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理業務風險控制探析論文

時間:2022-04-15 1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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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理業務風險控制探析論文

[摘要]作為債權保障“三駕馬車”之一的國際保理源于國際貿易,近幾年已成為全球重要的國際結算方式之一。本文分析了國際保理業務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風險,并提出了風險控制措施。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市場的主動權正逐步由賣方市場轉向買方市場,傳統的貿易結算方式由于手續繁瑣、費用較高等弊端,份額開始大幅下降,而以賒銷為代表的信用結算方式越來越盛行。如何既能滿足買方的貿易融資要求又能確保賣方防范風險,成為一個雙方共同探索的問題。國際保理業務這一新型金融創新業務集結算和融資為一體,順應了貿易全球化的潮流,迎合了這種市場主動權的轉變而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已經成為各國出口商加強國際市場競爭的有效手段。

一、國際保理的概述和發展現狀

1.概述

國際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是國際保付的簡稱,發端于19世紀末的美國,繼而興起于歐洲,今日更向全球發展。它是國際貨物買賣業務中掘起的一種界于托收和信用證之間的、兼具商業和銀行雙重信用功能的貨款收付方式。由于各國和各地區的商業習慣和法律規定不同,國際保理的定義不盡相同。國際保理是以賒銷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貿易提供銷售賬務管理、應收賬款收取、信用風險擔保和資金融通便利中一項或多項服務,并辦理相應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或擔保手續的綜合性金融業務。

2.發展現狀

保理業務在我國雖然起步較晚,但近幾年隨著各貿易國家信用證的使用率降低,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呈現喜人的發展趨勢,但與主要貿易伙伴仍有明顯的差距。由于現階段美元持續疲軟,我國出口產品的競爭力正在削弱,而采取保理這種國際貿易結算工具是改善這一窘境有效的途徑。

二、保理業務的風險

我國加入WTO和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我國已經遵守當時加入時所作的承諾,將金融業全面放開,作為一項盈利能力較強的中間業務,發展國際保理業務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而控制保理業務的風險也勢在必行。

1.信用風險

保理商買斷出口商應收賬款,便成為貨款債權人,同時也承擔了原先由出口商承擔的應收賬款難以收回的風險。債務人由于自身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等原因,拒絕付款、拖延付款或無力償付商務合同債務,使應收賬款債權不能完全或部分實現的風險,即為信用風險。保理業務的信用風險既有來自保理業務本身操作中的內部風險,也有來自外部商業信用環境下的外部風險,信用風險的分類及產生的原因如表2所示。

2.國家風險

國際保理業務中,買方國家的政治、法律、經濟政策的變化,隨時影響到保理商的利益。國家信用風險給國際保理業務帶來的直接后果是延遲付款、暫停付款或沒收付款。由于國家信用風險一般不易預測,一旦出現,往往對進出口商和銀行保理商造成巨大損失。影響國家信用風險的因素紛繁復雜,主要有政治、經濟、法律、戰爭等多方而的因素。

3.法律適應風險

國際保理業務由于涉及多方當事人及跨越不同法域,因此每一方當事人不可避免地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我國的保理業務起步較晚,至今我國還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保理業務法律體系。雖然在實務中我們已經接受了FCI的《國際保理管理規則》,以及國際上頒布的《國際保理服務公約》、《仲裁規則》等國際統一的操作規則,但這些法律規范還不能直接用于指導和監督我國保理業務的具體開展。“南京愛立信事件”的發生,其核心問題之一在于保理業務的一些通行做法與國內法律環境“不兼容”。發生爭議時,不同國家的法院將依據各自不同的沖突規則確定適用于該問題的法律,而法律選擇的不同會導致爭議解決結果的根本不同。這使得保理業務面臨著很大的法律適用風險。

4.合同風險

合同風險是指因合同必要條款的缺失而不成立或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或因合同約定有法律許可但不利于保理商的事項,或因合同約定有與國內保理業務本身不相匹配條款即保理商不應承擔的義務而產生的交易危害或損失。不利的情形具體表現為:一是保理商沒有在保理合同中明確約定銷售商的合同義務,如售后服務、產品質量、交貨方式、交貨日期、交貨地點等不因債權的轉讓而轉讓,從而因債權的轉讓而承擔保理商本身無法承擔的合同義務;二是保理商在客戶的選擇上沒有注意到銷售商與買方的買賣合同中是否約定合同應收帳款可以轉讓的條款,導致買賣合同中的應收賬款在保理商與銷售商之間不能轉讓;三是保理商沒有要求銷售商與買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禁止行使抵消權,使得買方可用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對銷售商的債權抵銷轉讓的應收賬款,導致在無追索權的國內保理業務中保理商的收益直接遭受損失。

5.款項被索回或反轉讓的風險

一般情形下,在發票到期后90天內債務人未付款,出口保理商會將款項扣除相關保理費用后支付給出口商,保理業務至此宣告結束。但也有可能因為進口商提出爭議,或出口商沒有嚴格遵守保理合同的有關規定,保理商拒絕承擔信用擔保責任,并索回或反轉讓預付款或貿易融資。可見,由于貿易爭議的產生導致進口保理商不對進口商的不付款承擔賠償責任,而出口保理商也可據此向出口商索回或反轉讓預付款或貿易融資。

6.信用額度被取消或被縮減的風險

保理商在核準信用額度后通常要承擔核準額度內的債務人的信用風險,但在面臨尚未發生但比較確定的風險時,保理商有權根據相關情況的變化以適當的方式單方面降低或撤銷信用額度。信用額度的取消或縮減是GIRF賦予進口保理商酌情行使的一項權利,但這也出口商最難接受的的條件之一。

三、保理風險的控制

1.信用風險的控制

針對信用風險,出口保理商應當首先明確界定信用風險。承擔信用風險是保理商開展國際保理業務所提供的一項基本職能,信用風險常常是與爭議對應出現,發生信用風險時,出口保理商要承擔擔保付款的責任;然而在發生爭議時,被核準的應收賬款債權自動成為未核準債權,出口保理商無需承擔擔保付款責任。可見,面對信用風險,出口保理商最為把握的防范措施就是在出口保理協議中盡可能限制信用風險的范圍,而盡可能擴大爭議的范圍。另外,保理商加強財務報表分析。根據企業每月的財務報表,采集相關的財務信息,判斷企業在財務方面是否存在潛在的風險,關注債務人的業務開展并對其發展前景有一個合理判斷。再次,實地考察客戶。通過對企業的實地考察,發現客戶在經營管理等各方面的變化,并對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做出判斷,及時進行貸后風險分類認定。作為保理商,國內商業銀行還要完善授信管理及風險識別與預警機制,加強保理業務的控制與管理,這些基礎工作是確保保理業務順利開展的關鍵。

2.國家風險的控制

保理商一般都會避免選擇在政治、經濟、法律環境動蕩的國家開展保理業務,并建立國家風險的防范機制。

3.法律適用風險的控制

針對法律適用的風險,出口保理商可以在簽訂出口保理協議時與供應商做出如下約定:供應商同意遵循出口保理商先前與進口保理商訂立的相互保理協議,以及GRIF相關規定來辦理相關業務,具體業務程序遵循國際保理商聯合會會員間業務聯絡的標準程序。這樣就可以有效避免法律適用上風險的產生。

4.合同風險的控制

針對合同有效性的缺失,以及該合同未被履行或不當履行帶來的風險,出口保理商應當在開展保理業務時認真審核供應商資信程度,包括對供應商履約情況的審查,對供應商與債務人交易歷史的審查,如果遇到雙方互負有債權債務關系,就要慎重考慮是否開展保理業務。此外,還要對相關單據的真實性做細致審查,包括對發票,商事合同本身真實性的審查。原則上,出口保理商不應對供應商與債務人為“關聯企業”所開展的關聯交易做保理。做到了必要的審查后,出口保理商還可以要求供應商自己對商事合同的有效性做出承諾,保證自己的履約行為,保證所轉讓的應收賬款債權不會遭到抗辯、抵銷或反索。如果供應商有違承諾,出口保理商將不對相關的應收賬款債權承擔責任。對于商事合同限制債權讓與問題,出口保理商不僅要注意審查商事合同是否約定有限制債權讓與的條款,還要注意審查該商事合同是否具有法定限制債權讓與的情形,以及合同性質上是否具有不得讓與的情形。出口保理商在必要的時候還可以要求供應商對應收賬款債權的可轉讓性做出承諾,如果有違承諾,供應商將承擔違約責任。

5.款項被索回或反轉讓的風險的控制

隨著保理商對債權的購買,對出口商而言,減少爭議的措施就是控制款項被索回或反轉讓風險的措施。而貿易爭議通常是針對貨物的規格、質量、數量、服務水平,以及交貨期限等提出。因此出口商除了嚴格履行合同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盡可能充分地了解進口商的誠信問題;擬定嚴密、嚴格并符合國際慣例的買賣合同條款;全面切實地履行買賣合同和保理合同;爭取在合同中規定進口商提出爭議的時間限制;注意單據質量和保存。

6.信用額度被取消或被縮減風險的控制

這種風險主要是GRIF對保理商的保護性規定造成的。要規避這種風險,出口商在與保理商簽訂保理合同時應排除GRIF中進口保理商有權無條件的縮減或撤銷信用額度的規定,而改為何種情況下才可縮減或撤銷的明確規定,以防止保理商濫用這項權利。并明確在此種情況下所造成的損失由哪方負擔,并明確訂立出現哪些具體事由時才可以撤銷信用額度。此外,出口商在收到保理商縮減或撤銷信用額度時應切實做好有關協助工作,停運在途貨物、盡可能的減少損失,因為GRIF明確規定出口商有此義務。最后,出口商也應密切注意和監測進口商,出現保理商縮減甚至撤銷信用證額度,一般都是進口商的財務狀況等出現不利情況,這時出口商可以根據商務合同的約定適當控制商務合同的履行;最后,出口商可以在買賣合同及發票上注明“貨權在貨款全額支付前仍屬于賣方所有”,這樣就可以避免在進口商拒付時貨款兩空的局面。

參考文獻:

[1]黃斌:國際保理——金融創新及法律實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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