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安全性鑒定技術與非技術分析論文
時間:2022-04-12 0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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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言;關于建筑物安全性鑒定工作的幾點思考;幾點啟示;結語四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建筑物已產生了不同程度的損傷、建筑產品的商品化、市場化、檢測、鑒定工作的資質問題、檢測、鑒定項目的科學性問題:材料強度檢測問題;有關規范并不完善;檢測內容無法完全解決甲方所需解決的問題;檢測范圍內的有關檢測項目可滿足設計和國家有關規范的要求、鑒定工作中的法律問題、加強有關建筑法規的學習和研究,深刻理解建筑法規的具體內涵和外延、檢測、鑒定人員必須明確職責、依法辦事、增強科技人員的自我保護能力、增強科技人員的風險意識、檢測、鑒定工作一定要客觀、公證、管理和與外部的協調工作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關鍵詞:建筑物安全性鑒定工作思考經驗
1、引言
建筑物由于設計、施工、使用方法、使用年限、遭受不同自然災害等因素的影響,許多建筑物的安全性有待評定;特別是一些已完工或正在建設中的建筑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建筑物已產生了不同程度的損傷,為此必須進行建筑物安全性鑒定。由于建筑產品的商品化、市場化,建筑物鑒定工作直接與各相關方存在經濟利益關系,從而也導致了一些法律問題,做為建筑物安全性鑒定單位在鑒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種技術和非技術問題值得探討與研究。
2、關于建筑物安全性鑒定工作的幾點思考
建筑物安全性鑒定工作是一項技術和政策相結合、局部和整體相結合的工作。在建筑物安全性鑒定工作中可能會遇到許多問題,有些純為科學技術問題,有些則與科學技術水平無關。為此就下面問題談幾點看法:
2.1檢測、鑒定工作的資質問題
表面上看資質不是問題,其實不然。任何建筑物安全性鑒定工作的開展均依賴于檢測數據,若檢測數據全面、詳細和準確,其鑒定工作的科學性也越強,然而什么樣的檢測數據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鑒定、測試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也就是經計量認證,取得檢測資質、具有CMA章的單位,用經計量認證的檢測儀器經持證上崗的技術人員檢測的試驗數據,在其出具的檢測數據上蓋有CMA章的檢測數據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數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實際工作中對建筑物安全性鑒定的資質問題似乎不完全明確,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的專家組進行的鑒定工作和鑒定報告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檢測資質的單位提供的鑒定報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問題是蓋有研究機構、相關學術團體印章的鑒定報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則不完全清楚,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承認其鑒定報告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則不承認其鑒定報告具有法律效力。
2.2檢測、鑒定項目的科學性問題
首先是材料強度檢測問題。由于科學技術水平和檢測技術和設備等方面的原因,檢測工作中對所檢測對象的檢驗數據的準確性問題本身可能就存在問題。如在砌體結構建筑中砂漿強度等級的準確評定是較為困難的一項工作,其影響抽檢數據的不確定因素較多(抽檢部位、灰縫厚度、已使用的時間等),檢測數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是值得考慮的問題。又如混凝土標準抗壓強度的現場檢測問題,不同的檢測方法其檢測結果經常存在不一致的問題,檢測數量、檢測部位的不同,同樣也會影響檢測數據。其次,目前有關規范并不完善,相關數據處理的可操作性不易把握,盡管規范采用了數理統計理論,但由于問題性質的不同,其統計處理的方法有待進一步研究,如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對巖體抗壓強度檢測樣本數量的要求,國家標準與地方標準就不同,相同地點的不同檢測單位對同一工程可能會采用不同的檢測方法,同時按不同標準統計出的設計強度也不同,特別是樣本變異性較大時更是如此。總之,這類問題很多這里就不再一一例出,但應該指出的是檢測部門提供的檢測數據應該是科學的、公正的,每一個技術人員所提供的數據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存在的問題是鑒定工作的依據問題。設計規范有國家和地方的規范,也有不同行業的規范,根據不同的規范要求,對同樣的問題具有不同的抽樣標準和評定標準,有時其檢測數據的評定結果差異很大,問題是最終以那一本規范作為評定依據呢?在已建建筑物受到損傷后,需對建設工程的許多環節進行檢測、校核,其中包括對原設計文件的校核。在對設計文件進行校核時總會遇到一個問題,用什么計算手段對原設計計算內容進行校核呢?有些科技人員用PKPM程序、有的用TAT程序,有的用手算,隨著不同檢測部門的不同科技人員其校核結果均可能出現一定的差異,最后在對設計文件是否正確進行判斷時是比較困難的,特別是在復核結果同原設計文件相接近,而工程又有一定問題時,其判斷更為困難(已排除了其它因素的影響)。對檢測項目和檢測范圍通常是由委托方指定的。實際上由于某一具體的工程項目包含許多相關子項目的檢測,如對某一具體構件的有關項目的評定并不能最終保證構件(或結構)的安全性。由于檢測工作本身也是市場經濟,檢測費用是和檢測項目相關的,為此甲方在委托任務時,一般是進行少數項目的檢測,而被委托方也只能根據委托內容展開工作,從而可能會導致兩種情況出現:
(1)、檢測內容無法完全解決甲方所需解決的問題。
(2)、檢測范圍內的有關檢測項目可滿足設計和國家有關規范的要求,而檢測范圍以外的相關檢測項目不滿足設計和國家有關規范的要求,從而造成委托方對檢測單位的誤導作用。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后,檢測鑒定單位和鑒定人均會承擔較大的風險。
2.3鑒定工作中的法律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筑物安全性鑒定或建筑物損傷程度的鑒定工作存在許多法律問題有待解決或有待科技人員去學習。由于歷史的原因,不同的部門均可進行建筑物安全性鑒定工作,人民法院需對檢測、鑒定人的資格問題進行審查,如前所述檢測資質的審定應該問題不大,但鑒定人的資質又該如何認定呢?是否具有檢測資質的人就有鑒定資質呢?或具有同專業的和工程師職稱以上的科技人員就有鑒定資質呢?所有這些問題似乎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其次是鑒定單位對所提供的鑒定結論承擔多少法律責任呢?一般建筑物的鑒定工作均會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主要是相應的經濟利益問題。對于正確的鑒定結論當然勿需多言,但對于不完全妥當的鑒定結論,由此又產生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問題時,其經濟責任該如何認定?這僅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由于委托方原因而誤導了鑒定結論,由此而產生的一些法律問題,又該如何解決呢?對于民事糾紛中關于建筑物的鑒定工作通常會由人民法院的法官來指定鑒定單位或鑒定人,而對其它有資質的鑒定單位或鑒定人的鑒定報告采取否認的作法,這本身即不科學又不合法,這其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問題。總之,在建筑物的鑒定工作中存在許多法律問題,以上所述僅是其中的一部分,有些法律問題有待通過立法的形式加以解決。
3、幾點啟示
通過對以上問題的思考及過去的工程實踐經驗,有以下幾點經驗值得注意:
3.1加強有關建筑法規的學習和研究,深刻理解建筑法規的具體內涵和外延,依法進行建筑物的鑒定工作。
3.2檢測、鑒定人員必須明確職責、依法辦事,尊重客觀事實,尊重科學,加強對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規程的學習。
3.3增強科技人員的自我保護能力。隨著建筑行業的市場化,建筑行業的經濟活動也納入了法制化軌道,依法辦事、提高自身素質是增強科技人員自我保護能力的最有效措施。
3.4增強科技人員的風險意識。在建筑物鑒定工作中存在許多風險,如建筑物檢測過程中的意外傷害、鑒定結論的風險性等等,不加強風險意識的教育,就是對自己、單位和社會的不負責任,最后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3.5檢測、鑒定工作一定要客觀、公證。有意歪曲客觀事實,為某一方謀利益的鑒定報告(或調查報告),最終是站不住腳的。
3.6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建筑物檢測鑒定單位和人員的管理和與外部的協調工作,努力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法律環境。
4、結語
本文通過對建筑物鑒定工作中的一些經驗和體會,探討了建筑物鑒定工作中的一些常見問題,其根本意圖在于要警鐘常鳴,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當然作者的工作經歷和學知還是有限的,若此文能起拋磚引玉之作用,也就達到了作者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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