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企業標準備案的分析
時間:2022-01-21 0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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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了加強工程建設企業標準化工作,標準備案是地方標準依法實施的重要環節,是其具備實施效力的前提條件。文章從工程建設的特點及備案制度性質分析備案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探究告知性備案和審查性備案制度兩種制度的適用性。文章基于納什均衡理論模型,博弈分析是否備案和采取何種備案路徑,得出應以告知性備案作為最主要的形式的結論,對工程建設企業標準備案制度路徑選擇提出建議。
關鍵詞:工程建設標準;企業標準;備案制度;博弈納什;均衡
近年來,隨著工程建設標準的快速發展,地方標準逐漸成為引導和約束工程建設的重要依據,對確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有效實施,推進地方建設領域技術進步、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推動建筑節能減排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標準備案是地方標準依法實施的重要環節,是其具備實施效力的前提條件。自2000年實施備案制度以來,各地按要求開展了地方標準備案工作。根據可提升收集的需求分析,我們認為從政府的層面可提供三類標準備案制度。可初步分為告知性備案制度(程序備案,不審查),審查性備案制度(經過專家認證),以及自我聲明制度。由于自我聲明制度低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風險較高,應用在工程項目上風險較大,所以此方案并不適用備案制度的選擇。本文主要運用了博弈論相關知識理論作為基礎,結合相關的分析模型,對我國工程建設企業制定的備案制度進行一定的探究和分析。
一、企業標準備案制度及性質分析
1.工程建設企業標準備案制度分析。備案制度是隨著標準化工作改革而來的,標準是國家管理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統一、統一實施,它已作為國家實行強制性管理的技術工具。標準的制定被天經地義地認為是政府的事情,企業只需要也只能依據國家制定的統一標準組織生產,因此在無制定權的前提下,更無備案選擇的需要。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和標準的復位發生了變化。不但企業有了標準的制定權,而且還要對自己制定的標準負責。國家基于產品安全監管的現實考量,規定企業產品標準在企業自行制定后,要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而在產品上工程建設項目與其他項目的產品有所不同,工程建設企業的備案制度的選擇與工程建設項目的特點密切相關。工程建設企業的固定性和生產流動性使得工程項目的建造多為露天作業,受外界條件的影響極大;工程建設項目都有自己獨特的經濟用途和功能要求,其多樣性和建筑的單件性特點,使得在生產過程中會遇到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問題,這些因素往往會成為提高工程質量的不利因素;由于工程建設項目是由很多分部項目組建的一個嚴密的、有序的完整工程系統,建造的協調性這一特點對企業層面的標準化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證工程建設項目建造的高效、高質量。上述工程建設的一系列特點就決定了工程建設企業更需要監管,也對企業標準備案這一制度的需求更為強烈,而不僅僅依靠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應該激發企業自身能動性,更好地提升了生產運營水平,增強了自身的競爭力。2.備案制度的性質分析。備案就是向主管機關報告事由有存案以備查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對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都規定了備案的要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表達了國家對產品質量監督和安全管理的理念。工程建設企業標準備案制度更加表達了國家對保障工程建設企業安全生產的迫切要求,轉換政府的管理職能,同時也表達了企業標準備案的必要性,經備案或認定的企業標準允許作為使用和驗收的技術依據,使企業的技術得到認可和應用,順利地完成生產,提高了企業標準化的積極性。而工程建設項目的復雜程度及難度顯著增加,規模普遍擴大等問題。從全國工程建設企業標準化來看,企業標準化工作發展是很不平衡的,一些企業仍然存在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執行不到位的情況,企業自身缺乏推進標準化工作的主動性,在這些情況下,就需要激勵性的措施,更需要合理的制度設計來保障。
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的博弈分析
1.企業產品標準規制制度的策略空間。如上文所述,企業標準經歷從最早的“政府包辦”到“放權企業”的路徑轉換。在現行的經濟體制下,抑或是在現有政府職能和企業運行模式下,完全由“政府包辦”都是不可取也不能取的,因此只能由企業根據市場需求,結合自身條件自行制定標準。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是政府提高產品質量監管的有效手段,也是強化企業主體,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及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必要方法。但并不是唯一的路徑選擇,不采取備案制成為制度選擇的另一種方向。因此,在企業產品標準規制的策略空間上應在備案制度或不備案制度中選擇。2.企業產品標準規制制度的博弈分析。在規制主體和規制受體的不同方面,政府及企業對于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的偏好是不一樣的。政府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控制產品質量,實現監管績效等會更加偏好備案制度。而企業以追求成本的最小化和效益的最大化為目標,產品標準備案制度對經營成本的增加,都使得企業更傾向于不備案制。作為政府監管的手段,備案制度不是終極方式;作為經營主體的企業,不備案制也不是降低成本的唯一選擇。由此看來,政府和企業對于備案制或不備案制的制度設計選擇都可以接受。假定政府和企業對于“偏好”的效用值為a,“可以接受”的效用值設為b,效用值可表示為a>b;政府與企業對企業產品標準的規制矩陣如表1所示。根據納什的博弈均衡理論,這個博弈有兩個納什均衡點(b,a)(不備案制,不備案制)和(a,b)(備案制,備案制)。正如現實所反映的那樣,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確實對企業產品質量的提高、企業合標生產的概率增強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國際貿易不斷拓展深化、標準化管理體制不斷改革創新的背景下,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卻存在如備案制度不適應產品更新換代、嚴格的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制度不符合現有的產品質量管理模式、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制度并未能真正實現政府的管理目標等問題。基于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制度的雙面性,兩個納什均衡點的選擇成了均衡各方因素、協調各方利益后的折衷。對于工程建設項目,考慮項目的特點,其質量關乎國家經濟建設及人民的安全生活,對工程建設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所以政府作為制度設計的決策主體采用備案制;而對工程建設企業來說,備案制度對建設行業科技創新有推動作用,備案制度已成為使用和驗收的技術依據,可以真正為企業帶來效益,這也即是工程建設企業標準采取備案制度合理性的最優體現,故下文對備案制度具體的路徑選擇進行探討。
三、工程建設企業標準備案制度路徑選擇的博弈分析
既然工程建設企業標準備案制度存在合理性,那么具體的備案制度應采取何種方式、何種路徑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作用,分析哪種備案制度是最主要的形式,下面我們對告知性備案和審查性備案進行具體的分析和研究,從博弈的角度闡述兩種備案制度的適用范圍,哪種更具合理性。告知性備案制度也稱為程序備案制度,工程建設企業只需要提供相關的資料給有關機關,負責備案的機構只能進行形式審查,而無須進行實質性審查;其針對的對象是符合企業標準的定位和要求,間接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技術內容,這種備案制度使得行政主體行使適當監管職能,實行有效的事后監管。但是告知性備案通過有關監管部門的認定及認可后,條款技術等可以推廣和應用,一旦出現了質量安全問題,政府將不會承擔責任,那么通過審查的監管部門將全權承擔責任,備案部門卻成為了企業標準質量的“擔保人”。對于企業來說將承擔更大的技術風險,而對于政府來講,更傾向于選擇告知性備案,既發揮了企業作為主體的能動性,有效地推進技術科技的進步;又分散了政府的壓力及風險,將權力轉移給有關部門,讓企業和相關部門從依賴政府監管、行政主導的思維模式中獨立起來。審查性備案則需要專家認證,行政主體對涉及到重大質量安全的技術內容實行審查,使技術得到有效保障,但此過程周期較長,認定機構需要對技術內容負責,投入的人、財、物較大。企業則更傾向于選擇審查性備案,將風險轉移給政府,更多地讓政府來承擔,政府需要對技術內容負責,這樣會給政府帶來巨大的壓力及工作量,對于企業來講則會缺少自主性,不利于推進新技術的發展。這兩種備案制度均是行政備案的主要方式,由行政主體承擔適當的監督職能,由完全依賴政府監管向接受市場自我調節過渡,兩種備案制度均有合理性及不足。但從政府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中角色轉變方面來講,告知性備案對促進企業的主體意識,接受市場的自我調節,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氛圍起到了更為積極的作用;審查性備案中國家及機構將要投入巨大的資源,工作量較大,政府也沒有足夠的精力進行審查。對于企業,基于促進企業主體責任意識和科技技術進步,告知性備案制度比審查性備案制度所要承擔的風險更大,效用值小于審查性備案可用數值,可用數值a>g表示。基于在工程質量安全可以保證的前提下,告知性備案則比審查性備案投資更少,利于節約成本,利于市場競爭,分散政府壓力,獲得的社會效益更大,可用數值表示為a+b>g+h。對于政府來講,審查性備案制度比告知性備案制度所要承擔的成本更大,效用值小于審查性備案,故h>b。此外對于政府和企業雙方,如果雙方是采取不一致的制度,則會造成備案效率的低下,故max(e+f,c+d)<min(a+b,c+d);同時,不一致備案制度下,審查制度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擁有更高的成本,故e>f,c<d。故此,政府與企業在備案制度路徑選擇上選擇矩陣如表2所示。顯然,這個博弈有兩個個納什均衡點:(3,1)(審查性備案,審查性備案)和(1,5)(告知性備案,告知性備案);現在政府傾向于次優選擇(1,5)(告知性備案,告知性備案),而企業傾向的卻是(3,1)(審查性備案,審查性備案)。(1,5)(告知性備案,告知性備案)的選擇基于發揮企業的自主性,推進科技技術的進步,分散政府壓力,保證安全生產,而成為工程建設企業備案制度的首選。(3,1)(審查性備案,審查性備案)的選擇基于涉及到重大質量安全的技術內容,但如果所有企業均選擇審查性備案則規避了企業本身的風險,沒有轉變政府全權監管的職能,沒有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增加了政府的壓力和工作量,也加大了對于人、財、物的投資。所以,我國當前應以告知性備案作為最主要的形式,告知性備案的對象應為工程技術應用標準,適用于需在一定抵御范圍工程建設中適用,但尚無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政府的責任是保護標準備案的程序正義,通過提供合理、嚴謹的備案程序,讓企業自行完成備案的過程中保證編制的標準符合工程應用要求。經備案公布的企業應用標準可作為特定地域范圍內工程建設實施和監督的技術依據。協調好政府和企業的關系,明確職能,不斷發揮企業標準化工作在國家標準體系建設、促進工程建設健康發展的重要作用。怎樣完善制度使得告知性備案既有利于政府也有利于企業,降低企業風險、分散政府壓力使得企業標準繁榮發展,提高企業標準的地位和貢獻,這一問題需要我們繼續探討研究。
四、工程建設企業標準備案制度路徑選擇的改進
工程建設企業標準備案制度主要以告知性備案為主,審查性備案只針對于重大質量安全的項目。告知性備案對于企業來說,企業希望將風險轉移給政府,讓政府來承擔責任,但是政府的行政資源有限,沒有辦法滿足所有企業的要求,而且會加大政府的投入。為此,必須提出新的方法來保證告知性備案更加順利的實施,達到各方效益的最大化,保險制度則是保障企業利益的最佳選擇。企業作為標準制定的主體,如果標準出了問題,企業則需要付出更多來彌補和處理事件,無疑給企業很大的壓力,所以企業沒有足夠的信心去發展和創新,那么就需要保險制度來保障,制度主要是要保障企業標準告知性備案帶來的工程風險,將保險制度和告知性備案結合起來,可以更好地促進標準化的工作,保障工程建設質量安全,讓標準化工作真正為企業帶來效益。因此筆者建議,國家和政府在制定工程建設企業標準化相關條例中增加風險控制制度,實現告知性備案和風險規避完美的結合,推動標準備案工作更加規范和高效,保障社會、人民的安全生活。
五、總結
本文主要通過納什均衡理論,分析企業標準備案制度的必要性,而工程建設標準作為企業標準的一部分,根據工程項目特點,討論備案路徑的選擇,對告知性備案和審查性備案進行博弈分析,得出當前企業應以告知性備案為主。同時為了減少企業風險,促進企業的自主責任意識,推進科技創新和進步,本文也提出政府部門應該制定保險制度,規避企業的風險,而保險制度的制定和實施也有待我們繼續研究。
作者:孫智 宋軼楠 單位:東北林業大學土木工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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