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產權界定在國內環境治理中的影響論文
時間:2022-01-24 0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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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一個交易成本不為零的現實世界里,不同的權利界定會帶來不同的效率配置,科斯的現代產權理論為解決市場的外部性問題提供了全新的方法論。從我國產生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來看,解決我國環境問題的根本途徑是進行環境產權的改革。在承認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大前提下,對我國環境資源的保護進行產權重構和完善。
關鍵詞:環境問題;產權界定;交易成本
一、產權制度的誕生
現代產權理論來自于美國芝加哥大學的著名經濟學家羅納德·科斯的“科斯定理”,最早是由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施蒂格勒在1966年出版的《價格理論》一書中首先提出來的。科斯在其諾貝爾獎獲獎演說詞《論生產的結構》中對“科斯定理”是這樣概括的:“在交易費用為零的世界里,當事人各方之間的談判將會導致帶來財富的最大化的制度安排,而這種狀況與權利的初始配置無關。”但我們生活在一個“真實的世界”里,因此“我的結論是,讓我們來研究正交易費用的世界”。我們生活在一個交易成本不為零的現實世界里,不同的權利界定會帶來不同的效率配置。因此,產權的界定和交易成本的高低對市場的運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可以講,科斯定理是產權經濟學創建和發展的基礎,為解決市場的外部性問題提供了全新的方法論。
二、產權不明晰帶來環境惡化的負外部性問題
美國學者哈丁在其論文《公共地的悲劇》中這樣描述:在一片公用的草原上,牧民被允許把自己的私有牲畜在草原上放牧。每個牧民都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因此他會盡可能地增加牲畜的數量來獲得最大的收益,但因此帶給草原的損害卻由大家來承擔。結果,隨著時間的流逝,牧場會退化,直至消失。這個“公共地悲劇”可以很好地來描述經濟學中所講的外部性問題。所謂外部性就是指私人成本不等于社會成本。在公共地悲劇中,私人成本低于社會成本,多出的部分由社會來承擔,即經濟的負外部性。現實中,環境污染問題就是一個非常著名的外部性的例子。在缺乏相應約束機制的情況下,一個工廠為了私利會使其不顧污染地進行生產,因為排放的空間是共有的。亞里士多德說:“許多人公用的東西總是被關心的少,因為所有人對自己的東西關系都大于其他人共同擁有的東西。”自然資源的公有制的實現形式是我國環境污染產生的重要的制度原因。長期以來,自然資源的公有產權歸屬模糊。雖然《憲法》第九條規定了“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我國立法中存在資源的集體所有,但在實際中卻被國家所有權吸收,有名無實),但在實際中,這種抽象靜態的“公有權”缺乏可操作性,在地方上蛻變成了地方所有,部門所有,條塊分割,缺乏配套的環境管理機制和權力監督機制,造成監督乏力,資源被破壞性地開發和利用,甚至變成了權力尋租的工具。自然資源被低效率地配置和使用,進而造成環境的浪費和嚴重污染,在改革開放以后這一惡果顯現得尤為明顯。可以講,產權的缺失是造成我國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
三、產權的界定為解決環境的外部性問題提供了途徑
科斯定理對我國的環境資源的保護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首先,他告訴了我們產權的重要性。產權具有兩大功能,激勵功能和約束功能。所謂激勵功能,是指產權的排他性可以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場主體得以獨自享有基于對物的占有、使用和處分而產生的收益。所謂約束功能,是指其他主體必須尊重產權所有者的權利,不得侵犯其勞動成果和資產收益,這也是產權的排他性的必然結果。尤其對環境這樣外部性非常強的產品,產權的約束功能更是不可缺失的。
環境污染長期得不到有效的治理,關鍵就在于產權的約束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長期以來,在我國環境資源的利用和保護中,國家固守著“純正”的公有制,而忽視了對產權的理解和運用,缺乏高效率的資源管理體制,所有權的行使被異化。法律沒有明確中央、地方政府、資源管理部門以及公民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所有權實際上被架空,其本應具有的排他性分散,而變成了非排他性。雖然國家為了維護資源的公有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我國的環境治理現狀已經清楚地說明了現行管理體制的失敗。因此必須從產權制度入手改革現行的環境管理體制,使對資源關心的重點由國家向“大家”轉變。
產權經濟學認為,一切市場交易都是權利的交易。權利應具有排他性和可讓渡性。這是資源進行流轉進而達到最優配置的前提條件。產權交易應當是市場完善的一個重要標志。在這個意義上講,環境問題不僅僅是市場失靈產生的,在很大程度上應該是市場不完善造成的,由市場失靈導致環境惡化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在我國環境資源管理中,所有權的性質決定了所有權在目前的指導思想和體制束縛下是不可能進行市場交易的。但關于資源使用權的流轉規定卻同樣是非常嚴格的,目前我國僅存在土地的使用權和采礦權等極少數可以轉讓的使用,而大多數的使用權是被禁止流轉或限制的。即使是可以轉讓的這些使用權,由于對資源價值的片面理解和缺乏配套的監管機制,造成了對使用權的濫用,資源被過度開采,嚴重地削弱了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進而引發了一系列的環境問題。因此建立和完善關于環境資源產權的市場交易制度,是進行我國環境治理的中心環節。
產權的界定以及交易是需要成本的。產權的界定,特別是環境資源產權的初次界定不僅需要成本,而且有時候對界定成本、界定技術的要求非常高。由私人通過談判來進行權利的交易的成本和費用是非常高昂的,這會阻止產權交易的進行。因此必須尋找一個界定成本和費用較低的方式來代替市場主體的私人談判行為。我國的歷史經驗表明,行政命令的成本同樣也是很高的。科斯告訴我們,國家可以以較少的成本,通過立法的形式對產權進行界定。法律具有權威性、穩定性、可預期性和強制性,及基于環境價值的特殊性,因此,由法律對環境資源產權進行界定是一種最佳的發放式。對于環境問題我們要做的是如何通過法律來設計產權,既實現了效率的價值,又能保護環境,做到可持續發展。科斯定理關于產權的界定是對我國環境問題最大的啟迪。
四、促進我國環境改善的資源產權界定的設想
目前我國關于環境資源產權的規定存在著很大的問題。一是現行關于產權的規定太過苛刻。二是法律中對產權的設定范圍和行使方式的規定太過狹窄。因此,在對環境資源立法時,必須在這兩方面有所突破:例如開放資源的二級交易市場,允許市場對使用權和其他用益物權進行交易。同時,立法中要擴大產權的范圍和行使方式。而在排污總量控制下的排污權的交易設計,西方一些國家已經證明了其可行性,我們可以適當地借鑒。
從實現效率的目的來看,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收益屬性應當優于其所有屬性。諸多的產權雖然基于所有權而派生,但這并不是削弱產權獨立性的理由。黨和國家的文件中也一再提到國有資本經營的重點不是數量上的優勢,而在于控制力。國有資本通過多種實現形式在這幾年中通過市場交易得到了壯大。筆者認為,在國家宏觀的調控以及法律和各級政府的監督下,大膽利用立法手段設立多種形式的資源使用權制度和轉讓制度,建立和完善資源產權的初級配置,不能被傳統管理體制和舊的行政性思維所束縛。我們應當認識到,環境同樣也是生產力。要在環境產權方面有所創新,首先是我們的思想觀念要改變。對現行資源的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不是簡單地削弱其行政管理權就可以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就如同國有企業改革一樣,政府要做到有進有退。政府應當認識到,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權的地位同以使用權為代表的資源的用益物權是平等的。政府不能以所有權人的身份對其他產權主體橫加干涉。政府只有在出現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資源使用和轉讓的情況下,才能以所有權人的身份介入。
在完善的產權制度的前提下,市場可以自己達到對資源的最優配置,政府的介入反而會破壞效率的實現,出現“政府失靈”。政府應當基于所有權人和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提供高效的制度供給,從而實現環境資源的增值,實現資源利用的可持續發展。政府要監督環境法律法規的執行,加大環境執法的力度。為市場提供公平的交易環境,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可喜的是,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第一次明確地提出建立現代產權制度。《決定》指出:“建立健全現代產權制度。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要依法保護各類產權,健全產權交易規則和監管制度,推動產權有序流轉,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2005年,國務院了《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從現代環境治理與善治理論視角分析,中國環境治理開始建立從傳統模式向現代模式的歷史性跨越的里程碑。當然我們還應清醒地認識到,要徹底實現環境良性循環這一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參考文獻
[1]科斯.論生產的制度結構[M].上海三聯書店,1994.
[2]亞歷士多德.政治學[M].商務印書館,1965.
[3]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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