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法人治理的現狀與措施
時間:2022-11-08 0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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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長期探索的問題。內蒙古轄區內的上市公司數量不多且大多數上市時間較早,但其治理結構同樣存在著不完善之處。本文借鑒中國社會科學院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與甫瀚咨詢于2010年聯合推出的“中國上市公司100強公司治理評價”報告中的部分評價指標,對內蒙古轄區部分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情況進行評價,找出存在問題并提出建議。“中國上市公司100強公司治理評價”報告堅持把國際公認的公司治理基本準則與中國實際有機結合,評價的基本框架主要參考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推出的《公司治理原則》(2004年修訂版),從股東權利、對股東的平等待遇、利益相關者的作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董事會職責和監事會職責六大方面對公司治理進行系統地分析,并依據中國的法律、法規體系確定了86個指標以及每一個指標的內涵和評分標準。本文只從股權結構、董事會運作與監事會運作3個方面,選擇19個評價指標,并增加了董事會成員是否有來自海外的專業人士指標,形成20個評價指標。
二、對內蒙古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統計分析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內蒙古轄區共有19家公司在中國大陸上市,其中上交所上市14家,深交所上市5家。19家公司中A股公司17家,B股公司1家,A+B股公司1家;另外,還有兩家H股公司——蒙牛集團和小肥羊。
由于資料收集的局限性,本文僅選取內蒙古22家上市公司中的8家公司作為分析對象,其中A股公司4家(北方股份、伊利股份、內蒙華電、露天煤礦),H股公司2家(蒙牛乳業、小肥羊),B股公司1家(伊泰),A+B股公司1家(鄂爾多斯),并具體選用了20個指標進行評價判斷(具體指標見表1)。
股權結構選擇了前5大股東持股比例等5項指標。從統計結果來看,上市公司股權集中度較高,8家公司中,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0%的有6家,其中超過70%的有兩家;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超過30%的有6家,且國家控股的有4家。實際控制人為政府或政府控制的公司的有5家,個人實際控制的公司有3家,其中2家原為國有控股企業。
董事會運作選擇了董事會規模、獨立董事人數等9個指標。董事會規模和獨立董事人數符合法定要求,A股和H股公司未設非執行董事;除伊利股份外,董事長和執行總裁(總經理)均不是同一人;董事會成員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不高,只有3家,其中2家為H股公司;8家公司中,均按要求設有提名、審計、薪酬委員會,但個別公司(如內蒙華電)的這類機構工作尚未開展。除伊利股份、蒙牛集團和小肥羊之外,其他公司均未實施股權激勵措施。年內董事會會議最多12次,最少6次,各公司均有程度不同的通訊會議,其中露天煤業的7次董事會僅一次為現場會議,H股公司未提供該數據;在董事會人員構成方面,小肥羊、蒙牛和鄂爾多斯外,其他公司均無來自海外的專家加入董事會。
監事會運作選擇了監事會人數等6個指標。除H股外,其他公司的監事會人數在3-7人,5家公司有外部監事,監事會報告顯示的內容一般為對公司的相關決策無異議,個別公司(如伊利股份)的監事會會議內容和報告不一致;從持股情況來看,除伊利股份外,其他公司的監事會成員均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各公司監事會成員均列席了董事會議,監事會會議為全年3-7次。
本文僅從以上3方面對內蒙古8家上市公司考察,認為內蒙古上市公司在法人治理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一)股權結構不盡合理
如上所述,8家上市公司中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0%的有6家,第一大股東持股超過30%的有4家,尤其是兩家煤炭企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超過70%,股權集中度較高,一股獨大的現象依然存在,且第一大股東通常為國有法人,所有者缺位問題并未完全解決,中小股東的利益依然有較大可能受到侵害。但也有公司(如伊利)股權集中度相對較低,表明我國股權分置改革已初見成效。
(二)董事會運作效率有待提高
從統計數據來看,各公司董事會的構成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要求,除伊利股份外,其他公司的董事長和總裁均不是同一人。大多數A股公司董事會成員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8家公司均設置了審計、薪酬、提名委員會等機構,但從年報中不能完全看出這些機構的正真發揮了作用。以北方創業為例,年報顯示公司其董事、監事的薪酬有股東審議大會決定。高管的績效工資考核由董事會負責,董事會委托總經理或公司有關部門按《高管人員崗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實施考核,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有的公司(如內蒙華電)的年報顯示這些機構還未全面運行。董事會會議(包括現場會議和通訊會議)次數不算少,但有些公司通訊會議比例很高,如露天煤業的7次董事會有6次為通訊會議,有走形式之嫌。董事會成員中,只有H股公司和A+B股公司有從國外聘請的董事,一定程度上表明許多公司的國際化視野不夠,在提升管理能力方面比較保守。
(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有待提高
從統計數據來看,A股各公司獨立董事符合法定人數,但年報資料中反映不出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獨立董事的意見與董事會其他成員意見高度一致,各家公司在年報中關于獨立董事作用的披露基本流于形式,以空話套話居多。而且,獨立董事通常從公司領取數額過萬甚至幾十萬的報酬,使得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大打折扣。
(四)經理層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
8家公司中,只有伊利和兩家H股公司實施了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管理者的年報酬與經營業績的關系也不是很緊密,激勵機制較為缺乏。同時,由于稅收制度等外部條件的限制,已實施股票期權制度的A股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持有者行權也變得困難重重。
(五)監事會作用較弱
從年報公布的情況來看,A股和B股公司均按《公司法》要求設置了監事會,但監事會的作用在年報中體現甚微,監事會報告呈現程序化、空洞化的特點,且全部為無異議報告,不能體現出監事會的作用。
四、解決內蒙古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問題的對策
(一)優化公司股權結構
對于股權集中度高的公司,可以通過引進新的投資主體,形成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形成“多股制衡機制”,有效地優化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對于股權已經比較分散的公司,則要在實踐中繼續探索如何使股權結構更加合理,如何使大小股東真正做到同股同權,享受同樣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應當注意,優化股權結構不僅應當關注股權集中度,更應通過多方面的制度設計保證全體股東享有同樣的權利。在這一方面,國資委已經做了許多工作,比如在2009年7月3日,國資委出臺了3份文件——《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行為的若干意見》、《關于規范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和《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以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行為,杜絕信息披露不規范、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問題。但需要做的工作依然很多。
(二)提高董事會運行效率
董事會運作效率的高低是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是否完善的一個重要方面,提高董事會的運作效率應該是公司董事會一直追求的方向。比如,提高董事會會議質量,避免董事會會議形式化。正發揮審計、薪酬和提名委員會的作用,將公司的相關工作交由這些機構去完成。在可能的情況下,適當聘請具有國際管理經驗或具有業內專業工作背景的資深境外董事,以提高公司的國際化水平、開闊國際化視野。
(三)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獨立董事的作用能否真正發揮,主要取決于獨立董事制度設計和獨立董事的職業道德。從制度設計角度來看,目前的主要問題一是獨立董事的薪酬制度,二是獨立董事的選拔制度。獨立董事的薪酬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并由公司發放,其行為容易受到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影響,進而可能影響到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改變獨立董事的薪酬制度應該是保證獨立董事獨立性的重要舉措,具體方法可以采用設立行業協會等方法予以解決。
獨立董事的選拔制度也影響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按照規定,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由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而產生。而在實際操作中,上市公司已有的獨立董事在資格認定和聘任程序上隨意性和伸縮性很大,絕大多數均由大股東或董事會推薦并以簡單的選舉方式通過。這種方式下,獨立董事是否能夠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頗受質疑。可嘗試改變的獨立董事的選拔機制,如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由證券監管機構為上市公司提供獨立董事人選等。
(四)建立健全經理層激勵機制
經理層激勵機制是解決委托問題的有效手段之一,股票期權激勵是經理層激勵機制的一個重要方面。但在內蒙古的上市公司中,股票期權激勵的范圍依然很小,需擴大股票期權激勵的范圍,加強對經理層股權激勵,完善激勵機制、加大經理人員的持股比例,促進經理人員為股東創造財富的積極性。當然,順利推行股票期權制度還需要外部環境的配合和支持,如合理的稅收制度以及合理的行權制度。同時,也要積極探索其他形式的激勵機制,如和經營業績掛鉤獎金制度等。
(五)強化監事會作用
強化監事會的作用一直以來都是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一個難點。可以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賦予監事會足夠的權利,保證其權利得以順利行使;應當選擇具有較強業務能力,政策水平和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監事,以提高監事會行使權力的能力;監事會中應當適當配備外部監事,提高監事會的獨立性;加大對監事責任的追究力度,提高其行使權利的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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