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化檔案研究論文

時間:2022-03-03 04:29:00

導語:數字化檔案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數字化檔案研究論文

一、數字檔案館建設中幾個具體的版權問題

版權制度自誕生以來始終追隨著新技術的前進步伐,數字技術的應用并沒有改變版權因新技術的應用而不斷擴張的趨勢,這使得靠相關法律理念得以延續及其補充修正架構形成的版權制度捉襟見肘,許多傳統的法律規范需要重新認識和界定。由干本文篇幅所限,下面僅就數字檔案館建設中涉及的眾多版權問題中的幾個重要問題進行闡述。

(一)傳統檔案作品的數字化

數字檔案館不再是孤立分散的物理存在。是相互聯合、協作、整體化的,充分實現資源共享的服務網絡體系,數字技術與網絡環境則提供了實現廣泛的檔案信息資源共享的條件和可能性。傳統的以印刷,膠片等載體形式存在的檔案作品上網傳播的起始步驟是對其進行數字化,使其具備二進制數字狀態,這就必須明確數字化權的權利歸屬問題.

依照版權法原理,權利人的財產權與作品利用方式是對應的,作品數字化的實質是增加了作品的利用方式,這甚至是網絡環境中利用作品的惟一方式和必要條件,所以從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就應將數字化確定為權利人的一項專有權,1999年12月9日,國家版權局了《關于制作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第二條規定:“將已有作品制成數字化作品,無論已有作品以任何形式表現與固定,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1款所指的復制行為。《規定》第三條規定:“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他人作品制作數字化制品,應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權人取得許可,也可以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許可。”

無論是我國舊《著作權法》還是新《著作權法》,都沒有明確規定權利人享有的數字化權,但是按照《規定》的解釋,數字化權被包括在了復制權當中,按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8款的規定,檔案館為了陳列或保存的目的,將以傳統載體形式存在的檔案作品數字化無需取得授權,亦無需支付報酬,但除此之外其它目的的對傳統檔案作品的數字化,都要事先取得權利人的授權。

(二)數字化檔案作品的法律地位

需要明確的問題是,檔案館對以傳統載體形式存在的檔案作品數字化后,產生的數字化檔案作品是否受到版權法保護及其權利歸屬。一件作品要受到版權法保護,必須同時具備“獨創爛”與“有形形式復制”兩個基本條件.傳統檔案作品被數字化,實際上是將該作品以數字化代碼形式固定在磁盤或光盤載體上,改變的只是作品的表現和固定形式,作品的獨創性與可復制性不會由于其被轉換成數字編碼形式而喪失掉。所以,對傳統檔案作品數字化后產生的數字化檔案作品仍然受到版權法保護。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言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第二條第1款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復制的其它智力成果,人民法院應予以保護。

由于作品被數字化后的獨創性沒有發生變化,不產生新的作品,因此檔案館對傳統檔案作品數字化后,產生的數字化檔案作品的版權屬于原權利人,而不歸檔案館。當然,如果被數字化的傳統檔案作品的版權原本就歸檔案館所有,則數字化后檔案作品的版權也自然歸檔案館。另外,數字檔案館正在利用自己的技術與人才優勢及網絡上豐富的檔案信息資源扮演一個使信息增值的角色。這類增值的檔案作品往往是編纂或編研檔案作品,按照《著作權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檔案館在整體上對其享有版權,但在行使版權時不得侵犯作品中包含的原作品的版權。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

網絡傳輸與數字化一樣都是網絡環境中利用作品的新方式,同樣受到權利人專有權的控制。檔案館數字化檔案作品上網傳播必須經過權利人的授權,這在1996年締結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第八條“向公眾傳播的權利”由有明確的規定。我國新《著作權法》第十條第12款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律地位的確立,使權利人對作品的傳播方式的專有權延伸到網絡空間,并且能直接傳播作品,行使鄰接權。這對檔案信息服務構成一種威脅,使檔案館無法充分利用新技術為用戶開展各種形式的數字化信息服務。因為不能從事基于網絡環境與網絡技術的檔案作品傳播服務,將使數字檔案館的功能開發受到全面壓抑。

信息網絡傳播權除了阻止檔案館未經授權上載檔案作品外,還會對檔案館開展的數字信息緩存,數字信息瀏覽等服務起到負面影,同時禁止檔案館未經授權把含有檔案作品的數據庫和網絡相連,使用戶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與地點訪問并得到這些作品,盡管在這種情況下檔案館并沒有通過網絡直接傳播檔案作品。網絡傳播沒有傳統傳播那樣的“權利窮竭”問題,檔案館從網上合法下載檔案作品僅僅是針對本次下載行為而言的,所形成的復制件仍然受到權利人專有權的控制,未經許可不得將其向用戶作新的傳播。

有人認為,檔案館取得數字化權后,就可以把數字化后的檔案作品上網傳播。因為數字化和網絡傳輸都是對作品的數字化利用,權利人既然授權檔案館對其作品進行數字化,就會自然同意將其作品上網傳播。其實不然,權利人授予檔案館數字化權,并不意味著同時授予了檔案館信息網絡傳播權,檔案館若把以傳統載體形式存在的檔案作品上網傳播。必須先后或同時向權利人取得數字化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

(四)合理使用在數字檔案館的適用性

合理使用是對權利人專有權行使限制的主要方法,是指在法律允許條件下。不經權利人許可,不付報酬地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各國著作權法都針對檔案館制定有合理使用的條款。比如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8款,另外第1款、第2款、第6款也可適用。網絡環境中,對傳統的合理使用原則能否得到適用,學術界存在不同的看法。WCT則采取了折衷的態度,其第十條議定聲明規定:“不言而喻,本條約允許締約國各方將其依國內法中按《伯爾尼公約》被認為可接受的限制和例外繼續適用,并適當地延伸到數字環境。同樣,這些規定應被理解為允許締約方制定對數字網絡環境適宜的新的例外與限制,”這樣,就把傳統的合理使用原則適用于網絡空間,并給各締約方自行立法規范網絡環境中的合理使用問題留下了余地。

為了滿足數字時代檔案信息服務的需要,許多國家新的立法都對檔案館合理使用原則作了調整。比如:1998年美國頒布了《跨世紀千年版權法》(DMCA),對美國原《版權法》第108條關于檔案館的免責條款作了修訂。在DMCA之前,美國《版權法》第108條只允許檔案館為內部使用之目的制作1份仿真復制件(非數字化的)。按照修訂的第108條,允許檔案館制作多至3份的、可以是數字化的復制件,條件是不得把這些復制件向檔案館建筑以外的公眾傳播。如果原格式已被淘汰的話,修訂還允許檔案館將作品用新的格式復制。DMCA第1201條(d)款又規定檔案館在法定情形下享有“解密權”:對相同的復制件,不能以其他形式合理地獲得的,則對他人作為商品的作品復制件,僅為獲得1份復制件,以便決定是否本法允許從事的活動,如果對作品解密,不構成侵犯作品的技術措施權。1999年,澳大利亞頒布的《版權法修正案》規定,檔案館可以將檔案作品上載到網站,但只能為用戶提供作品的屏幕瀏覽(不能輸送到打印機或軟盤)。

新的《版權法》對檔案館合理使用制度的調整仍不理想。一方面,與版權擴張的總體趨勢相比,檔案館合理使用的范圍顯得縮小和確定化;另一方面,新的《版權法》對合理使用制度的調整偏重于復制權,而檔案館對作品的數字化利用需要的版權例外并不僅僅限于復制權。法律若不能就檔案館對數字化作品的利用做出更加寬泛的例外規定,檔案館就可能隨時受到侵權指控,或在因用戶違法利用檔案行為而引發的侵權糾紛中承擔連帶責任。

二、數字革命和檔案館版權問題

版權制度的宗旨是保護權利人(版權人、鄰接權人)的合法權益,營造尊重智力成果的社會氛圍,鼓勵權利人創作既多又好的精神產品,還要構筑有助于作品傳播利用的法律機制,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繁榮。可是,版權理論中始終存在著如何既保護權利人對作品的獨占以承認其智力勞動價值,又能使作品得以充分造福于社會的矛盾。化解矛盾的著眼點是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這是版權制度的基石。

毫無疑問,許多……

三、數字檔案館建設中的版權保護對策

鑒于數字檔案館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關系,鑒于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數字版權保護成為檔案館應對國際版權保護新形勢挑戰的重要課題。我們有必要以積極的態度和有效的措施認真解決數字檔案館的版權問題。

(一)不斷完善版權制度

數字檔案館版權問題的解決最終依賴于版權制度的調整與完善,不僅包括版權基礎理論。基本原則的創新,還涉及具體法律規范的重新界定。其重要問題包括:數字檔案館的法律地位、合理使用在數字檔案館的完善、法定許可制度和數字檔案館版權問題的關系、檔案館的信息存取權與解密權、網絡版權集體授權機制,檔案館的版權責任等。

(二)解決《檔案法》與《著作權法》的沖突問題

檔案作品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作品,受到權利人“版權”和檔案館“管理權”的雙重控制,對其使用不僅要符合《著作權法》,還要符合《檔案法》,但是現在《檔案法》和《著作權法》在檔案的開放、公布(相當于《著作權法》上的“發展”),利用方面的規定中存在著多處沖突。比如:〈著作權法〉規定,發表權屬于權利人。但《檔案法》第二十二條第1款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布。”那么,檔案作品的發表權究竟是屬于權利人,還是屬于檔案館呢?又比如:《檔案法》第二十一條第2款規定:“由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如果利用的是己經發表過的檔案作品,上述規定與《著作權法》并不沖突;如果利用的是未發表過的檔案,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這種利用應該受到權利人的控制,并非持有合法證明就可以不經權利人授權而利用(注:檔案館對檔案作品的“開放”并不意味著權利人同意·發表·該檔案作品)。《檔案法》和《著作權法》的交叉與矛盾,有待進一步研究。這對解決數字檔案館版權問題有著重要意義。

(三)成立檔案館知識產權聯盟

僅僅依靠法律專家和技術專家來解決數字檔案館的版權問題是不夠的,檔案界要做出自己的努力,為此應建立檔案館知識產權聯盟,其任務包括:開展數字檔案館版權問題的研究,提出規劃與對策;運用檔案館集體的力量,向立法機關反映檔案館的要求;代表檔案館和權利人談判,維護檔案館的合法利益;構筑檔案館之間的知識產權流通機制;推動檔案館保護知識產權的經驗交流,開展檔案館知識產權保護的培訓活動,促進檔案館整體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等。

(四)提高檔案館保護版權的自律性

行業自律,即通過檔案館采取必要措施來規范自己和用戶對檔案作品的利用行為,達到保護版權的目的。網絡環境中,檔案館有必要進一步提高保護版權的自律性,針對檔案館對數字化作品的利用特點制定有效的行為規范。要在檔案館員中開展多媒體技術。數據庫技術、計算機技術等新技術版權保護知識的普及教育,針對檔案作品數字化利用的關鍵環節建立嚴格的版權制度。要在檔案館與權利人之間建立溝通機制,增強檔案館保護版權的透明度。樹立保護版權的良好社會形象。檔案館還要對新的檔案作品利用方式和價格模式開展研究,并予以合理接受,以防止侵權。

(五)加強對檔案作品的技術保護

技術手段已經被納入了版權保護的范疇,因此檔案館可以對檔案作品保護提供技術支持。比如:加密技術(對稱加密技術、非對稱加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數字時間戳技術、身份驗證、防火墻技術和CA認證等。

【參考文獻】

1.張照余:《檔案網站建設維護過程中著作權的認定與保護》,《檔案學通訊》,2001年第6期。

2.連志英:《檔案和著作權保護》,《檔案》,2000年第2期。

3.薛虹:《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4.方開玉:《論檔案的開發利用和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檔案學通訊》,2000年第6期.

5.姚紅:《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解》,北京,群眾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

6.國家版權局辦公室:《國際版權和鄰接權條約》,北京,中國書籍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