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經濟影響于政府采購制度論文
時間:2022-08-20 0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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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政府采購實踐的大力推廣,許多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的地方性規章相繼頒布施行,如1998年1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了《上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1999年4月22日北京市政府了《北京市政府采購辦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購目錄》;1998年11月3日和1999年4月13日云南省分別了《云南省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制度暫行規定》和《云南省省級政府采購實施細則》;1998年12月21日安徽省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1999年1月13日陜西省了《陜西小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1999年2月12日浙江省了《浙江省重點建設工程發包承包管理辦法》等等。此外,國家計劃委員會、建設部、廣播電影電視部、鐵道部、交通部、電力部、煤炭工業部、國內貿易部、機械工業部、財政部、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等也都分別頒布了一系列有關政府采購的政策性文件和部門規章。[2]
雖然以上所有這些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切實解決了目前我國各省、市以及國務院各部門有關政府采購的很多具體問題,但是由于政出多門,沒有進行統一的論證和科學的制度設計,條塊分割狀況十分嚴重,而且立法層次低,可操作性不強,在立法目的和具體規范上過于強調財政資金的管理,不能反映出《政府采購法》多元的價值取向,不具有政府采購制度的真正涵義和意義。
二、我國加入WTO對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挑戰
加入WTO要求我國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轉變財政職能,建立政府公共預算體系,開放政府采購市場。而我國現有的實踐水平和制度框架根本不能適應這一要求。這對于我國正在建立的政府采購制度來說,無疑意味著多方面的挑戰。
1.時間異常緊迫。政府采購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紀末的西方國家,并隨著西方自由市場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的過渡而逐步完善。也就是說,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政府采購制度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200多年的探索和實踐。而我國目前正處于政治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相對于世界大多數國家而言,我國的政府采購改革和立法才剛剛開始,而且這不是一項孤立的活動,它涉及到預算管理改革乃至整個政府和市場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也涉及到政府參與市場交易活動方式的根本變革。雖然我們可以大膽借鑒發達國家政府采購的理論和方法,但同時要顧及我國政治經濟體制轉軌時期許多問題的特殊性和不確定性。所以,這一系列的變革仍需要一個過程。1995年12月,在日本大阪舉行的亞太經合組織部長級會議和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上,主席代表我國承諾,將于2020年向亞太經合組織成員國對等開放政府采購。1996年,我國政府向亞太經合組織提交的單邊行動計劃中,明確最遲于2020年與亞太經合組織成員對等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加入WTO,我國就得按照既定的時間表承擔開放政府采購市場的義務,無疑大大地縮短了這一過程。概而言之,我們在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時,面臨著制定法律和使其現代化的雙重任務,不僅任務艱巨,而且時間也異常緊迫。
2.觀念難以轉變。雖然改革已進行了20多年,但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一些思想觀念在一部分人的頭腦中依然存在,他們對政府采購缺乏基本的了解,對這一創新的改革還缺乏應有的認識,甚至個別部門還會因利益的調整產生抵觸情緒。如有些預算采購單位認為,根據預算分配的資金,應該由自己支配,不需要政府統一采購。又如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還習慣于計劃經濟時期的“朝南坐”,等人上門辦事,沒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服務意識。所以他們往往把采購搞成控購。更為嚴重的是,長期受權力本位思想的影響,形成了重審批、輕管理的制度模式,注重采購審批程序和對采購進行監督的權力歸屬,忽視對采購過程實質性的管理和監督,不能確保采購的公平、公正、公開。我國正式加入WTO的時間不長,不可能要求大家對與WTO相關的規則都有深入的了解,但是,當時間表指向我國承諾開放政府采購市場時,就不能以此為借口來避免成為被告的尷尬。我國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實踐表明,觀念和思維方式轉變的難度,遠遠勝于建立制度本身。
3.轉型時期存在諸多不確定性的因素。WTO框架下的政府采購制度已不僅僅是一國的財政支出管理制度,它已經融入到世界性貿易組織、地區性貿易組織的有關制度協定中,體現了一國在國際貿易中相關領域的權利義務。因此,國際經濟組織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和具體國家或地區制定的《政府采購法》,在目標上有很大差異。國際間的政府采購協議旨在擴大各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追求國際經濟的一體化;而具體國家或地區的政府采購法則旨在使本國企業盡可能進入外國的政府采購市場,同時極力保護本國的政府采購市場。所以,我們在制定政府采購法的時候,就不能“摸著石頭過河”,而是要與發達國家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盡可能地保護我國企業的利益。而西方發達國家的政府采購制度,大多數都是建立在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基礎上的。我國正處于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后期過渡階段,與政府采購制度息息相關的行政管理體制、財政預算體制、國有企業等,正進行著轟轟烈烈的改革,存在著許多不確定性的因素。而建立政府采購制度要考慮這些不確定的因素。如政府采購主體如何界定,是我們在制定政府采購法時首先要面對的問題。在這一問題中,由于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改革呈現出多元化走向,對他們的主體地位不能做簡單的取舍。這樣不僅增加了立法技術上的難度,而且對立法的效果難以形成可靠的預期。
4.國內產品缺乏國際競爭力。政府采購市場一直是個高度保護的市場,甚至在政府采購走向國際化之初,世界各國的政府采購制度中隨處可見歧視政策與手段??梢姡少徶贫冉⒅醯囊粋€重要目標,就是人為地制造貿易壁壘,保護國內產品不受沖擊。與發達國家政府采購制度的發展歷程相比,我國建立政府采購制度和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幾乎是同步的,國內企業顯然就失去了一個既發展又受保護的寶貴時機。我國的政府采購市場開放后,國外供應商就要進入我國市場與國內企業競爭,使國內企業不出國門也將面臨國際競爭。但長期以來,我國產品多是低水平的重復生產,技術含量不高,根本無法與實力雄厚的國外廠家競爭市場?,F在我國雖然沒有對外聲稱開放采購市場,但由于我們很多項目是靠外國或國際金融機構的貸款,所以這些金融機構也就順理成章地進入了我國的政府采購市場,致使該市場事實上已經部分開放。因為在外國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項目采購中,必須按照國際規則,實行國際性競爭招標投標。國外許多企業通過這個渠道已經進入我國的政府采購市場。據統計,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的實際開放度大約為15%,外國供應商已經基本壟斷了我國的電梯、照明、燈具、彩色膠卷、橡膠、轎車、碳酸飲料以及一部分家用電器行業。如果不改變國內產品的現狀,等待我們的將是殘酷的結局。
5.專業的采購人才匱乏。目前在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工作的人員,大部分是原來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他們在崗位變換之前,幾乎都沒有接受相應的專業培訓。我們再來看一下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關情況。香港的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制度,只有小額物品由各部門直接采購。香港的所有政府采購由政府部門直接進行,不涉及任何中介機構。政府各部門的通用物品及有關服務由政府物料供應處集中采購。政府物料供應處是香港的中央采購、物料儲存及供應機構,為80多個政府部門、機構和某些公共團體(包括醫院管理局)服務,每年采購總值約50億港元。目前,物料供應處人員總編制為1368人,其中1125人協助60多個政府部門和機構的采購工作。政府物料供應處招募人員的最基本條件是高中畢業生,實際上主要是招收大學畢業生。采購人員按專業能力分為多個級別,進入物料供應主任系列的人員,要求持有公認機構發放的物料采購與供應文憑,如英國特許采購與物資協會學位或香港理工大學采購與物料證書等。政府物料供應處現有181名物料供應主任。采購人員的晉升必須取得規定的專業資格和在各方面均有出色表現。采購人員的權限是按級別確定的。總物料供應主任負責最高20萬港元的采購事務,高級物料供應主任為12萬港元以下,物料供應主任為7.5萬港元以下,低于物料供應主任的為5萬港元以下。為了不斷提高采購人員的專業水平,政府物料供應處為他們提供持續的教育和培訓。主要形式有:資助物料供應主任級別人員進修專業課程;為職員提供課堂培訓,包括采購專業知識、審計、會計、成本核算、倉庫管理等;安排高級職員進修專門技能課程,如高級談判課程、采購技巧以及采購法律課程等;派遣高級職員參加本地及國際論壇和會議,掌握國際上政府采購發展的最新動態。[3]
我國政府采購制度設置的門檻金額雖然會比香港地區的高,但大陸的采購規模仍會遠遠超過香港。據有關統計報告顯示,目前我國政府采購消費大約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10%,按1998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約8萬億元的規模,政府支出大約有8千億元之巨。[4]規模之大,從另一個角度反映出政府采購需要一支十分龐大的、高素質的專業采購隊伍。這是我國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人力資源,其缺位可能構成制約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建立和發展的基礎瓶頸。
6.信息不暢,與接收不對稱。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綜合的系統或機構來傳播政府采購信息。在實際操作中,采購信息要么由媒體傳播,要么由采購發起人直接發送給有資格的國內外供應商,只有少量的信息通過政府網頁。相反,外國政府采購大都采用了電子技術,信息快捷、簡便、高效。如美國,設有查找采購信息較快捷的“采購改革網絡”,該網的信息窗、最佳資產采購方式、采購方法培訓等欄目,分別政府采購的法律文件、采購計劃、采購信息、采購實踐中的成功的創新實例及采購培訓方法等。同時,采購金額高于25000美元的采購,都可刊登在美國《商業時報》特設網絡或《商業日報》的報紙上。此外,美國政府機構還使用了電子目錄及電子合同網絡系統,對一切合同進行了分類安排。這樣,大家隨時都可以免費瀏覽和提取這些信息。相比之下,我國不僅采購信息的渠道少,而且對外國采購信息接收的障礙更多。信息的渠道少,表明信息公開的程度不夠;接收的信息少,就會無端失去很多參與公平競爭的機會。這都會置我國政府于被動地位。
上述事實表明我國建立政府采購制度,較之發達國家,面臨更大的困難。那么,在WTO框架下建立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又能帶來怎樣的契機呢?
三、挑戰背后隱藏的機遇
1.加快法制建設的進程。目前,我國雖有政府采購行為和活動,但還沒有完善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將涉及部門利益調整,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就難以得到有效的約束和規范。同時,由于政府采購的對象不僅僅局限于國內,還要面向國際市場,單靠一個紅頭文件,在國際貿易中是行不通的。雖然統一的政府采購法被納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并于1999年4月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牽頭成立了政府采購法起草小組,但是,從我國法制建設的歷程來看,整體上有保守的傾向。“成熟一個制定一個”,也就是說可能要相關的體制改革就緒,才能制定政府采購法。加入WTO,開放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無疑形成了一股現實的、強大的外部壓力。它不僅會推進我國行政管理體制、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等相關體制的加速改革和相應法律法規的修改,而且也會促使千呼萬喚的政府采購法早日出臺,從而加快我國法制建設的步伐。
2.有效遏制腐敗。政府采購本是政府利用權力管理社會經濟的一種方法,但權力的運行不可避免伴有權力的尋租。政府采購中的重大丑聞在世界許多國家都有發生,我國也屢見不鮮。近年來查處的經濟案件,作案團伙化、錢權交易十分突出,手段更加隱蔽。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后,公開招標投標的形式將置政府采購于社會監督之下,建立內部制約、外部審計和供應商投訴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增加政府采購的透明度,維護采購過程的平等競爭,能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但是,我國率先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建設領域暴露出的腐敗問題,說明目前招標投標過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度不夠,使我們對政府采購制度的期望值有所下降。這一問題中一個體制方面的原因,就是在我國政府部門掌握的權力往往是一種復合的權力,它可能對權力行使的對象產生多方面的影響。當某一供應商在參與競爭的過程中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他在決定是否投訴時,通常就會權衡被投訴方的權力對自己其他利益的影響。這樣,供應商投訴制度的預期效果就會大打折扣。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后,外國供應商也參與競爭,一方面他們的維權意識較強,另一方面,他們對政府權力的顧忌相對較少,這對政府采購主體的權力尋租行為構成了一種潛在的威懾力。深圳市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第一個將政府采購部門告上法庭的就是一家外資企業。外資企業雖然不屬于外國供應商,但從一定程度上也能證明這一點。因此,我國加入WTO、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后,外國供應商的參與和政府采購制度本身的優越性有機結合,將會有效地遏制采購中的腐敗。
3.擴大產品的國際市場。簽定《政府采購協議》后,成員國之間開放政府采購市場是對等的,我們在對外開放的同時也取得了進入國際政府采購市場的機會。雖然我國的企業整體缺乏國際競爭力,目前在國際政府采購市場投標中標的可能性不大,但我們可以把占領國外政府采購市場作為一個長遠的目標。除此之外,我國也有部分產品有實力參與國際競爭。但部分國內企業經營觀念落后,缺乏現代營銷思想,不熟悉國際貿易規則,不顧成本競相降價,不做市場調查而盲目出口,造成企業虧損又被外國征收反傾銷稅。加入WTO后,政府應該積極引導國內企業整體規范化發展,發揮自身優勢,早日以強大實力參與到國際政府采購市場競爭中去。同時,利用國際分工,大力發展我國在國際政府采購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位置的行業,通過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有效地引導國內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開拓產品的國際市場。
4.提高國內企業的管理水平,加快對國際先進技術的引進。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后,無論是在國內市場還是在國際市場,國內企業都將和國外企業平等競爭。通過規范性競爭,國內企業不僅可以找到差距,而且可以學習國外的先進管理經驗,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同時,也可以利用的一些規則和對發展中國家的一些優惠政策促進國內工業的發展。例如,我國可以排除小規模政府采購適用國際招標方式,使政府采購為我國產業發展提供更大動力。我國目前政府采購中基本不存在歧視外國商品的現象,相反在許多采購活動中,國內廠家產品有時處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國政府采購立法中門檻金額以下的采購原則上要在國內市場進行。針對這一點,一些深諳政府采購“涵義”的國外供應商已表示出極大的關注。著名的IBM公司、三星集團等世界一流企業,主動提出要考慮將他們在中國生產的產品的技術含量達到50%,作為在中國辦廠的附加值。這無疑有利于我國對世界先進技術的引進。
總之,加入WTO,就意味著我國開放政府采購市場指日可待。這對于我國正在建立之中的政府采購制度,可謂挑戰與機遇并存,困難與希望同在。我們應把握機遇,及時調整戰略,從容面對挑戰,使我們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1][2]轉引自王小能.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初探[J].法學研究,2000,(1):80~94.
[3]言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采購管理[N].中國財經報,2000-02-16.
[4]政府采購法開始起草[N].法制日報,199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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