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窒息復蘇護理論文

時間:2022-01-31 05:40:00

導語:新生兒窒息復蘇護理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新生兒窒息復蘇護理論文

1對象與方法

1.1對象選取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本院出生的新生兒重度窒息病例。評定重度窒息標準采用Apgar評分,即阿氏評分,以新生兒出生后,根據皮膚顏色、心搏速率、呼吸、肌張力及運動、反射五項體征進行評分,評分在4分以下為重度窒息。

1.2方法采用描述流行病學。

1.3資料來源資料源自本院病案統計室。

2觀察及護理

2.1為防止交叉感染,復蘇兒應放在清潔消毒隔離嬰兒室內,溫度32℃~36℃,濕度60%~80%的環境中,出生后3天不宜沐浴。

2.2保持呼吸道暢通,用吸痰器吸凈口鼻腔、氣管內粘液,將患兒側臥,以免胃內分泌物填塞氣管再度引起窒息及吸入性肺炎的發生。復蘇后根據患兒的情況給予氧氣吸入3~6h,以后可以間斷給氧至青紫消失或呼吸平穩為止,氧氣濃度為1~2L/h。保持安靜,盡量少搬動,以免引起或加重顱內出血[1]。擺好體位,肩部以布卷墊高2-2.5cm,使頸部輕微伸仰體位可使頭肩略墊高,使腹部內臟下降,增加胸腔擴大的機會,同時也減輕了心臟負擔和顱內高壓。

2.3根據醫囑給予補液、抗感染、止血、糾酸等處理。補液速度不可過快,以8~12滴/min為宜,以免在短時間內輸液過量使心臟負擔加重,引起心衰及肺水腫。根據情況,可維持輸液,以備靜脈給藥及搶救之用。不宜過早哺乳,開始喂奶時間為24~48h以后。吃奶后避免多動,喂后宜向右側睡,防止嘔吐。不會吸吮者用滴飼法或鼻飼法。

2.4一般情況的觀察

2.4.1對啼哭的觀察生理性哭鬧的聲音響亮而連貫,并有一定的節奏,這是機體的本能性反應,而病理性哭鬧則因病因不同而異,常合并相應的癥狀和體征。如顱內出血為陣發性尖叫,可伴有抽搐和瞌睡;急腹癥的哭鬧常為陣發性的大叫嚎叫,并有面色蒼白等表現,另外對不哭不吃的新生兒更須注意,常為重癥的表現。

2.4.2對嘔吐的觀察出生后24h嘔吐羊水及粘液均屬正常現象。若出現噴射狀嘔吐則應警惕顱內壓升高。若出現嘔吐咖啡色物,應區分是否在分娩時吸進血性羊水及母奶皸裂吸入胃內。排除后應警惕消化道出血的可能。因此應仔細觀察,注意嘔吐物的量、顏色及性質。

2.4.3對面色的觀察正常皮膚顏色紅潤,具有光澤,若面色青紫,蒼白或灰暗,表示患者缺氧,病情危重。

2.4.4對神志的觀察要注意病兒的神志是否清醒,反應是否靈敏,有無雙眼凝視,眼球有無震顫,肌張力是否緊張,若患兒出現面部及四肢頻繁抽搐應考慮新生兒顱內出血,窒息引起的腦缺氧。

2.5對生命體征的觀察

2.5.1體溫由于新生兒的體溫調節中樞發育尚不完善,常因環境改變而受影響,因此要定時檢查,隨時調整。

2.5.2心率、血壓要注意心率的快慢、強度及血壓的變化,防止心衰的發生。

2.5.3呼吸正常新生兒特別是未成熟兒由于呼吸中樞發育不夠成熟,呼吸肌力量較弱,常可表現為呼吸不規則,甚至可出現青紫但只是暫時的,很快就會恢復正常,因此要仔細觀察,嚴格區分前者和呼吸困難。若患兒出現顏面,唇邊青紫,點頭呼吸,甚至出現呼吸暫停時,首先應考慮有無神經系統疾病如新生兒顱內出血及新生兒肺炎。

2.5.4瞳孔要注意瞳孔是否等圓等大,對光反射是否存在。

3結果

我院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3年期間共分娩活產新生兒4526人,發生新生兒重度窒息36例,發生率7.95/千,合并有并發癥的8例,其中羊水吸入性肺炎4例,胎糞吸入性肺炎2例,顱內出血2例,經及時、正確的搶救治療及細心觀察和護理后,急救新生兒窒息成功34人,成功率94.4%。有2人死亡,1人是因為合并胎糞吸入性肺炎,1人是因為合并顱內出血。其余均治愈出院。

4討論

新生兒窒息是胎兒圍產期死亡的重要因素,應引起高度重視。一方面孕婦要定期作產前檢查,發現不正常現象及時處理,另一方面,發生新生兒窒息后,需嚴密觀察,精心護理,提高治愈率。

本人認為新生兒窒息往往是胎兒宮內窒息的延續,掌握宮內窒息的臨床指征和處理,及時解除胎兒宮內窒息是成功地搶救新生兒窒息的重要因素[2]。密切觀察新生兒窒息的病情變化結合實際情況,采用一種或幾種搶救方法(其中吸痰和人工呼吸是最主要的搶救措施),并注意配合其他措施。復蘇的新生兒要嚴防窒息的再次出現。護理人員應耐心細致地做好護理工作。

新生兒窒息復蘇技術雖然不斷改進,但由于窒息程度不同,復蘇后有部分新生兒仍有一段時間持續低氧血癥和酸中毒,及時掌握癥狀的變化與醫生保持密切聯系會大大減少窒息后合并癥的發生,提高新生兒成活率。

參考文獻

[1]陳建蘭.新生兒顱內出血的觀察與護理.蘇州醫學院學報,1997,17(1):51.

[2]馬洛鳳.116例新生兒窒息搶救與護理體會.實用護理雜志,1997,13(6):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