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監督論文:國內食品質量監督解析
時間:2022-02-23 03: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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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魏宇工作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012年震驚全國的“工業明膠、皮鞋明膠、二代地溝油”等問題再次把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推向風口浪尖。我國食品安全問題越來越突出,形勢嚴峻,不僅危及百姓的健康和生命,也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這一系列問題的出現原因表明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不健全,同時監管不到位是導致這一系列惡性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我國政府食品安全監管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不高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相關信息的公開情況并不理想。一些食品的抽樣調查資料顯示:只有極少數食品生產企業公開了本企業生產食品的信用信息,部分政府網站食品安全信息嚴重滯后長期得不到更新。2.食品監管政出多門,效果不佳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然而,《食品安全法》并未改變傳統的多頭分段管理體制,只是在現有的框架內微調,這是一種立法缺憾。各職能部門所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缺乏統一性,甚至有的部門的標準還相互矛盾。一些職能部門監管措施和力度不夠,流于形式。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體系不健全,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較弱,反應速度較慢。3.企業違規成本過低違法代價過低、懲處力度較弱是部分食品企業和監管機構以身試法和徇私枉法的主要原因。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雙倍賠償”的條款,《食品安全法》中也有“十倍賠償”的規定,但對企業來說,這些只是治標不治本。我國現有食品安全體制對監管部門失職的懲罰力度嚴重不足,而與食品監管有關的執法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現象。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護主義的目的,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違紀行為往往只采取記過、撤職等處理方式,很少移送司法機關。4.現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不完善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是食品安全監管有效實施的基礎。雖然我國現已頒布十幾部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但條款籠統,伸縮性太大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標準嚴重滯后,法律體系缺乏系統性、完整性。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出現大量法律盲區。
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對策建議
1.整合資源,建立統一公開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臺政府應全面整合現有分散的監測點,在全國范圍內設立網上信息交流平臺,形成由點到面的信息網絡。搭建統一、權威的信息平臺,切實保證數據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可靠性和準確性。同時,信息平臺還應覆蓋食品生產到消費全過程,使各個監管部門實現信息互通與共享,提高對食品安全問題反應能力和處置能力。食品安全的統一信息平臺主要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是政府內部信息平臺,使不同的監管部門能夠實現信息“無縫對接”;第二層是指提供公共服務的信息平臺,負責向公眾提供及時、權威的食品安全信息。消費者往往在食品安全信息獲取中處于弱勢地位。如果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消費者往往知道得較晚且內容也不夠明確,容易導致大規模的恐慌,以至于對政府產生不信任感。為了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權,相關部門應該通過新聞會、電子政務、廣播、電視等媒體向公眾提供及時、準確、客觀的食品安全信息,以確保信息的公開和通暢。2.盡快扭轉食品安全多頭監管的局面國家應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以防止推諉扯皮的現象發生,有效整合現有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應在堅持多個部門聯合監管的基礎上,加強國家一級監管部門的綜合協調,從而打破交叉監管局面,彌補監管缺失。3.完善監督機制行政執法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應嚴肅紀律,嚴防監管人員與不法商販內外勾結。目前一些地方監管部門的辦公費用和人員開支還要依賴于收費罰款來“解決”,這造成了以盈利為目的執法行為的產生。監管制度在某種程度上縱容和催生了“養魚執法”的現象,監管機構和非法企業形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因此,一定要從根本上實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加大對基層監管部門資金保障力度。同時,對于包庇、縱容以及收受賄賂、徇私枉法、不履行職責的監督執法人員,應依法從重處罰。4.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我國應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立法管理應遵循“從農場到餐桌”的整個食物鏈綜合管理的指導思想,強調系統性與協調性。立法結構應具有前瞻性,講究嚴密的科學基礎,對食物鏈所有環節都有相應的法規或條例規定。立法核心應考慮農產品安全預警與快速反應體系,引入風險分析與管理,預防為主。通過立法明確執法主體,確立、完善中央政府與省地政府農產品安全監管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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