生貸款的銀行以稅收優惠政策,如發
生“呆”、“壞”、“死”賬的問題時由人民助學金補貼,解除銀行的后顧之憂。
這樣,學校可以把更多的資金和精力用于學校的教育和管理上;以避免貧困生受到社會的排斥,過早地進入勞動力市場,形成惡性循環。另外應當注意人民助學金也可用于基礎及高中階段的貧困生,且對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應當是無償的資助。這種形式的資助要求社會信息系統、稅收系統和捐贈系統的盡快建立和完善,并且同其他的資助方式相結合,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解決貧困生的問題。
參考文獻
[1]李戰鷹.學生貸款制的是與非-國際上關于學生貸款問題的爭議.北京:人大復印資料(比較教育研究.1982(2)15-18):P134
[2][3]張怡真.高校貧困生資助模式探究.江蘇:杭州大學學報(高教研究版)[D].2006、8(10)4期.46
[4]吳慶.公平述求與貧困治理-中國城市貧困大學生群體現狀與社會救助政策[G]。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P191-192
[5]吳慶.公平述求與貧困治理-中國城市貧困大學生群體現狀與社會救助政策[G]。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P92
[6]吳慶.公平述求與貧困治理-中國城市貧困大學生群體現狀與社會救助政策[G]。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P79
[7]孫瑩.貧困的傳遞與遏制-城市低保家庭第二代問題研究本論文由
整理提供.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D].2005:P36
[8]孫瑩.貧困的傳遞與遏制-城市低保家庭第二代問題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D].2005:P39
[9]吳慶.公平述求與貧困治理-中國城市貧困大學生群體現狀與社會救助政策[G].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P96
[10]吳慶.公平述求與貧困治理-中國城市貧困大學生群體現狀與社會救助政策[G].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P203
[11]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大事記(1949-1982).北京:教育科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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