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信息交流法律問題論文

時間:2022-08-31 0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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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信息交流法律問題論文

一、前言

資料及數據庫的法律保護問題非常復雜,各國采取的政策法律和法院判例并不相同,最近因為internet的發展,資料及數據庫的保護問題再度引起各國重視(注:關于資料(data)的智能財產權問題,討論得最詳細的應為reichman和samuelson兩位教授的大作“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ndata?”,50vand.l.rev.51(1997)。)。

美國法院對數據庫保護問題,先后有不同的判決,最近著作權局應美國國會要求,對數據庫是否應以特別法保護,做了全面性的研究。眾議員carlosmoorhead曾在1996年5月向國會提出“數據庫投資與智能財產反抄襲法案”(databaseinvestmentandintellectualpropertyantipiracyactof1996),主張對重大投資的數據庫給予法律保護。

世界貿易組織(wto)在與貿易相關智能財產問題協議(trips)中,規定資料的編輯,不論是否為機器可讀(machinereadable),只要符合智能財產的保護要件,應受到保護。

世界智能財產權組織(wipo)自1996年起,一直在考慮歐盟(eu)及美國所提有關數據庫保護問題。

歐盟在1996年3月11日向會員國提出:數據庫指令(europeandatabasedirective)要求各國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執行指令,立法保護數據庫;指令采取雙軌制,以著作權保護數據庫的結構,以單獨立法(suigeneris)保護數據庫內容;對于投入相當人力、技術及財力的資料,給予十五年的保護權。

國際上對資料和數據庫給予法律保護,已形成趨勢,極難挽回。這種情況,對國際學術交流及科技信息和研究資料的交換,勢必造成重大沖擊。科技研究機構及人員必須知道如何因應這種新的潮流。如何合法和合理使用資料和數據庫,是目前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

二、問題癥結

根據著作權法的原理,資料和數據庫是兩個不同的權利客體,兩者取得著作權的要件,都必須具備原創性(originality)。數據庫的著作權并不及于數據庫中的資料,這些資料可能有獨立的著作權,也可以沒有著作權。具有著作權的資料,其著作權并不涵蓋數據庫。沒有著作權的資料,人人可以使用,可能促成不同著作權的數據庫。

對于未具有原創性的資料和數據庫是否應予保護,長久以來爭論不休;甚至對于具備著作權要件的資料和數據庫,也有人基于社會公益的理由,主張不應給予保護。

1.血汗與創造

數據庫在著作權法上被視為一種編輯(compilation),將現有的資料加以搜集、整理。當初認為編輯著作應受保護是基于編輯人的勞力與投資,這種說法,即所謂“血汗論”(sweatofthebrowdoctrine)(注:jeweler‘scircularpublishingco.v.keystonepublishingco.,281f……83,88(2d.cir.1992)。huchinsontelephoneco.v.fronteerdirectoryco.770f.2d128,131,228u.s.p.q.537,539(8[th]cir.1985)。)。任何人可以因為這些血汗而節省了自己的血汗。

20世紀以后,這種觀念漸漸改變,原創性和創造力成為著作權的重點。1976年美國的新著作權法把編輯著作定位為,經過篩選、協調或整理而使整體成為原創著作。美國最高法院在1991年的feist一案中,明白指出白頁電話簿資料雖然豐富,也使許多人得到方便,但不具任何創意,不受著作權保護(注:feistpublications,inc,v.ruraltelephoneservicecompany,inc.,Шs.ct.1282,18u.s.p.q.2d1275(1991)。)。

最近,歐盟的指令似不以美國法院判決為然,美國企業也對他們所投下大量人力物力的數據庫采取以下的措施:(1)在數據庫中創造附加價值以符合原創性要求,(2)利用契約限制數據庫的使用,(3)以技術保護的方法防止非法使用。

以目前網絡發展的情況來看,資料和數據庫是網絡內容(content)最重要的基礎,不管是否具有原創性,不管是否受到著作權或特別法的保護;只要具有商機,只要有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某種法律保護機制勢必產生。

2.私利與公益

美國著作權局主辦的討論會,不論是否贊成保護數據庫,大致有以下共識:(1)數據庫極易被復制,適度的獎勵可以鼓勵創作。(2)事實的資料不應為私人擁有。(3)任何人均可獨立向原始資料來源取得資料。(4)政府數據庫應公開不受保護。(5)不應傷害科學、研究、教育及新聞報導。(6)為商業及競爭目的的多量復制不應被允許。

一般而言,圖書館、科技界、教育團體、電話公司和網絡相關行業反對保護數據庫。數據庫制作人(包括科技及學術數據庫)及線上服務提供者贊成保護。顯然的,這牽涉到公利與私益之爭。

贊成保護的主要理由如下:(1)數據庫對科技和經濟日益重要,將成為網際網絡的關鍵內容。(2)需要大量金錢與時間的投資才能創造及維持數據庫。(3)數據庫極易被復制及散布。(4)現行法律保護不周全。(5)除非適當保護,投資勢必大量減少。(6)新立法保護不致于妨害科技界及其它團體的利益。

反對保護數據庫的理由如下:(1)贊成者未能提出需要加強立法保護的證據。(2)目前的保護方法尚稱適當。(3)目前美國數據庫產業場極為成功,執全球牛耳,利潤頗豐。(4)將來資料及數據庫的使用,因科技急速發展而極難預測,一動不如一靜;過度保護可能造成科學研究及教育不良影響,增加價格、減低競爭力和新人進入場的障礙。(5)著作權法上鼓勵創作及信息自由流通的這種平衡不應輕易打破,公共利益和合理使用的理論應予維持(注:贊成與反對理由,請參照reportonlegalprotectionfordatabase,u.s.copyrightoffice,august1997.)。

除了以上諸種理由外,科研機構相當關切有關國際間資料完整和公開使用,是否會因為新的法律保護而受到影響。

三、各國(地區)保護數據庫情況

世界各國保護數據庫的方式大致可分為三類:(1)以編輯著作保護。(2)在著作權法中單獨立項,明定“數據庫”為著作中之一種,與文字、音樂、計算機程序等并列。(3)單獨立法加以保護。

美、德、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智能財產權組織、伯恩公約及臺灣等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把數據庫做為編輯著作保護。所不同的是對編輯兩字的定義不盡相同,各國(地區)法院對保護要件及保護范圍的認定有異。

日本在1986年修正著作權法把數據庫當作著作物的一類,明定數據庫的定義為:將信息組合,如文章、數值、圖表有系統的編制,使此種信息能被計算機取用。數據庫要取得著作權必需符合原創性要求。數據庫創作時,著者需決定搜集資料的策略和選擇標準,決定資料是否儲存,整合資料的結構和規格,以便利資料快速的取用。這種分析和數據處理已符合著作權法所要求的原創性(注:日本著作權法第二條及第二十條paulc.b.liu,compntersoftwareandintellectualpropertylawinthepacificrincountrices,researchpaperfortheofficeoftechnolaogyassessment,thecongressoftheunitedstateds,1991,p.18)。

歐盟及北歐諸國以單獨立法保護數據庫。在歐盟指令之前,北歐諸國在著作權之外創造了相關權利,對于事實資料的編輯給予十五年(創作日)或十年(公開日)的保護權。這種對目錄、圖表等的編輯,并不要求原創性。這種保護權提供歐盟指令做為模板。

四、因應辦法與建議

為因應世界保護數據庫的趨勢,產官學研必須有健全的心理準備和良好的因應措施,對各國(地區)保護資料及數據庫的法律應當設法理解。

心理上應該體認,以目前國際智能財產權保護的壓力和網際網絡的商機,數據庫法律保護無法避免。但也不必因為歐盟的指令而驚慌失措,理由有四。其一,絕大多數政府出資建立的資料及數據庫仍屬公有領域。其二,科學研究、教育、圖書館等對資料的取用,合理使用的空間仍無改變。其三,即使原本不受保護的資料現在享有著作權,法律并未禁止當事人不得放棄著作權,科技信息的交流仍可透過協議達到相同的目的。其四,多數國家都已體認著作權并非單純只為保護私利而訂公益的考量一直是立法的旨意之一。

立法與行政機構應密切注意國際動向,直接或間接參與有關公約或協議的協商,必要時透過其它會員國表示關切或提出建議。

對國際上已簽訂的公約,臺灣地區的立法應盡早配合,以符合國際標準。數據庫及網絡保護問題,任何國家無法自立于國際社會之處。

這并不表示所有的國家都應該采取與歐盟同樣的立場。reichman及samuelson兩教授,對歐盟的見識并不以為然,他們認為應可考慮以不公平競爭法的原理來考量資料及數據庫保護,也要顧慮科學及教育界的意見(注:同注1,vanderbiltlawreview,vol50:51,p.163-166(1997))。

不久前internationalcouncilofscientificunions和committeeofdataforscienceandtechnology對歐盟指令的影響相當關切并做出具體建議,頗值得各國(地區)參考:

1.要求注意私利與公益的平,主張歐盟指令不應影響科技信息交流

2.由icsu出面草擬公約,由會員國共同簽署,保證不主張科技資料及數據庫的保護權,以促進科技交流。

3.成立小組,密切觀察歐盟指令執行情況,以便確定是否確實對科技信息的自由交流造成影響,并決定應變措施。

「參考文獻」

1.謝銘洋著。數據庫在網際網絡運用上受保護之困境與解決,1997年全國智能財產權研討會。

2.icsuandcodataletters,june1997.

3.paulc.b.liu,compntersoftwareandintellectualpropertylawinthepacifurimcountries,otaresearchparpermewch1991.

4.reportonlegalprotectionfordatabase,u.s.copyrightoffice,aag.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